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投行”突破TPP壁垒的法律回应_世界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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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5)06-0052-06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简称“亚投行”,下称AIIB)①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区域性多边金融法人机构,重点支持亚洲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中国首次主导建构的多边融投资机构。AIIB的成功运作对推动亚洲区域贸易投资一体化发展,突破TPP(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下称TPP)②区域贸易壁垒,无疑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在TPP高度自由化投资规则的压力之下,AIIB内部运行机制的完善、贷款规则的拟定及投资框架机制的建构,已成为AIIB能否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关键。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重点分析AIIB内部运行机制及投资框架机制。

       一、AIIB投票权分配机制

       投票权分配决定了每个成员拥有的投票权比重。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简称“亚行”,下称ADB)采用了股份投票权结合基本投票权的加权投票权制度。所谓股份票(share votes)就是成员认缴的每一资本份额等于一张投票权,ADB称其为比例票(proportional votes)。③而亚投行在这种加权投票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创设,加入了创始成员投票权。AIIB协定第28条第1款规定:“每个成员的投票权总数是基本投票权、股份投票权以及创始成员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的总和。”AIIB创始成员均享有600票创始成员投票权。④创始成员投票权的设置使得AIIB有限的票数集中在创始成员手中,以切实影响决策。

       (一)股份投票权分配

       股份投票权历来是多边开发金融机构权力分属最直接、最明确的体现,是投票权分配的核心问题。就世界银行而言,1945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以来,美国正是通过获得世界银行的大量股份投票权,从而稳居世界金融食物链顶端。世界银行虽然在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克服贫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20世界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形势发生巨大变化:经济全球化加强了各国之间的联系,新兴经济体崛起,日本经济陷入低迷,东南亚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次第引发,等。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本身固有的在股份投票权的分配问题上的先天不足就不断显现出来。世界银行股份投票权的设置依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布雷顿森林公式。经过多次修改,目前这个公式的结算结果是国内生产总值GDP(权重50%)、经济开放度(权重30%)、经常账户收入的波动性(权重15%)和国际储备(权重5%)的加权平均值。⑤用这个公式进行计算,美国在世界银行中的投票权为16.12%。⑥而按照世界银行的相关标准,对于一般决议事项需50%以上投票权通过,重大决议事项需85%以上投票权通过[1],这使得美国对重大决议事项具有了一票否决权。与美国16.12%的投票权相对的是,中国仅占4.82%的投票权。按2013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计算,中国的GDP就已超过美国的一半,而今中国的投票权数却还不及美国的三分之一。为了提高自己的投票权以获得更大国际话语权,中国一直主张以增加GDP在公式中的权重的方式变革此公式,但阻力重重,主张并未成为现实。2010年底,G20曾同意改革IMF,决定发达国家向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移6%的份额,以便提升新兴市场国家的投票权,同时欧洲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两个执行董事席位,⑦提升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由于美国国会拒绝批准,改革方案未能落实。

       与世界银行不同的是,ADB在计算其股份投票权时则注重成员的金融贡献。这种设计虽然有利于捐赠成员,但并不足以衡量亚行内各成员的实际影响力。因为这种衡量方法只是基于普通资本的认购,并没有考虑到成员在特别基金中的贡献。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基金在亚行业务中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大。再者,金融贡献在有些情况下会成为捐赠成员实现本国政策目标的手段,捐赠成员会采用延期或削减股本认购的手段来表达对亚行政策的不满。[2]

       中国希望提高GDP在多边开发金融机构股份投票权中的权重的主张,在AIIB得到了实现。AIIB的股份投票权的分配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为基础,这保证了成员在获得经济增长的同时国际话语权得到相应的提升,相较而言更加公平,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成员在全球范围内真正的经济力量和地位,注意到了各国经济发展的动态性,遵循了主权国家比例平等的原则。AIIB把75%的资本认缴比例留给了域内成员,域外成员分得剩余部分。⑧我国GDP占亚洲GDP总量的三分之一,目前来看,以GDP为基础的份额公式确保了我国在AIIB中的主导地位。但日后随着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的加入,以及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中国的投票权也会发生变化,这正好印证了我国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所言的“中方寻求或放弃一票否决权是一个不成立的命题”。这样的设置有利于保证AIIB的独立性,坚持了国际组织的独立性原则。现存多边开发银行如世界银行、ADB饱受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们容易沦为强势成员推行其国内政策的工具,这与股份投票权的分配中存有一票否决权有一定关系。

       (二)基本投票权分配

       在股份投票权起重要作用的同时,基本投票权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比例越高,其对弱小国家的意义就越重大。一般来说,小国认缴的资本份额会比较少,也就是他们所持有的股份投票权小,这时候高比例的基本投票权就会增加该国在组织机构中的最终投票权。基本投票权体现了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原则。

       在世界银行中,每个国家成员分配得到的基本票数为250票,占总投票权的10%,但由于世界银行的多次增资,股份投票权所占比例大增,导致基本投票权的占比滑落到3%以下,弱小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2012年,《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等世界银行基础性文件进行了修订,将固定数量的基本投票权改为比例状态,即由每个成员的250票变为所有成员的基本投票权之和占总投票权的5.55%。这一改变使得基本投票权的比例趋于稳定,不会因为成员的增资而发生改变,但仍然低于原本10%的比例。

       吸取了世界银行的经验,ADB在成立之初就规定了基本投票权的比例化限制,基本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20%。在筹备ADB的时候,基本投票权基于其重要意义,其比例一直受到重视且饱受争议,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主张高比例化,譬如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主张所有票数平分,韩国和阿富汗坚持至少50%,剩余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则坚持最少20%的基本投票权占比;而美国宣称如果基本投票权超过20%就不考虑加入。[3]最终妥协的结果为基本投票权占比20%,这样的占比比世界银行的高了很多。但2014年12月31日ADB对成员投票权的统计数据⑨显示,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员⑩投票权占总投票权的比例是59.138%,由此可见即便基本投票权的占比保持在20%,发达国家在ADB中仍然占优势地位。

       AIIB的基本投票权设置同样吸取了世界银行固定数额的经验教训。其基本投票权是以占投票权总数12%的比例在全体成员中平均分配的结果,(11)所占比例比世界银行的高,虽然不及亚行的20%的比例,但由于AIIB的投票权总数中含有创始成员方享有的创始成员投票权(每创始成员方600票),而57个创始成员方中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有32个(12),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方比发达国家方多出了7个600票创始成员和地区投票权。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AIIB的基本投票权的比例设置可能比较合理,具体结果如何还有待实践检验。

       二、投票规则机制

       投票权的分配决定了每个成员所能拥有的或可能拥有的投票权数量,而具体到某一事项上,其能否通过审议则还需要考虑到投票规则的问题。一般多边开发银行协定中明确规定的决策规则为一般事项简单多数通过,重大事项特别多数通过。[4]所谓简单多数通过就是50%以上投票权通过,这样往往效率很高,且强国难以对事项进行政治性干预,但存在缺乏公平、共识基础薄弱的问题。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3节(b)规定:“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本行一切事项均以多数票决定之。”这里虽然没有具体提到何种多数票决定,但整个文本的“特别规定”都在强调“不少于三分之二”(13)、“四分之三多数”(14)等多数情况,因此可以逻辑推之,在本条之外的其他地方如果没有刻意强调以多少的多数通过,即只是说明了“多数通过”的情况,应是指简单多数通过。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相比,《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中对简单多数通过的规定就明显得多,该协定第33条第1、2两款都明确规定了“过半数投票权作出决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中需要特别多数通过的包括四分之三通过和85%通过的事项有6项。至于ADB协定,其中的特别多数通过的事项则有11项。不论是世界银行还是ADB,需要特别多数通过的事项其实都增强了对拥有多数投票权的国家的依赖,使得决策受制于个别国家的意志。

       AIIB协定在简单和特别多数通过的基础上还进一步规定了超级多数通过,并给予了特别多数通过和超级多数通过明确的定义。特别多数通过是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半数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一半的多数通过;超级多数投票通过是指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除定义外,全文本一共出现了16处“超级多数通过”,主要涉及:法定股本的增加与认缴、特殊情况业务对象的确定、普通业务财务限制的提高、净收入的分配与处置、董事会规模的调整与运作、行长的选举、成员资格的中止与恢复、业务终止、债务清偿后资产的分配以及对协定的修改。AIIB的超级多数通过在投票权占比方面(四分之三)比世界银行的“85%”要低很多,相对来说比较合理,能够较大限度地使决策免受个别国家的意志控制,体现了AIIB作为区域性多边开发金融机构的公平性和独立性。同时,超级多数通过中占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规定与保留75%的资本认缴于本域成员的规定相契合,体现了AIIB的区域性。

       三、权力机构与日常运行机构

       (一)权力机构

       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的规定,三机构的权力机构皆为由全体成员派代表组成的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在职权享有和程序设计上也类似。相对世界银行和ADB而言,AIIB也突出了一定的时代特征,诸如在理事会的程序方面规定了“特殊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15)。在调整董事会规模方面,世界银行理事会需要获得投票权数80%多数通过,ADB则需要由理事总人数的过半数、且所代表投票权不少于成员投票权总数三分之二投票通过。AIIB借鉴了亚行“人头+资本”的综合投票方式,采取超级多数通过规则(16),需理事人数占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这比世界银行单纯由资本决策更能体现民主协商精神。

       (二)日常运行机构

       多边开发银行的日常运行机构一般由董事会和以行长为代表的管理层构成。

       1.董事会是最高行政机关,由各成员选举或委派的董事组成。董事在经济与金融事务方面须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这是由银行的业务和董事会的职能所决定的。董事会的权力来自理事会的授予,其行使理事会保留以外的所有属于该银行机构的权力。每名董事都应该任命一名副董事,董事和副董事应该为成员方国民,不得同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和副董事同属一个国籍,这有利于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副董事可参加董事会会议,但只有在代表董事行使权力时才能投票。

       在董事会的组成与董事的选举方面: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由原来的12人新增到25人,且不必限于理事,其中5人由持有最大股份的5个会员国各派一人充任,属委派,剩余的7人由其他所有理事选举之。ADB原本规定的董事会人员是10人(本区7人,外区3人),现已改为12人(本区8人,外区4人,且均由代表本区的理事选出;没有委任,保证了董事组成过程的民主性。AIIB的董事也由12人组成,借鉴ADB经验按区域内外分配董事名额,其中本域9人,外域3人,均由代表本域的理事选出。相比ADB,AIIB的董事在区域内外的分配比例上更加确保了域内占绝对多数的优势,符合区域性定位。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的规定,保证了董事会成员的专职性。AIIB为了确保创始成员的主导权,还规定每个创始成员应有权在其选区内永久担任或轮流担任董事或副董事。(17)除此之外,AIIB在董事会的设置上将其定位为非常驻机构,打破了多边开发金融机构设立常驻董事会的惯例,这体现了亚投行“精简、廉洁、绿色”的建设目标,有利于节约人力资源,提高行政效率。

       在董事会的权力配置上,基于对世界银行腐败现象的警觉和中国反腐经验的借鉴,AIIB特别规定了董事会常态化监督银行管理与业务运营的权力,由董事会根据透明、公开、独立和问责的原则,建立以此为目的的监督机制。(18)

       2.行长是多边开发金融机构的法人代表,是银行的最高管理人员,在机构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董事会主席,虽然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理事、董事或副理事、副董事,且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投票权,但往往能够以主席的身份对决策产生实际影响。特别是在正反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行长拥有着决定权。

       世界银行行长由董事会遴选产生的,董事会人员少,存在着巨大的操作空间。董事会遴选行长的运作规则是多数票决议,这意味着资本掌握着话语权。这也就是美国人能够一直把持行长职位的重要原因。ADB行长来自区域内,其选举方式则比世界银行的选举方式透明而民主得多。ADB决定行长的机构是理事会,相比董事会人员范围更广,而且采取半数以上理事并代表二分之一投票权多数通过的方式。AIIB行长的产生方式与ADB类似,但其投票规则采取超级多数投票通过方式,即理事人员占理事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且所代表投票权不低于成员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比亚行的要求更严格。

       四、AIIB贷款—投资框架机制的建构

       无论是世界性的多边贸易组织WTO,还是区域性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组织(NAFTA)的成功经验都表明,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机构的运行与发展。AIIB规定了两种特定情况下的银行与成员国之间仲裁程序,(19)对于贷款争端以及贷款—投资争端并未拟定任何争端解决程序。针对亚洲区域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亦未设定任何担保机制。这种设计表面上看与世界银行、TPP、ADB没有什么差别,实则不然。

       尽管《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本身没有涉及贷款及贷款—投资的争端解决问题,但世界银行还领导着另外两个重要机构,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前者负责为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政治风险担保,后者负责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建构了一个“三位一体”的完善的融投资框架治理结构,为投资自由化奠定了坚实基础。MIGA投资担保制度被NAFTA全面复制,ICSID管辖权被NAFFA全面接纳(20),而刚刚签署的TPP又是NAFTA的翻版,ICSID管辖权已被TPP拟为首选的投资争端解决机构(21)。而AIIB协定并未涉及贷款争端解决以及贷款—投资的保险或争端解决机制,这很可能制约其宗旨的实现。因而,AIIB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借鉴MIGA的成功经验,创立贷款保险机制

       1988年正式成立的MIGA旨在鼓励在其会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融通生产性投资,以补充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为此,MIGA为投向发展中国家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和在发展中国家会员国间的投资流动。

       AIIB贷款—投资区域主要是亚洲,包括中东地区,此区域以发展中国家为主,恐怖主义和宗教冲突导致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较大。因此,AIIB贷款风险的规避是其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理论上讲,AIIB可以要求借款者提供足额的物权或可靠的信用担保。但由于贷款标的额较大,足额物权担保在实践中很难实现,苛刻的信用担保又会制约银行业务的发展,且政治风险被多数国家的国内法认定为“不可抗力”的范畴,即使有足额的信用担保,借款人很可能也会因为“不可抗力”而免责,AIIB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因而,MIGA专门针对非商业性风险而设立投资保险机制,为AIIB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首先,AIIB开始运行的初期,可以通过完善贷款合同范本的条款,来降低政治风险引发的贷款无法收回风险。AIIB贷款合同范本可以把借款人获得“贷款—投资保险”作为贷款合同的“先决条件条款”之一,如果借款方没能为其借款—投资申请到保险,AIIB可以暂停发放贷款。针对以AIIB贷款进行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战争、恐怖主义、征收、汇兑等),借款人可以向借款人的母国申请海外投资保险。(22)如果借款人的母国没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母国又是MIGA的成员国,则可向该机构申请保险。如此即可把贷款—投资的政治风险降至最低。

       如果借款人把AIIB的贷款采用BOT的方式投资于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则贷款合同范本可以拟定为AIIB、借款人和东道国(成员国)的三方协议。协议中可以约定BOT项目建成运行后部分比例的收益应优先偿还AIIB贷款。由于贷款—投资的东道国即是AIIB的成员国,所以以理事会决议的方式通过“三方协议”合同范本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其次,AIIB运行成熟以后,应建构完整的“贷款—投资保险”制度。由于AIIB成员国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甚完善,再加上对AIIB采取抵制态度的美国控制着MIGA,从AIIB获得贷款的投资者申请MIGA投保可能存在较大难度。因而,从长远而言,AIIB需要建构自己的投资—保险制度,以确保业务的良好运行。贷款—投资保险机构可以设在AIIB之内,也可以单独设立成另外一个独立运行的多边金融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可提交AIIB理事会讨论决定。

       (二)借鉴ICSID的成功经验,创立“贷款—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东道国应同意把“投资者—东道国投资争端”提交ICSID仲裁,是美国投资协定范本的重要内容。无论NAFTA还是TPP,美国都已成功地用ICSID的仲裁管辖权剥夺了东道国的属地司法管辖权,这也是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的重要分歧之一。客观而言,高效、公正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于投资者,甚或东道国,以及跨国投资的自由化流动至关重要。因此,为了配合AIIB的良好运行,应创立AIIB贷款—投资争端多边解决机制。

       首先,理论上说,AIIB贷款—投资争端也可以提交ICSID仲裁,尤其是对在其签订的BIT协定中已经接受ICSID管辖的AIIB成员而言,有一定可行性,但亚洲国家之间达成的BIT接受ICSID管辖的数量有限。再加上ICSID受制于抵制AIIB的美国的主导,仲裁效果可能不佳。另外,ICSID是专为解决成员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争端的机构,质言之,投资者—东道国(必须是成员国)之间投资争端之外的纠纷,不属于ICSID管辖范围。因此,ICSID争端解决规则及管辖权直接适用于AIIB贷款—投资争端的解决,法律上存有障碍。

       其次,建议在借鉴ICSID“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建构“贷款—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即该机制主要解决以AIIB贷款进行再投资而产生的纠纷,包括借款者与AIIB的纠纷、投资者(借款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由于东道国可能就是AIIB的成员国,为了避免利益冲突,该争端解决机构不应设在AIIB之内,应单独设立。

       当然,借款者与AIIB之间的纠纷也可以诉诸现有的其他仲裁机构解决,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但这样面临法律适用复杂和管辖机构的不确定等问题,且从AIIB获得的贷款倾向于进行再投资,投资成功与否往往决定着贷款能否收回,投资争端的解决又会影响投资的成功与否。质言之,一个独立公正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构的存在是制约AIIB贷款回报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

       五、结语

       AIIB作为新的区域性多边开发金融机构,其不是对现存机制的简单复制,而是对融投资机制的全新探索,不论在投票权分配与投票规则上,抑或是权力机构与日常运行机构运作方面都体现了透明、公平、共赢的理念。与世界银行和TPP协定相较,AIIB需要“贷款—投资保险”和“贷款—投资争端”制度支撑,建构“贷款—投资—争端解决”三位一体的治理框架,以确保AIIB的稳健运行,促进亚洲区域贸易、投资一体化和人民币的国际化,助益双边自贸区协定的谈判,进而建构以AIIB覆盖国家为主的区域经济体,方能有效应对TPP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收稿日期:2015-08-12

       注释:

       ①2013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雅加达同时任印尼总统苏西洛会谈时,首次提出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2014年10月,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在内21个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备忘录》,正式决定成立“亚投行”。2015年6月,50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在北京正式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其他尚未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见证了签署仪式,未签署协定的意向创始成员国可在2015年底前签署。该《协定》第59条规定,至少有10个签署方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且签署方初始认缴股本的数额不少于认缴股本总额的50%,本协定即告生效,“亚投行”即告成立。

       ②2015年10月5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在美国亚特兰大12国部长级会议上正式签署。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是由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4国2002年酝酿发起,2006年《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生效。2008年2月美国正式加入并开始主导该组织。2009年11月澳大利亚、秘鲁加入,同时更名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即TPP。2010年马来西亚、越南加入。2012年10月墨西哥、加拿大加入。2013年3月日本加入。至此,TPP成员扩展到12国,其国民生产总值占世界经济的比重约为40%。

       ③参见《亚洲开发银行协定》第33条。

       ④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28条第1款。

       ⑤IMF Staff,"Reform of IMF Quotas and Voice:Responding to Changes in the Global Economy",Issues Brief,April,2007.https://www.imf.org/external/np/exr/ib/2008/040108.htm,2015年9月23日访问。

       ⑥世界银行官方网站统计数据: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Subscriptions and Voting Power of Member Countries,September 25,2015.http://sitersources.worldbank.org/BODINT/Resources/278027-1215524804501/IBRD Country Voting Table.pdf,2015年9月28日访问。

       ⑦See: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 Quota and Governance Reform Elements of an Agreement,Octomber 31,2010.http://www.imf.org/external/np/pp/eng/2010/103110.pdf,2015年9月28日访问。

       ⑧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5条。

       ⑨Annual Report 2014,Members,Capital Stock,and Voting Power,http://www.adb.org/sites/default/files/institutional-document/158032/oi-appendix1.pdf,2015年9月28日访问,中国独立关税区香港不计在内。

       ⑩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2010年人文发展报告》对发达国家的认定,亚开行成员中属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中国香港、日本、韩国、新加坡、文莱、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11)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28条第1款第1项。

       (12)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10年11月4日发布的《2010年人文发展报告》认定属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美国、英国、安道尔、巴林、巴巴多斯、文莱、塞浦路斯、爱沙尼亚、中国香港、以色列、列支敦士登、马耳他、摩纳哥、卡塔尔、圣马力诺、新加坡、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共44个。

       (13)参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5条第2节(d)。

       (14)参见《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第4条第4节(i)。

       (15)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24条。

       (16)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25条第2款。

       (17)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附件2第10条。

       (18)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26条第1款第4项。

       (19)参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第55条。

       (20)参见《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第11章(投资与争端管理)第1120条。

       (21)"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Annex 15.B,Model Rules of Procedure for Arbitral Tribunals,对投资仲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TPP亦把ICSID作为“投资者—东道国投资纠纷”的首选仲裁机构,基本延续了NAFTA的争端解决治理机制,为自贸区内部融投资的自由化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这正是AIIB可以借鉴之处。

       (22)就中国的借款人而言,用“亚投行”的贷款投资亚洲有关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就政治风险可以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申请投保。“亚投行”可以和SINOSURE进行协商,达成相关合作协议,为中国借款人在“亚投行”的借款投资保险获得较为便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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