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教育与教学应体现的教育价值观_教育论文

现代教育与教学应体现的教育价值观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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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的发展与进程,它一方面受教材和教学内容的制约,受教育教学目标的制约,同时,还要受每一个教师的观念,态度,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制约。因此,任何一项重大的教育教学改革,都涉及到受教师教育观念控制的教育教学过程。教育教学过程,相对于教育教学内容和教材而言,是一个动态的,更难以控制和规范的领域,因此,必须在改革教育内容,教材和课程设置的同时,对教师进行培训和再教育,因为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过程的主要设计者和引导者,他们的教育价值观念和教育的知识技能是决定教育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这种培训和再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更新教师观念,使全体教师接受和认同这一教育教学改革所体现和包含的新的教育理念和价值观。

90年代中期,在我国兴起的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教育改革运动,所要追求和实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价值观主要有:现代教育平等和民主化的理念;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普遍性原则;关于保护儿童权利,以儿童的最高利益为出发点的教育原则;认清中国教育现代化特殊历史进程的特殊规律;尊重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的原则。

一、教育民主化的理念与目标

通常人们所谈到的“教育现代化”,是指近代以来在工业化和社会民主化进程中,人类教育由古代向现代变革,变迁,发展的过程,这一过程人们追求的目标是教育的科学化和教育的民主化。伴随这两个目标实现的还有教育的世俗化,大众化,法制化和基础教育的公益化(即由国家举办义务教育)。

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理念和目标之一是教育的民主化。虽然,教育民主化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社会现代化进程的不同阶段,其内容和具体目标是不同的。但是,教育民主化的基本理念和目标是共同的,这就是教育机会均等和教育的普及。在国家和政府方面,“它就必须事先采取一种坚定的社会政策,纠正教育资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状况”。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方面,“要肯定每一个人都能受到适当的教育,而这种教育的进度和方法是适合个人的特点”。在当代社会,尤其是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教育民主化的目标和内容还包括:重新改造教育结构,扩大终身教育的理念和实践;教育内容和教材个性化和个人化,要适应学习者的生活经验和文化背景;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都必须意识到他们的学习地位,教育权利和愿望,并参与学校的管理;传统的权威式必须让位于以独立性,互相负责和交换意见为标志的师生关系;教师的教育和教学必须使人了解和尊重个性的各个方面,用指导代替选拔。

二、义务教育公平性和普遍性原则

义务教育,最早发生在工业化,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较早的欧美国家,它是当时教育民主化和教育普及最基本的内容。至今,各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水平和状况,仍然是衡量各国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民主化进程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所体现和包含的基本理念和原则有:

第一、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教育权利的保证。在现代社会里,人的基本的教育权利,是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义务教育是要为每一个现代社会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一条公平的起跑线。

第二,义务教育是国家保证全民族素质提高的基本途径。因此,国家必须保证所有的儿童有接受基础教育的实际可能性。

第三,义务教育现代化的基本内容,它摒弃封建教育等级化,贵族化和与生产生活相分离的特征。义务教育的基本作用是促进人的发展,这里指的人的发展,是一个扩大向个人提供可能性过程。

第四,由以上义务教育的特性可以看出,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它的公平性和普及性。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和普及性,不但需要从教育制度,政策,教材和课程设置等方面体现,而且需要通过教育教学的每一个过程和环节去实现。

第五,义务教育在现代社会体现为全民教育。义务教育是以尊重和承认所有人的尊严和差异为前提的,因此,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学假定人的差异是正常的,教育必须适应每一个儿童的需要,而不是让儿童去适应预先规定的,有关学习过程的速度和性质的假设。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的经验表明,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教学可在确保教育质量的同时,减少教育资源的浪费,促进儿童的个性发展。

三、二战以来国际上关于儿童权利的共识

“儿童权利”,在本世纪,尤其在二战结束以后,开始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儿童权利”的专门提及,是与近代以来,童工的出现,战争对儿童的摧残,拐卖儿童,虐待儿童以及家庭中的暴力等分不开的。虽然,19世纪以来,各国法律陆续开始确立国家对儿童权利的保护原则。但是,儿童的人权保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1924年,国际联盟通过了《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 这是儿童权利国际化的开始。 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将保障人权的范围扩及到了社会上最脆弱的群体——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共有54条款,在1990年1月26 日开放签约的第一天,就有61个国家签字。《儿童权利公约》是儿童的权利法案,它所规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

《儿童权利公约》,它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其指导精神。它是许多年来各种条约和宣言所述儿童权利的最集中和最新的表述,它体现了一种全新的儿童观,这种儿童观是建构当代教育新理念的基础。它的基本内容有:

——确立儿童的三项基本权利,即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保护的权利;

——确立“儿童至上”的原则,既在分配资源时,儿童的基本需要应该得到高度优先重视;

——确立“一切为了儿童”的新道德观,既儿童应该是“人类一切成就的第一个收益者,也应该是人类失败的最后一个蒙难者”。

——重申儿童是天真,脆弱和需要依靠的,“他们的未来应在和谐与合作中形成,他们应在拓宽视野与获得新经验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特别强调“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育他们成长”。

——新的儿童观要求“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新的儿童观强调每一个儿童平等的保护权利,“不受基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和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和惩罚。”

——新的儿童观认为教育的目的是“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培养儿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新的儿童观主张,“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培养对多元文化的尊重精神和态度。

——国家是儿童权利的最高监护人。国家用立法的手段维护儿童权利是一种世界潮流,儿童权利的法学理论也表明,家长是儿童权利的当然监护人,国家则是儿童权利的最高监护人。每个国家应给儿童福利以“高度优先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签署和承诺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儿童权利的国际性公约。中国作为这些公约的缔约国,一方面它要让每一个成人和儿童知晓儿童的各项权利和新的儿童观念,另一方面,它还要寻求保护儿童权利的种种具体途径方法,其中最重要的途径就是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建设一个普及的,平等的,以学习者为中心,促进儿童最大利益和发展全民教育制度。

四、中国教育现代化的特殊进程与90年代的素质教育

我国的教育现代化进程是与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密切相关的。教育现代化在一个国家现代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我国的教育现代化进程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比,归纳起来有如下特殊性:

首先,中国的教育现代化起步晚,速度快。在形式上,我国的现代教育是从本世纪开始的,通常以清末《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为标志。这样看来,仅用几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工业化国家上百年的现代教育由萌芽到制度化的路程。在现代教育制度化的进程中,有关人的受教育权利,教育普及,教育机会平等等教育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却并不一定随之植入国民的观念中。现代教育观念滞后现代教育制度,是所有后发达国家教育现代化的特征,中国也不例外。中国现代教育的生成特征决定了教育现代化是依次从“器”“制”“观念”进入我国的,而近百年来民族救亡的历史主题使民主、科学、人道等现代教育观念没有充分的机会和条件在国民深层观念上经历一次革命性的洗礼。

其次,中国传统社会有上千年历史的科举选士制度,本世纪初,在形式上被废除以后,却没有在人们普遍的观念和深层的意识中消失。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社会“学而优则仕”的观念与现代社会“教育促进人的社会向上流动”的规律通常一并发生作用,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它或多或少会使中国的现代教育在实现普及、公平和民主化方面受阻,尤其在义务教育方面,人们会更多的强调教育的筛选功能,教育投入的经济的或功利的效;人们在谈及教育现代化时,容易领会教育的科学化目标,忽略教育民主的目标和理念;在实施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重视教育的现代物质装备,轻视教育观念的现代化。这是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又一特殊性。

此外,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毛泽东时代,我国的教育民主化和现代化曾经历过多次变革和尝试,在每次变革或革命中,都体现出改革者的价值倾向,例如,强调教育的阶级性,忽略现代教育的平权性;在普及教育的措施方面,强调和重视群众运动,而忽略义务教育的制度化建设;对社会现代化和现代教育的本质缺乏认识,在新教育和新时代的标签下,推出前现代社会的教育价值观,如否定现代社会的分工和分层,不重视科学技术和专门人才,不重视教育法制建设等。我们把以上这些都称之为现代教育的非理性特征,建国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教育改革的这种非理性特征是十分明显的。

中国从本世纪初开始的教育现代化,近百年来经历了多次途径选择和痛苦的探索,从30年代的乡村教育运动,到毛泽东时代的几次教育革命,人们都在寻找中国教育现代化的特殊规律,探讨教育现代化的普遍规律和特殊规律的关系。多年来的经验和教训表明,一方面教育的普及和平等的实现,必须建筑在社会一定的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另一方面,教育的普及和平等,教育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实现的,它需要国家制订公共教育政策,要求国家从保证每一个人的基本教育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的角度出发,以全民的义务教育为重点。这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本途径。

90年代中期出现的素质教育,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教育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阶段,而且是正常和健康发展的必然阶段,它是70年代末中国社会和教育现代化战略途径重新选择和调整的必然结果,这种战略选择和调整就是,将现代教育的生长点与现代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近二十年来,教育在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过程中,教育自身的发展从规模、速度以及制度化建设方面看,都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就,其主要标志是: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建立健全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教育体制,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正是在这种发展的基础上,才有了90年代“素质教育”的生长点,这是因为:

素质教育是在教育数量(速度和规模)发展到一定水平上的一种质量教育,没有改革开放以后的教育量的发展,是不可能提及现代教育的“质量”问题的,没有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是不可能谈到义务教育的素质教育目标的。

素质教育是中国教育现代化进程由“器—制—观念”的必然阶段,即在教育制度化建设基本完成之后,必然触及到支撑现代教育制度的现代教育价值观和理念问题,这就是有关教育的民主化,教育权利平等以及全民教育的理念变成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基本观念的问题。素质教育不仅是教育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全社会全民如何看待人的发展,人的权利,教育的公益性等的问题,而这些观念的普及是一个社会精神文明和现代化程度的标志。

素质教育,是90年代出现的解决教育公平和机会均等问题的新思路和新理念。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教育公平和机会均等是建筑在单一经济体制和生产力水平不够高的基础上的,其教育平等的内涵,也是有其具体历史内容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变更,出现了社会形态多样的收入群,收入方式的多样性和差异,必然带来社会对教育需求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私立学校的大量出现和择校热以及公立学校的市场化。这是提出“素质教育”的宏观和社会的现实背景。因此,“素质教育”要解决的是90年代现实的教育的公平性和教育机会均等的问题。

素质教育是我国现代中小学教育改革深化的标志,这个标志在于:“以学习者为中心”或“重视儿童的主体性”成为这次教育改革基本的价值倾向;强调义务教育面向全体儿童少年,促进每一个学生在原有水平上的进步。这次以素质教育为口号的教育改革,从表面上看,是对前一段时期应试主义教育的否定,但实际显示的是90年代中国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进程,即肯定教育,尤其是义务教育是一项人权,是现代社会每一个人走向生活的通行证。每一个人“都应能获益于旨在满足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基本学习需要包括人们为生存下去,为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为有尊严地生活和工作,为充分参与发展,为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为作出有见识的决策,为继续学习所需的基本学习手段和基本学习内容”。义务教育既是普遍的,又是个性化的。

90年代的“素质教育”,既是对现阶段应试主义教育的纠偏,又是完成中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在理念和观念层面的补课;它既包含了近代以来现代教育的根本理念,又体现出90年代中国教育和世界教育的新目标和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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