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股市是否会进入投资者本位时代?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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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一个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要义,只有尊重投资者、以投资者为主导的一个市场,才是一个健康发展的市场,也才是一个能够真正繁荣的市场。所以,在现代的证券监管中,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以公正、高效、透明的市场,及减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来保证投资者利益的真正落实。

这几年来,国内证券市场发展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在于投资者利益经常受到掠夺。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既有监管者作为不力的原因,也和监管者没有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有很大关系。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把投资者本位置之于外,才让投资者成了被鱼肉的工具。

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以往证券市场制度的一些缺陷进行某种修正,重建投资者本位的市场。可以说,随着《若干规定》落实及制度化,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本位时代即将来临。

《若干规定》中对于投资者本位的制度安排,最具突破性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实质性地引入类别股东投票制度,让社会公众股东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公司重大事项有最终决定权;二是规定控股股东及上市公司高管如对公司及公众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或严重违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实施市场禁入以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篇幅有限,以下只分析第一方面。

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安排,基本上是针对国内股市最大弊端股权分置的情况而制定的。因为,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流通股股东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往往是“大股东举手,小股东埋单”,在以往,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而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设立,就是要从制度上来保证流通股股东有足够的话语权,使流通股股东不再被动接受大股东的决定,而能在公司重大事项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的建立,也为解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找不到一个能被各方面共同接受的解决方案。不同类别的股东都希望政府出台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方案。在新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下,无论是现行所面临的涉及到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重大问题还是一些历史遗留重大问题,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与流通股股东充分协商、沟通,在双方意志达成相对一致的基础上妥善加以解决。这样,目前上市公司所遗留下来的股权分置等历史问题,不需要由政府来制定一个统一解决的方案,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在多方协商的基础上找到问题解决的办法。这种方式既减少了对市场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也能够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正如有人指出的那样,建立健全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既是一项维权工程,也是一项规范工程和诚信工程。因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凭借这项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这项制度也有助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进行监督和制衡,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控股股东的诚信度,力促控股股东遵守现行法律法规与行为规范,从而在种种方面体现投资者本位的精神。

但是,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也面临着以下一些问题。首先,社会公众股的含义是什么呢?它们是一个利益集合体吗?如果不是,他们又是如何组织起来,如何来行使自己的权力?在这里,个人搭便车的行为难道就不会发生吗?如果会发生,那么社会公众股同样可能为少数人所操纵,同样可能是少数社会公众股股东与控股股东达成不利广大中小股东的协议。因此,在这些方面如何才能保证广大投资者本位呢?也是《若干规定》应该考虑的问题。

其次,在一个健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含义有三方面。第一,要防止因市场参与者出现财务违约事件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而这一点可能是投资者保护的核心所在。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就在于建立一套有效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并始终如一地实施适当的风险管理流程。第二,投资者保护要防止金融中介机构违规。这就需要建立券商进入制度、制定证券业务操守规则、加强对券商的监管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而最重要的是要建立高度透明的交易系统。第三是防止其他股东尤其是控股大股东及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滥权舞弊。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重点只是放在第三方面上。实际上,如果没有有关以上这三个方面好的制度安排,投资者保护就会有所缺失,并且也不可能真正达到目的。因此,落实投资者本位应该是一个整体的工程。

再次,在一个发达健全的市场中,投资者保护自己权益的最好方式是什么?是“举手表决”吗?如果是“举手表决”,那么投资者为什么不进入一个组织中去呢?在一个特定的组织中,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完全可以用种种合约来规定与保护,履行合约过程中出现的争端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如法院裁决来解决。因此,在一个健全时市场中,投资者保护个人利益最好的方式是“用脚投票”而不是“用手投票”,是通过股票买卖的方式来保护个人的利益。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自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如何以好的市场机制来保证投资者知道所购买股票价格在哪里,这样,投资者就能够根据这些市场有效信息来进行“用脚投票”。可以说,“用脚投票”是投资者本位的核心,市场最为重要的是如何保证这种“用脚投票”的有效性。

总之,《若干规定》的出台,反映出管理层开始由上市公司本位向投资者本位转变,这种转变不仅表现为对目前市场缺陷的认识已提到制度的高度,管理层已经意识到如果不进行制度性变革与转变,国内市场是无法摆脱危局的。

但是,国内证券市场要实现由上市公司本位向投资者本位的真正转变,仅推出一个《若干规定》还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从解决制度的根本性缺陷入手、从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则建设入手、从健全市场运作的规则入手。只有这样,才能让投资者有理由相信证券市场慢慢地开始在成为投资者的市场。证券市场投资者本位时代也就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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