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分离”理论新探_两权分离理论论文

“两权分离”理论新探_两权分离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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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论是学术界很流行的理论,它不但被人们看作所有制理论研究的创新成果,而且被当作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依据。然而,该理论在逻辑上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在实践上则可能将改革引入误区,因此,有必要重新加以探讨。

一、“两权分离”理论的主要内容

“两权分离”理论是一种所有制理论,该理论由两个核心命题所构成,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等经济关系的体系;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各项权能可归结为所有权和经营权,且两权既可以统一,也可以分离。

按照第一个命题,所有的实质是归属,指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置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意志行为;占有则是一种有条件的归属关系,即占有者不能像所有者那样任意处置其占有的生产资料,但在所有者认可的条件下,占有者又可像所有者那样处置生产资料;支配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处置和管理,其具体体现为生产过程的日常组织和管理;使用是指人们运用生产资料进行的直接生产活动。这四个方面经济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因此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外是包括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权利体系。

按照第二个命题,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既可以统一,也可以相互分离,而在分离的情况下,则具体表现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在这里,经营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是这三权的统一。在引述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条件下土地所有者和农业资本家之间土地租赁关系的分析,职能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之间货币资本借贷关系的分析,以及股份公司中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管理者的关系的分析之后,许多论者断言,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并进而将这种分离作为指导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依据。在这方面,最典型的观点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把全民所有等同于国家直接经营企业,即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都集中于国家之手,这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就必须改革全民所有制的内部关系,使国家保持所有权,使企业具有经营权。这样,既在整体上坚持了公有制,又在局部上保证了各个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性,这不但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全民所有制优越性的发挥。

上述“两权分离”理论旨在通过重新界定所有制内部结构来为“政企分开”提供理论依据,以便使国有企业冲破各种束缚,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该说,该理论倡导者的动机和出发点是良好的,应予以肯定,它也确实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方面起了积极作用。然而,“两权分离”理论在指导国有企业改革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由于该理论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其倡导者希望的那样真正引导国有企业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相反却会使改革走入误区。

二、“两权分离”理论的缺陷

“两权分离”理论的缺陷,从根本上讲,就是将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支配诸权割裂开来,否定了所有权的统一性和主体性。应该说,将所有权肯定为所有人对属于他所有的物的占有和充分完整的支配权利,是理解所有权的基本出发点,这是因为它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我国民事法典的解释。从历史上看,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在这里,所有权包含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马克思说:“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714页)“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 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别人的产品。”(同上)在这些论述中,马克思把所有权看作占有权和收益权的基础,换句话说,在马克思看来,所有权包含占有权和收益权。列宁也是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支配权等包括在所有权之中的。列宁指出:“所谓国家所有,就是说国家政权机关有获得地租的权利,并且由国家政权规定全国共同的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的规则。”(《列宁全集》第13卷,第313—314页)“土地国家所有制……要求在全国性的法律范围内把土地转交地方和省区自治机关。”(同上)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些论述所强调的所有权都包括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使用权、处分权,这无疑是正确的;而“两权分离”理论把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分权统称为经营权并将其与所有权割裂开来,则是对所有权本意的曲解。

“两权分离”理论将经营权界定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处分权的统一,然后将其与所有权相割裂,其要害是剥夺了所有者对归自己所有的财产的控制权。根据“两权分离”理论,包含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在内的经营权是由企业掌握的,留给所有者的只剩下根据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属原则所享有的剩余索取权。至于所有者是否有权约束和控制企业,所有者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则不再是有意义的问题了,因为从逻辑上讲,所有权既然已不含有占有、支配、处分等权能了,那么所有者自然也就无权约束和控制企业的运营了。

然而,不论对所有者来讲,还是对企业来讲,控制权绝不是无关紧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营经验表明,在所有者丧失对企业运营的有效约束和控制的地方,所有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切实保障,而在所有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企业经营的绩效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和提高,因为不受约束和控制的企业行为必然是短视的和不负责任的。也许“两权分离”理论的倡导者会争辩说,他们的理论并不主张剥夺所有者的控制权。但是,只要坚持“两权分离”论的推理逻辑,那么所有者的控制权势必被剥夺。

三、对现代企业制度权利结构的新界定

前面的分析表明,流行的“两权分离”理论割裂了所有权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其实质是剥夺了所有者对归其所有的企业资产的控制权。若按这种理论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权利结构体系,势必导致改革后的国有企业出现“内部人控制”局面,即企业被经营者所支配和控制,而所有者的权益却失去保障,其利益受损在所难免。显然,这样一套理论不适合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依据。

应当用什么理论来取代这一理论呢?笔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权利结构不应当用流行的“两权分离”理论来界定,而是应当另辟蹊径,重新界定。在新界定的企业权利结构体系中,所有权与经营权仍是相分离的,但其含义已发生根本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权利结构其实是由四种权利要素构成的权利体系,这四种权利要素是:公司所有权、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权和公司经营权。这四种权利要素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共同决定着企业的运营和绩效。正确把握和理解这些权利要素的特性,有助于正确认识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所有权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资本的所有、占有、支配、收益和处分权的统一。这里仅对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权和公司经营权进行界定和分析。

1.公司控制权。公司控制权本质上是一种决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任免的权利,该权利属于所有者或公司的股东。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资本的所有者与资本的管理者相分离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所有者或股东不可能也没必要直接参与决策,不论是经营性决策,还是战略性决策,更不必亲自去经营和管理企业。公司所有者或股东不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并不意味着不行使控制权。所有者或股东之所以要控制公司,是因为控制权是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手段,公司所有者或股东只有对公司运营实施有力控制,才能保证公司资本的运营体现其利益要求和权力意志。公司所有者或股东不是通过直接参与公司决策和经营而行使控制权,而是通过支配和影响董事会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在这里,董事会是体现股东意志和实现股东利益要求的工具。公司所有者或股东对董事会的支配不是体现在股东亲自进入董事会,而是体现在股东对董事会成员遴选的支配上。通过选举董事会并牢牢支配董事会的运作,公司股东对公司资本运营的最终控制权得到有效实施。

2.公司治理权。公司治理权实质上是对公司经理人员的管理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权力,该权力属于董事会,本质上是公司所有者授予的权力。将公司治理权理解为一种对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权力,是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营实际的。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旨在克服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公司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代理问题。按照委托一代理理论,现代公司制度是一种层级组织,其中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股东与经理的利益会出现冲突。这就是公司经理会以损害股东们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如经理会给自己支付过多的报酬和过多的奖金,进行没有效益但可以增强自身权力的投资,寻求使自己地位牢固的目标等。鉴于此,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在这里,对经理人员进行监控,就是公司治理、行使治理职能的权力主体就是董事会。公司治理权能的存在是董事会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依据。

3.公司经营权。公司经营是以公司经理人员为主体所从事的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活动,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等活动。公司经营是一种复杂的劳动过程,它只有在各种专门管理知识的参与下才能进行。公司经营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特殊要求,不具备经营管理知识,没有受过专业管理训练的人是不能管理好企业的。由职业经理人员专门从事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意味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经营权是经理人员行使的权利,它主要涉及公司的日常经营性决策,而不包括战略性决策(战略性决策主要包括融资、投资、经理人员遴选、企业并购、企业破产和清算等)。这些战略性决策已不属于公司经营的范畴,而是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由董事会支配。有人把日常经营性决策和战略性决策合二而一,统统纳入经营性决策范畴,这是错误的。它势必导致弱化公司治理而强化公司经营的后果,使代表股东或所有者利益的董事会名存实亡,使经理阶层成为公司事实上的支配者和控制者,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转化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

至此,我们已看到,现代企业制度是由公司所有权、公司控制权、公司治理权和公司经营权所构成的权利体系,各个权利要素各有自己确定的权利重心和权利边界,分别构成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阶层等权利主体存在的基础。在这个权利体系中,公司所有权与公司经营权是相分离的,而公司所有权与公司控制权则是相统一的,它们共同统一于股东或所有者。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是保证公司在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下高效率运营的前提,所有权与控制权相统一则是保障股东福利最大化的前提。一个规范、理想的现代企业制度必然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与控制权相统一的制度。

四、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传统的“两权分离”理论的缺陷之产生的原因就看得很清楚了。传统的“两权分离”理论主张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在概念上并没有错,因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确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问题在于该理论所说的经营权实际上是控制权,“两权分离”的实质性含义是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意味着什么?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它意味着所有者虽拥有公司资本的所有权,却不能对公司董事会并通过董事会对经理人员实行监督和控制;意味着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受到利益驱动而采取损害股东或所有者权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时,所有者或股东只能听之任之;意味着所有者或股东失去了保障自身利益的条件,所有者或股东相对于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居于从属和被动的地位。试问,这种状况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吗?这一切应成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达到的目标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可见,传统的“两权分离”理论没有揭示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权利体系的运营实际,因而不能作为指导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的理论原则。作为一种替代,应当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命题和“所有权与控制权相统一”命题作为指导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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