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再认证研究_教师资格考试论文

教师资格再认证研究_教师资格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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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905(2006)06—0016-05

中国是世界上教育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时,就已经有多种教师分类,仅乐师中就有磐师、钟师、笙师、镈师、韎师等[1]。但中国的教师资格制度的出现,才不过10多年,1993年《教师法》颁布,确定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开始对已在职的教师进行资格认定。2000年教育部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正式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到2004年前后,各地基本完成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开始面向全社会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由于教师资格制度的建设工作时间不长,存在一些薄弱和不完善的环节是必然的,应该是边实施,边探索,边改进。教师资格应否维持终身制?这是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和改进过程中引起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愿就教师资格的再认证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利弊分析

现行的教师资格没有关于有效期限的规定,实际上只要不触犯刑律,没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严重情节,资格证书就终身有效①。应该看到,教师资格终身制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是稳定教师队伍的有力保障,尽管资格终身制不等于聘任终身制,有资格不见得不会被解聘,但毕竟还可以凭资格再谋职位。同时,它还使教师资格成为公民素质能力的一种标志,即使在应聘其他职位时,教师资格证书也有一定的价值。对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来说,即使现在当不成或不想当教师,今后任何时间都可以谋职,不必担心时间久了证书失效。因此,资格终身有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日本就是这样,尽管教师职位有限,但教师资格证书是许多人希望拿到的,并以此为荣。教师资格终身制还有具体操作上的便利,每个人只要一次认定资格即可,不需要再反复认证,从而简化了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正因为如此,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初始阶段,不宜也不大可能在资格认定的后续工作上一步到位。但是,从全面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的教育实际,特别是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弊端明显大于积极作用。

教师资格终身制的主要弊端有三点:

1.无法弥补教师资格认定的局限性。目前对在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者,主要是尚无正式教育教学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社会人员,对他们只能考察基础方面的内容,无法从实践方面考察他们是否能够真正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尽管申请人也参与过教育实习,但教育实习与正式在职从事教师工作相比,无论从环境、要求及个人的角色定位上都有明显差异。教育实习时间有限,体验教育教学的情境局促,与学生的关系比较单纯,实习教师的心态与在职教师也不一样,涉及不到在职工作的诸多复杂问题。因此实习只是能够获得一定的教育教学实际锻炼的机会,为今后执教打下一个必要基础而已,许多潜在的问题只有在正式在岗执教后才有可能显现出来,而初次的教师资格认定是考察不到这些问题的。

2.忽略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性。教师职业的发展性很强,特别是现代知识更新速度很快,对教育需求日新月异,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改进,教师必须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技能结构,改进教育教学,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此教师的资格标准必然要不断发展,这也是许多发展性职业所共同的要求。如果一旦获得教师资格便终身有效的话,必然与逐步发展的教师资格差距越来越大而又无法调整,不利于保证教师队伍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

3.不利于在教师队伍中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例如对获得资格证书却长期不任教或任过教又转换其他职业的人,明明已经不会而且不适合再当老师了,也无法吊销他们的证书,造成持证者与实际执教者人数的显著不对称,影响对教师队伍发展的宏观调控。更重要的是,对那些已是明显不适合再作教师的人,例如身体或心理难以康复的病变、性格品行的严重缺陷、不可逆转的职业懈怠以及影响恶劣的不良嗜好等,只要问题没有达到现行法规关于撤销教师资格的严重程度,就无法吊销资格。学校也许可以把他解聘,但不能防止他应聘到别的学校,继续造成损害。

教师资格终身制的其他弊端还有:难以为教师的继续教育、终身发展提供有效的激励与引导②;不利于与教师聘任制度、职称评定制度以及教师奖惩、考核、流动等管理制度整合,等等。但是这些问题涉及到教师资格应该是准入性的还是发展性的?如果是发展性的,当然应该有不同阶段的、不同层次的教师资格,以及相应的证书配套,例如实习教师资格证书、初、中、高级教师资格证书等,并与教师职称、教师考核,特别是教师培训进修结合起来。如果只是准入资格,那就不一定要有这些要求。

二、教师资格时效性的参照比较

从现在世界教师资格制度发展的潮流看,还是倾向于对教师资格予以时效性规定,至少要在保持教师资格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再考虑是否给予终身认定。例如美国的教师资格证书通常有一定期限,其中有临时证书或紧急证书,一般是为了临时解决教师短缺问题而发放的,很少使用;有短期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一年,有些州为两年;有长期证书(包括永久证书和终身职业证书),有效期没有限制。

美国教育界对永久性证书制度颇有微词,认为它是终身饭碗的标志,会使拥有者不思进取,最终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因而,教师证书的期限由终身逐渐向规定期限方向发展。例如佛罗里达州就已取消了永久性教师证书制度,要求教师每5年必须接受教师能力测验,视测验成绩决定去留。田纳西州、加州等也出现了一种期限为5年的证书,教师在期满后必须更换新证,才有资格继续任教[2]。目前美国很多州都形成了教师证书更新制度,制定了关于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政策而对教师更新资格证书提出要求。美国州立学校主要负责人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有47个州的认证标准对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提出了要求。”[3] 新任教师具备的是临时(预备)证书,在规定期间内取得更高学位或者参加在职进修后方能取得普通(专门)证书。有些州则用学分制对教师资格认证书的更新提出要求,如半数州要求每5年修满15个学分,罗得岛州要求每5年修满9个学分。通过这些方式促使在职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

欧盟及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小学教师大多定位于公务员,其资格是终身性的,但并非一开始就能获得,而是需要积累一定时间的在职工作经历。例如德国的大学毕业生需要先到中小学做见习教师,一般需要经过18至24个月,再通过国家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正式教师资格。法国的教师资格有不同级别,拥有3年以上教学经历者,通过考核可取得高一级教师资格。此外,日本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普通教师资格证书和临时教师资格证书两种。前者又分为“教谕一级”和“教谕二级”两个级别。日本鼓励每一个教师都要为获得更高一级的证书而努力。韩国各级各类教师培养机构的毕业生最初获得的一律为二级教师证书,工作1到3年,且经过一定培训后,方可获得一级教师资格。[4] 我国台湾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分为实习教师和合格教师两类。四年毕业并修行规定的学程,经教师初检合格者,取得实习教师资格(初任教师者);取得实习教师资格后,经教育实习一年期满,成绩合格,并经由教师资格复检合格者,才能取得合格教师资格证书。

这些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教育制度都已达到相当稳定的形态,教师资格标准短期内也无须有显著的变动和发展,所以对已达标的教师可以维持终身有效的资格。而我国目前的教育制度还处于探索和改革阶段,教师资格制度更是初创,还很不成熟,必然要逐步完善。在这种形势下,使教师资格认定一劳永逸,不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资格制度本身的完善。

我国各类职业资格中,专业化标准严格及相对成熟的不乏有效期和定期认证的规定。例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被聘任后开始注册登记,每两年作一次检定,未通过则证书失效,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格。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也是执业后注册,定期考核,中止执业两年以上需重新考证。律师职业资格证书虽无有效期规定,但须实习一年方可申请执业资格。如果我们认定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与此类职业相当的话,那么,教师资格仅凭职前考察即可定终身,要求显然偏低,定期进行再认证是有必要的。

三、教师资格定期认证的实施办法

在原则上认同教师资格应该有时效性规定后,如何具体规定和操作?则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一是“何时认证”,即怎样划分时段?几年认证一次最合适?过于频繁,认证工作量大,也给教师增添更多的负担;时段间隔过长,又失去检定的意义。原则上说,定期认证的时段划分应该与教师专业发展的时段相吻合。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理论,教师专业化是教师职前、入职和职后一体化的、持续不断的发展、变化过程。教师专业发展是有阶段性的,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周期可以作为划分教师专业发展阶段的时间标准。在教师职业生涯和专业发展的每个阶段,教师的专业素质、知识技能、心理特征、身体条件等都具有阶段性特征,教师所抱有的发展需求、教育信念和教育教学活动方式等也呈现出不同的目标、内涵和专业发展水平。教师是教学者,更是终身学习者,学校是教师任教后专业发展的主要场所。关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时段划分,国外研究有伯顿的教师生涯发展论,认为教师教学第一年为“生存阶段”,第二至四年为“适应阶段”,第五年进入“成熟阶段”。有休伯曼的教师职业周期模式,将教师开始教学的1至3年定为“入职期”,4至6年为“稳定期”,7至25年为“实验和重估期”,有可能开展大胆的教改实验,不断挑战职业和自我,但也有可能产生职业倦怠,甚至重新评估自己的职业选择;此后进入“平静和保守期”,已经成为资深教师的他们经历过怀疑和危机后平静下来,但也失去了专业发展的热情和精力。国内也有相应的研究,例如任教后1至3年是专业磨合期,4至6年是专业适应和发展期,7至10年是专业发展高峰期,10至15年左右达到顶峰,此后进入长期的平静期,到任教后期,部分人可能进入衰退期。但总的来看,这些研究缺乏严密的论证,尚不足以成为划分定期认证时段的坚实依据。

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角度出发,是划分教师资格定期认证时段的比较简便的办法。认证的起点时间,或者是从获取资格证书之时起算,或者是首次被聘为教师之时起算,后者更符合实际。对于长期从未执教的资格证书持有者,也应该有关于有效期的规定。认证时段划分,一种是“渐疏”式的,例如第2年、第5年、第10年、第20年各为一个时段,或者与教师晋级的时段衔接。优点是前密后疏,符合考察规律,也比较适应于教师专业发展的进程。但疏密交叉,会对认证的宏观管理和操作造成不便。另一种是“均衡”式的,即每3年、4年或5年为一个认证时段,优点是时段固定,分布在每年需要认证的数量也大体相当,便于操作。无论采用哪种认证时段,都应该在经过若干个时段认证后,给予证书终身有效的待遇,这也是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的。

二是“怎样认证”,即有效期满时的认证方法,要求什么样的标准和条件?怎样去实施?这是定期认证的核心问题。首先是认证的定位,如果定位于发展性资格的话,那么认证的标准就应该是递进式的,即一次比一次的要求高,并获取递进等级的教师资格证书。这样做自然能使资格制度大大激励和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但是也会造成新的压力:如果通不过认证的话,是“非升即转”,取消其资格呢?还是保留原资格?前者显然会出现较大问题,后者实际上也可能影响本人继续执教。另外,设立不同级别的认证标准将使认证工作复杂化,还需要设立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大大增加认证成本。其实,通过教师职务聘任制度本来也可以达到相应的目的,不一定要在教师资格这个高度刚性的领域来体现。如果定位于入职性资格的话,那么就应该是教师资格认定的起点标准,即从业资格③ 所要求的。甚至可以是“无问题”认定,只要没有出现不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情况,就自然通过认证,类似于汽车驾驶证的定期年检。这样做可以使认证工作高度简化,通不过认证的人失去教师资格也是合理的,可以及时清除完全不胜任教师工作的人,保证教师队伍的基本质量。但是很多人认为标准定得太低,认证的意义就不大了,还是希望在审核是否具备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外,适当增加一些条件。这样的考虑也是合理的。

按照这个定位,教师资格再认证应该把握哪些条件呢?笔者认为,一是要有任教时间方面的要求,即在一个认证时段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至少要达到一定年头。如果执教时间太短,考察认证的依据就不足。二是要有身心健康、师德品行以及其他方面涉及到能否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不过应该列出哪些适当的具体要求?恐怕不是容易的事,所以是否可以从教师业务考核方面来界定,即如果教师业务考核不合格达到一定次数,就不能通过认证了。上个世纪末教师资格制度开始实施的过渡时期,对在职教师进行资格认定时,就是以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为标准的。这样做也比较好操作,但是掌握考核权力的有关领导会不会借此整教师,导致吊销教师资格的整人力度可是太大了!这个担忧不是不必要的。因此必须明确认证标准和条件,尽量刚性化,不留随意扣帽子的余地。同时在相关的各个环节加强监控,对通不过认证的教师要有严格、公正、透明的审核、复议措施,并给予教师申诉的充分便利和维权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对认证走过场、甚至包庇不合格教师过关的行为也要有必要的检查及责任追究制度。

另外,许多人认为应将接受教师继续教育列在认证的条件中,其他职业资格也有这方面要求的(例如会计从业资格④),笔者认为放在教师职务聘任方面考虑更合适,因为教师培训和教师职务聘任可以一体化,而在教师资格认证中要求必须完成定量的继续教育,有关方面就必须为教师获取接受此类继续教育提供充分保障,这在一些地方恐怕不一定能做得到。还有人主张认证应举行适当的考核,笔者认为对在职教师考核的必要性不大,但可以对未担任教职达一定年头的人,以参加培训和通过考核来认证资格⑤。

关于认证的具体操作,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主持下,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来具体负责,这也是国际通例,但在我国目前恐怕还缺乏相应的基础。最具可操作性的是在认证条件及相应制度足够规范的前提下,以教师任职学校为主,进行本校教师的资格认证审核,报教师资格管理机构审定备案。对认证时段内有工作流动的教师,原单位要负责提供相应材料。审核总的原则应是简便易行,尽量减轻教师认证的负担和认证部门的工作量。证书也没有必要搞很多种,可以不必发新证,而是采取注册方式,以节约工本。

关于教师资格再认证的经费来源,最好是政府解决一点,任教学校支持一点,将其落实到制度上,教师可以不用再交费。如果简化程序的话,认证成本应该不会太高,主要就是人力投入而已,物力耗费不多,因此只要在编制和岗位职责上做点安排,基本上可以解决认证运作的成本问题。

教师资格再认证是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的重要措施,更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有力保证,应该积极推进,力争早日实施。定期认证可能会给在职教师带来心理负担,教师资格不再终身有效也可能会影响教师职业吸引力,造成教师资格申请者的减少。其实这些负担和顾虑是不必要的,只要我们将再认证的标准、条件规定到合理程度,尽量减轻认证负担,保障措施得力,绝大多数教师就不会有什么担忧了。教师资格再认证毕竟与上千万教师及未任教的证书持有者的职业生涯密切相关,还会影响到有意从事教师职业的后备队伍,事关重大,必须慎重、严密,还要充分考虑到地域教育发展不平衡的差距,以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努力健全相应的制度。

[收稿日期]2006—10—08

注释:

① 《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② “教师资格的终身制意味着在职教师的这种‘轮训’是一种在教师资格的终身制的前提下的教师进修制度,是受教师资格终身制保护的教师进修制度,教师是在教师资格证书荫护、庇佑下参加进修的,进修考核的结果如何,并不影响其已获得的法定的教师资格,不会对他们已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构成任何实质性威胁。这势必弱化教师进修的自觉性、积极性,影响进修的质量,影响整个教师轮训制的实效性”。(吴全华:《意义与问题——对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解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③ 人事部1995年1月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3条:“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④ 财政部2005年3月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⑤ 卫生部1999年7月颁布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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