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的改革方向:纳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论文

个人账户的改革方向:纳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论文

个人账户的改革方向:纳入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

董克用 施文凯

一、清晰产权,统账分离,建立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制度

改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点和核心是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分离,领取基础养老金不再以个人缴费为前提。分离后的基础养老金独立为普惠型公共养老金(零支柱),主要体现在支付端,其由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达到法定年龄的城乡居民均可领取。同时扩大普惠型公共养老金的来源和规模,将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的资助纳入普惠型养老金资金来源渠道中,尽快建立普惠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制度新增的财政压力来自政府对未参保个人的支出,研究表明普惠型养老金在国家财政可负担范围内。

建立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制度的优势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明确界定了政府对普惠制公共养老金的责任是“财政全责”。普惠型公共养老金是纯公共产品,是一项由政府提供的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城乡居民老年收入水平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独立的普惠型公共养老金能够充分发挥非缴费型养老金的制度优势,保障国民平等地享有公共养老金待遇。

④参见 Ellwein/Hesse,Der ueberforderte Staat,1997,S.7,S.67.

第二,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主体是农民,因此普惠型公共养老金对于增加农民老年收入和消除农村贫困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和扶贫工作,建立普惠型公共养老金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既弥补了我国长期二元经济结构下国家对农民的历史欠债,又有利于消除市场初次分配的不公,消除老年贫困,巩固党的基层执政基础,对我国社会建设和发展有独特意义。

二、将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善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

将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善为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的制度优势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利用我国启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建立的政策机遇期,将统账分离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入自愿参加的第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在该体系中,由政府为每个参与人单独建立唯一的专用账户。个人可以自主选择投资合格的养老金融产品,也可以投资默认产品。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由于有财政补贴,所以该个人账户在税收上宜采取EEE模式(即养老金缴费、投资和领取阶段均免税)。个人养老金是完全独立的私人产品,以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和基金市场化运作为激励,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渠道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宫颈癌为临床最常见的妇科恶性肿瘤,近些年来,随着宫颈病变筛查的广泛开展,近年来宫颈癌的发病率下对降低,但其发病却有明显年轻化趋势,10%~15%的宫颈癌患者在生育期被诊断,其中包括许多未生育者[1]。对这些患者来讲,保留生育功能是十分重要的,部分早期子宫颈癌的年龄患者有渴望保留生育功能的需要。选取2014年1月~2017年12月宫颈癌患者40例行根治性宫颈切除术治疗治疗的临床疗效分析进行分析如下。

由于亲身经历过因无知而导致的病情延误,高锟夫妇在获得诺贝尔奖的第二年,就用其奖金的一部分成立了“高锟基金会”,用以提醒公众正确对待和重视阿尔茨海默病。目前,高锟基金会主要与大学和护理机构合作,培养专业的护理人员和教育者。

第一,将自愿性积累制养老金的主导权由政府转移至个人,政府的责任转变为提供直接财政补贴来激励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例如德国李斯特养老金计划采取的就是财政直接补贴模式)、进行制度建设和运行监管。

第三,随着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入第三支柱,该账户不再受地方政府管辖,个人养老金随劳动者流动而流动,不需要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会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地方政府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可能性,避免重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空账”现象。

第二,对于收入较低且不稳定的城乡居民而言,自愿性制度更有利于他们依据自身的效用函数来决定何时和多少收入用于个人养老安排,以增加其个人的终生福利,从而增加社会总福利。

“件”的定义独立一体。旧规则2.3将“件”的定义及构成作为一个条款进行阐述;新规则将“件”的定义单独列出,在3.3将件简单定义为“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表述简单明了,“件”的构成在5.1.1中详细说明。

第四,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和投资工具的增多,产品收益率优势将逐渐显现,这将成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真正的激励性所在。个人养老金作为一种长期资产能够助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反过来也会以较高的收益率助力养老金的增值。

第五,我国居民家庭储蓄率长期以来居高不下,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助于我国实现由居民储蓄向养老储备的转变,以及强化个人养老意识。

第六,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及农村金融,如2016年提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2017年提出“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等。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和市场上的金融机构与养老金融产品密切相连,对在农村普及金融知识、强化养老金融教育也有潜在的推动作用。

三、将家庭成员互助作为正式制度纳入城乡居民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中

受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的文化传统十分重视家庭和孝文化。长期以来,家庭成员之间或代际间对老年人非正规保障形式的支持(如家庭赡养等)在保障老年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赡养老人支出”被列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本文认为,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关键时期,应考虑将家庭工作成员的部分所得,通过税前专项附加扣除转移至其他家庭成员(如父母)的个人养老金中。对于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而言,子女在外工作而父母在家劳作是较为常见的状态。通过税收优惠将家庭成员互助作为正式制度纳入城乡居民的个人养老金制度中,相当于子女为父母储备了一笔可供未来养老的资金,这不仅可提高老年收入水平,还能够在促进家庭稳定和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部分转载于《社会保障研究》2019年第1期

《从个人账户到个人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结构性改革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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