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空间的思想安全治理策略_政治社会化论文

论网络虚拟空间的思想安全治理策略_政治社会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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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条件下,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已经事实上延伸到了网络虚拟空间,由此造成的结果就是国家意识形态安全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的问题,而是全世界所有国家都面临的共同问题。因为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经事实上创造了自身存在的虚拟化空间。人类网络空间的虚拟化存在与物理空间的物质化存在有着本质的联系与区别。从哲学层面来看,人类的虚拟化存在实质上是人类存在方式发生的革命性的变革,是人们结成社会关系方式的一次革命,是人类认识客观对象的一次飞跃。从现代传播学角度来看,人类的虚拟化存在实质上是“人类以电脑、手机以及一切可以迅捷传送信息的通信工具作为信息载体,以各种各样信息(包括文字、声音、图像、视频等)为主要内容,以信息接收和传送为主要特征的传播革命”①。而从人类生活领域的拓展来看,虚拟化存在事实上延展了人类主体物理空间的生活领域②。因而,人类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发现了一个深不可测的观念世界和意识世界”③。在网络虚拟空间,这种“深不可测的观念世界和意识世界”,对人类政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尤其是对主权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那么,在网络虚拟空间,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发展趋势是什么呢?这一发展趋势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进一步而言,面对当前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而不断冲击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现实状况,主权国家又应该通过什么策略来进行协同治理呢?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以及对当前网络虚拟空间治理现状的关切,本文选取这一主题加以研究,希望能够把这一问题讲清楚并提出一些创新性的协同治理策略。

       一、网络虚拟空间:人类虚拟化生存和网络虚拟社群的形成

       由于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拓展了物理化生存空间而进入虚拟化生存空间。在这里,人们普遍生活在虚幻的世界中,人们似乎“关怀一切、同情一切、参与一切”,而在心灵最深处似乎又难以摆脱“漠视一切、憎恨一切、反对一切”的真实想法,因而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人成为内心狂躁孤傲与外表谦和平凡的矛盾体:他们依靠网络虚拟平台所进行的情感沟通、思想交流、精神交往在亦真亦幻、色彩斑斓的完美的拟象中进行,虽喜忧参半、善恶杂陈、真假混乱,但这却恰恰激起了人们的好奇心和窥私癖——几乎每个人都带着伪善和正义的面罩、举着“道德圣人”的大旗,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精灵般地翱翔,虽常常心有不甘,但乐此不疲,欲罢不能。

       然而,人类的虚拟化存在离不开物理空间的物质化存在。也就是说,不管网络虚拟空间中拟象多完美,只要“在人类不能超越自身衣、食、住、行等现实物质需要的制约条件下,任何人都必须回归物理空间去寻求真实的物质的社会生活。这是必需的。”因此,人的主体性在网络虚拟空间和现实物理空间既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又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因而人类的虚拟化存在“是一个虚拟的真实存在,它使得现实空间中社会生活的全部映射或者辐射到虚拟空间成为可能”,其结果是“真实空间中的善、恶、美、丑、奸、诈、欺、哄、骗等现象一定会被复制到虚拟空间中,毕竟不管是在真实空间还是在虚拟空间,人性的善和恶必然一样地会表露无遗,只是虚拟空间中的表现方式与真实空间中的表现方式与表现样态有所不同而已”④。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在网络虚拟空间,这样的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交往方式促使网络空间中虚拟社群的形成。网络虚拟社群的概念来源于社群的概念。社群,又称社会群体,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共同认同和团结感的人所组成的人的集合,群体内的成员相互作用和影响,共享着特定的目标和期望”⑤。因而,在通常意义上,社群是指关系比较松散、规模较小、紧密联系的群体,而非大型的结构化的组织。而所谓网络虚拟社群,美国学者霍华德·瑞恩高德(Howard Rheingold)在1993年出版的著作《虚拟社区:电子疆域的家园》中,将其定义为“一群主要借由计算机网络彼此沟通的人们,他们彼此有某种程度的认识、分享某种程度的知识和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如同对待朋友般彼此关怀,从而所形成的团体”。国内学者代表性观点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由电子空间、话题、帖子和角色四个要素构成的群体称为网络群体⑥。笔者认为,所谓网络虚拟社群,是指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由网络参与主体自发形成的关系松散而却联系紧密的非结构化的组织群体。

       网络虚拟社群具有自发形成、间接互动的特点,他们依靠网络和信息平台形成稳定的、扁平化的、民主化的和去中心化的异质性的网络社群。网络虚拟社群形成的自发性特征,是建立在网络的纯技术规则基础之上的由网络参与主体自觉参与并彼此互动而形成的“自发秩序”所决定的。众所周知,网络虚拟社群的形成并非来自于某种强制力,而是网络参与主体自觉地以自身的行动进行互动、构建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自我整合。这种模式与哈耶克所讲的“自发秩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系统内部自组织产生的秩序,是人的行为的产物,而不是人有意识设计的产物。当然,这种自发形成的秩序也并非完全来自于人的行为,在人的行为之前,应当有一个人为制定的规则,在这个规则基础之上才有了人的行为,并在不断的互动之中形成了网络虚拟社群的自发秩序。在网络虚拟社群的形成过程中,人为制定的规则是互联网设计之初设计人员制定的信息交换方式,是一种纯技术的规则。从间接互动方式角度来说,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网络虚拟社群的成员交流中介主要是电脑和网络间接互动——这是网络虚拟社群成员互动的唯一沟通方式,曼纽尔·卡斯特将其称为“电脑中介之沟通”(Computer Media Communication,简称为CMC)。网络虚拟社群的交往和互动主要依靠新的交往纽带,即网络和信息纽带,它打破了传统的血缘、业缘和地缘空间的限制,使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背景、不同民族语言的人在网络空间可以自由平等地交往,而这种来源于网络空间的际遇缘分被称为网缘。不同的人们依托网缘关系进行交往互动,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情感、思想和观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在现实社会中陌生的成员可以建立起网缘化的交往纽带,而现实中熟悉的人也可以在现实交往纽带基础之上加上一层网缘化的交往纽带,而由这种网络化的交往纽带所结成的网络虚拟社群具有“圈子化”共同体的特征。这样,网络虚拟社群便具备了虚拟化和现实化的双重交往纽带,其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主要依托文字和语言,其所生产和传播的内容主要是网络舆论和信息,而这些舆论和信息却是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涵盖着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哲学、民生等方面的现实问题,并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涉着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问题,而其言论也就必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

       二、网络虚拟空间的去意识形态化趋势

       网络虚拟社群的结构本源上是以网络信号连接不同个人电脑(PC)的网状拓扑结构(Topology Network)⑦为基础形成的扁平化结构,在不同的网络节点上,网络信息发布者都可以发布信息,其信息传播是点对点的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传播,因而其信息的传播已经从单一中心变为了多中心,而多中心其实也就是没有中心,每个节点都可以说是中心,也都可以说不是中心,所以其传播模式可以称为去中心的模式。在政治社会学的意义上,这种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和去中心化的信息传播方式,使网络虚拟社群参与主体实现了权利均衡,所以网络虚拟社群的民主也就在客观上得到虚拟实现,网络参与主体在虚拟空间中已经抹平了阶层、职业、身份、地位、地域等的差别和限制,只要根据自身的爱好、专长和兴趣等就可以加入特定的网络虚拟社群,因而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主体具有十分明显的异质性特点。因为这些网络虚拟社群的活动空间具有高度开放性、自治性和流动性,加之网络参与主体的虚拟性以及不在场性,这就使网络虚拟社群无可避免地呈现出成员身份的非现实性、人际关系的“似真性”、交流互动的平等性等特殊形态,他们依托文字和语言,生产和传播各种舆论和信息。虽然这些网络舆论和信息的存在是隐性的和非物质化的,但是这些来源于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现实问题的舆论和信息,必然直接或者间接地关涉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问题,并进而影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起到解构和重构的作用,笔者将这一解构与重构双向作用的趋势称为去意识形态化趋势。那么,如何理解去意识形态化趋势呢?

       对于去意识形态化这一概念的理解,应当首先理解意识形态的概念。事实上,当前我们国家所用的意识形态含义主要是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阐释,即“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⑧据此,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基于自身利益对现存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认知体系,由一定的政治、法律、哲学、道德、艺术、宗教等社会学说及观点所构成,反映了一定阶级或集团的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并为其服务,成为其政治纲领、行为准则、价值取向、社会思想的理论依据。”⑨根据这一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去意识形态”的含义。

       笔者认为,去意识形态概念中“去”的含义应该具有现代性中“解构”和“重构”的双重含义。“解构”一词来源于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中提出的“destruction”一词,原意为“分解”、“消解”、“揭示”,等等。海德格尔在使用这个词的时候是表示把结构加以分解或拆开,从而把意义发掘出来,使之得到显现,因而“解构”在形式上是将被解构之事物在结构上加以分解,而分解其结构只是手段,目的在于发掘其含义,使被解构之事物的本质面目得以呈现。换言之,解构是手段,了解本质是目的。德里达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概念,并补充了“消除”、“抹去”、“反积淀”、“分裂”、“问题化”等含义,因而在德里达这里,“解构”已经远远超越了海德格尔“destruction”的含义,演变成了“deconstruction”⑩,因而德里达的“解构”概念具备了“摧毁”和“消解”的含义,同时也具备了重构的隐藏含义,它是在重构基础上的解构,在解构基础上的再重构和再解构,因而是一个解构与重构同时进行的双向运动过程。本文正是在德里达的这一隐藏含义上来论述“去”的含义并进而论述去意识形态化趋势的内涵。因为对于意识形态而言,由于意识形态范畴太过庞大,所以也应当首先对意识形态各个组成部分进行恰当的分解,然后抓住其本质,最终才能理解去意识形态的全貌;而从德里达的解释来看,因为“解构”的“解”含有“消解”的意思,所以去意识形态这一概念的应有之义就是消解主流意识形态。然而,从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来看,任何一个社会都具有其特定的主流意识形态,它是该社会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阶层意识和思想的反映,而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阶层同样具备自己的意识形态,不过,由于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阶层对于不代表其利益的主流意识形态往往不是完全认同的,所以被统治阶级或阶层便会对主流意识形态进行抨击,消解主流意识形态。其实,任何消解的过程,也必然同时伴随着重构的过程,这就是德里达“解构”含义超越海德格尔的地方。从这一意义来看,虽然绝大多数的被统治阶级或阶层在理解意识形态和消解意识形态的时候并没有有意识地思考过重构意识形态,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却无意识地重构了新的意识形态。所以,笔者认为,所谓去意识形态,就是指在对意识形态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把握其本质,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变化发展的需要,消解其不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变化发展的意识形态,同时建构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环境变化发展的意识形态,可以将这一解构和重构意识形态的过程变化,称为去意识形态化。

       当前,网络虚拟社群的影响力日渐增强,越来越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力量。在网络虚拟空间,现实世界中的某一个事件即可引发网络虚拟空间的一场大风暴,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主体通过间接互动方式交流沟通,形成对某一事件的不同观点和看法,而这些观点和看法既与国家主流媒体的观点有相同之处也有相悖之处——相悖的观点往往是常态。而日常传播的观点恰恰是意识形态在日常生活中的反映,而网络虚拟社群的观点恰恰反映了日常的普通大众的意识形态,其与主流媒体观点冲突的背后是网络虚拟社群不系统的意识形态与国家主流媒体系统的意识形态的冲突,其本质是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侵蚀。

       三、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侵蚀作用

       在网络虚拟空间,网络虚拟社群是网络空间最主要也是最庞大的参与主体之一,其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尤其“意见领袖”引领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尤为重要,他们可以在各大论坛、微博、QQ群等媒介上召集成员,对社会现实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和交流,并形成各具特色的相对独立的“圈子化”的意识形态,而这种“圈子化”意识形态虽然不成系统,也成不了主流,但是它的作用和影响确实是巨大的。当然,这种“圈子化”意识形态的作用和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其消极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有着严重的侵蚀作用。本部分内容重点考察这一方面的侵蚀作用和影响。

       各具特色的相对独立的“圈子化”意识形态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侵蚀作用,一般来自于普通的网络虚拟社群,即非官方的自发形成的网络虚拟社群,这些虚拟社群组成成员的身份大都具有匿名性(也有很多熟人圈子的虚拟社群,例如现在风行的微信,加入微信圈子的一般都是熟悉的人),这必然导致这类网络虚拟社群具有很强的批判性和非理性特征,而这些“批判性和非理性”的言论有许多恰恰是空穴来风、毫无根据的,有的甚至是居心不良的人的谎言,他们除了发泄不满的、抱怨的、甚至是愤怒的情绪以外提不出任何具有建设性的意见或者建议,而参与者的这些情绪,恰恰就可能被国际国内的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甚至是叛国分子利用,有组织地挑拨或者发动不利于甚至是诋毁主流意识形态的言论来消解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以达到从民心上和舆论上侵蚀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目的,为自己的别有用心的意图奠定民意基础。一般来说,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被侵蚀的范围和领域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网络虚拟杜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符号系统的侵蚀

       符号不是工具,而是一种意识形态,“符号的存在不是别的,就是这一交际的物质化。”(11)任何一种思想都是要通过符号来传播的,意识形态更是如此,意识形态必须依托于特定的符号才能对受众产生影响,符号可以是文字、图像、动作或者是其他方式。“人的本性是以大写字母写在国家的本性之上的”(12)。符号不仅表达存在意义上的“人之为人”的意识形态,也表达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亦即国家作为统治工具而存在的意识形态。国家通过在长期的意识形态宣传和在对受众进行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特定的意识形态符号系统。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符号系统是长期形成的,因而该符号系统具有连贯性、一致性和规范性的特征,不能随意篡改或者破坏。

       然而,自网络传播勃兴以来,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主体在网络虚拟空间沟通交流过程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套特有的符号系统,即“网络语言”。网络语言是在网络虚拟参与主体的沟通交流过程中形成的,是建立在直观、便捷与实用基础上的语言创新和创造,具有实用性、戏谑性、批判性等特点。网络语言符号显然是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符号系统不相一致的,加之网络语言娱乐化、游戏化、直观化、嘲笑化等特征,便更容易被广大受众所接受,而这一现实状况恰恰挤压并限制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所用的呆板的、令人生厌的、公式化的、圣人说教般的灌输性语言符号系统的传播,人们往往对此表现出不愿听、不想听、不屑听的抵抗心理。相反,网络语言符号系统因为其更能贴近实际,贴近大众,再加上其网络传输的便捷性、游戏性、娱乐性、直观性和实时性等特征,其结果是网络语言符号会不断侵蚀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符号系统。

       2.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政治社会化能力的侵蚀

       政治社会化是一个自然人接受和理解政治生活、政治制度、政治仪式、政治惯例等的主要手段。一个国家的统治者运用政治社会化手段能力的大小,决定了这个国家统治的意识形态在公民中的政治认同度以及政治合法性的贯彻程度。政治社会化是一个终生学习的过程,其主要载体有家庭、学校和媒体、政治符号和仪式等。由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在语言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政治社会化、法律社会化中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任何时期任何阶级的国家都不得不重视政治社会化能力的建设。

       在网络普及之前,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可以通过媒体、学校等方式对政治社会化的过程施加强有力的影响,民众在政治社会化过程中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然而自网络媒体诞生以来,尤其是网络虚拟社群的出现,网络便成了影响整个国家社会公众政治社会化的重要推动力量。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主体同时也是被政治社会化的公民,他们依托网络获取信息,在网络虚拟空间交流互动。如果他们在网络空间能得到的信息与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方面所得到的信息不同,那么网络虚拟社群便抢占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政治社会化的教化领地,就会不断削弱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政治社会化的建设能力,从而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化能力构成侵蚀。

       3.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权威的侵蚀

       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因其具有垄断性和统治性而具有权威性。在传统媒介的时代,由于话语权被国家掌握,官方媒体把国家政权的声音传递到国家的各个角落,民众缺乏反馈信息的渠道,而且民众之间由于受到信息沟通工具的限制也较少相互沟通,所以由于受到信息传播和交流技术的限制以及国家政权的专政力量,几乎没有其他的思想或者思潮产生,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无人可以撼动。因此,只要生活在特定国家的民众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不怀疑而接受,或者是产生怀疑并不反抗,那么这两种状态都可以说明特定国家的民众承认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

       然而,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解构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并对其构成了严重的挑战,主要表现在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主体不认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正如上文所言,权威的接受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权威接受的客体不质疑权威主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只是被动接受;二是权威接受的客体对权威主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虽然表示怀疑,但是依然按照权威主体的要求去做。如果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主体通过质疑或者对实践经验的总结,表现出对权威主体的合法性、合理性与权威性等不认同或者不接受,那么他们就会拒绝接受权威主体的命令。另一方面,由于人天生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所以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主体就会不断地在网络空间创造新的思想和新的表达方式,并以此来争夺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从而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权威性构成侵蚀。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情况下网络虚拟社群并非只是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审查”,而是在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审视之后,对其中他们认为不合理的成分进行批判,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思路。这种情况,不能一棍子打死,应该认真审视和分析相关人这样做的立足点、出发点以及最终意图。只要其立足点、出发点以及最终意图是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威的,那么就不应该受到指责和惩罚。如果相反,则理所当然地应该对其进行管束和制裁。

       4.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侵蚀

       对任何一个国家而言,谁掌握话语权谁就拥有了权力。在网络时代之前,或者在更早的没有电话、电报的时代,由于国家话语权传播具有垄断性、单向性、封闭性、地域性、阶层性等限制,国家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任何信息都由国家发布,普通民众处在信息传输链条的接收端,没有对信息进行回传的反馈机制,因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也自然而然地依靠这种绝对的话语权自上而下地灌输给不同民众,虽然这种信息传播的速度是十分缓慢的,甚至在信息尚未完成传递时信息就已经失效,但是这种机制保障了国家绝对的权威,保障了统治者的话语权,从而保障了统治者的权力。然而,网络的诞生改变了这种单向度的信息传播方式,使民众不再仅仅是信息的单纯接收者,而且也是信息的发布者,这使信息传播具备了双向互动性、多元性、开放性、跨时空性的特征。因此,在这样的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时空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或者个人要像以前一样封锁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提供了打破国家主导的绝对话语权的技术手段。网络参与者所发布的信息只要是真实可信的,即使它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所发布的信息不一致,也往往能引起民众的共鸣,而这恰恰是抢占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话语权,侵蚀了国家政治社会化的能力、篡夺了国家的话语权力。

       四、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保障作用

       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不只是具有消极影响,它同时也具有保障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积极影响,尤其是官方的主流的网络虚拟社群。这些网络虚拟社群带有一定的官方性质,一般而言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除此之外,也还有一些由知识分子组成的网络虚拟社群。由于知识分子看待问题比普通网民更加理性和深刻,所以一般能够从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角度去看待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当然,由普通网民建立的网络虚拟社群也不是任何时候对任何问题都持反对或者诋毁的态度,他们在一些议题上有时也是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支持者,例如涉及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议题,普通网民也是积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的,但即使是这样,也不能忽视他们的不良影响。下文重点论述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这一问题。

       客观来说,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体系具有弘扬的作用。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我国当前的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是我们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不断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条件下,我们要看到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开创了现代的强有力的传播工具,这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弘扬和传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执政党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宣传主阵地的各大主流媒体,如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等,是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传播技术传播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新兴媒体,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通过与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持续互动,这些媒体以一种能为普通网民接受的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意识形态,让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化。除此而外,知识分子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弘扬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网络虚拟社群,往往能够扮演“领头雁”的作用,也就是发挥“意见领袖”的作用,这对网络虚拟社群中普通参与者将会产生重要的潜移默化的影响。知识分子通过网络平台以通俗的方式对国家政策进行解读,使执政党和国家的政策意图能够为民所知,被人民所理解,受人民拥护和接受。这显然会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政党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增进政策的合法性,使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和科学精神在当代得到有效的弘扬。

       网络虚拟社群除了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体系具有弘扬作用之外,其对传统意识形态也具有弘扬作用。网络虚拟社群对传统意识形态中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弘扬具有重大作用。斯大林对民族下过一个广为人知的定义,即认为“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3)。民族和民族主义是现代国家的特有属性,民族主义造就了民族,而非民族造就了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现代性的政治共同体意识与行动”(14)。在近代中国,民族主义作为一种思潮对中华民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国列强的入侵使中国面对“千年未有之变局”,无数仁人志士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思想启蒙和救亡图存的民族运动。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的民族意识开始觉醒,中国人具备了强烈的民族主义情怀。如今,在网络化、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条件下,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已经成为一些争论的焦点。有些主张消除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影响,简单地认为全球化就是实现世界大同。这是一种肤浅的看法,需要克服。而事实上,无论是官方媒体、知识分子还是普通网民,在民族主义问题方面具有高度的共识,体现出一种“同仇敌忾,抵御外侮”的民族气节和爱国精神。例如,在近年来发生的中日钓鱼岛之争问题上,中国政府对日本政府所谓的钓鱼岛“国有化”进行了强烈的回应和抨击。这一做法,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热烈拥护和支持。中国的官方媒体在其官网以及论坛上也对日本的倒行逆施展开批判,知识分子阶层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分析了日本钓鱼岛主张的前因后果,引领了舆论的方向。

       此外,网络虚拟社群对传统意识形态中传统文化和道德的弘扬具有重大作用。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古老国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中华民族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明。自春秋战国以来,中国思想界进入了“百家争鸣”的时代,各种思想相互碰撞,成为中国历史上思想最为活跃的一个时期。汉代以后,中国的思想进入了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时期,经过千年的传承,中国思想形成了儒道释三家为主体的思想体系。中国传统思想虽然有糟粕的成分,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对维护当代中国的团结和统一有着重大意义。这是不能随意丢弃的,必须高度重视。这一点在网络虚拟空间表现得尤为突出,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网络虚拟社群中,每每出现违背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现象,就会遭到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激烈批判。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社群通过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所提供的传播工具和媒介的发展,传播了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体系和传统意识形态的精华,唱响了弘扬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主旋律,所有这些,都有利于保障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有利于广大民众吸收传统与现代精华,兼容并包中国与世界文明。这一点在当代中国很重要,不能随意丢弃,意识形态主管部门必须引起重视。

       五、网络虚拟空间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治理策略

       虽然说网络虚拟社群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侵蚀与网络虚拟社群的参与者在匿名性的掩护之下肆无忌惮地攻击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有关,但是客观地说,任何事物都有其不完善性,当然我国主流意识形态也不例外。因此,治理网络虚拟社群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侵蚀的策略,首先应该检视我们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自身存在的问题,这一点不容忽视。因为网络虚拟社群对主流意识形态的侵蚀,恰恰从反面说明了我国主流意识形态自身存在着“薄弱点”。所以,在政府协同治理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侵蚀这一问题上,首先就应当加强和完善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薄弱环节,努力使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更加符合中国的文化环境和公民的实际需求,避免“大炮打蚊子”式的盲目性和虚张声势,增强针对性,重视实效性,不断增强和完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与中国实际的黏合度。这是当前意识形态建设的关键点和重中之重。当前,国内改革进入关键期和攻坚期,这就需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更大的智慧来完善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建设,“讲好中国故事”,最大程度上凝聚共识,争取民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维护国家主权和意识形态安全。同时,我们还应该正确对待传统文化,处理好传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之间的关系,运用传统文化的精华来巩固和保障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安全,维护国家稳定,增强民族向心力和国家凝聚力,努力建设适合时代发展的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我们应本着这一总体的原则和思路,创新网络虚拟空间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协同治理的策略和路径。

       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网络虚拟空间意见领袖的作用,引领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导向。所谓“意见领袖”,是指大众传播中的信息和舆论并不是直接传输到一般受众,而是经过“意见领袖”适当加工、引导与传播(15)。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知识分子或是一些名人由于享有很高的威望而扮演着网络虚拟社群的“意见领袖”,他们的言论更容易被人关注并迅速传播;同时,他们也更容易调动起公众的情绪,影响公众的意见。如果能够发挥好网络虚拟社群意见领袖的作用,那么不仅可以引导网络舆论的正确方向,而且可以弘扬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进而将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引领到积极的轨道上来。相反,如果不能够发挥好网络虚拟社群意见领袖的作用,那么网络虚拟社群的意见领袖不仅会误导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而且可以通过编造谎言、制造谣言以及歪曲事实的做法挑唆网络虚拟社群参与者的不满和愤怒情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突发性的公共安全事件。这已经为许多网络突发事件所证实。在这方面,应该做好:第一,国家应当加强网络意见领袖的培养。网络虚拟社群中的意见领袖,往往在现实生活中也享有较高的地位,国家应当加强与这些人的沟通和交流,使他们能够在网络虚拟社群中崭露头角,积极理性地引导网络虚拟社群舆论。第二,应当加强与网络虚拟社群现有意见领袖的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诉求和真实想法,避免他们被不法分子利用去做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国家对于某些意见领袖应该加强沟通,使之理解国家政策,对其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进而引导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导向。第三,应当加强对网络虚拟社群意见领袖的监管,对于一些在现实中生活腐化、品质恶劣却在网络上扮演“道德完人甚至是道德圣人”的意见领袖应当予以坚决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例如网络大V薛蛮子在现实生活中奢侈腐化,经常聚众淫乱,但是却在微博上扮演着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以不妥当的语言对敏感社会事件说三道四,误导网络虚拟空间舆论。然而奇怪的是,这样一个现实与网络的“双面人”却有着大量的“粉丝”,对于这样的人物就应当戳穿其伪装,使其暴露在阳光之下。

       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媒介素养和个人自律教育。所谓“媒介素养”,它的内涵是指人们在面对各种信息时的选择、理解、质疑、评估、创造和生产以及思辨的反应能力。由此可以看到,人们面对信息时,可以做的不仅仅是对信息的选择和理解这种最简单的反应模式,而且可以对信息进行质疑、评估。只有通过对信息进行评判,才能决定信息的可接受程度,甚至在此基础上创造和生产信息,将接收到的信息转换成理性的信息输出。高素质的媒介素养非常重要。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各种信息鱼龙混杂,真伪难辨,真实的信息由于去写实性以及缺乏爆料的价值而被网民冷落,而虚假的信息由于其夸大其词以及充满着蛊惑力和引诱力而往往受到网民的热捧,并大肆传播,这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就会造成很大破坏。为此,应当做到:第一,努力培养民众对信息的质疑精神和辨析能力。质疑精神和辨析能力对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虚假信息泛滥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人们在信息社会所接受到的信息数量比传统媒介社会大为增加,而在数量大为增加的同时,也面临着虚假信息的挑战。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每一个参与者都是信息的发布者和接收者,但是由于参与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动机各异,所以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庞杂混乱,真伪难辨。如果能够增强网民对信息的质疑精神和辨析能力,就不会毫无选择不加鉴别地接受各种信息,反而会删除夸大其词和富有煽动性的不良信息,理性对待各种可疑的信息,做到不盲信,不跟风。第二,努力实现现实人格与虚拟人格的统一。现实社会中的人都是理性人,绝大多数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然而,一旦进入网络虚拟空间,有些网民就成为“双面人”——在现实的物理空间是一套做法,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又是另一副嘴脸,完全就是一个分裂的人格展示。现实人格和虚拟人格分裂的事实所反射出的是人性的善与恶在没有有效约束环境和空间中的肆意妄为。所以在网络虚拟空间中,要加强对一些经常发布和转发具有轰动效应以及不当言论者的监督和约束,迫使他们实现现实人格与虚拟人格的统一。也许,这是一个解决网络虚拟社群中现实人格与虚拟人格割裂的可行方案,但是由于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这却很难做到。第三,现阶段,必须在宪法框架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摒弃“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不当做法,采取疏导和劝说的方式,引导网络虚拟社群理性、客观和道德地对待舆论、传播舆论,正确合理地引领网络舆论,并进而解决现实人格与虚拟人格分裂的问题。

       综上,网络虚拟社群作为网络时代的新兴产物,对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网络虚拟社群的舆论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构成了侵蚀,对主流意识形态产生了消极的影响;而另一方面,网络虚拟社群又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具有保障的功能。因此,必须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自身建设方面、网络空间意见领袖以及网络虚拟社群参与主体等三个角度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协同治理,发挥网络虚拟社群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积极功能,消除其侵蚀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不良影响。

       注释:

       ①杨嵘均:《论虚拟公共领域对公民政治意识与政治心理的影响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形塑》,《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4期。

       ②这种交往方式,被人们称为虚拟交往方式。它通过压缩物理时空而增加“心理时空”的形式,改变着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并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社会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在虚拟空间中,人们彼此结成各种社会关系,形成特定的社会交往领域。一般而言,这种领域,被人们称为虚拟公共领域。

       ③张之沧:《当代科学方法论的特质》,《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④杨嵘均:《论虚拟公共领域对公民政治意识与政治心理的影响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形塑》,《政治学研究》2011年第4期。

       ⑤戴维·波普诺:《社会学》,李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3页。

       ⑥向淑英、何明升:《BBS互动的结构与过程》,《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5期。

       ⑦网状拓扑结构是指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的网络配置和相互间的连接结构,主要有星型结构、总线结构、树型结构、网状结构、蜂窝状结构、分布式结构等。

       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8页。

       ⑨张雷声:《论社会主义社会主流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4期。

       ⑩汤建龙:《德里达解构主义评析》,《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3年第5期。

       (11)《巴赫金全集》第2卷,白春仁、晓河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52页。

       (12)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第81页。

       (13)《斯大林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年,第294页。

       (14)王文奇:《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构建析论》,《史学集刊》2011年第3期。

       (15)赵宬斐:《多元舆论场中党的舆论引导能力研究》,《政治学研究》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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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空间的思想安全治理策略_政治社会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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