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产权交易的四个不平等_产权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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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卖≠流失”,因为公有产权交易不过是在公有产权的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和有价证券形态之间进行互换,其总量不会变;“不卖≠不流失”,作者以大量的事实说明了公有资产不卖并不等于公有资产就不流失,而恰恰相反,不流动的公有资产的流失是令人触目惊心的;“不流失≠不能卖”,等到公有资产已经出现流失时再卖为时已晚,而必须随时对公有资产所在企业的潜能作出正确估价,在公有资产可能出现流失时尽早卖掉公有资产;“卖公有资产≠出卖公有制”,只要对出售公有资产收回的资金确保其用于再投入,并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就能巩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而不会导致私有化。

多年来,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难题。公有产权交易的提出和实施,使我们看到了解决这一难题的曙光。现在的问题是,对公有产权交易,尤其是出售公有产权,非议颇多。对此,有必要予以澄清。

卖≠流失

对出售公有产权,至今仍有许多人感到难以接受,认为把公有资产卖掉了,实物没有了,就是流失了。这显然是一种误解。公有产权,即国家或集体所拥有的资产所有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产或产权有3种形态,即实物形态、货币形态和有价证券形态,公有资产或产权也是如此。三种形态的公有资产之和就是公有资产的总量,亦是公有产权的总量。所谓公有资产流失,通常是指公有产权总量减少,而公有产权交易,不过是在三种形态之间进行互换,一种形态的资产减少,同时也是另一种形态的资产等量增加,反之亦然,其总量不变,没有流失可言。若产权交易的双方都是公有投资主体,那么公有资产不仅整体总量不变,而且三种形态的各自总量也没有变化,更不存在流失问题。

有人提出,在公有资产转让中,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这不就是流失吗?不能这样认为。产权交易同任何商品交易一样,必须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即交易价格以双方都能接受为前提,若一方不能接受,则不能成交。资产评估价格只是一种提交市场的底价,是售者单方面的意愿,它只有被购者认可才能成为成交价格。产权交易大多采取竞价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相同的情况是罕见的。因为价格不仅要体现价值,而且受供求关系影响甚大,不确定因素很多,评估价格完全与市场需求状况相符是难以做到的。如果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被认为是售者亏了,那么成交价格高于评估价格便是购者亏了。然而购者出高价完全是自愿的,他不仅没有感到吃亏,而且认为有利可图,否则是不可思议的。在市场竞价交易中,公有资产高于评估价格出售,这本身并没有赚谁的便宜;同样的道理,低于评估价格出售也不是吃了什么亏,依然是等价交换,并非公有资产流失。

我们说出售不等于流失,不是说出售中不会流失。如出售公有资产后,对方不遵守付款协议,资金迟迟不到位,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对方采取欺骗手段,使公有资产受损失。这种现象在市场交易中是常见的,难以完全避免,不论是产权交易还是一般商品交易,都会发生。正确的态度只能是一方面依法索赔,一方面总结经验,接受教训,改进工作,而不能“因噎废食”,否定产权交易。

应警惕的是,某些公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在产权交易中损公肥私,造成人为的公有资产流失。如串通中介机构作出有损公有利益的不公正评估、验资或验证;搞幕后交易;把出售公有资产所得用于各种名目的个人或小集团消费等等。这些并不是因为有了产权交易才产生的,而是旧体制的固有弊端。克服这些弊端,应从健全公有资产管理体制着手,不应本末倒置,取消产权交易。就公有资产的出售来说,防止流失,主要应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评估关。要由法定评估机构在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进行科学评估。若发现因评估机构采取不公正手段或重大失误而造成公有资产流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二是把好出售关。凡是能够公开出售的,都应采取竞价拍卖的方法。协议出售,必须由法定的监督和公证机关予以监督并公证,严禁任何形式的私下交易。三是把好收回资金管理关。这一关是非常重要的。对售后资金,只有管好才能保值,只有用好才能增值。否则投向不合理,或被挪用、侵吞,流失便不可避免。为此,要尽快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管理和授权经营体制,解决公有资产尤其是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问题,制定公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公有资产经营行为,从体制上保证公有资产售后资金不被挪用、不被侵吞,而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入扩大再生产。

不卖≠不流失

我们说卖不等于流失,但却不能说只要卖就一定不流失,那么,是不是不卖,就可做到公有资产不流失或较少流失呢?完全不是。事实上,在以往公有资产不流动的情况下,流失不仅是大量存在的,而且许多流失是令人触目惊心的。

山东省一些县,自1992年着手对小型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动因之一就是公有资产流失严重。其主要表现:一是企业亏损面广量大。截止1992年,作为全国百强县之一的山东诸城市对市属150家独立核算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结果有103家亏损,亏损面68.7%,亏损总额1.47亿元,相当于该市一年半的财政收入。二是不少企业早已资不抵债。山东泗水县92家县乡工商企业,帐面总资产4.17亿元,负债4.7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13.4%。山东其他地方,若扣除土地增值因素,其负债率还要大大增加。在这些企业,所谓公有资产,不仅早已流失殆尽,而且连所占用国土的应得收益也给流失了。如此严重的流失,是在任何形式的公有资产出售中,都不会出现的。因为出售不是赠送,无论如何流失,也到不了分文不取甚至卖负价钱的程度。三是财产损失无人问津。如山东诸城市橡胶厂积压了120万双胶鞋,10多年换了几任厂长一直无人处理,仍按原价挂在帐上。此类现象随处可见,比比皆是。四是侵吞、挥霍公有资产现象严重。有的公有企业为了多发工资奖金,该提的折旧不提,该处理的积压不处理。山东诸城市对国有32家企业调查发现,该提未提折旧费达3000多万元,待处理产品原值4000多万元,有2900万元流动资产损失没有处理。以此造成虚假利润,多发工资奖金,将公有资产流入个人腰包。至于企业早已资不抵债,经营者依旧挥金如土的现象也并非罕见。

公有资产的这种大量流失现象,绝非山东省所仅有。据有关部门对全国5万个国有工业企业抽样调查,到1992年末,国有资本金得到保全并有所增值的只占15%,国有资本金减值的占62%,国有资本金被全部亏空的达23%。统计资料表明,80年代以来,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累计已达6000多亿元,平均每年流失500亿元,相当于国家财政总收入的19.5%。况且,这种流失的趋势不是逐年减弱而是逐年增强。1985年全国国有工业企业资金利润率和亏损额分别为13.2%和32亿元,到1992年底,资金利润率逐年降至2.7%,亏损额累计上升到367亿元。[①]很显然,公有资产不流动,不交易,不仅不能避免流失,而且流失十分严重。

遏制这种流失趋势的有效办法之一,恰恰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推进公有产权流动,进行公有资产交易。对此,山东省一些县的产权改革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如山东诸城市将一些长期亏损,公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小企业卖掉,收回资金9500万元。他们为支持已售企业的发展,将这笔钱以借贷形式再投入原企业使用1~2年,按银行同期利率收取利息,仅此,1994年获利800多万元。这不仅有效地遏制现有公有资产的流失,保住了9500万元资产,而且有所增值。上述反正两方面的事实表明,公有资产不流动、不交易不仅没有避免流失,而且流失相当严重,倒是交易流动扭转了其严重流失的局面。产权交易也可能出现公有资产流失,但产权交易更能够有效地遏制公有资产流失。这是因为,产权的可转让性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如果一种产权是不可转让的,那它就不能实现最优利用。正因为如此,不能交易的资产是最容易流失的资产。当然,前面所列举的公有资产流失的严重状况,绝非仅仅是不流动所致,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清,无人负责。但缺乏交易流动的确是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要防止公有资产流失,除必须明晰产权之外,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打破“死水一潭”的局面,通过交易使它流动起来,通过流动实现重组,达到最优利用,提高经济效益。

不流失的≠不能卖

把正在流失的产权卖掉以遏制其继续流失,的确是明智之举。那么,是不是只有正在流失的才是该卖的,不流失的就不能卖呢?不是的。因为,我们出售公有产权的后的并非仅仅为了避免流失,而是要从一些生产经营领域把资金抽出投向另一些更有效益的领域,使公有资产在运营中不断增值。

资产增值来源于经济效益,有效益就有增值,高效益就有高增值;反之就少增值、不增值,甚至负增值。很显然,要增值,就得讲效益。讲效益,首先要讲企业效益。公有资产在一个企业中能否最大限度地增值,就看它能否得到最佳利用。如果公有资产在一个企业中得不到最佳利用,即使它并未流失或稍有增值,也不应去勉强维持。因为追求效益最大化,是资本运营的基本法则,哪里最有利可图,资金就势必流向哪里。我们要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实现公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增值,必须随时对企业潜能作出正确估价,尽早采取措施,包括必要时买掉这里的产权。否则,等到公有资产已经出现流失时再把它卖掉,则为时已晚,这既不能卖出好价钱,也势必影响再投入的效益,是非常不合算的。

讲效益,必须注重规模效益。没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不可能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在这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太小,远远形不成规模经济,如小棉纺厂、小水泥厂、小造纸厂、小酿酒厂等遍地都是。狭小的生产经营规模,必然加大成本,降低效益。我们的公有资本金、尤其是国有资本金必须尽早从某些小企业中退出,以腾出资金和精力去进行规模经营,获得更大效益。这种退出,绝不是仅仅从已经出现资产流失的企业退出,对那些虽未出现资产流失甚至盈利,但发展潜力有限的小企业,也应尽早退出。否则,在我国资金短缺状况难以尽快转变的情况下,我们就不能聚集足够资金去搞规模经营。卖掉尚可盈利的产权,眼前看可能受点损失,然而一旦经过再投入形成规模效益,则会获得更大的收益。当然,为卖而卖是不负责任的,有害的,不可取的。山东省诸城市的办法是“卖差的、上好的、干大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有些小企业的公有产权可以出售,这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了的,但大中型企业的公有产权不宜出售。这种理解也是片面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一切竞争性行业的产权都是可以转让的,否则便不能实现最优利用,大中型企业的公有产权也不例外。当然,我国绝大多数大中型企业实力较强,且潜力较大,尚不需要整体出售,而是要改变机制,挖掘潜力。改变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对其进行公司制改造,尤其是股份制改造。其改造方式,从企业产权变动的角度来说无非两种,一是通过增量资产股份化来改造;二是通过盘活存量来改造。后者便是把公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出售一部分,使企业资本构成发生变化,从而改组为股份制。在这里,卖掉一部分产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一般的产权交易。因为它带来了企业制度的重大变革。凡改造为股份制的企业,产权结构已发生了变化,它已不是原来的国有或集体企业,而一般都是国家或集体控股或参股的企业。在这些企业中的公有资产已经不再是实物形态,而是有价证券形态。股份制企业的所有股权,包括公有股在内,都必须是能够进行买卖交易的,否则便失去了股份制的本来意义。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只有个人股可进行交易,而公有股不能上市交易,这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很不完善。但这对公有股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公有股不能交易,使其可以在股市上获得的利益不能获得;可以通过股市来回避的损失不能回避。国内已有许多有识之士呼吁,应在规范证券市场的基础上,尽快使公有股进入交易流通,实现股权平等,保护公有产权的利益。显然,允许公有股上市买卖,才是保护公有产权;不允许公有股上市买卖,则只能是有损公有产权。

我们说,没有出现流失的产权不一定不能卖,同样的道理,已经出现流失的产权也不一定必须卖。流失的原因多种多样,属管理不善者可改善管理,属体制不顺者可理顺体制,属暂时性或季节性亏损者可积极促其早日出现转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绝对化。

卖公有资产≠出卖公有制

对出售公有资产,人们议论最多的是会不会卖掉公有制,导致私有化。尤其是人们看到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在私有化进程中,就存在着变卖公有资产这一现实,便更加忧心忡忡。对此,我们应当进行客观的分析。

就本质而言,东欧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出售公有资产并不是卖,而是分,是先分而后卖,即先把公有资产以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形式量化给个人,再由个人出资购买公有资产的实物。实际上,这是分公有资产,目的是化公为私。我们出售公有资产并非如此,我们是卖,而不是分。卖的目的,一是为了把正在流失的公有资产保住,而不是化公为私;二是为了收回资金再投入,扩大再生产,实现公有资产的不断增值。这不仅不是卖掉公有制,而正是发展壮大公有制。

对出售公有资产收回的资金,只要确保其用于再投入,并通过健全公有资产管理与经营体制,对投资进行科学决策,我们就能够在公有资产的卖与买的交易中,不仅至少可以保证公有经济的生产规模不会缩小,而且必然会使其不断扩大。在这个前提下,公有资本金就会在这种流动中获得不断增值。这种卖与买,不仅不会导致私有化,而恰恰是巩固壮大公有经济的有效途径。

有人担心,出售公有产权会不会使私有经济比重增加,最终导致私有化。对此,我们可做以下分析。

首先,私有经济是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有着其发展的客观必要性。公有产权出售是近一两年的事情,且出售数量很少,但我国的私有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却有了很大的发展,到1994年底,全国注册的私营企业已达42万户,注册资金1389亿元,从业人员635万人,产值超过500亿元。个体工商户达到2147万户,注册资金1275亿元,从业人员3594万人,实现产值、营业额和零售额分别为600亿元、2300亿元和1700亿元。这表明,即使不出售公有产权,私有经济也照样可以发展。随着公有产权的转让,私有经济的发展可能更快些。但这只不过是个过程长短问题。凡是公有经济不宜经营的领域,迟早要让给私有经济去经营。不出售公有产权,也改变不了这个趋势。只是过程更长些,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更大些。由此看来,公有经济该退出的领域,早退比晚退更合算,更有利于发展规模经营,更有利于公有经济的发展壮大。

其次,私有经济比重上升,会不会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目前看,私营经济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仍然不足10%,且大都规模狭小,高度分散,处在拾遗补缺的地位,距离达到占有社会经济的优势地位是非常遥远的,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就全国范围来说,国民经济命脉掌握在国家手中,特殊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特殊行业的企业由国家所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由国家控股。此外,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这个前提下,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就某一局部地区来说,如果把土地等自然资源考虑在内,也用不着担心私有经济会超过公有经济。如果仅从企业资产的角度来看,有些经济落后地区,长期以来公有经济投资不多,现在也拿不出多少资金投入,但这些地区经济要发展,劳动者要就业,人民生活要提高,借助私人投资是一种明智的选择,不但不应非议,而且应当大力提倡。这样的地区,私有经济的比重会有较大的增长,甚至在企业资产总量中占据优势,这是党和国家政策允许的,有益的。这种局部地区的存在,并不影响就全国范围而言的公有经济占主体地位。

第三,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仅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发展社会经济、缓解劳动者就业压力、增加社会产品、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它的发展也会增加国家税收,壮大政府财政实力,这对支持公有经济发展是有利的。

总之,出售公有资产并不是出卖公有制,它不会导致私有化。当然,要使公有资产的经营获得应有的高效益,绝非仅仅有了产权交易就能万事大吉。它有赖于企业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乃至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公有资产经营体制本身的健全完善,也绝不仅仅是个产权交易问题。产权交易不能代替一切,但产权交易本身也是不可取代的。鉴于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还很不完善,产权交易不能一哄而上,要有步骤地推进。但有步骤地推进并不是缩手缩脚,既要稳妥,也要积极,才是正确的态度。

注释:

① 引自《上海证券报》1995年9月21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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