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媒体带来的问题与挑战_手机电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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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2)12-0137-06

手机媒体是一种继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四大媒体之后出现的、以手机为载体的媒体。由于手机携带便捷,短信收发方便,加之其功能的不断完善,可以拍照、录像、收听广播、上网、收看电视、阅读等,手机已经开始从通讯终端真正走向了信息的接受和发布终端,切实参与到了新媒介的传播当中。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手机这种新媒体,我们从传播学的立场又该如何认识手机这种新媒体呢?以下笔者结合人们对于手机媒体的基本认识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肯定手机作为第五媒体

第四媒体是继报刊、广播和电视出现后的互联网和正在兴建的信息高速公路,这一概念是1998年5月由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虽然第四媒体的提法并不是一个学术定义,但由于这一说法迅速被社会认同,目前已经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不管是在社会生活层面还是在学术研究层面,争论之声基本已销声匿迹。今天,手机能否成为继网络之后的“第五媒体”,又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然而,与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引发的争论不同,手机媒体是一种尚未完全定型的媒介,它的功能、技术都在不断地开发和提高之中,还有太多的变数,这些无疑给它成为“第五媒体”增添了难度。

据欧盟委员会第12次欧盟通信市场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31日,欧盟旗下27个国家拥有的手机用户数量第一次超过了总人口数,普及率突破100%,达到103.2%。到2006年10月,欧盟手机宽带平均普及率也达到了15.7%[1]。而在其他地区,手机的拥有率也毫不逊色。截至2006年年底,日本手机普及率达到65%,美国手机普及率达到70%,韩国为80%,新加坡接近100%,中国台湾地区则早已超过100%。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3月底,中国大陆手机用户已超过4.6亿户[2],普及率达到35.3%,这就意味着每三位中国人中就有一位拥有手机。而截至2011年5月底,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数据显示,中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已达到9.1亿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18亿,手机网民在总体网民中的比例达65.5%,成为中国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发展司司长张峰表示,电信业未来要发展移动互联网产业,打造基础设施—应用平台—智能终端的价值链生态体系,发展手机视频、手机阅读、手机音乐、手机动漫等业务,移动互联网将是电信业又一次“革命”[3]。所有这些都显示了手机强势的发展势头。

2000年5月17日,在世界上第一条短信发出八年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通了短信(SMS)服务,就这样,仅仅5年,中国手机短信发送量就由2000年的10亿余条发展到2004年的2177亿条,前后增长了217倍,依靠中国移动的移动梦网2000多家服务提供商SP(Service Provider)中,月收入超过千万的有5家,超过300万元的有10家左右,超过100万的有几十家[4]。据调查显示,2004年全球手机多媒体用户也由2003年的8600万上升到1.1亿人,相关专业机构估计,全球手机多媒体应用和文字通讯可以为移动运营商带来450亿美元的收入[5]。人们已形象地将手机媒体所引发的产业和市场称为“拇指经济”。

经过几年的发展,手机媒体具体可利用的手段与形式,已包括短信、彩信、互动式语音应答(IVR,Interactive Voice Response)、WAP(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①定位技术、摄像、拍照、视频等多媒体功能,所有这些都为手机媒体化在不同程度上的运用打下了很好的基础。而传统媒体与手机媒体的跨媒体融合,则进一步推动了手机作为新媒体的前进步伐。手机媒体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手机报纸开始出现。“手机报”是最新电信增值业务与传统媒体结合的产物,它是将纸媒体的新闻内容,通过无线技术平台发送到用户的彩信手机上,使用户可以在每天的第一时间通过手机阅读到当天报纸的全部内容。中国迄今为止推出的手机报纸都是建立在短信技术基础之上的。2004年7月18日,《中国妇女报》推出了全国第一家手机报——《中国妇女报·彩信版》。2005年2月24日,人民网推出国内首家以手机为终端的“两会”无线新闻网,首次实现了手机报纸报道国家重大政治活动的历史性突破。2005年8月8日,广东移动与新华社广东分社以及《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联合创办的手机报纸正式出版发行,手机报将先期开通彩信版和WAP版,目前主要提供《新华社快讯》、《参考消息》、《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等九份报纸的内容,并且每日更新,和传统报纸保持新闻同步。

第二,手机与电视的跨媒体融合。这种融合包括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手机被引入电视节目的制作播放过程中,即手机参与电视;二是“手机电视”的出现。手机对电视的参与主要表现在电视借助手机媒体的短信功能来吸引观众参与电视。一般来讲,在电视节目中利用短信互动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向观众提供新闻、资讯等内容,这类内容一般是包月收费;二是投票评选,即评最喜欢的演员,选最喜欢的歌曲和最喜爱的节目等;三是参与话题讨论,观众可通过短信对进行中的节目话题发表想法,然后主持人挑选部分短信内容进行讨论;四是点歌点剧,一些晚会、剧场根据观众点播的票数安排节目;五是观众提供新闻线索、路况信息、建议等;六是在线聊天,观众之间、观众与演员之间可通过短信交流;七是参与节目设置的有奖竞猜,这类竞猜的问题答案一般都很简单,有的甚至可以“看节目、发短信、赢大奖”,连猜都省了,这类短信在比例上呈迅速上升的趋势;八是报名短信,观众通过短信报名参加现场录制、现场答题等节目活动等[6]。在中国,各通信公司和广播电视机构联手展开的各种尝试也把手机电视推到了受众关注的面前。2004年4月,中国联通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视讯新干线”移动流媒体业务,与国内12家电视频道达成协议,为视讯新干线提供内容,其中包括央视新闻台与央视4套、9套,凤凰资讯台、BBC等。随后,天津联通开通了基于CDMA手机的掌上电视(GOGOTV),利用CDMA移动通信网络,在手机上成功实现了流畅清晰的视音频传输效果,可以轻松收看中央电视台、天津卫视及其他省市电视台近20套节目。国内专门为手机播放而制作的电视短剧也已经出现。2005年2月,上海移动与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联手推出了手机电视短剧《新年星事》,这是国内首部专门为手机消费者量身定制的短剧[7],短剧每集3分钟,共10集。2005年3月27日,由北京乐视传媒投资300万元、中国首部用胶片制作的专门在手机上播放的电视连续剧《约定》在北京开机,全剧共5集,每集约5分钟,共25分钟。除此之外,国内首部手机互动情景剧《白骨精外传》、中国首部手机动漫连续剧《大闹西游》都于2005年面市[8]。2006年11月19日,中国自主研制的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测试成功,这无疑将给手机电视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第三,手机与广播的跨媒体合作。手机与广播的跨媒体合作也要从两方面来说,一是手机参与广播节目,甚至在节目的短信互动中直接成为广播节目的重要内容;二是广播内容通过手机的多媒体功能直接由听众通过手机收听接受。2004年1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经过大规模的改版后,以“中国之声”的名称正式开播。每天中午12点的午间报道作为频道主要新闻栏目,开设了发送手机短信点播新闻的新型新闻报道方式。2005年7月28日,中国广播网开通网络电台与银河台,现已推出一套网络电台节目,网民可以通过因特网和手机两种方式收听、点播,甚至可以参与制作银河台的新节目。2005年,中国手机娱乐第一门户——空中网对第76届奥斯卡颁奖典礼进行了全程的“手机直播”。这也是国内第一次用手机进行大型传播活动的实时报道[5]。

由于手机媒体的发展很快,除了手机与传统媒体的跨媒体合作外,手机小说、手机电影等也纷纷亮相,手机短信还给出版业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契机,共同营造出手机媒体传播的“康乾盛世”。由于手机媒体传播优势明显,所以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呼声一直很高,甚至今天在许多学者的论文中,已经不再把手机是不是第五媒体当成问题,而直接以“第五媒体”相称,或因手机短信是目前手机传播的主要方式而将手机短信称为“第五媒体”。

本文认为,在继续探讨手机媒体是“第五媒体”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澄清一个事实,即能够称为媒体的只能是手机而不能是它的某个功能,比如手机短信。因为短信——包括正在逐步发展的彩信、IVR、WAP等,都仅仅是手机媒体在传播上的一种技术手段和媒体的表现形式。正如我们说报纸是媒体,但不会说承载报纸内容的介质纸张和手段印刷就是媒体,同理,我们说手机是媒体,但并非说承载手机媒体内容的短信功能就是媒体。“而作为移动媒体的功能,也不仅仅是短信或者彩信,而是应该包括移动性大众传播媒介载体上的广播、电视、电影和互联网等内容。”[9]“手机短信只是手机媒体在现阶段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但不是全部,也不代表未来的方向。在中国,许多人误以为手机短信(SMS)就是手机媒体,并称手机短信为‘第五媒体’。中国的短信量巨大、短信文化发达是由特定的电信管理体制与收费模式造成的。在日本、美国等移动通信资费低廉的发达国家,完全见不到短信。”[10]其实,手机短信的突破性意义就在于传播渠道的宽带化和传播接收终端的移动性、可接入内容的丰富性和信息储存容量的海量化。如果没有这几个条件,仅仅信赖移动通信网的手机短信,手机将前途迷茫,很难适应人们对“第五媒体”的全部期望。

如果把将手机短信称为第五媒体的说法也归入手机为第五媒体的范畴之内,那么今天称手机为“第五媒体”的人数还是相当可观的。因为与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相比,“手机最大的特点就是无线移动,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任何人进行信息交流。”[11]强调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手机媒体作为第五媒体是关键的,因为从这种简单的事实中我们能够看到手机对于媒介传播的革命性意义。

电视由于接收终端体积庞大,其信息的接受方式不自由。然而,手机媒体出现后,这种局面得到了改观,手机电视的出现将使人们可以随时随地接收信号,弥补了电视不便携带的缺陷,难怪被称为“数字时代的麦克卢汉”的保罗·莱文森说:“和互联网一样,电视新闻的前途很可能就寓于手机之中。”[12]广播虽然也可以随身携带,但广播作为媒体的功能有限;而互联网与手机相比,显然成本要高得多,而且上网条件也要求较高。报纸在信息的传送量和及时更新上都较差,根本无法与手机相提并论。随着广播、电视在手机上的内容设置、节目编排的不断调整以及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手机上网的便捷,手机将同时拥有其他四种媒体的全部功能,这使它成为“第五媒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国家信息产业部在2005年11月22日将短信网址的接受码号统一为50120,似乎也从某种形式上赋予了手机世界“第五媒体”的涵义。

二、否认手机作为第五媒体

手机或手机短信一方面被很多人称为第五媒体,另一方面却又不断引发反对之声。正像全球著名电信咨询公司Frost & Sullivan中国区总经理王煜全所认为的:短信方便、快捷、经济,以文字代替话音、以间接代替直接沟通,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见面或者打电话的交流、沟通和问候方式,在某种程度上更贴近中国文化的内涵,即帮助感情含蓄的中国人逾越了一些沟通障碍。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认为,短信能成为第五媒体,作为一种媒体它应该是全球性的、世界的。[4]言下之意,短信的火爆是中国特有的,并不能据此认定手机短信成为第五媒体。

也有学者从大众传播都有“把关人”这一层面反对手机作为第五媒体的说法,认为手机、博客不是媒体,只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新兴技术群及其应用,可以称之为“类媒体”。媒体是从事新闻或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传播功能的机构,类媒体只是与信息网络传播有关的新兴技术群的应用。凡是媒体必定存在“把关人”,而博客玩家和手机短信写手都是公民个人,即便把博客玩家和短信写手视为集“采、编、发”为一体的三重角色的合一,也无法找到“把关人”的立足之处[13]。

还有学者认为,按照一般的看法,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之所以成为普遍认可的四大媒体,原因主要有三:其一,具有全球传播的特征;其二,具有强大的大众传播功能;其三,各自具有鲜明的传播优势。而手机媒体在这三方面似乎又都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什么是大众传播?大众传播一词的英文原文是mass communication。这里的mass包含有三层意思:一是指规模庞大的传播机构,二是指大批复制的传播内容,三是指人数众多的传播对象。也就是说,大众传播就是大规模的媒介组织向大范围的受众传递大批量的信息的过程。对照这三层意思,目前基于短信传播的手机媒体根本不是大众传播。因为它没有规模庞大的传播机构,短信内容绝大多数不会大批复制,传播对象主要是个人,尤其是熟人。因此,称手机为第五媒体,是学术术语不规范的表现[14]。而所谓的手机上网终究也还是互联网,只不过所使用的上网工具改变罢了,凡此种种都限定了手机实际成为第五媒体的不可能。

三、手机媒体宜界定为“准第五媒体”

说手机是第五媒体的人看到了手机与其他媒体相比所表现出的长处,而反对手机成为第五媒体的人则更多地从大众传播的基本原则出发,公婆之争,一时确实难以定论。但两派所论却又各有一定的道理,尤其是手机作为媒体而言,虽然它在一些方面表现出了它的强势,但却有许多技术难题尚未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就目前情况而言,称手机媒体为第五媒体也许为时尚早,不如称之为“准第五媒体”更为合适一些。

有论者提出,第五媒体是将报刊的“存内容于家庭”的优点、广播电视“用户自由增长”的优点与网络媒体的“个性化服务”优点整合在一起的一种新文化传媒形式。其“最终的理想是对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四大传媒取长补短,创造一种第五传媒。”[15]也有论者认为第五媒体应该是在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之上的一种新媒体,“第五媒体的父系为互联网,母系为广播电视网,‘着床’于存储技术整合而成。第五媒体取上千个文化网站做信息,以数字广播信道,把网站内容整合送到家,通过镜像存储(信宿),由用户按照需求取用。这种数据传播方式不但继承了父系和母系信源丰富,传播广阔的长处,又避免了信道拥堵、不能保存等短处。”[16]还有观点认为:“第五媒体是一种以个性化为指向,以多媒体呈现,具有互动性的公众媒体。它应该是对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这四类媒体进行的‘破坏性创造’后具有‘立体’强大传播能力的新媒体。”[9]基于以上这些想法,于是有人认为网络广播是第五媒体,有人认为网络电视是第五媒体。但是,从严格的传播学定义来推究,这些媒体从本质上讲还都不是具有第五媒体特征的新媒体。

第五媒体应该是一种独立于前四种媒体之外的具有新的总体特征的大众传播的新媒体形态,它应具有媒体形态的移动性和以大众传播信息为主的融合性、具备可以接入互联网、通信和广播电视网的多向性等特征。真正成熟的第五媒体的广泛应用,应该在互联网、通信和广播电视网三网功能真正融合的传播技术条件之下才能实现。具体来讲,真正的第五媒体应该是满足以下条件的移动媒体:(1)传播主体的交互性。传播者和接受者之间具有互动性、参与性和自主性等特点。(2)传播媒介的移动性。传播媒介的移动性是未来新媒体的一个普遍特征。(3)传播网络的融合性。通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相互融合,相互支持。三网的相互融合可以使得每一个单独的网络系统的接入终端平滑地接入其他网络之中。(4)传播内容的丰富性。(5)传输条件的宽带化。作为具有丰富的传播内容和海量信息的传播要求传输环境的宽带化。(6)传播工具的可存储性。面对多种传播内容的现实,传播工具必须具备足够的存储空间[9]。如果以上所言不差,我们会惊奇地发现,手机媒体在不远的将来有可能满足第五媒体的所有条件,因此,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称之为“准第五媒体”是恰当的。

四、手机媒体传播是一种“人际大众传播”

与传统的媒体相比,作为“准第五媒体”的手机媒体表现出了与众不同的信息传播特征。原始的信息传播应该是一对一的,这是典型的人际传播。人际传播(interpersonal communication)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传播活动,它是由两个个体系统相互连接组成的信息传播系统。它大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面对面的传播,另一种是借助某种有形的物质媒介的传播。人际传播具有几个重要特点:第一,传递和接受信息的渠道多,方法灵活;第二,信息的意义更丰富和复杂;第三、双向性强,反馈及时,互动性频度高;第四,是一种非制度化的传播[17]。后来,到书籍传播时代,出现了一对多的传播,大众传播初露端倪,而真正的大众传播则出现于19世纪30年代,它是随着报纸的出现而出现的。在大众传播时代,“一”从个人变成了机构,传播者的地位得到了确认。在“枪弹论”和“注射论”中,受众成为被动的终端,而在“意见领袖”概念中,受众的主动性又开始得到初步的承认。当我们说到“二级传播”或者“多级传播”时,某种程度上已经把人际传播纳入到大众传播的整体流程之中了。人际传播的圈子类似于社区,比较排斥陌生的对象,有点像社区的咖啡馆,而大众传播的宗旨则是把信息传播给尽可能多的受众,很少关注对象的实际情况,有点像是闹市的咖啡馆,总是欢迎新的受众的加入,这样就使它的传播圈子比人际传播扩张的速度要快。

较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而言,网络的人际传播特征已十分明显,但却仍然属于典型的大众传播,然而,手机却因其自身是一种以人际传播为主的媒体,它虽然可能具有大众传播的一些特点,但它却并不是典型的大众传播。当然,它显然又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人际传播。鉴于手机媒体传播模式的这种特殊性,本文认为,我们可以将手机的传播方式称为“人际大众传播”。传播学认为,人际传播最大的特点就是双向传播,即信息发出者与信息接收者之间的信息流通是双向互动的。手机媒体典型的双向互动传播使人们又一次回到了人际传播的网络,而且这一次是借助了先进的科技手段,是更人性化、更有趣味性的、更高层次上的回归。所以,手机传播首先表现为人际传播。其次,由于手机可以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结合在一起,从而实现“跨媒体”信息传播,而且手机普及率较高,具有快捷、方便、覆盖面广等特点,从而能保证信息及时高效地传播。加上手机媒体的传播特点是由一个统一的传播机构——新闻网站向大量匿名异质的受众——手机新闻短信用户传播信息,这种由点到面的传播路径,是大众传播的主要特点之一。因此,手机媒体又可以归入到大众传播之中。然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新闻短信的相互转发,手机短信最终成功地将手机的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结合了起来,“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传播相比,手机短信传播具有一个显著特点:它是即时的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结合。”[18]所以,本文认为将手机的传播模式称作是“人际大众传播”是恰当的。

手机媒体的“人际大众传播”特点补救与优化以往的大众传播模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优化大众传播的过程,弥补大众传播的缺陷;第二,手机参与大众传播,给现有媒介弥补各自不足,为实现传播效果最大化提供了平台;第三,手机媒体参与大众传播,受众不再只是信息接受的被动者;最后,手机媒体的出现,充分体现了媒体传播的人性化特点[19]。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的未来学者阿尔文·托夫勒曾在其著作中预言传媒未来面临着分众化、小众化的趋势[20],当时很多人对此说法不以为然,而仅仅在三四十年后的今天,可以说人类已经身处于一个小众化传播时代了。回溯历史,媒体的发展经历了从小众化到大众化的过程,如今手机媒体的强势发展又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回归到了小众化传播,于是每一只手、每一个衣袋不仅成为一个电话亭,而且成为一家互联网网吧。掌握手机,我们就可以身处异地而仍可轻易地获取本地甚至各地的信息,鱼与熊掌可以兼得在信息获取方面成了可能。马克·波斯特在《第二媒介时代》一书中认为,在互联网出现之前的媒体属于“第一媒介时代”,是由文化经营、知识分子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方式传播的;而在因特网出现后,则进入了第二媒介时代,特征是消灭了传播中心,使传播者可以成为散点的交流[20]。手机的人际传播方式正是这种散点传播的典型一例,无线网络的普及,使每一部手机都可以是信息的终端,也就是说既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也可以成为信息的接受者。

当然,在手机短信的传播过程中,符合“把关人”要求的主要是短信服务商,而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上短信服务商根本无法起到把关的作用。这样,由手机所引发的犯罪时有发生,短信垃圾等不良信息也严重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现在,无论是手机还是电视、网络都呈现出“泛娱乐化”的趋势。原创内容少,同质化严重,这种重复消费浪费了人们大量的时间、金钱。而不良短信的出现更是对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等,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据《江西商报》报道,一个11岁的小学生写了这样一篇“字母+数字+汉字”的大杂烩日记:“昨晚,我的GG(哥哥)带着他的恐龙(丑陋的) GF(女朋友)到我家来吃饭。在饭桌上,GG的GF一个劲儿地对我妈妈PMP(拍马屁),酿紫(那样子)真是好BT(变态),7456(气死我了),我只吃了几口饭,就跟他们886(拜拜了),到QQ上给我的MM(美眉)打帖子(发信息)去了……”对此,一些教育专家表示担心,过多使用短信会导致年轻一代的心理低龄化,影响学生的正常用语习惯,甚至引起年轻人对物质生活享受的过度追求[22]。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黄启平博士认为,在我们的传统观念看来,不良书籍、不良音像制品、不良电视节目是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现在可以说手机短信已经开始“篡位”。如果不及时加以治理,不良短信对青少年思想道德观念的树立、价值观的形成、积极生活态度的建立,都会产生不可逆转的不良影响[23]。电影《手机》里有这样一句台词:“手机,如果不善加利用,就不再是手机,而是手雷。”过度地收送短信还会引发健康问题,“短信瘾症”作为一种强迫症状应该而且已经引起了心理学界的重视。

五、余论:走向幸福还是“单向度”

现在无论是在车站等车,还是坐在交通工具里,无论是在大学校园还是在饭店宾馆,在你的身边,你都会轻易地看到那些正在用手机上网、看书、玩游戏的不同年龄段的人,尤其是青年人,他们聚精会神,旁若无人,也许很难统计出到底有多少的文字与视频正是通过手机这一媒体被不同的消费群体所消费。而我们对网络时代文学的关注,也便与这准第五媒体的手机无法分开。作为一种新型的媒介,手机的出现应该比用电脑上网更让人担心,这已不仅仅是文学之内的问题了。②因为手机媒体的出现,将对人们的生活质量、生活观念、价值取向等带来多重的影响。

手机媒体的使用,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源于游戏之上的自由与快乐,这是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它也同时给人们带来了不自由与单向度。人作为在自然界中必然受到精力、身体、时间限制的一种存在物,这些决定了对于自由与快乐的享受不可能是无止境和随心所欲的。身体的受限与手机所带来的无限的幸福潜力,构成了一对无法解决的矛盾与悖论。媒体所报道的大学生死于游戏厅的事件,便是这种矛盾冲突的一种极致点上的爆发。手机媒体也是这样。为此,要处理好这对矛盾,就需要在幸福和压抑之间保持“合宜”的度,这需要个体的自我调适与控制。只有合理的调适,才能让手机媒体为我所用,从中获得最大的快乐、自由与幸福。而对手机媒体的失度使用,则必然会造成人的身体的病变、精神的疲乏,受其所累,而陷入难以自拔的痛苦之中。

因此,理性地使用手机媒体就是必要的,而这种合理得体的使用,是非要有相应的教育才可以的。当然,这种教育不是如何使用手机的技术性教育,而是如何控制使用手机媒体的能力及意识的教育,这种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达到“游戏”与“身体”彼此愉悦、相互成全;教育的内容则是:让人看清手机媒体只是能给人带来自由与幸福的技术手段,而不是目的,当这个手段要成为目的、开始造成对主体的控制与伤害时,主体能自发地产生放弃的念头。教育就是要个体时刻关注自我的身心健康,尤其是身体肌体的健康。通俗地讲,就是要使用者学会不要过于投入,而要在即将遭受手机媒体控制的时候学会抽身而出,全身而退。就是说,应保证在整个手机媒体的使用过程中,人始终居于主导地位,人的主体意识不会受到威胁。这是手机使用的辩证法,也是人在手机使用中的解放的辩证法。

注释:

①这是一个开放式的无线应用标准协议,利用它可以把网络上的信息传送到移动电话或其他无线通讯终端上。

②关于网络给文学带来的挑战与问题,请参看拙文《对网络文学的传播学思考》,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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