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思考_社会矛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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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6-0060-04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我们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在观念上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回想我国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实行“斗争哲学”,不但与天斗,与地斗,更多的是与人斗。“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使中华民族遍体鳞伤,大伤元气。那时候,说“斗”字理直气壮,说“和”字是忌讳的,被批判为“投降主义”、“阶级调和”。

“文革”结束后,我们党首先对十年“文革”拨乱反正,对“文革”前十七年也作了一定的反省,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指出了前进的方向。当时果断地停止使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1],提出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重视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后来的旨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为以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当然,“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和思维尚待彻底清理。

到了20世纪90年代,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提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进一步加强执政党建设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表明我们党在执政理念上已进一步远离“以阶级斗争为纲”,远离“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而走上了平稳执政、依法执政的轨道。尽管也还存在过去一些意识形态的惯性和体制惯性的影响,然而毕竟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提升经济发展水平上取得了重大成绩,在政治文明建设上也取得进步。只是在发展成果的分配中,在贯彻公平正义原则上有所不足。在教育、医疗和住房制度改革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局部范围的社会矛盾趋向尖锐,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增多,使得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遇到了挑战。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新的中国领导人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纲领性决策,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意味着国家将采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领域均衡协调的发展目标,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法治、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从三十年前的“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三十年后的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大进步。

人们在理解和谐的时候,容易仅仅把它看成是社会稳定,而又把稳定看成是静态的稳定,看成是风平浪静,鸦雀无声。然而在经历了市场经济的洗礼后,我们逐步认识到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社会,不同的个人、社会群体、社会集团之间,以至于政府和民众之间难免在利益和思想认识上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分歧和矛盾。

一个和谐的现代社会并不在于没有社会冲突,而在于能善用和解的方法和途径去协调、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

我们从观念上说,应当把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冲突看成是正常的现象,甚至看作社会前进的动力。如果没有矛盾,事物的发展也就停止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常识。这在理念上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我们不要像从前那样一讲到社会矛盾就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又把阶级斗争看成是不可调和的,是你死我活的敌我关系;把自己看成是革命的代表,是一贯正确的,而对方则是反动的、完全错误的。我们应当如实地承认社会上、生活中有许多矛盾冲突,认识上有许多分歧,不一定都是是非性质的原则问题,而常常是由利益上冲突和认识上的差异所造成的,是可以通过沟通、对话协调的方法加以解决的,是可以达到双赢的。可喜的是,近三十年来,我们在处理社会冲突时有很大的进步,常常能用疏导的说服的方法,甚至是利益补偿的方法去解决。这个进步归功于市场经济中的双赢观念对我们的启示。同时也要看到,从理念上说,由于思想上的路径依赖,我们可能还难以完全接受我们的社会冲突是能够通过对话、沟通等和解的方法来解决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和解的理念:对等、谈判和妥协

和解理念涉及三个观念:

一是对等观念。

对等观念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传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观念是不讲对等的:“斗争”的两方水火不相容,非要斗得你死我活,如果有谁要讲对等,则是阶级立场错误;就是对人民内部领导与被领导、先进与落后的关系,也是不承认对等的。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以后,思路打开了,发现在市场交换行为中,双方的关系是对等的,不存在任何强制的因素,双方出于各自的需要自愿进行对等的交换,交易就达成了。在市场经济的熏陶下,人们逐渐学会了用这个观念去观察当今社会矛盾的双方,不管是个人对个人,群体对群体或个人对群体,以至个人、群体对政府某个部门之间,无论从人格上说或法律上说,也都是对等的关系。只有在这个基础上互相尊重,矛盾才有解决的可能。

二是谈判观念。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斗争中,谈判只是共产党人在领导对敌斗争过程中的一个策略手段,而非常用的解决矛盾的途径。谈判是建立在对等关系的基础上的,而长期以来我们不承认对等关系,也不承认人们之间有利益冲突的可能,因为我们认为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从而掩盖了在现实的具体生活中局部利益冲突的可能。因而在社会生活中只有命令或服从的习惯,而没有谈判的地位。如果发生群体性事件,我们往往不从利益上和认识上的分歧去考虑,而是遵循“极少数人挑动,多数人受蒙蔽”的思维模式。以这样的思维模式来处理所谓“由坏人操纵”的社会冲突事件,往往是表面上压下去了,实际上矛盾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一遇到风吹草动,原有的矛盾又可能显露出来,而且还可能积怨越来越深。这既不利于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建设社会主义,也不利于真正的社会稳定。

三是妥协观念。

妥协是和谈判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谈判的地位,也就没有妥协的可能。妥协及其相关的一些斗争策略问题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曾有过争论,列宁专门写了《论“左派”的幼稚病和小资产阶级》和《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两篇文章进行论述。他认为小资产阶级革命家的所谓“不作任何妥协”的提法是很荒谬的[2]。他把妥协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客观条件所迫而作的合理妥协,另一种是叛徒的妥协[2]。妥协在革命中只有辅助性意义。它主要是用于革命过程中在敌强我弱的情况下的一种策略性的权宜之计。合理妥协的典型例子是俄国布尔什维克夺取政权后在敌我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为了保住新生的政权而同德国侵略者签署《布列斯特和约》。

中国共产党遵守列宁的理论规定,过去只有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特殊事件的处理做过所谓合理的妥协,而从来没有承认过妥协有普遍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如果我们承认在现实社会中发生利益冲突的双方有进行谈判协商的可能和必要,则妥协的问题就顺理成章地提出来了。妥协其实是冲突的双方在谈判的过程中进行讨价还价,互相作出让步,从而达到和解的一个手段。妥协和斗争不一样,斗争的结果不是你死就是我亡,是一种一方全胜,另一方全败的零和博弈,而妥协则是双方都作出让步,使对方也能获益,从而实现双赢的非零和博弈。

妥协是市场经济的交易过程中常用的手段。中国人在市场经济的洗礼中逐渐地认识到妥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把它从用于经济活动到用于处理经济活动以外的各种事务中,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经常用双赢的概念来表述我们处理对外事务的原则,并逐渐用这种方法来处理国内的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这都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运用和谐、和解理念来处理社会矛盾的重大进步。

当然,由于思维的惯性,过去传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仍然有一定的影响,有时碰到社会突发事件,我们一些同志仍然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原有的思路处理问题,以至造成不良后果。这里有一个认识问题,就是我们往往容易把一些社会矛盾看成是重大的政治原则问题,而原则是决不让步的,非要斗争到底不可。其实,在当今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中,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都是由于利益不均而引起的,有的所谓原则问题的背后也可能是由利益来支撑的。而利益是可以通过谈判、妥协的方法来协调的。记得西方一位政治家说过:“没有不变的敌人,只有不变的利益。”其实,任何原则都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如果社会条件变化了,原则还不变吗?试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不正是在邓小平的解放思想的号召下,破除了许多教条性原则的结果吗?

三、和解的路径: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的制度安排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3]有了和解的理念以后,还必须有一系列的体制和机制来保证其实现。否则仅仅有好的口号、观念,并不能把它变成现实。这里说的体制和机制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综合)的制度安排。

前面说的社会上所以有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是由于利益引起的,或者是由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收入差距过分扩大,底层群体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是在基本建设过程中,被拆迁的群众利益受损,没有得到合理补偿;或者是在医疗、教育、住房等改革过程中,相关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等等。这样就必须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以及社会与政府之间要有一个利益表达的渠道,并进一步有一定的机制来综合、平衡、协调他们的利益关系。

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去主要是立意于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即使在工资制度上有不同的级别,但差距不是很大。我们曾经在理论上是不承认人民内部有利益上的分歧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们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的转变,逐步看到社会上存在利益上的差别和矛盾是很正常的事,在协调和处理社会问题上,我们也建立了不少相关的制度并使一些原来的制度功能发生一定的转型和扩充。但相对社会需要来说,还存在许多不足,还需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建设。

现在有人往往把信访制度当作唯一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赋予了信访部门过多的职能。其实,信访制度是中国反映民意救济权利的一种特殊制度。承认它有救济功能,但只是一种辅助性救济机制,不能夸大它的作用。还是要从总体上完善民意表达机制,包括信访制度在内。由于矛盾经常发生,而又不能及时反映和解决,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容易爆发群体性事件。政府部门在处理社会矛盾时有一个惯性心理,即对个人或少数人的事不予重视,非要涉及到很多人才去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群体闹事心理,认为只有把事态扩大,政府才重视。

还有一个现象,问题在本层级往往解决不了,非要闹到上一个层次才能解决,例如,乡里的事情要闹到县里,县里的事要闹到省里,甚至越级上访,直到中央。这里除了民众的清官意识外,主要还是体制问题。

如果我们将视野转向国际,就会发现在西方国家通向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缓解社会矛盾的制度化渠道,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协调各方利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当市场经济多元发展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取向的多元化随之而来,相关国家政府必须在私人所有制和生产社会化之间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以保持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而不至于导致各行为主体间关系架构的恶变甚至坍塌。这些国家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可资借鉴的通行做法。一是面向所有国民的全国性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它不仅成为拉动经济发展,应对经济危机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政府平抑劳资冲突的重要手段。大范围的保障制度的建立相当程度地缓解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矛盾冲突,同时还具有维护社会公平、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功能。二是通过税收的调节功能,实现国家对财富收入的二次分配。这一做法虽无法根治资本主义社会分配不公的病根,但仍能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三是建立劳资关系对话的调节机制。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和适时调整,这一机制已从原先的利益冲突型转变为利益协调型,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和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手段,使利益冲突双方的处理制度化[4]。

就我国的国情而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理应成为权威的反映民意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人民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但是当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不完善,人民代表大部分是官员,知识分子代表有一些,真正基层的工人和农民代表则很少。在这种代表结构下,工人、农民和普通大众的疾苦和利益诉求很难得到充分表达。何况我国的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也缺乏制度性的联系渠道。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讨论的议题都是政府提出的,人民代表只能在政府的框架下发发议论,还是以赞扬为主,并没有多少话语权。

按照集团理论,民间团体是沟通民众和政府的桥梁,通过这一机制,民间的意愿可以得到反映,社会矛盾由此可以得到缓解。中国的人民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最早都是本来意义的民间团体,只是由于长期以来已经行政化了,人们客观上有点怀疑这些组织在多大程度上还反映和代表真正的民众利益,因而工青妇的改革迫在眉睫。新的民间组织,如商会、消费者协会等近二十年来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反映相应群体利益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真正代表基层民众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民间团体还几乎是空白。现在所成立的民间组织多为经济性的,而带有社会政治性质的团体一般是不让成立的,其理由可能是为了有利控制和社会稳定。从另一个思路看问题,如果说有组织的民众是趋向于理性的话,则无组织的民众更倾向于非理性;而无组织的民众更倾向于非理性则正是有些群体性事件容易发展为暴力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群体性事件的和平解决要求谈判,而谈判的前提则是民众的组织化,如果我们有足够的民间组织,又有健全的政治体制,则许多社会矛盾可能在开始出现时就得到及时反映和处理了,一般就不会发生群体性事件,即使发生群体性事件,也比较容易解决。我们常说,要相信人民,依靠人民。如果我们从控制和稳定考虑,当我们面对的是有组织的、理性的公民,肯定比马铃薯式的、情绪化的公民要更有安全感。何况我们要实现的小康社会必然是现代的文明社会,也一定是公民社会,而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依法建立自己的团体,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的重要前提。

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还应当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利益调节机制,存在着法治化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完备的法律体系是社会利益调节机制的保障。依照卢梭的观点,利益一致关系不仅是法产生的可能基础,而且也是法存在和运行的基础。“如果说个别利益的对立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必要,那么就正是这些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正是这些不同利益的共同之点,才形成了社会的联系;如果所有这些利益彼此并不具有某些一致之点的话,那么就没有任何社会可以存在了。”[5]另一方面,中国急速发展的现代化进程正迅速地使原有的利益架构加以瓦解,同时又随之营建出新的利益博弈的结构。当下出现的为数不少的利益矛盾所导致的冲突性事件都是这一变化的结果。如果坐视其不断蔓延和扩张,将会导致国家、社会和公民的重大利益损失,将严重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法治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将为各种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平等的利益博弈的平台,使各利益主体能在充分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基础上相互协商达成共识,尤其在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方面起到制约作用。

以上说的只是涉及到社会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机制的几个重要方面,实际上它还关系到政党、国家、社会以及立法、行政、司法等整个体制和机制。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一体制的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其实就是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在社会主义中国前进和发展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矛盾有冲突,这并不可怕,只要有一套民主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均衡的制度体系,就能比较公平合理地协调和处理这些矛盾冲突,使社会总体上达到稳定、和谐。从冲突到和解,到再冲突,再和解,这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也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收稿日期:200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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