“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暂行办法”评价指标分析_经营业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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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起开始实施。这是国资委第一次以出资人的身份约束中央企业负责人并对其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旨在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本文拟就《办法》中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特点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战略导向型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新体系。

一、《办法》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特点

(一)操作性强。《办法》中的两个年度基本指标(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两个任期基本指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都是企业财务核算中经常用到的指标,表达方式简单易懂,均能比较容易地从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中取得指标计算所需的原始数据,数据来源方便,指标易于计算;同时对年度利润指标计算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可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中客观因素的扣除均做了说明,增强了指标计算的准确性;在最终指标考核时,考虑到各企业现状差异大,同行业企业产品结构不同,在考核标准的选择上,把各企业预先确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值作为业绩考核标准。上述办法,保证了业绩考核指标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二)注重共性和个性的结合。基本指标体现了出资人所关心的共性问题。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又设计了不同的分类指标。例如工业企业的分类指标主要考核成本;贸易企业主要考核资金的流通和周转率;军工企业主要考核计划保障系数;电信企业主要考核宽带用户增长率、成本费用等。这些分类指标的设置,能更科学更合理地反映不同行业企业的业绩水平,能更科学更合理地评价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避免“一刀切”的现象发生。

(三)长短期考核的有机平衡。《办法》采取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基本指标注重对企业获利能力的考核评价,任期考核基本指标注重对企业长期发展能力的考核。同时,在年度分类指标的设置中明确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在任期分类指标设置中注重考核反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这样,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就不仅是从短期内的收益能力进行考核,更注重了从长远的战略角度对企业进行考核,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战略目标,也进一步保证了国有资产的长期持续保值增值,以防涸泽而渔。

二、《办法》中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

(一)《办法》中考核指标设置存在的问题

1.主营获利能力未能彰显

在年度基本指标中,年度利润总额从绝对数的角度比较直观地反映了企业当年的经营成果,而净资产收益率则集中体现了出资人投入资本和留存收益的增值能力,这两个指标综合性较强,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获利能力。然而,由于企业的利润是由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来源的收益组成,只有企业主营业务获利能力强才表明该企业具有真正的竞争实力和生存发展能力。如果企业的利润是靠其他收益获得的,则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就很不稳定。而在实践中也经常发现,主营业务获利能力不强而通过其他来源的收益最终影响净利润的案例比比皆是。所以在年度业绩考核中,仅用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来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核心获利能力。

因此,笔者建议增加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带来多少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这样,主营业务利润率可以从企业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和获利水平方面对净资产收益率作进一步补充,更能合理地体现企业主营利润对利润总额的贡献,更能表明企业经营活动最基本的获利能力,更能体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2.权责发生制的缺陷未能避免

权责发生制尽管有其优越性,但在假账盛行的今天,其缺陷也很明显。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采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数据,不可避免地会受权责发生制的缺陷所影响,如估计太多,容易被人为操纵等。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后,这样的问题更加暴露出来。因为经营业绩的考核和奖惩是紧密相关的,有可能导致某些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是在权责发生制下“造”出来的,不能真正反映企业负责人的业绩。此外,即使不存在“造”账的嫌疑,由于国有企业长期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很可能导致“三角债”、呆坏账的大量发生,也就不能科学合理、真实地反映企业真正的收益质量,考核得出的业绩也就难免会有水分。

笔者建议增加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指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企业一定时期经营现金流量同净利润的比值。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是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之上的,充分反映出企业当期净收益中有多少是有现金保障的,挤掉了收益中的水分,体现出企业当期收益的质量状况,同时减少了权责发生制会计对收益的操纵,能更真实地体现企业的实际收益能力。

3.可持续的战略创新能力未能体现

在《办法》中,两个任期业绩考核指标均力图反映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企业资本保全和增值状况,充分体现了经营者主观努力程度和利润分配中的积累情况;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也充分体现企业的连续发展状况和发展能力,避免因少数年份业务波动而对企业发展潜力作出错误判断,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然而,《办法》中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考核指标过分考虑财务因素,从而忽视了企业的长远战略目标。一个企业要保持和增强市场竞争力,需要不断地创新,而创新则要付出创新成本,影响当期经济效益,但是从长期战略眼光来看,它是企业保持长期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在21世纪的今天,无形资产作用日益突出,技术投入往往比有形资产的投入更为重要,而这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却未能体现,这就有可能导致企业负责人为了追求自己经营业绩的最大化,过分关注眼前利益而漠视长期的技术投入和创新。这不仅与出资人权益最大化的目标相背离,也不能有效反映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因此笔者建议,增加技术投入比率来弥补这一缺陷。技术投入比率是企业当年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究开发的实际投入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技术创新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不断发展壮大的前提,技术投入比率能集中体现企业对技术创新的重视程度和投入情况,能更充分地评价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更科学地反映企业负责人对企业长期战略发展的贡献程度。

4.社会贡献:不可遗缺的考核因素

《办法》注重对企业获利能力和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双重考核,而在经营业绩考核与严格的奖惩制度相挂钩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企业负责人过分追求经营业绩而忽视社会效益的问题。国有企业具有多目标特性,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决定了对经营者的考核不能只顾所有者的利益,还必须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比如就业安置、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国有企业对国家的一种贡献,并且这种贡献往往比纯粹的经济利益更重,因此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中,其社会贡献不能遗漏。因此笔者建议增加一个定性指标“综合社会贡献”来考核企业负责人对社会做出的综合贡献。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新体系的构建

通过对《办法》的解读和分析,笔者初步勾勒出了战略导向型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新体系: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2)基本指标的修正指标:

1)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00%

2)盈余现金保障倍数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3)分类指标(根据各企业所处行业及特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由国资委分别确定)

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1)基本指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3)技术投入比率

技术投入比率=(任期内技术转让费支出与研发投入/任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净客)×100%

(2)分类指标(根据各企业所处行业及特点,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由国资委分别确定)

(3)评议指标:综合社会贡献(该指标为定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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