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关系分析&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综述_国际法论文

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关系分析&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综述_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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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18—19日,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年会暨“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学术研讨会在厦门举行,来自全国各地学术界、国家有关部门和实务界的130 多位代表与会。此次国际法年会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厦门大学法学院和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协办。

中国国际法学会虽然成员以国际公法学界的人员为主,但每次学会的讨论均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三个学科的内容,显示了大国际法的特点。会议中,第一天上午为开幕式和大会专题报告;第一天下午,代表们按照国际法不同学科的不同专题分组研讨;当天晚上举办“国际法教学与科研圆桌会议”;第二天全天,代表们仍按专题进行分组讨论;接着举行了闭幕式。本综述以时间为序介绍本次会议的相关信息。

在18日开幕式上,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饶戈平教授首先致开幕词,并宣读了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教授的书面发言。曹会长在书面发言中指出,当前国际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国家主席胡锦涛近年来多次强调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关系,强调法治和国际法在建设持久和平与共同繁荣的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因此本次年会的主题确定为“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曹会长认为,应该让世界了解中国遵守国际法,是个负责任的国家。本届年会把“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确定为主题,旨在引导中国国际法学界关注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结合国际法理论和实践,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研究。

随后,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外交部条法司刘振民司长(2006年7 月起任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作了专题报告。他以《国际法的新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为题,介绍了国际法的新发展和中国参与国际法律规则制定的情况。他指出,人权、发展和安全正在成为联合国的三大支柱,民主、良政在国际上的市场越来越大。他介绍了联合国改革及扩大、国际立法的新发展、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讨论的新课题、国际司法机构、国际红十字会与人道主义援助等问题。他重点介绍了反恐、人权、环境、外空、海洋、国际犯罪、国际司法等领域的最新发展。该报告信息量大,清晰全面,对国际公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商务部条法司尚明司长向大会作了国际经济法有关问题的报告。他重点对有关贸易摩擦、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问题进行了评介。此外,尚司长还介绍了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进展情况,分析了WTO 内部反倾销规则和争端解决规则的修改问题,就中国的立场谈了自己的看法。

5月18日下午,与会代表分为三组,分别围绕“国际法上的合作义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WTO 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最新动态”三个专题展开讨论。

在“国际法上的合作义务”专题讨论中,刘振民指出,强调合作是中国和谐世界观的基础。自1979年以来,中国完全融入国际社会,已参加绝大多数的国际条约。合作是为实现仅凭一方行为不能达到的目的,各国要积极地作为,而非消极地不作为,合作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双重性。武汉大学曾令良教授的主题发言着重论述了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他指出,国际法的人本化,主要是指国际法的理念、价值、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越来越注重单个人和整个人类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和利益的确立、维护和实现。他认为,人本化最早的源头是国际人道法;国际人权法最系统地体现了人本化的趋势;“人本化”催生了国际法的新分支,推动了国际法的一些传统部门法与时俱进。

北京大学李鸣教授探讨了国际合作概念的提出与发展、国际合作的法律性质、国际合作的领域等。他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第55条、第56条都规定了合作义务;第49条规定,会员国应在维和行动中通力合作, 执行安理会的决议; 1971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9·11”事件后安理会通过的反恐三决议、《反腐败公约》第四章以及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等大量文件中有类似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朱文奇教授在主题发言中论述了在国际刑法领域中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和促进国际合作的措施。由于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安理会依《联合国宪章》建立的,各国都有遵守、合作的义务,所以当代国际法在国家合作问题上是具有强制性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王献枢教授对本组主题发言作了点评,其他与会代表就此话题展开了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楠来研究员说,国际法的目的是追求合作,合作是国际法的核心,是国际法的一般要求,国际法就是国际合作法。中山大学黄瑶教授认为,实在法上的合作有争议;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也有义务。苏州大学潘抱存教授指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没有国际关系就没有国际法。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是国际合作的推动力;合作不是强行法,而是根据类似于民法的契约关系而建立的,合作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原则。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葛勇平教授指出,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合作是一方的权利,却不一定是一方的义务,但是国际法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和宗旨是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由此而来,对于现代国际法上的主要主体而言,合作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此外,在该组讨论中,厦门大学古祖雪教授侧重分析了国际科技合作作为国际法义务重要内容的问题。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专题的分组会议上,与会代表就如何扩大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拓展形式、国内管辖与涉外管辖等问题交流了看法,并就被选择法院有义务管辖与国内法的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协调、在移送管辖情况下如何履行公约的相关规定、“不方便原则”的译法、在司法实践中不方便原则是否被用来作为抗辩理由等数方面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①

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动态”专题的分组会议上,华东政法学院朱榄叶教授从WTO争端解决机制受理案件的情况入手,解释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进展。她认为,专家组最近受理的案件数有所下降,主要原因在于庭外磋商成功率的提高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她还介绍了中国对于争端解决机制运用的情况。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在对WTO争端情况以大量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WTO成员在争端解决中的活跃程度与其贸易量是成正比的。广州海事法院徐曾沧法官分析了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经济原则,认为该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反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率价值取向。 与会代表随后就区域合作中的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协调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赵海峰教授在讨论中介绍了国际司法机构最近迅猛发展的趋势,并就不同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由于管辖竞合等原因,在裁决中出现对于法律解释的矛盾时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② 华东政法学院贺小勇教授在点评中指出,WTO救济措施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

5月18日晚举行了“国际法教学与科研圆桌会议”,来自几十所高校的40 余名与会人员参加了会议。饶戈平教授主持会议。中国政法大学周忠海教授在发言中提出,中国国际法的教学和科研状况与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不相称。有学者认为,中国对国际法的重视不如20多年前,国内存在教材滞后的问题,现有教材还是没有超越1982年版的《国际法》(王铁崖主编)。余敏友教授提出,研究生阶段要成为精英教育;硕士阶段是学习国际法最重要的阶段。他建议就世界各国的教学情况、国家有关单位对国际法人才的需求进行调研。中国海洋大学李雁教授发现,科研方面没有国际法的刊物,缺乏学术阵地;中国的国际法国际化教学存在生源、师资等问题;目前国际法教材的缺点是技术性太强,主要应介绍相关的人文背景。中山大学黄瑶教授、慕亚平教授都强调了推出新的、高质量教材的重要意义,并就此提出建议。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刘伟民教授指出,国际法教学要结合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本科教学中要使国际法成为通识教育的组成部分,加强实践环节,提高大学生的理论研究能力,扩大他们的知识面。西北政法学院王秀梅老师建议,中国国际法学会应当推动国际法经典名著的翻译工作,这对国际法学科的发展十分重要。厦门大学曾华群教授强调,国际法的教育要走向世界。哈尔滨工业大学赵海峰教授阐述了国际空间法教学与科研的现状与前景。他指出,中国作为航天大国,在外空立法方面需要加强,在外空活动的法律教学和科研方面应该奋起直追,并建议要充实外空法教学与科研队伍、建立国际外空法资料中心、创办空间法刊物、拓展外空法的研究,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③

5月19 日上午的分组讨论分别围绕“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多哈回合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国际法在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中的作用”专题展开。

在“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多哈回合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会场,浙江工商大学孔庆江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指出,随着中国国力的上升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国际上出现“中国威胁论”,中国如何处理国际经贸争端成为中国贸易伙伴十分关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争端解决机制属于司法程序,世贸组织立法体制源于各国主权的协调,其适用过程与此基础相一致,亦即立法与其规制力的作用存在同源与同构关系;世贸组织动态结构的均衡状态来源于国家与国际组织基于主权让渡关系形成的均衡。④

武汉大学余敏友教授就“怎样从国际法的角度理解世界贸易协定以及具体看待WTO规则的发展”问题提出双重举措,一方面通过WTO成员的推动,通过发起多边贸易谈判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推动,但专家组只能解决技术性的问题,只能起辅助作用。厦门大学陈安教授点评说,对于多哈回合中环境货物的谈判问题,存在三种方案:一是给环境货物下定义;二是清单方法;三是印度提出项目方法,希望其他国家能够给予支持。有人反对主权淡化论,2006年底,多哈回合应该不会圆满结束,但也不应太悲观,鉴于各方的利益和矛盾错综复杂,这也在情理之中。此外,对外经贸大学边永民副教授、上海市拜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天锡和西北政法学院李万强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专题讨论中,外交部条法司副处长齐大海在主题发言中介绍道,国际法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国家责任条款中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国家罪行问题,实质是国家是否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二是国际不法行为是否可以分为一般不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三是反措施问题;四是是否需要争端解决条款。外交学院秦晓程教授评论说,国家责任是国际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其禁止性的规定。虽然与国际法同时诞生,但较弱也较随意,需要时间来形成国际习惯,缺乏完整的责任制度。中山大学慕亚平教授补充说,国家责任条约的编纂是联合国最初14个重点编纂问题之一,值得研究的问题有:国际不法行为和争端解决机制、损害责任条款以及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预防规则等。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盛红生教授认为,国家责任制度发展较慢,希望能够将新的发展补充到国际法教科书中。

在“国际法在维护国家领土完整中的作用”专题讨论中,有学者认为,国际法解决领土争端是可能的。大陆与台湾是国内法问题,但也涉及国际法的武装法、人权法;大陆与美国是国际法问题。

郑州大学赵建文教授分析了人民自决权和国家领土的关系问题。他认为,将人民自决权和民族自决权混用是不妥的,《联合国宪章》中的“people”译成“人民”是准确的,译成“民族”并不合适。“民族自决”容易发生误解,让人以为是少数民族的权利。自决权不能理解为少数人的权利。人民自决权的对内方面、对外方面是统一的。人民自决权不能构成分离权的法律依据,国际法不承认人民单方面分离的权利⑤。北京大学邵津教授则提出,维护国家领土完整,国际法文件很多,但领土最高权的概念在世界上奠定了国家体系的基础,也是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含义是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国家可依其意愿行事,受其国内法制约。哈尔滨工业大学葛勇平教授的发言提请与会代表注意对领土“完整”概念的理解。中国领土完整,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严峻的政治问题。

5月19日下午,代表们再次分成“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和面临的挑战”、 “国际法上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制度的最新发展”、“国际私法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三个专题组进行研讨。

在“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和面临的挑战”专题讨论中,外交部条法司周勇先生在概述和强调了若干个重要问题之后,希望国内学者在生态系统和海洋法方面进行研究,并提出看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王翰灵副研究员就“海洋法发展的趋向”作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应尽量维护沿海利益,其次争取公海利益,最后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为维护国际海洋秩序发挥中国应有的作用。外交学院龚迎春博士指出,海洋领域非传统安全因素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也是普遍的、跨国性的。日本在海上安全机制方面的一些行动以及日本多边海上安全机制的构建值得密切关注。

华南师范大学袁古洁教授在发言中指出,协商原则在划界中是最首要的原则。如果主权问题没有解决,在海洋资源不能共同开发的地方,应采取个别开发的原则。此外,她认为,在划界原则上,自然原则在国际判例中已经被限制,应结合公平原则,并对中间线方法给予充分考虑。海军学术研究所任筱锋研究员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研究和立法:一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行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打击海上违法犯罪问题,二是领海实施细则与专属经济区的实施细则应尽快完成,三是研究应该立足于海洋自然环境和中国国内的实际需求。厦门大学傅崐成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深入点评,又进一步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领土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国际法上国家及财产管辖豁免制度的最新发展”专题讨论中,外交部条法司齐大海先生认为,高官豁免问题是目前国际社会比较现实、普遍的问题,国际实践逐渐增多,有制定具体规则的可能性。他介绍了美国关于国际豁免立法问题新的司法判例,以及国家和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内容及在公约起草过程中引起争论的问题。郑州大学赵建文教授认为,国家豁免问题是国际法的重要问题,2005年年会已提出国家豁免将来会走向名存实亡,原因是国家豁免制度本身的缺陷,其实质是保护国家利益,而或多或少牺牲私人利益;湖广铁路案结案后⑥ 国内对此问题不太关注。

中国人民大学邵沙平教授发言指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是对1991年《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的继承与发展,将推动该领域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新发展。武汉大学黄进教授评论认为,以往有绝对豁免、相对豁免、废除豁免、平等豁免等理论,后来比较集中在绝对与相对豁免的争议上。我国应加强对公约的研究,并且可以考虑结合公约的内容以及我国的政策制定一部国内的专题立法。

在“国际私法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专题讨论中,外交部条法司田妮副处长介绍了国际私法会议关于选择法院公约的情况。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提出,冲突法基本路径的经济分析是双边主义与单边主义之间的博弈。导致中国立法上采双边主义、司法上采单边主义的原因,是因为适用本国法方便,而查明外国法成本较高。对此,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认为,必须明确双边主义、单边主义的区分。难道中国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就称为单边主义吗?大多数法院是根据双边规范,只是结果是适用中国法,将这种情况称为单边主义,似乎不太合适。中山大学王承志博士认为,关于立法层面上的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其具体内涵有待界定清楚。其实,在当事人默示与任意性选择之间也是可以找到一些联系的。

5月19日下午6时举行了闭幕式,刘振民先生对会议作了总结,他希望国际法的教学要处理好普及与提高的关系、一般国际法与专门国际法的关系。他强调,国际法研究应当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尤其是与中国外交实践的结合;同时要将学术研究与维护国家利益相结合。

会后,中国国际法学会将收到的120余篇论文编辑成论文集(上下册)。⑦

收稿日期:2006—07—22

注释:

① 在该组发言的有中国政法大学杜新丽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杜焕芳博士和章尚锦教授等。

② 详见赵海峰《略论国际司法机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载于《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赵海峰、荣吉平:《国际法院——成就与挑战》,载于《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

③ 详见赵海峰《国际空间法教学与科研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汇编》959—969页。

④ 华侨大学法学院钟付和的主题发言《规制与均衡:WTO法律性质的一个动态分析范式——兼质疑世界贸易组织的宪政模式论》。

⑤ 详见葛勇平:《国际法原则在〈反分裂国家法〉中的适用》,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2期60—61页。

⑥ 美国2004年的判例“奥特曼诉奥地利案”否定了过去湖广铁路债券案的判决精神,认为在外国政府被诉方面国内法应有追溯力,这与新近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不相符合。

⑦ 本文的撰写参考了三位作者——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赵海峰教授、葛勇平教授和王孔祥博士——参会期间所做的笔记,同时参考了本次年会的会议简报。作者感谢年会协办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的肖彬老师、蔡庆辉副教授和房东博士为本文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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