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音乐与法律_法律论文

中国古代的音乐与法律_法律论文

中国古代的乐与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古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乐为法,以乐治国,在今人看来是不可思议之事。因为,依现代观念,能用来治国者须具国家强制力,而音乐只属娱乐人,教育、感化人的艺术门类,不具法律那样的效力,自然不能与法律并为治国工具。然而,在古代中国,乐确曾与礼、刑、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其被作为特殊的“法”用于治国平天下。中国古代圣贤们普遍认为,乐本身就是一种“法”,因此,本文论乐即等于论中国古代一种“法”。

一、乐与法

早在1998年,笔者曾发表过一篇题为《论“乐”与法》的论文,其中提出并论证了中国古代法源于乐,且乐本身亦为法的观点。其时,学术界尚未有专题论及法与乐之特殊关系者。近年来,渐有学者偶尔也涉及乐与法的问题,但似乎都只认识到“声律”与“法律”有密切关系(注:这一点其实早有定论,无须论证。《尔雅·释诂》、《说文》、《释名》、《太平御览》等均已阐明了“律”与法之密切关系。),却并未进一步挖掘出中国古代乐本身同时也是一种“根本大法”的重大史实,更未总结出中国古代以乐治国的独特现象,并将其提升至“乐治”的高度。如果现代人能认识到中国古代的乐也曾为当时“根本大法”之一部分并在治国过程中起着特殊作用,将是对中国古代“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完善治国观深层次领悟,也是对祖先们高度智慧生发的丰硕成果的尊重。

乐在中国古代包括乐制、器乐、声乐、诗歌、歌舞等内容,其既可娱人、化人,亦可治国。中国古代有四大类“法”,即礼、乐、政、刑。它们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都是治国工具。《礼记》中对这四种“工具”的分工讲得极为清楚:“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1](乐记)《礼记》对“礼乐政刑”次序的特定排列,用意是深刻的。很明显,“礼乐”被置于优先位置,而“刑”(这种被相当多的学者轻率称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法)则被置于最末位。这正是儒家重礼乐轻刑罚、“德主刑辅”、“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出于礼而入于刑”思想的集中反映。

现代人常将中国古代的“刑”作为当时“正宗”的法,而将礼、乐、政均视为法外之物。事实上,“刑”主要只是对违反礼乐制度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换言之,“礼乐”才是当时实质性的“法”。周公“制礼作乐”在治国平天下时,并未对“刑”给予同样的重视;因为“刑”虽然不可缺,但说到底还只是礼乐的附属物,是真正的法(礼乐)外之物。《尚书大传》记载,周公“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王,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成王”;[2](大传)《礼记·明堂位》也说:“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颂度量而天下服。”[1](明堂位)这两种记载都清楚表明,周公用以治国的根本大法,首要工具只是礼与乐。礼乐制度夏时已有雏型,经商至西周,遂臻完备。这种礼乐治国的总原则也为后来儒家所承袭并发展,极大地影响、指导着后世绝大多数朝代的治国方略。

中国古代乐与法的具体关系,可归纳为两点:法源于乐,乐亦为法;乐系最高之法。现分述如下:

(一)法源于乐,乐亦为法

中国古代的法主要表现形式为刑、法、律。夏、商、周时有刑、礼、乐而无“法”与“律”,后李悝改刑为法,商鞅又改法为律。改刑为法,主要目的是要使“法”的内涵不只是刑罚,还应包括正义、公平之因素;改法为律的目的则是要使含有公平、正义的法更具有音乐中的“律”那种恒常、稳定、普遍、准确之意。所以,“法”比“刑”丰富,“律”比“法”丰富。但是,无论法、刑还是律均不同程度源于乐。

1.“法”源于乐。“法源于礼”已是学界之共识。但是,广义的礼与乐常是不分家的,礼中有乐,乐中有礼,无礼不成乐,无乐不成礼。中国古代多数礼仪活动同时也是乐的活动,而许多乐的活动却包含着相应的礼。证明了礼与乐的不可分性,也就证明了法源于乐或法源于礼乐的论断。“法源于礼”之说容易使人产生误解,似乎法只源于礼而不源于乐。其实,“法源于礼”中的“礼”已不单是“礼”,而是包含乐的礼。只要翻阅一下《周礼》,就会发现其中有很多周乐规范。正因为礼中有乐,所以经常用“礼”代表“礼乐”。既如此,准确的提法应是“法源于礼乐”。

探索礼乐的起源,更能证实礼乐之不可分性。礼与乐都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群体活动”。这些活动或为祭祀,或为庆贺、娱乐,或为各种重大事件,形形色色。久之,这些活动演变为有规矩的仪礼、歌舞、奏乐等综合活动。这些活动逐渐有了规范,这种规范便是最早的礼与乐,亦即最早的“法”。可见,礼与乐一开始就是结合在一起的。后来,周公制礼的同时即作了乐,再次证明了礼与乐的同等重要地位及不可分性。孔子所言“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又将礼与乐并列起来,此类表述还有很多。所以,法既源于礼,即必源于乐。

2.刑源于乐。关于中国古代刑的起源问题,素有“刑起于兵”之说。此处的“兵”可作多重解释。有时指战争,古时曾将战争作为最大的刑罚,所谓“动大刑用甲兵”。有时指战争法,即刑起于战争法(兵法)。可是,战争法又是如何表现的,可以回答:远古时的战争法是用乐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古时军事行动的规范最初是以乐音声律来表现的。军队的号声、鼓声、锣声、律(竹制乐器)声以及有规范的呐喊声等便是古时战争中进退聚散等各种行动的“命令”或称“法律”。以乐音声律作为“兵”(战争)行为规范的实例很多,如“武王伐纣,吹律听声,……”[3]“夫战,太师吹律,……”[3](律书),等等。既“刑起于兵”,而“兵”(战争之法)又表现为“乐律”,从某个角度来看,刑源于乐也是合乎逻辑的。

3.律源于乐。“法律”之律也源于音乐之律。律字最初只用于音乐,本指以竹制成的定音器,后又指音乐中的“十二律”,有时也指“六律”(十二律中的六个奇数音),后来亦指乐曲中的旋律。由于音乐中的律具有准确、恒常、稳定、普遍适用之意,后来,度量衡制度中便引入律字以表示衡量轻重长短之标准。故有些衡器亦被称为“律衡”。再后,“法”中才引进了音乐中的律字以表示“法”之准确、恒常、稳定与普遍性。至今人们还认为法律是一种准绳,具有相对稳定性,普遍适用性,而这些特性最初都是从音乐中的律借鉴而来的,所以,律源于乐更是无毋置疑的事实。

如上所论,既然刑、法、律这些中国古代法的重要形式最初都不同程度地源于乐,“法源于乐”的论断应该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法源于乐”绝非只意味着法借用了乐中律的概念、术语,更重要的是,法的原理也是模仿乐而形成的。乐的规范将杂乱的音乐元素组织协调为节奏清晰、悦耳动听,和谐的曲调,而接受这种乐的人,心态、思想、行为自然逐渐也会变得规范、和谐起来。同理,法也是使社会、国家、民众思想、行为规范化、有序化的工具。因此,乐与法同源、同理、同旨。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中国古代,乐是最温和、最美妙的法,而法则是最严肃、最枯燥的乐。

4.乐本身亦为法。乐不仅是法的源头之一部分,其本身在中国古代也是一种法,就如同礼是法的源头,而礼本身也是法一样。

(二)乐是最具权威之法,其地位远高于礼

狭义地讲,礼与乐毕竟还是有区别的。现代学者多认为礼是中国古代最权威的根本大法。周代的礼治,儒家的重礼,唐时的“一准乎礼”,都使人看到了礼的至高无上。至于乐,虽然常与礼相提并论,但总居礼之后,属第二位角色。如果不加深究,人们对于礼与乐孰轻孰重的认识可能也就止于此了。因为,的确许多古籍在论及礼与乐时,都将礼置于乐前。如“周公制礼作乐”,“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礼崩乐坏”等。但是笔者在认真分析了中国古代礼与乐之关系后,得出的结论却与学界传统的“礼先乐后”观恰好相反。实际上,将礼置于乐之前的顺序主要仅代表了君主及各级官僚、贵胄、长者、男性们的“私利”,因为礼的主要内容是规范上下尊卑等次的,这正是上述人等最讲究的,他们当然希望“礼前乐后”。通常所说的“周公制礼作乐”绝不允许改为“周公作乐制礼”。有许多御用文人也都惯于投君王贵族之好,将礼置于乐前。但是,这种礼优于乐的排列顺序并未得到中国古代真正的“贤人”、“智者”们发自内心的赞同。他们看问题的角度与君主、当权者不同,他们常以自然、社会、国家、民众为出发点,来评论礼与乐之高低、尊卑、轻重。因此,“智者”们偶尔也会不顾君主、当权者们的喜好而将灵魂深处的礼乐观一吐为快。比如,《礼记·乐记》就对乐与礼的起源、地位、作用、特点及相互关系作了惊世骇俗的解释。之所以称之为“惊世骇俗”,是因为这种解释简直就是扬乐贬礼!虽然其中也说明礼乐皆不可少,但将乐无限抬高而将礼极端“贬低”在当时仍是少见之“壮举”。须知,《礼记》为孔门后学所记,孔子又是极崇拜周公之人,岂可将周公特别重视的礼“贬低”如此呢?只有一个合理的解释:《礼记》的编者虽然敬周公,但他们更敬乐,所以他大胆地“扬”乐“贬”礼。

《礼记》说:“乐曲中出,礼自外作。”[1](乐记·乐论)这里,乐是内,礼是外。内外自是有大区别的。“礼者,德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1](乐记·乐论)这是说,礼只不过是培养德行的启蒙之物,乐则是达到德的至高境界之必由之路。“乐曲天作,礼以地制。”[1](乐记·乐论)古人向来认为天尊地卑,那么由天作的乐当然比由地制的礼尊贵得多。进而,乐与礼的关系也由内与外变为天与地,有了天壤之别。接下去的评价更不寻常:“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1](乐记·乐论)这段话中,干脆将乐与神联系起来,而将礼与鬼联系起来!中国古人认为神尊鬼卑。神是人们敬畏、依赖的,常与仙并列,鬼则是人们憎恶、厌弃的,其常与妖、魔、怪并列。

颇具讽刺意义的是,作为中国古人尊崇的根本大法——礼却被《礼记》贬为鬼。其实,在古人潜意识中礼虽然比刑温和,但依然是束缚人,折磨人,压抑个性,限制自由的绳索。从某个角度看,确实如此。尤其是,当礼与乐相比较时,礼的缺点就明显了。因此,并非古人不重礼,而是在乐这种“神”面前,礼这种“鬼”当然会大为失色。礼的一整套规范确有悖于人性者,所以笔者倒是认为后来的“砸烂孔家店”,“推翻吃人的礼教”虽然过了头,但并非毫无道理。连专为礼歌功颂德的《礼记》不也照样如此“贬”礼。不过,这种“扬”乐“贬”礼之举恰好论证了乐的权威性,至高无上性。

乐的权威性还体现为它是一种“自然法”。“乐由天作”这已经清楚地表明了乐是自然规律、自然法则深化出的“法”。乐既可作为抽象的“自然法”指导人定法,同时其本身也是具体而可操作的一整套“乐制”。一切其他行为规范都应以“天作之乐”为依据,所谓“王者制事立法,度物轨则,一禀于六律(六律本意是指音乐的十二律中六个奇数音,此处泛指音乐——笔者注),六律为万事根本焉”。[3](律书)司马迁更将乐看成最有效甚至是独一无二的治国工具:“琴音调而天下治”;“夫治国家而弭人民者,无若乎五音(指宫、商、角、徵、羽五调,以现代简谱表示即:1、2、3、5、6——笔者注)者。”[3](乐书)这种看似过分、绝对地推崇乐的现象一定隐含着今人不易参透的深意,很值得我辈探究。

二、乐治的定义、原理、奥秘与特点

(一)乐治定义

以乐治国即为“乐治”。具体讲,乐治是指用“良乐”作用于人,使人心理、生理发生相应“良性”变化,从而促使人们行为规范、有序、和谐;使天、地、人合为一体,达到安人宁国,顺应自然的境界。

(二)乐治原理

《史记》中曾对乐治原理有精辟论述:“闻宫者,使人温舒而广大;闻商者,使人方正而好义;闻角音,使人恻隐而爱人;闻徵音,使人乐善而好施;闻羽音,使人整齐而好礼。夫礼由外作,乐自内出。故君子不可须臾离礼,须臾离礼则暴慢之行穷于外;不可须臾离乐,须臾离乐则奸邪之行穷于内。故乐音者,君子之所养义也。夫古者,天子诸侯听钟磐之声未尝离于庭,卿大夫听琴瑟之音未尝离于前,所以养行义而防淫佚也。夫淫佚生于无礼,故圣王使人耳闻《雅》、《颂》之音,目视威仪之礼,足行恭敬之容,口言仁义之道。故君子终日言而邪僻无由入也。”[3]《乐书》

古代“圣贤”们把音乐与人、事、物、天、地、阴阳、五脏、五行等联系在一起,从而创造出一套具体明确的治人、治国方案。笔者将此种方案用一个简表来描述:

  五调对人产生的

五调 五伦 五脏 五行 五德

 相应作用

 温舒而广大

 方正而好义

 恻隐而爱人

 乐善而好施

 整齐而好礼

上表中所表示中国古代乐治之原理,未必尽合现代科学,但定有相当借鉴价值。

(三)乐治的奥秘

乐治的奥秘来源于乐的奥秘。乐被中国古代哲人视为与天、神相通,由人心而生,对人类影响最大之物,原因何在?古人无法给以科学的解释,但现代脑神经学早已解开音乐之所以神奇的奥秘。在人类若干脑神经中,听觉神经成熟最早且起着主导作用。[4](P233)原来,是大自然先天赋予人类听觉神经以优先、特殊地位。大自然似乎要让音乐主宰人类的精神和行为。这就是乐与乐治的奥秘。

(四)乐治的特点

乐治之外的其它治国方式比如法治,它是以“身外之物”强加于人的,其原理是强制人们遵守某种规范,如有不遵守者,则必受罚。这种以惩罚为后盾的治国方式是建立在性恶论基础上的,人天性趋乐避苦,而受惩罚就意味着吃苦,为了避免受惩罚,便不敢轻易违反这些规范。这是一种以恶制恶,以毒攻毒的方式。因此英国哲人边沁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恶。反观乐治,虽然也具有一定程度强制性,但它毕竟是借着音乐实现的。音乐则是常人们喜闻乐见,发乎内心,自觉追求的。乐治是通过奏乐,唱乐,享受乐,推行乐制实现的。在这些看似娱乐的活动中,人们不知不觉被化作规范之人。

法律是要消亡的,法治也将随法而去。音乐却是永恒的,故乐治也将长存。中国历史表明凡重礼乐之治的王朝总能“长治久安”,如周、汉、唐,而重“法治”的王朝都速亡,如秦、三国。“道”不同,“命运”竟有如此大的差距,不能不发人深思。

三、乐治的现实意义与前景预测

(一)乐治思想可以为现代治国方略引进一种新思维,从而丰富治国方略

法律不是万能的。乐与国家兴衰有绝大关系,应予足够重视。剑虹先生是中国近代著名音乐教育家,他于1906年发表的文章分析了乐与国家兴衰的内在关系,这在当时具有振聋发聩的效果,于今日也是一种警省。剑虹先生认定中国近代落后于“列强”,其主要原因是中国人“感情薄弱”。所以中国人必须加强感情教育,而加强感情教育最有效的办法莫过于乐教。他指出:“日人论中国教育者,动引心理学家言曰,人性有三:一胆汁性,一多血性,再粘液性。胆汁性者,情强而意志强,英吉利、德意志、俄罗斯是也。多血性者,情强于意志,法兰西、意大利、日本是也。粘液性者,情弱而意志亦弱,中国是也。故英、俄、法、意、日等国,或倾倒专制,或改革宗教,或建立新国,或颠覆幕府,皆由其国民富于感情,稍有刺激,即有一发莫过之势。而中国则保守数千年之旧习,愈趋愈下,不思振作。虽云专政之独焰有以召之,然亦国民感情薄弱之故也。故中国教育宜注重感情教育。呜呼,我中国自通商以来,欧风美雨,并趋东亚,外界刺激不谓不深,而昏然贸然,毫不一思改革。方且厝薪以为安,处堂以为乐,此何故欤?殆日人所谓粘液性者非欤?虽然今日之中国,前此之国民酿成之,后此之则今日教育养成之。昔者普鲁士联邦,当其未统一之时,国力既分,人心涣散,无国家之观念,无团体之结合,亦与今日中国同。后注重小学教育,遂成今日之德意志。然则救中国者,舍教育何由乎。特是教育者,贵察国民之心理,按其缺点,施以方针,能收善良之结果。否则夏裘冬葛,南辕北辙,亦惟是徒劳无功也。夫我国民心理之大缺点,莫感情若矣。内之见同胞之痛苦不知恤,外之受强邻之欺侮不知耻。以若是之国民,势必举东亚之大陆,沉埋于太平洋海底,永无复见天日之一日。然则感情教育安在乎?音乐是也。”[5](P219—222)

剑虹先生论证了乐教对各国的特别影响。他说:“音乐之有伟大势力,征诸东、西、古、今历史,历历可指。欧洲音乐,起于希腊。日本则奈良之朝,称为全盛。我国自虞廷命夔典乐,特设专官。此时律吕之学,早已发明。琴瑟钟鼓之制,亦已完备。观孔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则其美善可知。至于成周,乐制大备,当时乐歌则有《风》、《雅》、《颂》,乐器则有金、石、丝、竹、匏、土、革、木之别;里巷之歌谣,贤士大夫之著作,皆可播诸风诗,谐诸律吕。采风者且藉以觇国势之盛衰,政教之美恶,风俗之邪正。乐学之盛,可以想见。汉唐以来,乐歌学与乐器,歧而为二。故虽有空前绝后之杰作,只能吟咏,不能歌唱。古乐沦亡,已非一日,至于今则音沉响绝大矣,我国民之心中尚复有一音乐观念在乎?夫《底伊洼赫德昂母莱因》之曲,唤起普鲁士国民之敌忾心。《赫尔歌伦波》之曲,鼓动美国之独立。《马尔生衷只》之曲(今之《马赛曲》—作者注),声授佛国(今之法国—作者注)之革命。”[5](P219—222)

剑虹先生对于“乐治”强国方略,尚有切实可行之计划,此文不赘述。

(二)乐治在未来社会的作用

法治实际上是不完善社会不得已而施用的工具,未来理想的社会正是新型礼乐大放异彩之时,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说,礼乐之治的原理“在于使人从倾注外物回到自家情感流上来,规复了生命重心,纳入生活正轨”,“礼乐是直接刺激感受器官而起作用的……不由得情感兴起而计较心退去。人们习惯逐物向外的心思立可收回”,“(国家)法律(借着刑赏)完全利用人们计较利害得失心理去统驭人……,废除统驭式的法律之后,如何进一步陶养性情自是很重要的问题”。[4](P23—24)梁先生大胆预言:“以后的世界是要以礼乐换过法律的。”[4](P23—24)诚哉斯言!

当然,现时的世界,仍需以法治为杠杆去治理,但法律并非万能,“乐”及“乐治”或许是治世的绝佳辅助工具。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音乐(声乐、器乐)发展突飞猛进,震惊世界乐坛,而这20年也恰是中国国运昌盛,日新月异的时期。这正应了古人“乐与政通”的名言。实际上,中国已经正在复兴着乐及乐治,“礼乐之邦”也正在复活。我们何不在重法、提倡法治的同时,也给乐及乐治重要地位而使其尽量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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