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法律原因及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法律原因及对策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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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一场历史性的变革,它必然引起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乃至人们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作为与商品经济相伴而生的经济犯罪,无疑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认清其变化规律,准确分析其成因,研究其防治对策,有利于准确打击和有效遏制经济犯罪。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变化规律

(一)犯罪主、客体多元化、复杂化

1、犯罪客体多元化、复杂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原来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共同发展的新结构,同时出现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互相渗透的股份制企业和联合体,从而使经济犯罪的客体出现多元化、复杂化。如,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过去为单一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公共财产也主要是指“公有、公营、公用”的财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贪污罪所侵犯的公共财产的范围、表现形式和结构比例则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且日趋复杂,公共财产的范围还包括国有民营、公有私营、公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国家、集体持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财产等,从而使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出现多元化、复杂化。

2、犯罪主体多元化、复杂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不仅所有制结构由单一向复杂转化,而且,在企业中出现了租赁、承包、拍卖等多种经营形式。这样,企业内部的万分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和复杂化,从而使经济犯罪的主体也相应地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如1995年2月2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可以成为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从而使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在立法上得以扩大,这是立法机关为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而对刑法所作的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经济犯罪将变得十分突出。随着经济生活中各种性质的企业法人的大量出现,一些法人在求利欲望的驱使下,为了牟取小团体的非法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大肆进行各种经济犯罪。当前突出的表现是:设立“小金库”、集体私分公款的贪污罪;为了推销产品或购买原材料的单位间的行贿、受贿罪;单位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假冒商标等经济犯罪。这样,就使经济犯罪的主体范围由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一的自然人犯罪主体扩大为自然人和法人双重的犯罪主体。

(二)犯罪部位将向经济热点领域拓展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新的经济现象、经济行为不断出现,各种专业市场不断开放和发育,而其规范机制尚待建立或健全,与此相适应,各种经济犯罪便活跃起来。当前,商品市场、金融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劳动力市场、高科技市场等专业市场不断兴起,并且迅猛发展,由于这些领域资金投向集中,利润丰厚,但规范其秩序的法律尚未出台,内部管理制度又不健全,工作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很多,因而,极易成为各种经济犯罪分子钻营的场所。可以说,新的经济领域拓展到哪里,经济犯罪的触角就会伸向哪里。

(三)犯罪形式将打上市场经济的烙印

1、权力商品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开始转变; 由统得过死的完全控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虽然行使权力的领域和范围有了转变,但是,人们习惯上对权力的顶礼膜拜却促成了权力走向市场,使权力商品化。如,某些党政干部借改革之名,把政府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把权力直接商品化,使贿赂犯罪的形式由过去批计划、指标、资金等直接的权钱交易变为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牵线搭桥以及剪彩等形式掩盖下的间接的权钱交易。

2、与不正当竞争互为表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些经济犯罪行为成为不正当竞争的极端的表现形式,而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回扣等)又是经济犯罪的犯罪形式,二者互为表里。如商业贿赂行为就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经营者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推销自己的商品。商业贿赂还往往与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交织在一起,形成数罪交织的局面,严重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3、犯罪手段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段也不断翻新,由直接向间接、公开向诡秘、原始向现代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一是由过去利用职权直接“以贷谋私”,发展到“借户贷款,曲线谋私”,或提供贷款进行“体外循环”,合伙经营,暗中坐收红利。二是由过去利用掌管计划物资、贷款额度等的审批权,搞“卡、拉(拿)OK”,直接索贿受贿,发展到提供信息、咨询等项服务收取“服务费”的间接受贿。三是由过去常规涂改、虚列收支等发展到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作案。如财会人员和经营财物的人员利用掌握电脑、主管秘码之便窃取公款、偷取利息。四是由过去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有形财物发展到窃取商业信息、科技情报、技术秘密、专利成果等无形财产。五是在新兴的市场领域出现了与之相适应的前所未有的犯罪手段,如在证券市场出现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四)犯罪贪婪性、冒险性增强,犯罪数额将越来越大

经济犯罪的直接目的就是追逐金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诱使人们的求利欲望增强,拜金主义思潮开始滋生蔓延。由于政策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某些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异明显扩大,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金钱欲望,使其犯罪的贪婪性和冒险性越来越强。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和营利型,其犯罪所得主要用于吃喝嫖赌等生活挥霍和经商营利。挥霍和营利没有止境,犯罪则愈显贪婪,犯罪数额愈来愈大。如海南省薛根和等人贪污3344万元的“天字号”贪污大案,广东省曾利华索贿受贿700 多万元的受贿大案等。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经济的负效应诱使犯罪动机

1、竞争的负面效应刺激部分人形成经济犯罪动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竞争给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刺激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提高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竞争又是严酷的,生存的危机时刻威胁着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一些利益主体产生强烈的利己动机,使其为了本人、本企业、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其他企业、地区、部门的利益乃至国家的整体利益,搞非法竞争,从而滋生以非法竞争为手段的经济犯罪。如:假冒商标,假冒专利,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盗窃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等。

2、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异刺激部分人形成经济犯罪动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经济固有属性的作用,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客观存在,使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明显扩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则相对贫困。这种贫富差距在客观上给部分相对贫困者以极大的刺激,引起一些意志薄弱的相对贫困者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使其产生强烈的需求欲望,以补偿心理的平衡。当其不能通过正当途径满足需求欲望时,便铤而走险,以经济犯罪方式来满足其需求欲望。

(二)查处与打击不力强化犯罪动机

1、存在一定数量的“犯罪黑数”, 即有一定数量的经济犯罪未得到查处。存在“犯罪黑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为超前与法律滞后之间的矛盾;二是经济犯罪的狡猾性与司法机关侦查手段相对落后性之间的矛盾;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保护主义”的消极影响等。无论何种原因,客观存在着的“经济犯罪黑数”,增强了经济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强化了其犯罪动机。

2、量刑轻刑化。一般来说, 当前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处罚偏轻,重刑比例很小,结果不仅使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难以实现,而且还会强化一些人的经济犯罪动机。

3、处罚与追赃脱节,没有从经济上剥夺经济犯罪分子。 主要表现为:一是追赃手段落后,追赃不到或追赃不全,轻信犯罪分子“挥霍”之说。二是退赃与否在量刑上区别不大。三是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以致于让经济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客观上助长了其冒险心理,强化了其犯罪动机。

(三)防范机制薄弱提供犯罪机会

1、人事管理混乱。一是一些企业一味求“贤”招能, 忽视用人制度的严格管理,致使一些有劣迹、有犯罪前科者和投机钻营分子摇身一变,充当了企业的所谓“能人”,埋下犯罪隐患;二是亲属同岗现象。由于就业困难,国家不可能将待业人员包下来,要求各条战线自己消化,因而产生亲属同岗现象,客观上给一些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

2、财务管理混乱。一是签字报销审核把关不严。二是钱帐不一, 会计、出纳兼于一身,失去制约。三是“小金库”大量存在,为少数人截留私分提供了便利。

3、财物管理混乱。一些单位财物帐目不清, 且缺乏必要的管理措施。有的单位财物严重丢失却无人知晓,给一些经济犯罪分子浑水摸鱼提供了方便。

此外,少数地方和部门的个别领导搞地方保护主义,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公然袒护经济犯罪分子,以及社会群体意识的淡漠,客观上纵容了经济犯罪,进一步强化了经济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完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将会得到不断限制和缩小,与之相适应,经济犯罪也将不断得到遏制。这是因为,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能为遏制经济犯罪创造物质条件。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人们不断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效应影响的能力,从而为遏制经济犯罪创造精神条件。第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将得到不断完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漏洞将为各种防范机制所堵塞,从而减少经济犯罪的机会。

(二)加快立法步伐

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有法可依是前提。因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特点,加快经济立法的步伐,将经济运行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要不断完善经济刑法,及时惩治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加快立法步伐,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同步立法,即立法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相同步。市场经济发展到哪里,经济犯罪的触角就会伸向哪里,规范和调控其秩序的法律就应跟到哪里,否则,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二是要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形式的变化特点,尽快进行废、改、立。如重新界定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范围;对法人犯罪给予明确、科学的界定,并建立相应的刑罚体系,等等。

(三)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要转变执法观。执法人员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执法观,要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无论何种形式的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经济犯罪行为都要给予坚决的打击;对法人经济犯罪要有高度的警觉,树立与法人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意识;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充分认识到打击经济犯罪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所必需,是对市场经济发展最好、最直接的服务。二是要狠抓办案,积极办案。要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主动性,广辟案源,提高受案数,减少“犯罪黑数”。三是要明确打击的重点。要把新的经济热点领域里的经济犯罪和各种大案、要案作为打击的重点。

(四)加强综合治理

如前所述,经济犯罪是由众多原因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综合病症”,因此,要预防和减少经济犯罪,除了运用法律手段之外,还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首先,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的思想素质;增强抵御市场经济负效应诱惑的能力。其次,要提高公民对经济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唤起人们对经济犯罪的憎恨意识,使之能够积极举报经济犯罪,协助和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经济犯罪,从而形成一种社会监督网络。第三,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切实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漏洞,不给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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