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活动的税务筹划_税收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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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营销成功与否决定着企业的命运。一项营销活动如果实现了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就算是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但是从税收的角度讲,如果在销售数量和销售收入相同的条件下,没有实现税收的最少支付,这个营销活动就不能算是最佳的。

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一)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几项特殊情况做出规定:从事货物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的,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某电器商场为促销空调,推出为客户免费安装的服务。比如售出一台空调,售价为4000元,商场为消费者开具4000元的发票,同时聘请专业安装公司为客户安装空调,安装费为200元。这样,电器商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4000÷(1+17)×17%=581.2元,安装公司应纳营业税是:200×3%=6(元)

在本例中,实际上电器商场多缴了税,因为虽然空调售价为4000元,但是又支付给安装公司200元,实际所得为3800元,应该按照3800元纳税。

如果这个营销过程改成商场开具3800元的发票、安装公司开具200元的发票给消费者,那么电器商场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为:3800÷(1+17%)×17%=552.14(元),与原来相比省下29元,假如每年空调的销售量是10万台,那么一年就能节省290万元的增值税。

(二)兼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案例分析]北京富华建材商城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劳务。商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8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为客户装修。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200万元,商城以220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为了比较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这里设计一个简单的模型:

所以,北京富华建材商城应当设法使建材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缴纳增值税。

二、营销模式的改变

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会采取各种各样的促销手段。促销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也会不同,由此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长远发展规划、资金实力等经营条件,遵循成本效益原则量入而出,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设计最佳纳税方案,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些电信公司推出累计话费达到一定额度则免费赠送3G手机的营销活动。消费者在向一电信公司交纳了两年共4800元的电话费后,免费获得了一部3G手机。这种促销方式是否是最佳的呢?

从税收的角度来分析:(1)该公司收取的4800元的电话费要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税额是144元。(2)该公司赠送给客户的手机按照税法应视同销售,也要交纳3%的营业税,假设市场上同种类型手机的销售价格是2000元,那么该电信公司还应负担60元的营业税(按照税法的规定,电信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电信服务的,缴纳营业税)。所以该营销方案的纳税总额为:144+60=204(元)。

如果把税收筹划融合在这个营销过程中,改变原来的赠送营销模式为捆绑营销模式,即买手机加两年的电话费共需花费4800元(实际营销模式类似为买手机送话费)。这种营销方式与前一种比较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因为消费者的支出是相同的,收益也是相同的。对企业的收入来讲也没什么大的变化,因为企业的成本是一样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但是企业税负却差别很大,在这种营销方式下,企业需交纳的税收就变成了按照4800元一次性交纳3%的营业税144元,原来的60元税款就可节省下来。如果企业一年的手机销售数量是10万部,那么一年就可省下600万元。这样大笔的收益不需要企业花费大量的操作,只需将营销活动与税收筹划有机地结合起来,或者说将税收筹划融合在营销过程之中。

实际上,还可以改变营销模式,进一步创新,即通过买手机送通话时间的营销模式来操作。由于通话时间是一种电信部门的技术服务量,有着较大的弹性,与商品有着极大的区别,赠送的通话时间不易观察到,这其中就有着更为广阔的筹划空间。

三、促销手段的税收筹划

企业促销的手段可谓多种多样,但大体上可分为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以旧换新、还本销售、以货易货和赠品销售等几种。虽然这些方式都能达到促销的目的,但是税法对它们的处理却不相同。

(一)折扣销售

对于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体现,那么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额;如果二者不在一张发票上,那么就不能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除。

[案例分析]华美盛服装有限公司是生产内衣的专业企业,其产品主要销往日、韩以及东南亚国家,考虑到外销的产品利润水平较低,近年来着力开拓国内市场。

扩大内销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各地的代理商进行,并对代理商实行业务激励,具体方法是将代理商的销售业绩与商业折扣结合起来。从本年起,公司规定:在以月度结算的条件下,月销售内衣10000件(不含10000件)以下的,月度折扣为2元/件;月销售10000~20000件的月度折扣为3元/件。年销售内衣在150000件以下的,年终折扣为2.5元/件;年销售内衣在150000~250000件的,年终折扣为3元/件等。

该方法在经营实践中收到较好的效果,很快打开国内市场,当年内销实现4亿元。到年底与代理商进行结算时,支付商业折扣2000万元(可以产品的形式或货币的形式),但税负很高,因为给商业折扣,如果不能在同一发票上体现,增值税、所得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的征收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加重。怎样才能兼顾二者的关系?对于这种销售行为,该如何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呢?

华美盛公司邀请税务顾问为其设计税收筹划方案,税务专家设计了如下三种方案:

方案一:预估折扣率

根据代理商以前几个月或者以往年度的销售情况平均计算确定一个适当的折扣率。当该代理商于本期来公司提货时,会计人员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就可以按平均数10000件的折扣率计算折扣,然后在一定的期间内再进行结算。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反映代理商的折扣情况,及时结算商业折扣。缺点是对业务不稳定、销售波动比较大的客户的折扣情况比较难以把握。

方案二:以递延方式反映折扣

将月度折扣推迟至下一个月来反映,年度折扣返还推迟到下一个年度来兑现。假如某代理商当年1月销售12000件,其享受的折扣额为2元/件,那么该客户1月应享受的月度折扣为24000元,待该客户2月份来开票时,便将其上月应享受的月度折扣24000元在票面予以反映,客户按减除折扣后的净额付款。如果客户上月应结折扣大于当月开票金额,则可分几次在票面上予以体现。年度折扣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市场网络的管理,如无非常特殊情况,一般推迟到次年的3月份进行结算,其处理方法与月度折扣一样,在其次年3月开票时在票面上反映出来即可。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操作非常简便。如果月份间和年度间销量和折扣标准差异较大,不能较为真实地反映当月和本年度实际的经营成果,而且12月和年终折扣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障碍。这种方法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稳定,月份和年度间销量的折扣标准变化不大的企业。

方案三:采取当期结算和递延结算相结合的方法

当期结算和递延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即在日常开票时企业可设定一个当期结算折扣的最低标准,比如2元/件,所有的客户都按照这一标准来结算,并在发票上予以体现,客户按减除折扣后的净额付款,月末计算出当月的应结给客户的折扣总额,减去在票面上已经反映了的折扣额即为尚应结付的折扣额,将该差额在下月的票面上予以反映,年度折扣仍然放在下一个年度去。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缓解了客户的资金压力,操作也相对较为简便。缺点是:因部分月度折扣放在下一个月,年度折扣放在下一个年度去了,如果销量起伏太大,便不能真实地反映月度和年度的经营成果。这种方法适用于客户资金有一定压力或有特殊要求的企业。

方案四:月度折扣与付款条件法

将月度折扣与付款条件结合起来,企业主动压低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折扣额后的金额,相当于给予代理商一定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代理商超过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加收滞纳金(比如25天为合同付款期,超过25天付款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等于折扣额)。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25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返还代理商的折扣就顺利实现了。如果代理商没有在合同期限(25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代理商收取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总额计算销项增值税,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二)销售折扣

对于销售折扣,税法规定无论财务怎样处理,都不能将销售折扣从销售额中扣除。

[案例分析]例如甲企业为玩具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乙方从甲处购买一批货物并提前5天付款,按甲企业销售规定给乙方货款(含税)117000元2%的销售折扣。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乙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00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4660

财务费用 2340

贷:应收账款——乙 117000

假若甲企业采取2%的折扣销售方式,折扣额开在同一发票上,甲的会计处理为:

发货并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46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6660

两种方式都收到款项为114660元,但缴纳增值税相差340元(17000-16660)。所以,同是促销手段,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由此产生的税负就不同。

(三)销售折让

对于销售折让,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因此,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选择折扣或者折让销售方式的税负最低,因为折扣或者折让部分允许作为税基扣除额。

[案例分析]某大型商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案:一是商品七折销售;二是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成本为36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的现金。假定该商场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额为20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120元,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的商品,对于该商场选择哪种方式最为有利呢?

方案一:商品七折销售,价值200元的商品售价140元

应纳增值税为:140÷(1+17%)×17%-120÷(1+17%)×17%=2.9(元)

税后现金流入=140-120-2.9=17.1(元)

方案二:购物满200元赠送价值60元的商品

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1+17%)×17%=11.6(元)

赠送60元的商品视同销售,应纳增值税为:60÷(1+17%)×17%-36÷(1+17%)×17%=3.5(元)

合计缴纳增值税:11.6+3.5=15.1(元)

税后现金流入=200-120-36-15.1=28.9(元)

方案三: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的现金

销售200元的商品,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1+17%)×17%=11.6(元)

税后现金流入=200-120-60-11.6=8.4(元)

从纳税角度分析,方案一最优,企业缴纳增值税最少。从税后现金流入的比较来看,方案二最优。那么到底哪个方案好呢?

分析:方案三虽然购物满200元,返还60元,看似打七折,其实不然,因为计税收入为200元,而不是方案一的计税收入为打折后的140元。

为什么方案二最优呢?原因在于方案二非常类似于捆绑销售,相对于方案一而言,多销售了商品。

思考:如果赠送的商品成本很高呢,在上例中,如果成本超过60元,那么方案二就不一定是最优的了。

四、商业捐赠的税收筹划

对于商业捐赠,税法规定对赠送的商品视同销售,一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惠丰服装商场以销售国内外名牌服装为主,为了在五一节期间促销,推出了自己的营销政策:凡购买一套某品牌西服便赠送该品牌领带一条,两种产品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分别是1170元和175.5元(均为含税价格)。该商场的具体操作方法为:对客户出具的发票是填写西服一套,价格为1170元,同时领出领带一条,客户付款1170元,在账务处理上其销售收入为1000元(即1170/(1+17%)),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元。对于赠送的领带则按实际进货成本予以结转,进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随西服赠送的领带价值175.5元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5.5元。此项销售活动每人次最终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95.5元。同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场而言,搞赠送本身旨在吸引顾客,提高市场占有率,其结果呢?却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了企业的现金流出,降低了企业的效益。根据涉税情况,税务专家为该商场设计了两种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

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领带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1170元,并将西服和领带一起销售。这样,就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方案二:将赠送货物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将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1170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175.5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175.5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117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1170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70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额25.5元。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五、捆绑销售方式

(一)“买一赠一”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商业捐赠行为,在增值税处理上赠送的商品不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买一赠一”属于一种促销行为,属于捆绑销售的一种形式,所以,很多企业善于运用“买一赠一”销售方式,既能促进销售,又能合理控制税负。

(二)“加量不加价”

加量不加价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方式,其操作要点是:在销售商品时,增加每一包装中的商品数量,而销售总价不提高,相当于商品打折销售,但可以起到打折销售不能实现的促销效果。同时,还可以加快存货周转速度,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还能增加税前扣除额,降低所得税负担。“加量不加价”促销模式,实际上是通过捆绑销售方式规避了商业赠送行为,从而减轻了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南方洗衣粉厂在进行洗衣粉促销时,推出的促销方式是“加量不加价”。从税收筹划角度看,这是一种很好的促销方式,其实质是打折销售,或者也可以看成是商业捐赠的变形。如果南方洗衣粉厂在促销时采取“买500克的洗衣粉送100克”,那企业就要为这免费赠送出的100克洗衣粉缴纳增值税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采取“加量不加价”的促销模式,相当于600克洗衣粉卖500克的价钱,数量增加,价格不变,南方洗衣粉厂只需按照销售价格缴纳税金就可以了。

六、成套产品销售方式

当产品成套销售时,要特别注意套装产品所适用的税率是否一致。如果成套产品中有应税产品,有免税产品,有税率高的产品,有税率低的产品,最好的办法是把产品分开销售,独立核算独立计税,否则,税务机关征税时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套装产品的销售要规避税率从高征税的陷阱。

[案例分析]信义公司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9月份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均为1斤装(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忽略不计,则问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信义公司来说,存在两种经营方式,与此相对应,也存在两种方案进行会计核算。

方案一: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

根据“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则应按最高税率征税”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计税,而且还要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100×700×20%+700×1×2×0.5=14700(元)

方案二:采取“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

即先将上述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在此销售环节粮食白酒和药酒分别开具发票,在账务处理环节对不同的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然后再由零售商包装成套装消费品后对外销售。在这种情况下,药酒仅只需要按10%的比例税率从价计税,而且不必按0.5元/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这样,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30×700×20%+70×700×10%+700×1×0.5=945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4700-9450=5250(元)

七、代理销售方式

代理销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二是视同买断,即委托方不采用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委托代销商品,而是通过制定较低的协议价格鼓励受托方。而受托方再对外销售的价格由受托方自行决定,与委托方无关。如果委托方为了统一市场价格,执意要受托方按一定的价格销售,那么双方可以调整协议价格以达到共同满意的结果。这种情况受托方无须缴纳营业税,但委托方、受托方之间的流通环节应视为正常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两种代销方式对委托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可以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案例分析]利群商贸公司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为中华制衣公司代销品牌服装,销售单价为1000元/件,每销售1件收取手续费200元。6月利群公司共销售服装100件,收取手续费20000元。则双方的涉税处理如下:

利群公司应缴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利群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00×(7%+3%)=100(元)

利群公司应纳增值税由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实际负担增值税额为零。

假定中华公司的进项税额为7 000元,则中华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负=1000×100×17%-7000=10000(元)

中华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10000×(7%+3%)=1000(元)

两个公司承担的流转税之和=100 0+100+10000+1000=12100(元)

如果利群公司按视同买断方式为中华公司代销品牌服装,中华公司按800元/件售给利群公司,利群公司再按1000元/件对外销售。6月利群公司共销售服装100件。则双方的涉税处理如下:

利群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1000×17%-100×800×17%=3400(元)

利群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3400×(7%+3%)=340(元)

假定中华公司的进项税额仍为7000元,则:

中华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负=100×800×17%-7000=6600(元)

中华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6600×(7%+3%)=660(元)

中华公司承担的总税负=6600+660=7260(元)

中华公司的税后收益=100×800-(6600+660)=72740(元)

两个公司承担的流转税之和=3400+340+6600+660=11000(元)

比较上述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下,利群公司节省了营业税1000元,但多缴纳了增值税3400元,取得的收益减少了2640(3400+340-1000-100)元;中华公司少缴纳增值税3400元,但多取得收益3740元。委托双方流转税的总体税负水平,视同买断方式比收取手续费方式少纳1100元。

因此,在代理销售业务中,委托双方应争取采取视同买断方式。而采用这种方式代销时,受托方需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委托方则可少缴纳等额的增值税,因此,受托方可以要求委托方在协议价格上做出一定的让步,以使受托方多缴纳的增值税额在协议价格制定时就得到补偿,最终使委托双方的具体税负水平趋于合理。现假定在协议价格为w时,受托方多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能够通过议价让步而得到补偿,则下列方程式成立:

(100×1000×17%-100×w×17%)×(1+7%+3%)=100×(800-w)

解得:w=754(元)

即中华公司应按754元/件的协议价格销售给利群公司,利群公司再按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样利群公司销售100件服装取得的收益为100×(1000-754)×(1-17%)-100×(1000-754)×(1-17%)×(7%+3%)=18376(元),比收取手续费方式增加收益1624(20000-18376)元。

对于中华公司,其所负担的税额计算如下:

中华公司承担的增值税税负=100×754×17%-7000=5818(元)

中华公司应缴纳城建税及附加=5818×(7%+3%)=581.8(元)

中华公司承担的总税负=5818+581.8=6399.8(元),其负担的税负总额降低了860.2(7260-6399.8)元。

八、销售结算方式

与采购时的付款方式相对应,在销售时企业也可通过收款方式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从本质上看,委托代销、分期收款销售与直接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并无太大区别,它们最终都表现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货款的收取,只是结算的方式不同而已。但从税收角度来看,不同的结算方式,将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时间也不同。由于税金缴纳均为现金形式,企业如果能够在取得现金后进行税金支出显然是最好的选择,这也可以减少财务风险。

[案例分析]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业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发出货物,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购销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为6月20日。则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缴纳税款。在6月20日才确认收入缴纳税金。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5月28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100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4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5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10000元。美华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8000盒,不含税价款为800000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5月份发生的销售费用10000元,可以在计算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月20日,美华公司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

根据上述筹划案例,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但又需要承担银行利息,加上尚未收到的货款还存在坏账风险,所以,财务风险大大增加。此时宜选择分期收款或赊销结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销售方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购买方的付款压力。

(3)自营销售与委托代销相比,委托代销可以减少销售费用总额,还可以推迟收入实现时间。但同时可能使纳税人对受托方产生依赖性,一旦受托方出现问题,可能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很大危害。

九、销售返利的税收筹划

企业为了促销,往往对销售其产品超过一定额度的代理商或商业企业以实物等形式返还利润,这种销售返利已经成为一种日趋活跃的促销手段。根据国税发[1997]167号文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如何进行销售返利的税收筹划呢?对于这一问题,可以设计如下多种筹划方案:

方案一:销售返利递延滚动到下一期间

把本期该返利的部分递延到下一期间,以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形式体现出来,这样可以合理抵减销售收入。这一办法适用于业务量大且交易稳定的代理商或商家。

方案二:销售返利以不同产品包装的方法处理

销售返利无法返还或不易直接返还时,可采用不同的产品包装,以加量不加价的方法解决。这也适用于交易稳定的代理商或商家。譬如,西部地区有一家制药厂,他们对批发商和零售商采取不同的药品包装,对于批发商销售政策优惠,给予较多的返利,而对于零售商销售优惠就相对少一些。改制药厂就采用不同的包装形式,对于批发商的产品采用加量不加价的方法给予较多的优惠,而返利部分就已经蕴含在产品包装里了。

方案三:销售返利通过债务重组的形式解决

由于生产企业与代理商之间存在着较多的代理关系,双方也就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销售返利完全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形式解决。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必须是在债务人面临财务困难,债权人对债务人有让步的情况下的一种债权债务重组行为。当债务人(代理商或商家)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权人(生产企业)债务,销售返利部分就顺利实现了。

当然,现在还有许多企业通过固定资产、存货、福利品等实物形式实现销售返利,还有一些企业通过代为支付费用等形式返利,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是违法的,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应予以注意。

十、预估折扣率的筹划

山泉矿泉水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商,该公司为了鼓励代理商,给予优惠折扣政策如下:年销售矿泉水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0.2元的折扣;年销售矿泉水在100万~500万瓶的,每瓶享受0.22元的折扣;年销售矿泉水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0.25元的折扣。但是,在代理期间,由于山泉矿泉水公司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到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矿泉水,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

通常的做法是等到年底结算或第二年的年初,一次性地结算应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单独开具红字发票,但这种折扣在计税时不允许冲减销售收入,山泉矿泉水公司每年多纳了部分税款。那么,有没有办法减少这样的损失呢?

对于这一问题,可以通过采取预估折扣率的办法解决,具体操作方案如下:每年年初,山泉矿泉水公司按最低折扣率或根据上年每家经销代理商的实际销量初步确定一个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来确定销售收入,即在代理期间每一份销售发票上都预扣一个折扣率和折扣额,这样企业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将折扣额扣除后的收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而抵减税收支出。等到年底结算或次年年初每家代理商的销售数量和销售折扣率确定后,只要稍作一些调整即可。

调整部分的折扣额虽不能再冲减销售收入,但绝大部分的销售折扣已经在平时的销售中直接冲减了销售收入。当然,也可以将预估折扣率测算得更准确些,以减少结算时的折扣调整额。如果担心有的代理商会发生比上年销量锐减而提前多享受折扣的情况,也可以采取另外预收一定押金来预防代理商的“道德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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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活动的税务筹划_税收筹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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