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公共案件”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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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206.2文献标志码:A文童编号:1007-6522(2008)04-0127-09

在中国文学史上,“公案”作为一种重要的小说类型,几可与历史演义、英雄传奇、神魔小说、世情小说相提并论。近年来,公案小说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除频频可见的一些单篇论文之外,专著就出了不少。①但是,学者们对于“公案小说”的含义、所属品种、文体特征及其形成与演变的历程,多有不同的看法。本文试将“公案”由一个表示实物的名词,演变成一种小说的题材名和文体名的漫长过程,作一番辨别与梳理,力求对“公案小说”有一个历史的、正确的认识。

一、“公案”的初义

“公案”两字的含义很复杂。分而言之,“公”与“私”相对,指与国家机关相关的事物,如处理公务的文书曰“公文”,国家法律曰“公法”,法庭或者官署的厅堂称“公堂”,当官断理的各种刑法、民法纠纷称“公事”,而在机关的办事人员称为“公人”。总之,“公”即“官”之义。“案”的本义是几桌。引申而言,官府处理公事的文书、成例及狱讼判定结论都叫案。如《隋书·刘炫传》引“故谚云:老吏抱案死”,就是此义。合而言之,“公案”的本义就是官署处理和摆放文书之几案,引申义即官文书。

“公”、“案”二词的连读,至少在唐代就开始出现。比如,在长孙无忌等著的《唐律疏义》卷五曰:“文书谓公案。”此处“公案”,即指“官文书”,这是用它的广义。同书卷二十七又说:“官文书谓曹司所行公案及符移解牒之类。”其中,“符”是古代朝廷用以传达命令、调兵遣将的凭证,“移”即檄文,“解牒”指科举时乡试录取的文书之类,而所谓“公案”,即专指公府依法令而判是非之案牒,用的是它的狭义。可见,“公案”特指判案文书的用法在唐代已经出现。

宋元以来,公案一词的含义更加丰富,归纳起来,大约有如下四项:第一,人们依旧把官署处理、摆放案牒之几案,称为公案。如元杂剧《陈州粜米》第四折云:“快把公案打扫的干净,大人敢待来也。”第二,沿袭唐人,亦称判案文书为公案。如苏轼《东坡集·奏议集十三·辨黄庆基弹劾劄子》:“今来公案,见在户部,可以取索案验。”吕本中撰《官箴》:“前辈尝言:‘吏人不怕严,只怕读。’盖当官者,详读公案则情伪自见,不待严明也。”第三,从第二项含义引申,宋元人有时也把官府待决的案件称为公案。比如宋司马光所撰《传家集》卷四十一的《言张方平第二剳子》中,就提到一个“刘保衡公案”,欧阳修所撰《文忠集》卷一百零六的《论大理寺断冤狱不当剳子》,也提到一个王守度杀妻的“德州公案”。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已习惯于在“案件”之前加上相关的人名、地名,就变成“某某公案”。有时不说“公案”而曰“公事”或“官事”,如《包拯奏议集》把冷青案件称为“冷青公事”。第四,由官署案牒引申,世人把有重大争执之事件,往往亦称公案。佛教禅宗认为用教理来解决疑难问题,犹如官府判案,故也称公案。宋释圜悟《碧岩录(十)》云:“劈腹剜心,人皆唤作两重公案。”就是此义。同理,文学上乃至其他一切被争论或引起争论的问题,也被戏称为“公案”。

以上四项“公案”含义,均指向“官府断案”之义。其中,第二、第三两项含义与公案文学的形成和发展有直接关系。据此,我们可以说,公案文学当指所有描写官府断案故事的文学作品。

公案文学是中国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义地说,先秦诸子、史传、历代法家书中的断案故事、文言小说中的公案散篇(包括神怪小说、唐传奇和历代笔记)、文采粲然的判文(含实判和拟判)、白话短篇公案小说与章回体中长篇小说中的公案片段、有关公案故事的戏曲、影视和民间说唱等,都是公案文学。而公案小说就是公案文学中用小说体写成的部分。

二、“公案小说”的内涵和外延

学术界对公案小说的研究起步较晚。鲁迅先生是较早提出“公案小说”概念的现代学者。在他1920年出版的油印本《小说史大略》中,即有“清之侠义小说与公案”一节,分别论及《儿女英雄传》、《七侠五义》、《小五义》等侠义小说和《彭公案》、《施公案》等公案小说。[1]鲁迅把《七侠五义》之类的侠义公案小说归入侠义小说,而把《彭公案》等以公案名篇的作品称为公案小说。在他1923年正式出版的《中国小说史略》持论也基本相同。其后,孙楷第先生参照鲁迅的《中国小说史略》和宋人说话,进一步明确了公案小说的范围。孙氏在刊行于1933年的《中国通俗小说书目》中,在卷三把《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龙图公案》、《诸司公案》、《廉明公案》、《明镜公案》、《详情公案》、《详刑公案》等短篇公案小说集归入“专演公案”一类;在卷六把《忠烈侠义传》、《施公案》、《彭公案》等章回体侠义公案小说归入“侠义”类,却把《于公案》、《李公案》等纯粹写断案故事的长篇小说归入“精察”类。可见孙氏对公案小说的认识还有诸多矛盾、含混之处,②跟今人有重要区别。

把公案小说定义为描写官府断案故事的小说,是我们今人的共识。但目前各家对于公案小说的定义与具体范围的认识,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何况中国古代小说,不仅分白话与文言两大类,而各类下又包含不同的品种,这就使情况更加复杂化了。归纳起来,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仅考虑到题材因素。如孟犁野先生在《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中认为:“凡以广义性的散文,形象地叙写政治、刑民案件和官吏折狱断案的故事,其中有人物、有情节,结构较为完整的作品,均应划入‘公案小说’之列。”[2]他因此把诸如《聊斋志异》等书中的断案篇目也归入公案小说的范畴。黄岩柏先生认为,公案小说“是中国古代小说的一种题材分类;它是并列描写或侧重描写作案、断案的小说”。又说,“并列描写作案与断案;侧重描写作案,而断案只是一个结尾的;侧重描写断案,而作案的案情自然夹带于其中的。这三大类型,全是公案小说”,而“只写作案,一点不写断案的,不是公案小说”。[3]黄先生因此认为在宋代“公案小说”的名称存在之前,公案小说在文言小说(笔记、传奇)中已经成熟。此外,他还把《三国演义》、《水浒传》、《金瓶梅》和《红楼梦》等小说中的断案片断也归入公案小说的范畴。

另一种意见则单纯考虑文体因素。如刘世德先生认为,“狭义的公案小说,专指明代的公案小说”。③的确,如果以相对独立的文体为标准,只有这批明公案小说集才勉强符合要求。

鄙意认为,这两种意见似各有偏颇。因为在确定公案小说的概念时,单纯考虑题材标准会导致范围过于宽泛,而单纯考虑文体标准又会显得范围太窄。这里拟以题材和文体相统一的标准来讨论公案小说的概念,同时还照顾到古代文学的实际和古今人共识。这样,笔者倾向于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公案小说”是由题材分类而有别于历史小说、英雄传奇、神魔小说、世情小说及西方侦探小说而出现的一个通俗小说的题材概念。它是描写官府断案故事的小说,具体包括宋代的“说公案”小说及其发展而来的明代的拟话本公案小说、明公案小说集和清代的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至于说文言笔记中的公案散篇或者其他题材的章回体长篇小说中的公案片段,只能说写了断案故事,但不能算是严格的公案小说。下文将进一步通过古代公案小说产生和演进的历史来把握公案小说的具体内涵。

三、“公案小说”的文体渊源

每一种文类的诞生,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需要在广泛吸收其他文类的基础上逐渐进化,最终才能形成某些独特而稳定的特征。因此,每一文体类型在演进过程中,总是或多或少地夹杂着其他文体类型的质素,往往经历过一种“文备众体”的形态。公案小说也是如此。它的文体源流非常广泛,包括上古的神话传说、历史人物传记、六朝“志怪”小说以及唐宋的传奇与轶事小说、笔记小说和法家书等等。④

上古时代的神话传说、历史人物传记都不是小说,但它们在观念上对公案小说启发甚大,尤其是“皋陶治狱”传说中的神权法思想,《史记》与《汉书》中的“循吏列传”、“酷吏列传”所体现的清官精神,都是后世公案文学的思想基础。

六朝“志怪”小说以及唐代传奇与轶事小说中的断案篇目对公案小说的产生具有更为直接的影响。例如《搜神记》中的《东海孝妇》、《纪闻》中的《苏无名》、《玉堂闲话》中的《杀妻者》和《刘崇龟》、文言传奇《谢小娥传》等等,都是脍炙人口的断案故事。这些作品初步为公案小说划定了题材范围。除了一般反映财色、政治的案件以外,如《搜神记》中的《李娥》是审鬼故事,《幽明录》中的《卖胡粉女子》则属于私情公案。某些作品所刻划的清官形象,如《搜神记》中精于听哭辨奸的严遵、《纪闻》中善于察言观色的苏无名等形象,不断地为后世描写的清官所因袭。《搜神记·东海孝妇》还开启了由贪官污吏或糊涂官员一审构成冤案,再由清官二审平反昭雪的结构模式。

像《东海孝妇》、《卖胡粉女子》、《谢小娥传》一类描写断案的文言短篇小说,如果单独抽出来,或许可以视为比较成功的“公案小说”。但由于当时的小说中尚无独立的“公案”一类,因而很难将这些作品看作正式的公案小说,只可视为公案小说的先驱。而且,这些作品的旨趣往往不在断案故事本身。秦汉以前简短的断案故事重在表现法官的品德,魏晋断案小说的本意是发明“神道之不诬”,唐传奇中的断案故事往往用来作为表现主人公侠义精神的陪衬,它们都未能成为独立的小说类型。

“公案”作为小说的篇名最早出现于文言笔记当中。在南宋人洪迈编撰的《夷坚志》里,有《何村公案》和《艾大中公案》,都以公案名篇。虽然它们篇幅短小,但都是情节完整的案例故事。不过这类文章也没有形成独立的分类,所以也不是正式的公案小说。同理,宋代的文言小说集如《太平广记》、《夷坚志》、《续夷坚志》中的“精察”故事和笔记小说《涑水纪闻》、《齐东野语》、《梦溪笔谈》、《江湖纪闻》等书中的一些公案散篇,也都只能算作是公案小说的前驱或源头。

集中描写断案故事的还有法家书,主要包括《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一类作品。它们的材料来源相当广泛,分别采自正史、野史、笔记,乃至诏令、行状、墓志、碑志等。总之,凡涉及审案断狱的,都有所采撷。有人把法家书也归入文言公案小说。从作者的创作目的来看,法家书主要收录一些著名官吏明敏断案的故事或一些士大夫的判词,供为官者判案时参考,与小说有重要区别。因此,《四库全书》把它们列入“子部·法家类”似乎更有道理。法家书虽然不是公案小说,却为后世的公案小说提供了故事题材、人物原型等因素。

在法家书中还有一个特殊的品种,即判文。[4]判文的代表作有唐代张的《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的《百道判》和宋人的《名公书判清明集》等。每条判文基本上都由案由判词批语以及司法解释两部分组成。每条案由都列出当事人双方,或具实名,或虚拟甲乙,并记载所犯何罪,以及审判的简略过程。判文虽然不是小说,但对公案小说影响很大。判文好用典故,辞藻骈俪,而且隐含了一定的情节因素,因此具备被吸收到叙事文学的基础。从宋元“说话”开始,判文被逐渐用于小说,如宋元说“公案”和明代的书判体公案小说和部分传记体公案小说的结尾部分都有判文。⑤

四、“公案小说”文体的演变

(一)有关公案的“说话”和话本:“公案小说”题材的独立

至晚到南宋,人们已开始把“公案”作为一种独立的小说题材类型来看待了。题材的独立是公案小说名目正式确立的标志。

南宋人耐得翁在《都城纪胜·瓦舍众伎》中说:

说话有四家一者小说谓之银字儿如烟粉灵怪传奇说公案皆是博刀杆捧及发迹变泰之事说铁骑儿谓士马金鼓之事说经谓演说佛书说参请谓宾主参禅悟道等事讲史书讲说前代书史文传兴废战争之事最畏小说人盖小说者能以一朝一代故事顷刻间提破。

这里就明确将“说公案”作为“小说”的一类。但由于原文没有标点,究竟“说公案”包括那些内容,历来都是一个争论的热点话题。笔者认为,公案不是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而是与它们并列的一个小说品种。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于《醉翁谈录》。其书在“小说开辟”中讲小说的名目,有所谓“灵怪、烟粉、传奇、公案,兼朴刀、杆棒、妖术、神仙”。⑥这就说明“公案”是与烟粉、灵怪、传奇、朴刀、杆棒并列的小说类型。⑦

“说公案”的具体情形今无可考,⑧然而在《醉翁谈录》中仍然保留了一些早期话本,⑨可以通过它们来研究早期公案小说的特点。据笔者检查,《醉翁谈录》收录了以下四种形式的“公案”小说:

第一,甲集卷二录有“私情公案”一篇,题作《张氏夜奔吕星哥》。其中有案情概述、原告诉状、被告供状和审判官的判词。

第二,庚集卷二有“花判公案”十五例。所谓“花判”,《容斋随笔》卷十“唐书判”条说得很清楚:“世俗喜道琐细遗事,参以滑稽,目为花判。”这就是说,花判跟一般的判文或断案小说不同,它专指滑稽幽默的断案故事。在结构形式上,花判一般先简要介绍案由,再附判词。

以上两种都被《醉翁谈录》的作者直接称为“公案”小说。而下面两种则是没有“公案”之名的公案小说。

第三,乙集卷一“烟粉欢合”的《静女私通陈彦臣》,在最后部分有审判官王刚中的“花判”,因此也应该是公案小说。

考察《张氏夜奔吕星哥》与《静女私通陈彦臣》,二者在题材上和写法上实在没有多大区别。都写青年男女的私情被人发现,后经过官府审判而正式结为夫妇。因此,很可能“私情公案”着重于私情的断理,而“烟粉欢合”则侧重于私情的被社会承认。但这种分类,跟该书中其他题材的分类情况一样,显然太过琐碎,实际意义不大。

第四,壬集卷一“负心类”所载的《红绡密约张生负李氏娘》,写二女争夫的故事。前面大半详细交代了案情发生的经过,重点在于突出张生婚姻故事的曲折变化。小说没有叙述审理经过,也没有诉状和判词,只在结尾用数语交代了审判官包公的判决结果。如果按照今天公案小说写官府断案故事的界定,该篇也应该是“公案小说”。但在《醉翁谈录》的作者罗烨的心中,它是不是公案小说,还需要进一步考察。

以上前三类公案小说,都有判词。《醉翁谈录》最早把判文嵌入文学作品之中。其中的“私情公案”和“花判公案”,就是直接在唐代判文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花判公案”则只有判词。因此笔者认为:宋代的“说公案”小说很可能是以判词为中心的小说,它以判词为中心来展开叙述,跟今天所谓描写官府断案故事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根据《醉翁谈录》,宋元“说公案”的题材以盗窃、奸情、谋杀等居多,这就是说它初步奠定了公案小说的题材类型。要说它的文体,则基本从属于话本体,还不具备独立的风格。当然,它也已显示出某些文体特质,最显著的表现是一般附有判词。

宋元的公案“说话”到明代发展为拟话本公案小说。由于有较高文学素养的文人积极参与改编和创作,拟话本公案小说取得了重要进步,达到了白话短篇公案小说艺术的高峰。其中又以“三言二拍”中的公案小说成就最高,如《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和《十五贯戏言成巧祸》都是脍炙人口的名篇。

拟话本公案小说已是成熟的白话短篇小说,比起公案“说话”和话本在艺术上取得了显著进步。但两者在形式上仍同大于异,主要表现如下:其一,话本和拟话本中的短篇公案小说的叙事结构也基本相同。除了话本的基本组成部分以外,一般都有案情的经过和清官断案两大焦点,并随着两者的转换,造成叙事焦点的转移和主人公的替换。其二,很多篇目仍然保留了判文。如《清平山堂话本》中的《错认尸》,《警世通言》卷二十《计押番金鳗产祸》、卷二十九《宿香亭张浩遇莺莺》,《醒世恒言》卷十三《勘皮靴单证二郎神》、卷三十《十五贯戏言成巧祸》等都收录了由审判官草拟、经过朝廷批准的判文。而其他拟话本公案小说一般也要用通俗的语言交代判文的大意,因而从根本上来说,判文的环节仍然没有全部省略。这充分说明话本和拟话本公案小说之间的血脉紧密相连。

(二)明公案小说集:“公案小说”文体的初步形成

有关公案的“说话”属于话本体,而白话短篇公案小说使用的是“拟话本”体。因此,所谓“说公案”小说及其话本标志着“公案小说”名目的确立,也只是初步确立了题材类型,还没有具备独立的文体意识。这种情况在晚明的公案小说集中有了重要改变。

晚明的短篇公案小说集可以分成两类:其一是传记体公案小说集,诸如《百家公案》、《新民公案》、《海刚峰先生居官公案传》、《龙图公案》等,它们专叙一人,分别是包公、海瑞或郭青骡等清官的断案故事集。其一是书判体公案小说集,包括《廉明奇判公案传》、《皇明诸司公案》、《新刻名公神断明镜公案》、《国朝名公神断详刑公案》、《古今律条公案》、《国朝名公神断详情公案》等,书中的各篇都录有判词,甚至使用了标准的文书格式。[5]

在明传记体公案小说集中,《百家公案》是开山之作。该书不仅宣告了公案小说专集的诞生,同时还奠定了公案小说文体的基础。《百家公案》的文体特征非常复杂,有着广泛的渊源。表面上看,书中各篇都是使用话本体的通俗小说。其实不然,各篇分别接近于话本或拟话本、文言传奇、志怪小说等的文体特点,体现出“文备众体”的特点。该书实际上还处于一种“文体混杂”状态,并没有经过协调“众体”而形成一个统一而稳定的文体规范。同时,该书已经初步具备某些章回体长篇小说的倾向,各篇故事情节之间有一种时断时续的联系。《百家公案》对稍后的其他传记体公案小说集和书判体公案小说集的影响很大,因而在文学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廉明公案》、《诸司公案》、《详刑公案》、《律条公案》、《详情公案》、《明镜公案》等书判体公案小说集是在继承了三种文体模式的基础上产生的。其一是以《百家公案》为代表的传记体公案小说集。比如,各篇几乎都有案情介绍、初审造成冤案、再审释冤以及篇末议论或结尾诗词这几大板块;鬼魂告状、动物鸣冤之怪事在各书频频出现;道德劝诫和因果报应观念充斥其中;而狡诈的罪犯、绝望的无辜蒙冤者以及智慧过人的审判官构成了各篇小说中类型化的人物形象;还有“文备众体”的形式和半文半白的语言等。而这些特点几乎都在《百家公案》中已经形成。其二是法家书的传统。“门类”正是宋元明清的法家书典型的分类方法。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分门别类的方法和判文引用上。孙楷第说《详情公案》等书“似法家书非法家书,似小说亦非小说”,⑩可谓一语中的,道出了它们的某些本质特征。其三是宋元时期“说公案”及话本小说的文学传统。书判体公案小说集中多分章回,它的叙事语言文白夹杂,只是白话的水平有限。而有的篇目也运用时空变换或倒叙、穿插等小说技法,设置了曲折的情节,同时侧重于剖析犯罪心理,这些特点都跟白话短篇小说很相近,也体现了一定的文学趣味。

在《百家公案》的基础上成书的传记体公案小说集《龙图公案》,在艺术上代表了整个明公案小说集的最高成就。《龙图公案》扬长弃短,在继承传记体公案小说的优点之外,也融合了一些书判体公案小说的特征,主要是收录了一些必要的判文。同时,该书克服了《百家公案》由于“文备众体”而长短详略不协调的缺陷和书判体公案小说脱离情节生硬拼凑判牍文书的弱点。《龙图公案》在章回体制方面也取得了较大进步,主要表现为:回目文字比较整饬,各回篇幅长短基本相当,文体风格较为一致,而且语言更为简练。正因为此,《龙图公案》成为对后世影响最大的一部明公案小说集。

总之,这批明公案小说集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公案小说题材的独立,而且标志着公案小说文体开始走向独立。尽管它们的文体风格还很不成熟,仍然属于短篇故事集的性质,其艺术水准又与话本和拟话本相差甚远,但是,这批明公案小说集在古代小说的文体发展史上仍然具有重要地位,而且对清代的公案小说影响甚大。

(三)清代的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公案小说的成熟和发展

由于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前辈学者鲁迅和胡适等人只重点讨论了《三侠五义》之类的公案侠义小说(或称侠义公案小说),因此,一般人就以为清代的公案小说只有公案侠义小说。其实不然,以文体类型而论,清代有五种类型的公案小说。其中,短篇小说有两种类型:其一是短篇公案小说集,如《鹿州公案》之类;其二是白话短篇公案小说,如石成金的《雨花香》、《通天乐》与杜纲的《娱目醒心编》等。这两类作品主要成书于顺治、康熙年间,都是明代公案小说的余绪,而且影响不大,姑且从略。

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下属三种类型:一是公案和侠义相结合的小说,如《施公案》和《三侠五义》等;二是公案与忠奸斗争相结合的小说,如《万花楼演义》、《海公大红袍全传》和《海公小红袍全传》等;三是纯公案小说。纯公案小说又包含两种形式:其一专叙一人,如《于公案》、《刘公案》、《李公案》等;其二专叙一案,如《清风闸》、《九命奇冤》等。其中,前两种是公案和其他题材的交叉,后者则并不夹杂公案以外的其他题材。下文将分类介绍这三种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

1.公案侠义小说

清代的公案侠义小说的代表作是《施公案》和《三侠五义》。它们的出现,既反映了公案小说的最高成就,也标志着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的正式成熟。

《施公案》是最早产生的一部公案侠义小说,鲁迅说它是“侠义小说的先导”,一般学者也认为该书是公案小说与侠义小说合流的标志。(11)《施公案》大大丰富和发展了传统公案小说的艺术技巧,这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在选材上,《施公案》在传统清官断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之外,还增加了大量的侠义英雄与贪官污吏和各种犯罪集团之间的斗争。在作为《施公案》正集的第九十七回之前,施公的对手主要是一些刑事和民事罪犯。这部分还主要属于传统公案小说的范畴,主要受到明公案小说的影响。到了后面的各种《施公案》续集中,当施公依靠他身边的那一帮“侠义”之士,逐个围歼与官府对抗的大小犯罪集团时,这就以侠义小说的成分居多了。侠义的内容继承和发展了以《水浒传》为中心的英雄传奇小说的艺术成就。这种正集和续集在题材和叙事重心方面的显著转换在公案侠义小说中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

第二,《施公案》作为我国第一部业已成熟的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还为公案侠义小说奠定了文体规范。跟以往的公案小说相比,该书对于案件的叙述技巧大大地跨进了一步。如果说明代的《百家公案》、《龙图公案》等作品的结构方式类似于单线串连的散珠碎玉,那么,《施公案》可以说已发展成为多线交织的复合结构。小说主要使用了案中套案、多案齐头并进和一案连亘数回等方式把一个个零散的案件串连起来。以上三种叙述手法的综合运用,极大地增强了断案叙事的连续性。这些方法发展了明公案小说集的成果,为后世的长篇公案小说所借鉴,在公案小说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稍晚出的《三侠五义》代表了公案侠义小说艺术的最高成就。首先表现为《三侠五义》的人物性格更加丰满。该书几乎汇集了以往流传最广的包公故事,如狸猫换太子、陈州粜米、乌盆鸣冤、灰阑断子、范仲禹婚变等等。这些故事本身情节曲折生动,内涵也十分丰富。《三侠五义》将这些短篇故事串连为长篇,包拯刚正不阿、公正严明的形象更为饱满。其他人物亦各自具特色。都是英勇的侠士,写展昭突出英武,描白玉堂强调任性,叙艾虎则偏重勇敢。其次则表现为《三侠五义》的结构更加完整统一。它不仅参照《施公案》串连断案故事的经验,而且借鉴《水浒传》组合叙事单元的技巧,对线性结构(如前半众英雄的单传)与网状结构(如后半平襄阳王事件)的交替运用极为成功。最后是《三侠五义》的语言更加活泼。该书大量使用了明快、生动而口语化的语言,具有鲁迅所言“粗豪脱略”的风格(《中国小说史略》),特别吻合侠客和清官的角色。总之,该书已经达到公案小说艺术成就的最高峰。它不仅在普通民众间有广泛影响,一批士大夫也对它评价很高。

2.公案与忠奸斗争小说

《万花楼演义》及其续书《五虎平西演义》、《五虎平南演义》,都是公案与忠奸斗争相结合的演义体小说。《万花楼演义》主要讲述由狄青和包拯等人组成的忠臣与由庞洪等人组成的奸党之间的斗争。该书的结构特征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武将狄青是主角,清官包公乃是次角;第二,朝廷的忠奸斗争贯穿整部小说的全过程,而且斗争相当激烈;第三,忠奸斗争往往又牵连到宫闱争宠与立储的斗争;第四,奸臣(或其亲属)还参与密谋造反,为他最终的身败名裂埋下了引线。这些特点深刻地影响了后来的公案与忠奸斗争小说。《五虎平西演义》、《五虎平南演义》基本继承了《万花楼演义》的结构特征,但它们把公案与忠奸斗争放到与外族战争的背景中来表现,发展了公案与忠奸斗争小说的新模式。

出现在嘉庆年间的《海公大红袍全传》和道光年间的《海公小红袍全传》也是反映公案与忠奸斗争相结合的小说。《海公大红袍全传》、《海公小红袍全传》分别写海瑞与严嵩、张居正之间的忠奸斗争,同时穿插了宫闱固宠立储斗争以及与外族的军事斗争,与《万花楼演义》在内容和结构方面的特点颇为相似。但与《万花楼演义》不同的是,它们的主角正是清官海瑞本人,只是他的主要身份是忠臣,而非清官。

冷时俊先生把《海公大红袍全传》称为“历史公案小说”,(12)这说明使用者考虑到了该书在题材上与其他公案小说有明显差异。确实,公案与忠奸斗争相结合的小说确与历史演义有很多共同之处:内容上多通过历史事件表现忠奸斗争,文体风格则近于演义,等等。但“历史公案小说”这一名称是否恰当还可以进一步商榷。

3.纯公案小说

(1)专叙一人的公案小说

以某位清官断案故事为中心的长篇小说,主要作品有《于公案》、《刘公案》、《李公案》等。这类小说显著的特点是:清官是全书的主角;断案是小说的基本内容,并不夹杂侠义、忠奸斗争或者战争等题材,或者即使写到其他题材,也不能掩盖断案的核心地位;很少有侠义英雄出现。这也是专叙一人的公案小说与公案侠义小说和公案与忠奸斗争小说的最重要区别。

公案侠义小说与专叙一人的长篇公案小说在文体特征方面并无本质差异。专叙一人的公案小说在叙述案件的方法上主要还是受了《施公案》等书的影响,诸如案中套案、一案绵亘数回、数案齐头并进等方法,跟《施公案》等公案侠义小说并没有什么不同。

专叙一人的公案小说的结构也与《施公案》等公案侠义小说有颇多相近之处。这主要表现为:第一,虽然没有侠义英雄相助,这类小说也写清官微服私访,以此推动情节,展示人物性格,只是大大降低了私访的冒险性质而已。第二,作品的结构也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面单纯写断案故事;后半从清官由地方官升任京官开始,故事就超出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的范畴,而清官与贪官污吏之间的忠奸斗争或者与地方恶霸、山林匪徒之间的正邪之争就占据了主要地位。第三,小说越到后来,随着每一案件的篇幅增长,叙事的密度减缓。但由于是纯粹的公案小说跟《施公案》等侠义小说稍有不同,专叙一人的公案小说在后半部仍然刻画了一些刑事和民事案件。

(2)专叙一案的公案小说

《清风闸》的故事本于宋话本《三现身》及冯梦龙改编的白话小说《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其内容大大拉长,成为一部长达四卷三十二回的长篇小说。在改编成中篇说书体小说《清风闸》之后,它的情节更为曲折,细节更为生动,某些人物形象也相当丰满。同时,该书更广阔地反映了人情世态,充实和扩展了公案题材的认识意义。但是,《清风闸》的缺点也正在于此,结构拖沓,语言啰唆,大大影响了它的艺术效果。

比《清风闸》稍早的公案小说《警富新书》,已把一个案件敷衍为洋洋数万言的中篇小说。晚清的吴趼人又把《警富新书》改编为成熟的长篇公案小说,题名为《九命奇冤》,影响更大。在思想内容上,《九命奇冤》深刻地揭露了社会司法的腐败和黑暗,揭示了贪官的性格及心理。这种思想倾向与晚清的“小说革命”同声相应,而吴趼人本人就是谴责小说的代表作家之一。

《九命奇冤》在艺术上也有很多值得称道之处。该书采用了倒叙手法,先从石室谋死七尸八命开始,再追叙凌、梁两家结仇的始末,然后又按顺序讲述梁天来状告凌贵兴的过程。这反映出公案小说借鉴晚清翻译侦探小说的趋势。受到翻译侦探小说的影响,晚清小说尤其重视叙事方法,《九命奇冤》也因此一度被视为晚清小说艺术革命的标志性成果。

清代的公案侠义小说、公案与忠奸斗争小说和专叙一人的公案小说都有很密切的亲缘关系。《水浒传》是它们共同的远祖,明公案小说集就是它们的近亲。而宋元明的白话短篇公案小说对专叙一案的公案小说也有直接的影响。此外,民间说书也为公案小说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宋代的说书,促成了公案小说题材的独立,而清代的说书,又促成了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的成熟。清代从隆庆之际到光绪末年,各种清官故事就先以说书的形式流传,再被人们从说书改编成章回体长篇小说,后又从小说改编成各种戏曲演出。说书对长篇公案小说的文体形式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在结构上,几乎所有的长篇公案小说都采用说书体,回首用诗词开篇,正文中夹杂唱词和赞语。在情节上,它们的篇幅都很长,一般在百回以上;情节惊险离奇,并按照演说的时段分出章回;几个相连的章回集中叙述一个故事段,每到高潮处结尾。在语言上,清代公案小说多用口语、方言和说书套话,不仅通俗易懂,而且活泼酣畅,在古代白话小说中具有显著地位。在叙事方法上,叙述人讲述故事、臧否人物,在文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通过对这种亲缘关系的考察,就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些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在文体方面所体现的共同特点。

总体而言,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尽管往文体独立的方向不断前进,但它主要还是作为一种题材分类而存在的概念,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而经典的文体范式。白话短篇公案小说集还不能从“说话”和话本中分离出来。根据题材和文体相统一的标准,明公案小说集确可看作一种独立的小说类型,但它们兼有法家书和小说的双重属性,其性质还属于文备众体的短篇小说集,而且艺术水平不高。在清代,由于成就较高的侠义或忠奸斗争相结合的公案小说都偏离清官中心,而纯公案小说又成绩有限,都没有资格代表章回体长篇公案小说的艺术规范。这使得公案小说这一文体在古代小说中的地位比较尴尬,显得有数量而无质量。

尽管如此,公案小说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首先,公案小说品种丰富,具有广大的读者群,在文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其次,公案小说和公案戏还是传统清官文化的重要载体,对于研究中国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公案小说的研究趋热,正说明其价值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相信,这种趋势还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注释:

①如黄岩柏先生的《中国公案小说史》、孟犁野先生的《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曹亦冰先生的《侠义公案小说史》、吕小蓬女士的《古代小说公案文化研究》、苗怀民先生的《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以及杨绪容的《〈百家公案〉研究》等。

②孙楷第先生在完稿于1932年的《日本东京所见小说书目》中,又把《水浒传》列为“公案”,把《廉明公案》、《诸司公案》、《详情公案》、《明镜公案》归入“子部小说”中(参见《日本东京所见小说书目》,上杂出版社,1953年)。他还在《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分类说明》中,说:“‘公案’实即‘侠义’”。这些说法证明他对公案小说的认识还是很不确定的。

③参见刘世德先生为《狄梁公四大奇案》撰写的《前言》,他在文中为公案小说界定时便是单纯从文体要素考虑的。见于《古代公案小说丛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④鲁德才先生的《明代各诸司公案短篇小说集的性格形态》对公案小说的文体作了详细的梳理,该文载于《1993年中国古代小说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开明出版社,1996年版。

⑤判文对元曲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几乎所有描写公案的杂剧都收有判词。

⑥参见罗烨《醉翁谈录》,古典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3页。支持我们的论点的,还有《醉翁谈录·小说开辟》在下文列出的一个长长的有关“小说”名目的单子。罗烨把“灵怪”、“烟粉”、“传奇”、“公案”、“朴刀”、“杆棒”、“神仙”、“妖术”等分为八个门类,各有其所属的篇目,“公案”与“朴刀”和“杆棒”也互不相乱。这充分说明在罗烨的心目中,公案不是朴刀杆棒之事,而是与它们并列的“小说”品种。

⑦王古鲁先生也曾注意到《醉翁谈录》的说法,他在《南宋说话人四家的分法》中,根据《醉翁谈录》,认为小说的子目有灵怪、烟粉、传奇、公案、朴刀、杆棒、妖术、神仙。但他又把公案与烟粉、灵怪、传奇并列,将这四种一并解释为朴刀杆棒、发迹变泰之事。参见《二刻拍案惊奇》(下)《附录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787页。

⑧《醉翁谈录·小说开辟》在“公案”名目下有《石头孙立》、《姜女寻夫》、《夏小十》、《驴垛儿》、《大烧灯》、《三现身》、《火杴笼》、《八角井》、《药巴子》、《独行虎》、《铁秤槌》、《河沙院》、《戴嗣宗》、《大朝国寺》、《圣手二郎》等说公案名目。这些小说名目,原文大都失传。有人认为,其中的《三现身》很可能就是《警世通言》卷十三的《三现身包龙图断冤》,《圣手二郎》很可能就是《醒世恒言》卷十三的《勘皮靴单证二郎神》,二者都写了清官断案。但“三言”中的作品大都经过冯梦龙改编,不能反映宋元话本的旧貌。

⑨此外,《绿窗新话》、《青琐高议》等书也保留了部分粗具梗概的宋元话本小说。

⑩孙楷第先生的《东京所见中国通俗小说书目》卷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的阐释与梳理,该书于1953年由上杂出版社出版。

(11)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如陈平原先生认为:“侠义小说与公案小说双方从没有真正独立,焉能谈得上合流?”(参见陈平原《千古文人侠客梦——武侠小说类型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他的意见很有道理。的确,唐传奇中有《谢小娥传》、《冯燕传》等侠义与公案相结合的作品,而宋元话本《宋四公大闹禁魂张》,也在侠义中夹杂着公案的成分。但如果从长篇小说的角度来看,说《施公案》等书是公案小说与侠义小说的合流,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12)冷时俊先生的《海公大红袍全传·前言》对历史公案小说作了界定和阐述,并从源流出作了梳理,该书由上海古籍出版社于199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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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公共案件”_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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