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伦敦结算所的新举措及其参考价值_期货市场论文

风险防范:伦敦结算所的新举措及其参考价值_期货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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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借鉴

近两年,国际金融市场“风波”不断。“巴林”事件,“大和银行”事件,“住友商社”事件等等,都给国际社会以深刻教训。降低和防范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是当今国际金融市场最重要的课题之一。为此,1996年7月下旬,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的刘溶沧、王国刚、汪利娜等人前往伦敦——世界最大的证券和期货期权交易中心,就增强证券和期货期权市场的风险防范问题,走访了伦敦清算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等金融机构,与有关人士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其中,英国伦敦清算所,在国际证券和期货期权交易风险增大的条件下,为增强风险防范,拟采取的新措施,尤为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

一、伦敦清算所防范风险的基本机制

伦敦清算所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国际证券和期货期权市场中最大的独立清算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和伦敦金融市场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888年,伦敦商品清算所成立,主要负责伦敦咖啡和糖交易的资金清算。100多年来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1973年改名为国际商品清算所。1991年正式取名为伦敦清算所(LCH)。伦敦清算所负责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等交易市场每日交易的资金清算工作,清算量每日达100多亿美元。1995年伦敦清算所为会员单位清算合约1.98亿份,比1994年增长9%。其中为伦敦国际期货期权交易所清算合约1.32亿份,为金属交易所清算合约4715万份,为伦敦商品交易所清算合约380万份,为国际石油交易所清算合约1495万份。

伦敦清算所对期货期权市场的资金管理主要依据《1986年金属服务法》展开。该法规定:凡从事期货期权交易活动的经纪人,都必须服从证券投资委员会监督和管理;在取得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之前,应先取得由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所认可的清算所的会员资格,而伦敦清算所是SIB所认可的期货期权市场中的唯一清算所。

伦敦清算所是期货期权市场上的合约资金清算中心,对交易所中的卖方来说,清算所代表着买方(即付款方);对交易所中的买方来说,清算所代表着卖方(即付货方)。因此,清算所只负责经纪人与经纪人之间的合约清算,不负责客户与经纪人之间的合约清算。为了防范期货期权市场风险,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主要的有:

1.严格会员资格及其财务状况审查制度。伦敦清算所规定:凡从事期货期权交易活动的经纪人,都必须是该清算所的会员,服从其管理。经纪人的业务人员水平,往来帐目安排和财务状况都要符合清算所的规定和要求。例如,会员必须每日报告资金的流动状况,提交季度财务报表,汇报净资产的状况,经纪人自己的帐户应与客户的帐户分开设立,客户自有资金与客户结算资金也要分设帐户等等。这些规定目的在于,保证清算所能准确掌握会员及客户的投资和支付能力,防止潜在的风险。

2.明确并严格收取初始保证金和追加差额保证金。伦敦清算所根据期货期权市场的交易品种、持仓量、近期每日的价格的变化、对价格的预期及其它不确定因素,确定会员在其帐户中必须维持的最低保证金水平,即初始保证金,以保证合约的执行,减少价格波动可能带来的违约风险。当期货期权交易量扩大或结算价格波动过大,初始保证金不足以承担价格波动风险时,经纪人要立即追加差额保证金。差额保证金一般根据每日结算情况而定,但清算所在感到有危险的情况下,可随时发出追加差额保证金的通知。为了准确掌握经纪人的资产状况和资金调度状况、市场风险系数等,使保证金水平的确定及时准确可靠,伦敦清算所运用了最现代化的“标准有价证券风险分析系统”(SPAN)。

3.完善保证金支付系统(PPS)。伦敦清算所保证金支付系统由它与26家银行联网组成。所有的结算会员都必须加入该系统,持有两个以上帐户:清算所的帐户和PPS系统内某家银行的帐户。每天早上8∶30,伦敦清算所向系统内的26家银行发出有关客户保证金的通知,结算会员必须保证他的开户银行在10∶00以前向伦敦清算所支付保证金。为了减少结算会员的成本和资金占压,保证金的支付可以是现金(一般是可接受的通货如英镑、美元、马克、日元、里拉、欧币、瑞士法郎、法国法郎和西班牙比索等),也可以是认可的证券(如各国短期的政府债券、存单、银行发行的担保单或英国的产权等)。伦敦清算所每天根据市场的价格,按一定的贴现率,对各种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

4.严格对结算会员违约处理和破产处理。如果结算会员出现违约行为,伦敦清算所将立即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处理。这些措施包括:(1)控制该会员的交易活动或予以强制平仓;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的交易网点和资金转移到其他结算会员的名下;将违约会员帐户上的交易保证金用于清偿由违约造成的债务,或要求其母公司对这些债务作出财务担保。(2)在结算会员和其母公司都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清算所可以动用违约会员自己支付的那部份风险准备金,以保证其他会员和客户免受损失,并维持市场的稳定。(3)在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条件下,清算所动用预警保证金、股本金等予以清偿。

伦敦清算所在100多年时间中累积的一整套风险防范机制,应当说是比较完善和比较严格的。但他们并不满足于此。

二、伦敦清算所的新举措

1995年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风波不断。“巴林”事件虽发生在新加坡及日本证券市场,但巴林银行总部位于伦敦,在伦敦的金融市场中有诸多业务,这样,“巴林”事件(尤其是巴林银行倒闭)就自然影响到伦敦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伦敦清算所的正常运行。其次,“住友商社”事件又直接发生在伦敦金属交易所,虽然是日本公司的违规,但既影响了伦敦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又影响了它的声誉。国际金融市场的其他违规事件,也给人们以深刻教训。为此,伦敦清算所感到有必要采取新的措施,加强证券和期货期权市场的风险管理。

伦敦清算所拟采取的新措施包括如下内容:

1.调整股权结构,增加资本金。伦敦清算所是由英国六大商业银行投资入股1500万英镑组成的股份制公司。其中,巴克莱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劳合和米兰银行“四大家族”控制着全国40%的存款和50%贷款,标准麦加利银行的国际业务在全世界名列前茅,皇家苏格兰银行则是英国的老牌银行。伦敦清算所认为,要提高证券和期货期权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必须使各交易所和会员单位共同承担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为此,拟将股本金由1500万元英镑扩大到5000万元英镑;其中25%由伦敦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国际石油交易所、伦敦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这四大交易所持有,75%由各会员单位持有,六大银行以会员单位的身份与其他会员一样持有股权。

2.调整董事会结构,使清算所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他们拟将董事会的董事人数增加到9人,其中,7名董事由交易所和各会员推选,2名董事向社会聘请的法律专家和咨询专家担任,以完善清算所的管理和决策机制。

3.调整清算所的抗风险资金系统,增加资金数量,提高清偿债务能力。调整后的抗风险资金由6项依次展开的部分组成:(1)会员单位的交易保证金。这部分资金,由各会员单位根据自己的交易品种、交易数量交存于清算所,一旦不够应立即补足。(2)会员单位风险保证金。这部分资金由会员单位按规定交存,其数量由清算所每季度根据交易量计算确定;在发生违规或其他风险的条件下,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偿还债务,当事的会员单位先用它所交存的这部分资金予以清偿。清算所按高于银行同期利率1个百分点的水平,付给会员单位风险保证金的利率。(3)预警保证金。清算所从盈利中提取1000万英镑作为防范风险的预警保证金,当上述两项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动用这笔资金予以清偿。(4)会员共同风险保证金。这部分资金是第②项的一部分。所不同的是,在清偿时,第②项运用的是当事会员资金,其余部分在前三项资金不足以清偿时动用。(5)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金。伦敦清算所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可获得1亿英镑的保险金;这部分资金,在前四项资金不足以清偿时动用。(6)清算所的5000万英镑股本金。这部分资金在前五项资金不足以清偿时动用。

不难看出,伦敦清算所这一系列措施的着力点在于:增强交易所和会员单位介入资金清算的程度,分散资金运作风险,强化风险意识和抗风险责任,提高防范风险的资金能力,进一步推进证券和期货期权市场稳定和发展。

三、若干重要启示

伦敦清算所的各项举措,提出了一系列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的问题:

1.关于资金清算体制。在国际证券和期货期权市场上,资金清算的组织体制大约有两种模式:一种以伦敦清算所为代表,采取交易所与清算机构分立的模式,即清算公司制;另一种模式采取交易所与清算机构合为一体,由交易所统一负责市场的管理、清算、开发的体制,即清算部制。虽然就业务而言,清算公司与清算部这两种模式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它们都要履行核定和收取保证金、结算交易帐户、收取交易手续费、监管交割过程、报告交易数据、进行风险监控等各项职能,但在功能上却有根本差别。(1)清算公司对交易所的行为有着强硬的览督和制约作用,而清算部由于属于交易所的内部机构,所以常常缺乏这种强硬性。(2)清算公司一般独立地承担交易市场的风险,而清算部常常与交易所共担市场风险(更准确地说,是交易所承担这种风险)。正是鉴于这种差别,近年来,一些国家(或交易所),为了加强市场抗风险能力和交易所及会员单位的自律程度,开始考虑变清算部制为清算公司制。

目前,在我国证券和期货市场上,绝大部分交易所采取的是清算部体制。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全建立尚待时日,管理者和投资者都不成熟,市场参与者的自律程度相当低的条件下,继续实行清算部制,有着严重的弊端。为此,积极探索清算公司制,发挥其独立清算的作用,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一,清算公司制具有抑制交易所的扩张冲动的功能,是存在于市场系统内部的加强市场监管、控制市场规模扩展的重要的内在性机制。清算公司所以能对交易所的扩张冲动起到抑制和监督作用,是因为:(1)清算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即清算部),因此,与交易所不构成利益共同体。(2)清算公司必须充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即各会员的资金清算。(3)独立的清算公司是市场风险的集中承担者。由于清算会员任何一方不按时履约都会造成清算公司的巨额损失。所以,在运行中与利益追求相比,清算公司更趋向于追求自身的安全性,努力减少和回避市场风险。清算公司的这些特点,是清算部无法取代的。

第二,清算公司制有利于控制期货市场的非正常风险。证券和期货市场的风险可分两类:正常风险和非正常风险。正常风险,主要指因政策变动、现货价格变化及其他相关因素变化,使期货价格波动而引起的风险;非正常风险,主要指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经纪商和大户违反规制或钻政策空子,凭借资金实力、操纵价格而引起的市场无法履约或市场崩溃的风险。非正常风险如不能及时察觉,或由于交易所出于追求扩大市场交易量动机而不能及时干预,将给市场带来重大打击。近几年,证券和期货市场上出现的历次“风波”均可归于非正常性风险。

清算公司制能够有效地防范非正常风险的发生或减弱这种风险对市场的震动。这是因为,非正常风险的发生,一般要经过幕后策划、准备及聚集资金、市场操作等几个过程。对于清算机构来讲,由于它掌握着整个市场资金聚集和流动状况,因此,比较容易在风险蕴酿过程中就有所察觉,进而对准备进行过度投机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三,积极尝试清算公司制,有利于发展区域及全国性的证券和期货清算体制,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联网和统一,推进市场的国际接轨。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着交易所多、单个交易所规模小、缺少有广泛市场认同的大宗交易品种,这和国际上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相比,不能不说是一种不正常的“中国特色”。如果我们积极地尝试独立清算模式,就有可能为期货市场寻找出这样一条道路——通过独立清算机构(独立地或联合地)完成跨地区跨交易所的结算,把分散在各地期货市场联合成有机整体,为建立全国性期货市场创造条件。这种运作的好处在于:(1)在不触动有关地方部门根本利益的条件下,实际上减少了交易所数量、扩大了期货交易市场的规模,又为开发联网市场均认同的大宗交易品种创造了条件,可谓一举多得。(2)通过清算联网形成的市场构架,既有利于提高市场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也有利于有关管理部门对市场状况的把握和及时监管。(3)在基本建立全国性联网期货市场的过程中,清算系统的规则逐步统一、成熟和完善,期货市场的品种、规模和交易活动也逐步成熟完善,这既有有利于国际投资者对中国期货市场的把握,也有利于我国期货市场与国际期市的接轨。

2.维护清算公司的独立性,发挥其抗风险机制。清算公司要通过资金清算和监管,充分发挥抗市场风险的功能,业务独立和监管独立是不可缺少的条件。为此,(1)清算公司的股权和决策机构不能由交易所独家控制。伦敦清算所实行的股权分散化措施,由所有会员和交易所分别持有股权,由会员和交易所共同推选董事并从社会上聘请专家董事等,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的。(2)清算公司的资金清算会员不能由交易所委托,也不应只局限于一家交易所。从英国的情况看,他们运用法律手段规定,取得清算公司会员资格是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前提,伦敦清算所同时对几家交易所的交易合约进行清算。这一做法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参考的。

3.建立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系统,保障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证券和期货市场的风险,说到底,是资金的风险。我国的证券和期货市场的抗风险资金只有交易保证金一种,一旦发生会员违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或其他风险,交易所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透支、强制平仓、实行涨跌停板等,因而,抗风险能力十分有限。由此来看,伦敦清算所建立的抗风险资金系统,是值得我们重视和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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