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及对策分析_科技论文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及对策分析_科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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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提出的“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是一个马克思主义的命题。这个命题对于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具有重大意义。科学技术作为知识形态的生产力和潜在的生产力,它可以物化和活化在生产力的三个实体性要素中,从而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也就是说,科学技术只有经过转化,才能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并不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出来。本文拟就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对策,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科学技术作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第一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本世纪初,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只有5~20%,本世纪中叶,则上升至50%左右,至80年代,这一比例已增长到60~80%。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已明显地超过了资本和劳动力的贡献。[①]我国情况则相反,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只有30%左右,且近来还有不断下降趋势。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状况呢?是我国技术开发能力不强吗?

其实,我国科学技术实力并不弱。这从下列数据中可以得到说明:

改革开放前,我国科技人员总数只有430万,1985年初,达到780万,至1994年底,这一数目已增至2658万人;1952年,每万名职工中只有专业技术人员269人,至1993年底,则增至1660人;县以上国有独立研究开发机构5860个,高等院校科研机构3000个,大中型企业科研机构11656个;每年经省部级以上登记的重大科技成果3万项左右,其中1993年3.3万项,1994年2.6万项;专利法颁布后至1994年底,国家专利局共受理专利申请50万件,至1992年底,共授权专利13万件,1993年和1994年又分别授权专利6.2万件和4.3万件,其中国内占89.9%。

上述数据表明,我国具有很强的科技实力。但是,强大的科技实力并没有转化为强大的生产力。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全国平均只有15%左右,专利转化率只有25%左右,专利推广率则在10~15%之间浮动。据有关方面估计,我国若将专利利用率提高到20%,我国同世界经济的差距可缩短5~7年,我国企业技术进步水平可达到发达国家80年代中期水平。[②]

可见,我国企业技术进步缓慢的根本原因不是技术力量的问题,而是另有原因。有人把技术落后归因为政府重视不够,这是不公平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工作,特别是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之后,党和政府把科技工作放在了各项工作的首位,有关经济工作的每一次会议,都将科技进步写进决议和报告之中,并切实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科技进步的优惠政策。但是,所有这些为什么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呢?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在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障碍。

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观念上的障碍,一是体制上的障碍。

⒈观念上的障碍

不少人以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意味着只要做出了科技成果,它就会自然而然地成为生产力,而无需转化。因此,科技界和产业界对这一问题都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科技机构认为,只要取得了成果,通过了技术上的鉴定,工作就算完成了,至于投入生产,则是企业的事情;生产企业则认为,从市场上买回的技术,无需经过转化,就能直接投入生产、变成产品。有上述认识的人相当普遍。譬如有人写文章,[③]说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成效显著,其论点就是,技术市场成交了多少多少项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多少多少亿元;授权了多少多少项专利,等等。事实上,无论是技术交易的成交额,还是专利的授权量,都不能说明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大小。这是观念上的第一个障碍。

观念上的第二个障碍是,不少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认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就是科技系统(技术创新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关键步骤)。这从不少人的文章中可以看出来。例如,张宣平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机制与拉动型模式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模式中,发展的经济需要对技术进步提出需求,而科技系统则通过技术创新来满足这种需求。”[④]张敏和陈吉善认为,“首先,作为科技成果源的科技单位和个人,应该从成果转让中获得足以补偿成果生产总成本支出并取得适当比例的收益,否则,就无法维持科研活动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简单再生产。”[⑤]

为了振兴经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党和政府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方针,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我们认为,对这样一个方针要全面、准确的理解。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并不是坐享科技系统的研究成果,而应积极主动地进行技术创新、掌握知识产权。只有这样,才能使科技系统和经济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如果我们认为,技术创新仅仅是科技系统的事情,而经济系统只是坐享其成的话,那么,科技和经济仍然是两张皮,经济系统只能是被动地依靠科技系统的进步,而不是主动地积极地进行技术创新,掌握知识产权。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势必造成实践上的严重失误。

事实上,上述认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政府对科技进步的宏观调控。以往,政府过多地干预技术进步的早期阶段,即鼓励技术发明和技术创造,而对技术进步的后期阶段,即技术创新阶段很少干预。这就势必严重地挫伤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阻碍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从而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速度,阻碍我国经济向新的高度腾飞。对此,我们不能不给予高度重视。

⒉体制上的障碍

这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最大障碍。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科技系统和经济系统是分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独立于生产企业之外,尽管有54%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建立了科研机构,但其中只有三分之一在正常运行,其余三分之二则由于缺少资金、设备,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形同虚设。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分离,大多数企业不愿意接受国内科研成果,而愿意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据对机械、电子行业调查,企业新技术来源中,引进技术占39.8%,国内转让技术只占2.8%,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引进技术水平高、成熟可靠、见效快、可以出国考察培训,等等。与此同时,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中,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转让出去的只占34.5%,自行商品化的占56.2%。科技和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是一。

二是由于体制的原因,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一般来说,非国有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要高于国有企业。

企业的经济活动与科学家、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活动有所不同,后者所追求的并非单纯的物质利益,而可能是诸如社会声望、名誉、自我实现等高层次的需求;而前者则不一样,企业家的决策必须以给企业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标。而实现这一目标,一般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⑥]

第一种方式是分配性努力。即着眼于在国民财富中获得较大份额,而不是着眼于国民财富增长的行为。这种努力,其实质是从国民收入中争取较多的转移性收入。具体做法有二:(1)通过改变分配规则获得额外收入。在承包制下,企业往往用提供错误信息、压低承包基数、增大留成比例等来争取更大收益,或争取更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等就属此列。(2)通过寻租活动获取利润。如以权谋私进行官倒,通过拉拢甚至贿赂政府官员,争取优惠政策与差别待遇,等等。

第二种方式是守成式生产性努力。即在既定的生产技术方式条件下,通过增加投入(劳动量和资本量的投入)来增加产出。这是以数量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型扩大再生产。这种方式虽然能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但由于生产技术未变,往往效益低下,是以浪费能源和资源为代价的。

第三种方式是创新式生产性努力。即以技术创新为特征,改变原有的生产技术方式的一种增加内涵的扩大再生产。通过技术创新,一般可以给企业带来下列好处:(1)获取高额垄断利润;(2)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3)占领更大市场份额,在市场竞争中握有更多主动权。

从理论上讲,第三种方式应该是企业的最佳选择。但是,在现有体制下,通过分配性努力和守成式生产性努力,更容易获得利益最大化,创新式生产性努力反而不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为:(1)承包制的分配规则不确定。承包制实行上缴国家利润与工资总额挂钩的办法来确定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而利润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比例都极富弹性,这就给企业通过讨价还价等分配性努力提供了生存空间。(2)技术创新需要投入,在有限的承包期内进行技术创新,势必影响现期生产和当前收入。或者,技术创新周期较长,承包者来不及分享创新收益。(3)尽管承包制规定,“要完成技术改造任务”,但这种任务在实施过程中同样有很大讨价还价的余地。(4)技术创新要冒风险,只有高风险才能获得高收入。而企业往往对高风险望而却步。所有这些都将使企业不会选择技术创新。因此,创新式生产性努力,只是企业在前两种努力失败后不得已的被迫选择。这就是为什么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高的原因所在。因为这些企业受保护程度低,分配性努力成功的希望小。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现有体制下,尽管宏观决策层次倾向于推动科技进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但微观层次的企业则由于物质利益与创新收益脱节等原因而缺乏技术创新热情。从而严重地阻碍了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

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就必须克服上述两个障碍。

首先,要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一命题有一个准确、全面的理解。不能认为只有创造发明才是科技工作,科技成果的转化就不是科技工作。相反要真正认识到,科技成果的转化是更为重要的科技工作,科学技术成果必须经过艰苦的努力,才能转化成现实的生产力,否则,就只是潜在的生产力,是不能发挥其作用的。

其次,政府对科技进步的宏观调控,要尽快从干预其早期阶段转变到干预其后期阶段上来。因为,研究与发展(R&D)与技术创新并非完全是一回事,R&D的投入,也不完全意味着技术创新的成功。因此,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创新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

第三,要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将除基础研究以外的科技机构融合到产业部门中去,使研究、开发、创新连为一体。因为,科技机构独立于企业之外,缺乏中试设备和中试资金,不具备中试条件,难于实现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而工业企业又缺乏对R&D的投入和组织。因此,只有实现两者的结合,才能完成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中央和国务院提出,鼓励和引导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机构直接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成为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这是完全必要的,要加快这一进程。

第四,要从体制上保证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消除分配性努力给企业带来利益最大化,使创新式生产性努力成为企业实现最大经济利益的最佳选择。我国在这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国际上一般认为,科技开发基金要占企业销售额的2%才能免强维持生存,占5%以上才有竞争力。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已占到5~10%。我国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下限(1%)。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在2~3年内使大多数企业科技开发经费达到政策规定的下限;已达到下限的企业要提高到2%;对国民经济起关键作用,列为优先发展的企业应达到3%;技术密集型企业要达到5%以上,促使企业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掌握知识产权。

第五,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试验开发这一环节,资金需求量大,开发风险高。这一风险完全由企业承担,企业会望而却步;完全由国家承担,企业又将缺乏创新压力。因此,政府可以和企业合作,兴建一些试验开发基地,由政府拨款、企业筹款、金融机构融资来共同承担风险。

第六,完善法律环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减少企业技术创新的后顾之忧。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热情,还有一个重要原因,这就是创新成果得不到很好地保护,一个新产品刚刚被推出,就会大量被仿制,名牌商标也往往被非法假冒,从而给创新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企业技术创新动力。而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又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因此,要通过财政税收制度的改革,割断假冒行为与地方利益的联系。同时,加强全国范围内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技术创新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之,要从观念上和体制上来一个根本转变,才能真正促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真正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

注释:

①贾蔚文:《科技——第一生产力》,《人民日报》1995年5月26日。

②赵锦英、李敏:《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难点》,载《中国信息导报》1994年第1期。

③徐少伟:《走向辉煌的中国科技》,载《科学与文化》1995年第3期。

④张宣平:《我国科技系统运行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思路》,载《科学研究管理》1994年第1期。

⑤张敏、陈吉善:《科技成果转化的运行机制与开拓技术市场的相关对策》,载《黑龙江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

⑥姚先国、潘丽春:《论技术创新的体制环境与法律保障》,载《浙江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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