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_金融论文

论小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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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问题,以及如何认识、把握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

我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失衡

这里所说的小金融机构,是指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下的金融法人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的总量外延扩张十分迅猛。在金融体系的扩展中,功能的结构性失衡状况也十分突出。其中一个主要的方面,就是为中小企业,特别是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增长明显地滞后于小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这种结构性失衡,突出表现在小企业贷款难上。8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多元化、多样化的发展,金融体系难以适应经济结构变化的需要,小企业贷款难一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经采取措施,这种结构性失衡有所缓和。但是,这种失衡远未消除。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推进和加快,非国有经济中的小企业急剧成长,再次加剧了失衡程度,从而使小企业贷款难又一次成为制约经济改革发展全局的突出问题。

从实践的情况看,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个基本的原因在于我国金融的组织体系不能适应企业组织体系的结构,小金融机构没有得到必要而充分的发展。80年代初,随着经济结构向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方向的演变,城乡大量个体、私营、小集体、股份合作制小企业应运而生,而行政色彩浓重、组织形式单一的国家银行难以适应这些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开户难、贷款难、结算难”——一度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当时,为解决这个问题而进行的努力,主要是围绕启动和发挥小金融机构作用而展开的。在农村地区,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把已变成农业银行基层组织的数万家农村信用社,逐步恢复其合作金融组织的性质,让它们按合作制的规范要求,充分发挥小金融机构的作用。在城镇地区,允许和鼓励组建起5000多家小金融机构。它们名称虽叫城市信用社,但从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看,却是小商业银行。实践证明,我国城乡地区大量存在的小金融机构,能够较好地为各类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服务,对于大大缓解小企业获得金融服务难的状况,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功不可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以来,在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中,在决策思想上,出现了重大轻小的倾向。多年来,小金融机构的数量,基本上处于零增长状况,但在农村和城镇的境况差别较大。在农村地区,小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的主体地位再次得到确认。国务院有关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文件规定,农村金融体系将建立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新格局。在城市地区,小金融机构在一些大城市已被取消法人资格,分别被归并组建成几十家较大的城市商业银行。在城市地区,国家陆续采取了一些措施,期望更多地引导和发挥大银行的优势与功能,替代小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服务。实践证明,这些启动大或较大商业银行为小企业服务的举措,取得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应当实事求是地承认,从总体上看,它们还难以象人们预期的那样,取代城市信用社发挥为小企业服务的功能作用。很多地方的情况表明,由于难以适应小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许多小企业原先能够从城市信用社得到的金融服务,在城市信用社被归并后,已不再易于,或是不再能够从城市商业银行获得了。其实,伴随着小金融机构近年来的相对萎缩,一度缓和的小企业贷款难状况又趋于紧张。而我国小企业又一次扩张高峰的到来,无疑急剧加大了为小企业服务供求的失衡程度,使小企业贷款难再次成为影响全局发展的突出问题。

要从根本上改善为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做大量的、各方面的努力。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应当调整决策思想,高度重视小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大功能作用,认真扭转因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而造成的金融体系服务功能的结构性失衡。为小企业服务,关系全局,需要整个金融业共同努力。毫无疑问,应当倡导和推动各类大中型金融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努力为小企业服务。同样很清楚的是,迄今为止正在承担为小企业服务主力军重任的各类小金融机构,理应走出零增长的困境,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小金融机构的独特功能

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小企业获得金融服务难的问题,人们进行过多种多样的实践。大量事实表明,越是规模大的金融机构,越是难于适应小企业的需求特点提供服务,而受比较利益驱动,往往也缺乏服务积极性。究竟在这种普遍现象后面掩盖着什么规律性的东西呢?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是否也有个适应规模问题?

金融机构的规模同它服务的企业规模,可以有四种对应关系:大对大、大对小、小对大、小对小。在实践中,大金融机构可以较好地适应大企业需求提供服务,小金融机构无力满足大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这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此,人们较易形成共识。然而,小金融机构对应小企业服务,对比大金融机构为小企业提供服务,是否具有比较优势,更为适宜,在相当长时期内,直至今天,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

在我国的实践中,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误解,把一些小金融机构出现的经营风险,片面地归咎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不如并成大船更有实力。其实,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的强弱,同金融机构规模并没有必然联系,关键在于经营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这方面的例证俯首即是。令人感兴趣的是,多年来,越来越多的小金融机构完善、强化现代金融管理机制,在被普遍认为风险和难度较大的小企业小额贷款领域,创造出了连大金融机构也不易做到的高效业绩。这些实例对消除人们的误解,具有生动的说服力。

应当看到,在为小企业服务方面,小金融机构在有些方面不如大金融机构,而在有些方面却存在大金融机构无法取代的优势。它的优势和劣势,总是同其较小的资本经营规模相联系的。小金融机构的劣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自有资本和资产经营规模较小,当发生经营风险时,补偿和支付能力较弱;二是受资本实力所限,交易额往往数量都较小,投入的人力、物力比办理大额业务并不减少多少,因而交易成本相对较高;三是分支机构极少,网络复盖面小,对资金汇兑带来不利影响,等等。小金融机构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产权委托代理链条较短,易于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有较强的活力和自我约束力;二是资产经营规模较小,管理层次少,有利于灵活而及时地对市场信息做出反馈,管理监督成本比较低;三是业务活动地域跨度小,同小客户接触全面而频繁,易于及时掌握市场层面信息和客户各方面信息,从而有利于降低征信成本,提高决策速度,等等。

小金融机构的优势和劣势,都是明显的。问题在于对它如何进行市场功能定位。从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角度看,小金融机构就显示出对比大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小企业资产经营规模一般都很小,科技含量不高,经营活动稳定性较差,信用保障力弱,由此决定了它们的金融服务需求一般具有数量小、随机性强、期限短而急、信用担保难等特点。面对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这些特点,大金融机构的适应性显得要比小金融机构差得多。在我国,大金融机构固然有实力强、通汇便捷等有利于增强为小企业服务能力的长处,但从总体来看,大金融机构已形成一整套适合于大中型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的经营管理体制,很难适应小企业特定的金融服务需求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若同时再建一套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特点的经营管理体系,势必增加运行的复杂程度,增加监督管理成本,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很不经济的。正是由于这种利益驱动,引发了大金融机构缺乏为小企业服务积极性的现象。而对小金融机构来说,尽管它存在一些不利于增强为企业服务能力的短处,但从总体来看,小金融机构形成的小而灵活的经营管理体制,能比较适应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因而能扬长避短,形成大金融机构难以具有的经营优势和比较效益。这正是我国小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基本原因。

在为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小金融机构有着大金融机构无法取代的独特功能和较强适应性,因而使它成为在金融体系中为小企业服务的主体。这个规律性不仅被我国的实践所证明,而且也被世界金融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从世界各国改善为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普遍经验看,都是注意发挥小金融机构的独特功能作用。在金融业最为发达的那些国家,在金融组织体系中,同特大型金融机构并存的,是在金融机构中占比为绝对多数的小金融机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小企业在经济结构中,无论是数量占比,还是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其地位都是举足轻重的。面对这个现实,我国金融组织体系必须与之相适应。首先,在决策思想上,应当确定小对小更适宜的方针,把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功能定位在为小企业服务上。其次,结束多年来我国小金融机构零增长的状况,将小金融机构的数量和种类,进一步发展到同小企业需求相适应的水平。如同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变化一样,在金融体系中,小金融机构已不再是扮演“拾遗补缺”补充作用的角色,而是扮演同大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协调配合的主角之一。第三,在政策选择上,应当适应小金融机构的特色,适当调整政策,改进监管方式,为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育,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

小金融机构的战略地位

要认识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还必须认识小金融机构的战略地位。在金融体系中,小金融机构的功能作用是同它主要的服务对象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相联系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近二、三十年以来,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发生了引人注目的重大变化。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当长时期里,依靠大批量生产以取得规模效益是主导趋势,大企业由于能在较大密集程度上以契约形式组合巨额数量的生产资源,显示出巨大的竞争优势,因而备受推崇。这一现实使人们普遍认为,现代化大生产就是大规模的企业生产。这一认识不仅流行于资本主义国家,更流行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占主体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虽然大量存在,但却是处于对大企业的从属、补充地位。在很多国家,中小企业,例如合作制企业得到一定政策保护和支持,更多的是出于抑制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考虑。在普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大企业备受推崇。国家偏好大企业,不仅是为了追求大批量生产规模效益,而且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有化的更高水平。

几十年来中小企业在经济中数量的明显增长,而且发现它们地位、使用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最突出的变化在于,随着社会生产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消费需求多样性、多层次、个性化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导致第三产业比第一、二产业更快发展,成为举足轻重的产业。在这个趋势下,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现象。一方面,为追求更大规模集约生产的效益,企业兼并组合成超大型企业的势头不减。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在满足消费需求新特点方面表现出了更强的适应能力,在增加有效供给中显出了竞争优势,从而有了更快的增长。

正是上述变化,使中小企业摆脱了从属、补充于大企业的地位,而成为经济增长最富活力的部分。与此相适应,企业规模适度的见解也已取代越大越好的观念,而成为人们的共识。

我国中小企业崛起的原因,首先是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广泛传入和得到采用,一方面,使大批量规模生产的产品供求在较短时间内趋于平衡或过剩;另一方面,在大部分人口解决温饱问题之后,消费需求的多样性、个性化特点,使中小企业更有用武之地。特别是世界高新技术革命的传导,更增加了对中小企业的需求。尽管从总体来说,我国中小企业的科技含量比世界水平尚有不小差距,但是,我们已经可以肯定,处在当今世界经济崭新格局环境中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可能不再重复发达国家曾经走的老路,充分运用人类文明的一切积极成果,通过中小企业同大企业的协调互补,迎头赶上,迅速成为现代经济强国。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还从体制创新方面获得强大推动力。我国经济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中,崇尚一大二公,企业制度以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主。迄今为止,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和改革,在国有大企业方面进展不大,倒是在中小企业中有了比较大的突破。在中小企业中,股份制、合作制已得到广泛采用,对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探索,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正在经历深入的实践。中小企业的成长,不仅是经济的增长,而且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成长。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加快发展具有战略地位,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小金融机构的加快发展,同样具有战略地位。

发展小金融机构要走新路

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如何根据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运行规律,建立游戏规则,制定恰当政策,是金融改革发展实践提出的新课题。要解决这个课题,是有一定难度的。首先,我国小金融机构尚处于发育阶段,它的市场功能定位和自身基本特征正在形成过程中,其中蕴含的规律性还没能充分地表现出来,人们需要有个通过实践逐步认识理解的过程。其次,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崇尚“一大二公”的思维定势,在已发生巨大变化的新体制下,仍表现出它的惯性力。表现在对金融机构上,就是片面推崇大金融机构,忽视小金融机构。受这种观念的影响,势必扭曲对小金融机构的客观认识,进而人为地增添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曲折。

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效的、规范的市场管理,更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小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政策,应当按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功能定位而设定,依据有利于小金融机构充分履行其市场功能定位的方针而逐步完善和健全。

在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中,小金融机构的市场功能,定位在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也是小金融机构最能发挥比较优势的广阔舞台。小金融机构之所以能具有这种比较优势,就企业经营规模而言,总是同它的“小”相联系的。而它的优势和劣势,同样也是由它的“小”而产生的。多年来,在小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政策方面,我们经常碰到的棘手问题就是如何扬长避短,规范小金融机构按其定位发挥功能作用。在实践中,80年代在强调发挥小金融机构优势的时候,曾出现不注意采取措施弥补由“小”而来劣势的倾向,造成负面效应。而自90年代以来,在注意消除小金融机构由“小”而来的劣势的负面效应同时,又出现了忽视由“小”而具有优势的片面性,希冀通过“绑大船”等办法解决问题,实践证明,也不是一种成功的选择。因为由小并大,恰恰使小金融机构的比较优势,失去了体制前提和生存根基。

在我国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中,任何一种金融机构都只能居于一定的市场功能定位,发挥特定的作用,不可能是万能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一种金融机构都是有比较优势和劣势的。小金融机构也是这样。无论是扬长,或是避短,都不能背离“小”这个根基。否则,依旧是没有解决问题,只是回避了问题。小金融机构要扬长避短,可以从多方面努力。有些问题,可以通过推进小金融机构自身体制创新、健全机制的办法解决,而有些问题是由“小”而固有的,就应当采取其它举措加以补救。例如,小金融机构在汇兑结算方面的劣势,可以通过建立社会化的清算银行,或是通过大银行联行委托代理等办法解决;小金融机构由于自身资金实力小而出现的信用保障弱问题,可以通过国家建立小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或是建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办法探索解决。

尽快建立适应于小金融机构运行特点的管理体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多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对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一直没有形成一套适应于小金融机构特点的体制。小金融机构“小”的特点,要求管理体制必须充分考虑适应小金融机构分布点多面广、地区差异较大、多样性和多层次并存等状况,切忌“一刀切”、“揠苗助长”的做法。多年来,对小金融机构的管理,往往简单地沿用对大金融机构的办法,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面对小金融机构复杂多样的情况,单纯依靠直接行政管理的办法,是管不了,也是管不好的。借鉴世界各国的经验,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体制,应当是金融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金融管理要把允许多样化和规范管理结合起来。就多样化而言,小金融机构按产权组织形式,可以分为股份制、合作制、集体制等;按业务特点,可以划分为融资业务,也可以是从事保险、投资或其它,等等。应当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自愿选择最适宜发挥市场功能定位作用的形式和业务范围。就规范管理而言,对不同特点的小金融机构,应制定不同的市场准入、退出和规范运作的法规,依法管理。

尽快实施有利于小金融机构发挥定位功能作用的政策,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如同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国家的一定政策支持一样,小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以及市场定位业务领域所具有的特殊性,也要求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小金融机构仅靠自身力量,难以恪守对它的市场定位,难保不会发生行为扭曲、违规经营。例如,对于采用合作制的小金融机构,它的经营效益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合作者提供的优惠服务的方式体现、实现的,并未集中在利润上。为支持它按合作金融原则经营,理应在税赋方面给予减免优惠。又例如,小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不可能具有大商业银行那样的派生存款能力,同时,交易额普遍很小,交易成本比大金融机构要高。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对小金融机构实行同大金融机构没有区别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和利率政策,恐怕未必是一种最为有利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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