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的工会应对与权利保护_集体合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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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经过15年马拉松式的艰巨谈判,中国终于于2001年12月11日入世了。

中国的入世,将在平衡的前提下拥有权利,承担义务,建立建立起国际经济交流又一 个重要的渠道,也意味着中国经济从此进入了一个永不落幕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从经济 全球化来看,中国入世,对中国与世界来说,迎来了一个“多赢”的局面。身居WTO之 中,欣喜与压力同在,机遇与挑战并存。从我国入世的漫长过程看,中国今后与国际社 会的碰撞与争端有相当的可能性是集中在劳工标准领域,这是因为目前存在着以下几个 方面的差异:

在工资方面,部分企业、事业存在拖欠、克扣现象,最低工资标准实施不充分。如199 8年一年中,广东劳动监察队伍就从外企和私企为打工者讨回拖欠工资9700万元,据不 完全统计还有10亿元拖欠未追讨回来。[1]报纸报导,2001年12月,南京劳动监察队伍 为本市2450名工人追讨回拖欠工资140多万元。据调查,有些省违反劳动法的,国企、 国有控股公司占60%,高于外企私企。据对全国建有工会的单位统计,2000年全国共拖 欠职工工资366.9亿元。[2]

在工作条件方面,部分企业管理体制落后,工业技术水平低,工作条件差,使得工伤 事故和职业危害现象十分严峻。如2000年的上半年,全国工矿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 上的特大事故42起,死亡699人。[3]至于2001年报导的各地小煤矿透水、崩塌、瓦斯爆 炸的安全事故更是不绝于耳。一些国际友好人士也对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状况表示关心与 忧虑,如一位国际劳工组织的官员说:“中国已成为政治、经济大国,但不应成为工业 事故的大国。”[4]

在废除强迫劳动、禁止童工劳动方面,法律规定或有欠缺,或力度不够,少数小型私 营企业主为了赚钱,昧着良心使用童工。近几年来,报纸上不乏揭露这类最恶劣形式的 童工劳动事例。在强迫劳动方面,国际社会往往以此为由,对我国实行“反倾销”,造 成我国出口贸易的损失年超过100亿美元。

在社会保障方面,依然存在着社会覆盖面和实施范围狭窄、保护水平达不到国际最低 标准的问题。社会保障系体系的覆盖面就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本应是全社会的。虽然在 现阶段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在不断扩大,但与市场经济运作机制的要求还存在极大距离。 问题还不仅于此,严重性还在于阶梯形的社会保障很不利于社会稳定。从下面的图中, 不难发现,人越多,保障程度越低;人越少,保障程度越高。这一问题已是长期围绕中 国改革的老问题了。

令人感到揪心的是,在有些地方,由于众所周知的客观因素,工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特别是基层工会更是难以开展维权工作。由于工会职能和地位弱化,在少数地方,已 经导致一些矛盾失控。其突出表现有三:一是劳资冲突升级;二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直接 调解劳资矛盾,往往事倍功半;三是为了自我维护,个别地方的职工成立了自己的维权 组织,如“建国后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维权协会”。还有一些规模虽小,却结合紧密的 同乡会、同志会。还有一些工人参加宗教活动,少数工人走上了信仰邪教的道路。所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除上述现实外,还有一个现象不能无视它的存在。近几年来,在各界尤其是人权组织 、绿色组织与发达国家工会的压力之下,国际劳工组织开始强化它的基本劳动标准的执 行监督机制。在2000年5月30日至6月15日召开的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破 天荒第一次动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3条的规定,并以257票赞成、41票反对、31 票弃权的投票结果通过了要求缅甸政府改善劳动标准的提案,否则将对缅甸采取制裁措 施。从国际劳工组织要采取的对缅甸的五项制裁措施来看,它是全面而有力的。必要时 ,国际劳工组织将调动所有会员国与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对缅甸采取一致行动。 所以,一旦制裁付诸实施,缅甸在经济和政治上都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对缅甸实施劳工 标准的制裁,对国际劳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来说,是一个明确的信号,它标志着在西方 各国政府以及工会组织的强大压力之下,过去一向“软弱无力”的国际劳工组织从此以 后要变得强硬起来。即使以后一定时间内WTO没有将“劳工标准”纳入到其协议中,国 际劳工组织也将会在强制执行有关的标准方面变得更加积极主动。无论是哪一种结果, 基本劳动标准都将会得到更加有效地执行,违反基本劳动标准的国家也将会受到国际社 会的严厉制裁。根据目前国际劳动组织秘书长频频会晤世贸组织秘书长,双方积极探讨 两大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的情况来看,可以预测,到将来世贸组织与国际劳工组织会进行 更多的合作,以保证基本劳动标准的执行。

上述问题的存在,透视出中国入世后工会面临着复杂的外部环境与维权的重要性与艰 巨性。

WTO框架下工会的应变

入世后,随着国际规则在企业中的通行和企业机制的进一步转换,中国工会将面临着 新的工作格局和外部环境,迎接挑战,转变观念,改进工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成 为中国各级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要适应入世后的新局面,工会不能不做出应对。

首先是工会的组织体制很可能发生改变。

入世后,中国的企业和产品将平等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随着企业在国际 市场竞争中受调整、重组、兼并、分化以及垄断等因素的影响,工会的组织体制和形式 将随之发生新的变革。原来单一、垂直的领导管理体制,很可能被纵横交织、跨国家、 跨地区、跨行业的新的组织体制所替代。总之,国际化的经营运作方式将促使工会组织 体制发生转变。

其次是工会工作思考的重点应发生变化。

工会在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文化权益的同时,更应注意当前知识经济时 代的呼唤和要求,工会的维权重点应随时代、形势和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

从社会现实来分析,我们不能不认同下面的结论:

党的干部有地位是因为他们掌握了政权;

行政干部之所以是社会的强者是因为他们实际上掌握着公有的生产资料;

企业主有社会地位是因为他们有资本有资产;

工程技术知识分子有社会地位是因为他们掌握着自然科学技术;

人文知识分子的地位则来自于他们掌握着文化资源。

这说明一个问题,只有掌握着某种社会资源才不会是弱势群体。从这点出发,要改变 职工(主要指工会的社会基础传统产业工人)的弱势地位,最有效的措施是使他们掌握某 种社会资源。因此,今后工会工作思考的重点应转移到职工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对自身 发展的机会均等上来。从今后的发展来看,工人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利益矛盾将集中反映 到自己对社会资源占有的机会均等上来。对这一点,一些有文化的工人也看到了这一点 。例如外商独资企业南京爱立信公司的职工就提出,或要求送他们去相关学校去培训, 或要求企业送他们去瑞士总公司进修,掌握当前最先进的操作技术。

再次是工会工作的运行机制会发生变化。

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我们的工作, 这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优良传统。入世后,企业面对的是国际化的大市场,企业的一切活 动都是围绕市场这个中心,工会工作是不能脱离这个中心来开展的。企业没有了效益, 甚至破产了,谈什么职工利益?那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机制、“下面围着上面转”的 工作状况,与职工利益相脱离的运行方式都成为工会作用发挥的阻碍。因此,工会工作 的对象和范围可能是跨区域、跨疆界的;工会工作的内容和形式可能更加丰富多彩,不 再是单一形式的,并且更加贴近市场。入世了,这些问题势必逐渐凸现出来,它将推动 工会运行机制的调整,使之密切配合入世后企业的改制、改造,并与之同步。

还有就是工会工作的思路应发生改变。

认识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入世后,工会面对的客观世界,既是宏观的,也是微观的 。这就要求工会工作思考的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原来的工作内容上,不能仅局限在企业 的内部和工会工作的某一个层面、某一点上,应该跳出工会从“城外”来看工会,从宏 观视角来透视工会的地位和维权。这样也许留给工会工作思维、创新、拓展的空间会更 大一些。

WTO框架下工会的维权

入世后,我国的企业将获得一次难得的大发展机遇,非公有制企业会有一个长足的发 展,尤其是其中的外资企业。伴随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劳动关系矛 盾也会同步复杂化。在非公有制企业,不可能采用工会主席参加行政办公会、参加党委 会、或是领导个人干预等方式来协调劳资关系。面对入世后日益复杂的劳动纠纷,该如 何来协调,使职工的基本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以及文化权益、民主权利等合法权 益能切实得到有效的维护?党的十五大提出以法治国,也就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提供了依据。而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促使工会作为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维护者 的身份越来越鲜明,并且终于在法律上得到确认。[5]在上述背景下,从工会组织的性 质和特点出发,通过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和创造性,更好地完成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国的各项改革, 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是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工会应建议政府 设立“劳动仲裁院”,加快劳动仲裁的速度。劳动仲裁院下面可以设立案与调解庭、普 通审理庭、特别审理庭。在劳资纠纷、劳动纠纷较为突出的地区,可以建议人大批准设 立“劳动法庭”,负责审理相关争议。而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在通过工会各级组织的努 力去促进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障的落实,重点在外企、私企和改制企业,以 及有效地、安全健康地开展职工互助保险事业外,还应特别重视下面三个方面。

一是维权工作的重点应放在推动三方格局的建立与实施上。我国目前已经批准了这方 面的国际劳工公约(第144号公约)。修改后的《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 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 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国际通 行做法。对这一国际惯例我们应该遵守,并借鉴海外的成功经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中三方格局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从三方主体方面看,它是由政府、雇主和工 人的代表工会构成的。从协商的内容来看,它所涉及的范围和领域可以说是极其广泛的 ,但它最基本的内容仍是围绕着劳动关系方面。

从海外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三方协商机制解决劳资冲突、劳动纠纷,是国际上 的成功经验。就中国的现状看,要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实施,至少必须克服下面四个主 要障碍:

(1)难以确定一个真正代表企业利益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雇主组织”。如把三方机制仅 仅局限于企业层面上,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而新加坡的做法就是很值得借鉴。

(2)工会自身改革还不到位。工会行政化色彩太浓,使得企业工会对企业有较大的依附 性,这就很难在三方机制中独立地发挥作用。所以,在有些地方,不仅三方机制成为画 饼,甚至出现工会主席代表企业行政与职工对簿公堂的事。

(3)政府要转变角色。在三方机制中政府只是一个协调者、见证方,而非居高临下的行 政管理者,不能在其中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命令,贯彻其长官意志。

(4)工会缺少协商谈判的能力。而实施三方协商机制,今天还没有一部法律予以强制实 施。

总之,市场经济呼唤市场经济的政府,市场经济呼唤市场经济的工会,当然市场经济 也呼唤市场经济的职工。这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是维权工作的重点应转移到对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来。没有签订集体合同 的企业首先是把签订集体合同作为牛鼻子来抓,切实抓好,抓出成效。而要抓出成效, 就必须是在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上,抓好集体合同的管理。根据我国的劳动法,我们知 道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 和协调职工集体与企业之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它对个人劳动合同有约束力;对 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改善劳动关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工会应积极主 动参与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积极主动参与监督集体合同的执行,努力提高集体合同 的签约率、履行率。在平时,工会应把维权这一基本职能具体落实到集体合同主要条款 的协商上,使职工个人通过集体合同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工会还应把维权这一基本 职能具体落实到执行集体合同主要条款的监督管理上,使职工明确个人如何利用集体合 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监督管理集体合同的执行方面,工会特别要注意会同劳动 行政管理部门来共同履行。忽视了这一点,就会事倍功半。

三是维权工作的重点还应注意保障劳动者受教育权和提升劳动者的自身价值。知识经 济已初露端倪,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例如,在产业工人中,高级技工仅占5%,许多科学创见形成了发明,许多发明申请了 专利,但缺乏高级技工把它制造出来。入世后,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备受青睐,企 业将从目前对文凭的重视逐渐转变到对各种资格证书的重视。可以预见,目前我国除了 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部颁发的各种专业技术证书之外,企业自行组织的商业性民间考 证机构,将不断推出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类似于“微软论证”的一类各种实用证书。这不 需要政府认可,企业是独立自主的经营单位,在市场上翱翔,只要企业在行业内认定就 可以了。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 ”的作用仍会凸现出来。工会在突出维护职能的同时,也应顺应时代变化提出这种新要 求,重视教育职能。把突出维护职能同履行教育职能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的 文化与教育阵地的作用。如前所述,应让职工掌握一种社会资源,技能也是一种社会资 源。江总书记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工人阶级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的主要代表 者,它受教育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它的社会政治地位的实现程度。因而,利用职工学校 和职工再就业培训中心,加大职工的技术适应性培训和日常培训,满足市场经济对劳动 技能的需要,满足知识经济对职工的智力和技术的需求,不能不是工会维权的又一重点 内容。对此,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会要“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 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报载中国入世后,经济发展可增加2.94个百分点,增加就业岗位1176万个。果真如此 ,我们的职工,尤其是入世后在产业结构、产品升级换代中下岗的职工能否成为这1176 万个岗位中的就业一员,就完全取决于知识、技能结构的调整了。工会在这方面应该有 所作为。

在抓好上述两项维权工作重点的同时,还不能忽视入世后企业的变革。为了应对入世 后的激烈竞争,企业的改制、改造会持续进行,只要市场有变化需求,企业就会作出求 生存、求发展的应变对策。所以,工会的维权工作应注意和企业的改制、改造结合起来 ,尽最大努力做到与企业的对策、反应、改制同步。

除上述三个方面的维权重点外,各级工会组织还应积极探索新经济关系条件下的职代 会机制如何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民主权利,尤其是要解决入世后职工权益维护方面的 突出问题。这应该是近期一段时间内工会工作变化的一个方面,不能掉以轻心,甚至忽 视。《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 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非公有制、尤其是外资企业 ,如何解决职代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海外的做法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能否行得 通、站得住?这些需要工会与党政来共同研究、解决。工会只是一厢情愿觉得应该怎么 办,是无济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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