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_养老保险论文

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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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体系是一个包括机关、企事业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完整体系。按照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分工负责体制,近几年来,劳动和民政部门已分别在城镇企业和农村中迅速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收到良好效果。而机关、事业单位相对滞后,并将成为制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瓶颈”,因此,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现行制度弊端和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不留积累的社会保险费用制度,是50年代初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制度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保障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40多年来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经济体制发生了变革,这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日渐暴露其弊端,主要是:一是离退休费用本身已经超越国情、区情承受能力。从广西情况看,1994年末,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已达20万余人,离退休费用与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之比是1:3.5,两项之和占当年全区财政收入54%左右。 二是现收现付,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社会保障和调剂功能的作用得不到发挥,财政收入好的地方离退休费可以全额维持,财政收入差的地方,无法保障离退人员基本生活需要,容易诱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三是社会保障费用来源渠道单一,没有实行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国家财政包袱越来越重。四是由于传统干部人事制度具有“铁饭碗”的特征,因而事实上不存在失业保险的问题。五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这项制度改革滞后,严重拖了企业改革的后腿,阻碍了人才的正常流动。同时,当前我们正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据预测,从1996年起到2010年的15年间,全区每年将有2万人左右到年龄退休(未含国家公务员提前退休年龄),离退休费用将会急剧膨胀。这就告诉我们,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必须改革,不改不行,迟改更不行。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统包、现收现付、不留积累的保险费用制度,一些传统观念和旧习惯势力深深植根于社会之中,看不到这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的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保险费用应该全部由国家负担,实行职工个人交纳保险费用体现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有的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用大都由各级财政作后盾,不愁发不出离退休金,早改晚改、改不改革无关紧要;还有的认为,现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眼前包在职职工和离退人员吃饭难,从财政提取款项为后人建立保险基金更难。这种缺乏自我保障意识、缺乏长期利益和全局观念,是阻碍这项制度改革的思想根源。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为保障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尽的责任,但并不等于所有保险资金全部由国家统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我们进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开拓了思路,指明了方向。我们必须从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经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负担和压力,随着职工队伍年龄结构日趋老化,国家财政负担日益加重。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后,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保险费用逐年积累,同时按职工个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预筹养老保险费用,若干年后,积累基金逐步扩大并增值,有足够的经济实力确保退休费用支付,既逐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又免受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的冲击。

二是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现收现付、没有长期积累养老金,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将制约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改革后,实行部分积累制筹集养老费用,从眼前看,似乎加重财政负担,但实质上并不是这么回事。因为一个人一般20岁至25岁参加工作,60岁退休(男),从参加工作开始,就预筹养老保险费用积累,35年至40年后才进入消费,从资金运行的总体高度看,在消费之前,这项资金仍然可以直接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这项资金如果存入银行,必将使信贷规模扩大,若由保险管理机构直接投资,必将为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提供广阔的市场。可见,提取养老保险积累金在一定时期内,只会使资金在企业之间分配,并不会使社会生产资金总额减少。

三是有利于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有一定差异,加上近几年来,城镇企业和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迅速开展起来,如果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制度不改革,就造成人才难于跨行业、跨部门流动。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单位一样,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模式,退休费用一样纳入统筹范围,同时实行交纳养老保险费用,并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帐户,转换工作单位时,可以同时办理个人养老金转移手续,这就打破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森严壁垒,为人才合理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是有利于发挥保障功能作用。现行制度由于国家或集体(单位)全部统包社会保险费用,加上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各种类型的人员年龄结构、经费来源不同,离退休费用负担存在畸重畸轻现象:一些建制时间较长的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单位,由于退休职工多,加上有时经济效益不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都难于保障;而一些在市场经济中应运而生的新建单位,由于退休人员少或者没有退休人员,眼前没有负担退休费用支付。这就明显看出,单位之间的退休费用难于起到社会互济作用。如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统筹,保险基金在一定社会范围内进行调剂,就可以从社会保险的保险功能上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五是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传统社会保险资金完全由国家、集体(单位)统包,职工个人不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普通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已经造成国家‘花钱买依赖性”的后果。如果按照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筹集养老保障资金,职工个人也要负担一定份额,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把职工在职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用与退休后的待遇挂钩,在职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时间长、贡献大,退休后的待遇就相对高,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从而就能调动广大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工资结构、经费来源等实际,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针、战略和策略,既要考虑长远目标,又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既要考虑影响经济发展的“瓶颈”,加快改革步伐,又要考虑到制约条件,循序渐进。坚持保险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社会统筹与人个帐户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兼顾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逐步建立起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险方式多层次、调节机制较健全、制度办法科学化、基金管理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这项改革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思考:

第一,要确立改革基本框架。

一是改变离退休费受财政收入变化的影响和制约的状况,把离退休费用从社会分配中分离出来,建立起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从物质上保障因各种原因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生活需要,为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是改革由国家统包养老保险费用的传统做法,按照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增加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国家、集体(单位)负担主要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也要适当负担一定份额,从制度上增强职工个人自我保障意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

三是改革社会保险费用现收现付、不留积累的状况,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部分积累”的原则,建立部分积累式基金模式,为平稳地缓解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到来时带来的社会经济压力,保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四是改变养老保险金计发不尽合理的办法,在实现对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运用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退休金计发和给付办法,并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调节机制,运用社会养老保险这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二,突出改革重点,确保改革循序渐进。

社会保险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改革不能齐头并进或“全面开花”,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保障项目看,养老、失业保险是构成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的保障项目,应突出养老、失业保险两大支柱为重点,兼顾其他保障项目。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的发育,劳动力资源和人力资源的配置和流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以及干部轮换和职工辞职辞退的正常化,都离不开养老、失业保险制度的支撑。在一定意义上说,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进展的程度,直接决定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因为:养老保险每个人都会遇到,支付养老保险金的时间最长,最具有普遍性,而长期以来养老保险金完全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没有建立积累基金,这不仅超越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而且国家负担很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增长,养老费用的开支将逐年增大。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建立起来,就抓住了主要矛盾,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就能逐步建立起来。其次,由于市场经济竞争优胜劣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辞职辞退正常化,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促进再就业等,迫切需要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才能消除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因失业而诱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保障资源效益。

一是采用职工工资升级的方式用于社会保险分配形式,即把政府决定用于增加职工工资的这部分钱改为用于增加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这种做法既不额外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又比从职工工资中征收更为可行。

二是将对独生子女的补贴改为对独生子女的养老补贴。因为将来“四二一”的家庭结构,独生子女要承担赡养4个老人的生活, 子女负担不起,退休老人的生活水平也会下降。如果从现在起对独生子女采取养老补贴,保障将来4个老人的基本生活, 才能消除“养儿防老”的后顾之忧,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

三是严格控制退休年龄。除特殊情况外,不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对国家公务员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组织上一定要严格把关,防止具体政策和规定宽松,增大退休费用支付。

四是兼顾各方面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三方保险费用负担的比重,防止三方出现畸重畸轻现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

五是以保值增值为核心科学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专项基金,其所有权既不是政府,也不是管理部门,而是属于投保职工。因此,由财政列入预算支付和单位、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必须转入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同时,积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通过银行购买国家发行债券,以使这部分基金增值。

第四,建立配套法规措施,确保改革有法可依。

社会保险制度是政府行为,是由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或行政手段组织实施,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国家财政为后盾,用以保证对职工权益的实现,是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历史任务。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强制实施,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调整所涉及的各种相互之间的关系。但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基本法规,连单项法规也没有,开展工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只靠有关部门一些政策性文件或国家领导人讲话和指示办事,诸多矛盾难解决,有时还出现一些互相扯皮现象。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目的与意义、原则与方针、对象与范围、权利与义务、项目与标准、筹资与运营、管理与协调以及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各个环节等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依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才能保证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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