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元分配方法_市场经济论文

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元分配方法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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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已从传统体制下名义上的按劳分配,而实际上是平均主义供给制的形式,朝着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格局发展。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然存在着多种分配方式,为什么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究竟如何认识、维护和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些都是我们当前急需弄清的问题。

一、我国现阶段的多种分配方式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设想,是有下列前提条件的:生产资料已经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单一的社会所有或全民化,有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劳动者同生产资料在社会范围内直接结合,人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构成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由一个代表全社会的经济中心,直接计划和组织社会的生产和分配,整个社会类似一个大工厂;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经消失,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纯粹是产品经济社会;个人劳动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培养有学识的熟练劳动者的费用全部由社会负担等。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的社会主义,是在实行单一的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和产品经济条件下,提出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在很长时间内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而不是单一的社会所有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是产品经济。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按劳分配的模式。

分配结构取决于所有制的结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我国公有制经济不断巩固壮大的同时,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贸经济迅速发展并已成为独立的经济成分。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已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与这种客观经济条件相适应,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已初步形成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分配领域中的具体表现。

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在国有经济中,劳动者是国有资产的共同所有者。在集体经济中,劳动者是本企业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者。他们都是以劳动作为依据参与分配,按各自提供的有效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取得劳动报酬,即按劳分配。按劳分配是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本质特征。

在私营经济、外贸经济中,投资者或资产所有者(私营企业主、外商投资者)是以其资本或资产的所有权参与成果分配,获取合法的利润;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则按劳动力价格取得工资。个体劳动者运用自有资金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并且自己参加劳动,他们是以其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取得收入。这几种分配方式是由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个体经济的所有制性质所决定的。既然要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发展,就应当在政策上允许和保护私营外资以及个体企业家实行与各自所有制性质相适应的分配方式,以使他们获得各自的经济利益。

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使得城乡居民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改革开放前,城乡居民的个人收入基本上来自职业收入,那时的按劳分配是以职业收入的形式实现的。从所在单位领取工资或劳动报酬,是个人收入的唯一来源。现在城乡居民除职业收入外,还从不同渠道以多种形式获得各种各样的收入,诸如第二职业收入、职工银行存款利息,购买股票和债券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以及房地产租金、离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收入等等。城乡居民的上述收入中,既有劳动报酬,也有非劳动收入。据国家人事部工资管理部门的有关资料,我国城市职工的工资收入占收入的比例有不断下降的趋势,到1990年为60%,而到1992年时则下降到占30%左右。

从上述中可见,按劳分配方式并不是我国目前对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方式。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存在多种分配方式,有其客观性。它是由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方式同时并存决定的。由于按劳分配只承认劳动的差别,不承认资金占有等方面的差别,因而难以调动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只有实行多种分配形式,才能保证各种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得到实现,调动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的发展。在实行多种分配形式中,允许非劳动收入的存在,有利于向社会筹集更多的建设资金,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以外的个人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和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就应当允许其存在并促使其不断完善,使其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总目标而运行。

在我国现阶段的多种分配方式中,之所以要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是由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重要资源和经济命脉,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我们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而坚持按劳分配在现阶段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主体地位,就从总体上坚持了分配方式的社会主义性质,从物质上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从而坚持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社会最基本的经济特征之一。

具体说来,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包含着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社会主义存在的多种分配形式中,按劳分配形式处于主体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决定着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性质和方向,这是社会主义能够防止两极分化,使全体人民逐步走上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二是按劳分配只存在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中,也就是只存在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中,作为社会主义公有经济补充的非社会主义经济,则实行其他分配方式;三是从社会劳动者收入的各种来源上看,按劳分配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形式收入,处于补充地位。总之,只有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才能调动广大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才能保证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

二、按劳分配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点

要正确认识按劳分配在多种分配方式中的主体地位,首先必须弄清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间的关系。这是因为,当前有的同志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及其主体地位提出了疑问。一些同志认为,按劳分配原则在我国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从来没有真正实现过,在当前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则更是难以实现。在他们看来,按劳分配是一种非商品经济的分配方式,它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其实,按劳分配与市场经济并不是互相矛盾、对立和排斥的,而是相互统一,因而是可以相容的。首先,它们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按劳分配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依然是人们谋生手段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存在公有制基础上不同企业之间物质利益的差别。其次,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着同一原则。按劳分配实行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支出的劳动量与获得的报酬量成正比例关系。市场经济实行的是等价交换原则,商品交换就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因此,等价交换实质上就是等量劳动相交换。当然,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受到生产条件、商品价格、供求关系等种种因素的影响,所以这种等价交换只能是反映着等量劳动的交换。再次,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市场的机制,按劳分配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主要的动力机制。总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按劳分配可以并存,共同发挥作用。当然,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在产品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相比较,具有许多显著不同的特点:

第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中的经济关系具有了新的内容。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经过各种扣除,然后从社会再领回等量劳动的产品,在这里存在着劳动者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拥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它要求按劳分配与本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从而使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变成国家、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按劳分配的主体是企业。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作为统一的分配中心,直接对个人进行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是由国家直接对个人进行分配,而是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使企业形成自我约束的利益分配机制。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也不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而是首先表现为企业的个别劳动,凝结在企业生产的产品中,然后通过商品交换,企业的个别劳动得到社会承认,才转化为社会劳动。因此,按劳分配是在企业之间进行商品交换之后,才能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企业的规定,在企业内部得到实现。而企业作为分配主体,其可分配的基金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相关,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分配的基金就会高些,反之则会低些。

第三,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来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讲的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只能使用“劳动券”的单一形式,劳动者拿到这种证明其劳动了多少时间的劳动券后,领取与其相当的个人消费品,劳动券同个人领取的产品是一致的,劳动券作为劳动报酬的符号,可以真正做到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得到的劳动报酬是货币,然后再到市场上去,通过交换购回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由于市场供求关系的经常起伏变化,商品的价格与价值经常发生背离的现象,因此,劳动者实际所得到的消费品,不能不受价格水平和价格波动幅度等因素的影响。

正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按劳分配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实有着多方面的差异,有人便怀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合理性。这种观点只看到了二者的差异,而没有看到二者在原则上的一致性。首先,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坚持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其次,现阶段我国公有制企业内部分配的主要原则仍然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按劳分配的基本规定性。第一,分配的唯一根据是劳动,因而只承认劳动差别,不承认任何阶级、阶层、性别、年龄、特权等差别。所不同的是,由于所有制结构的局限性,其范围仅限于社会经济结构的一部分(公有经济部分),而非全部。第二,按劳分配的尺度是劳动时间,即社会平均劳动时间。所不同的是,这种时间是由市场转换,而非由社会直接折算。第三,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而并非所有社会产品。所不同的是分配手段采用货币形式,而不是劳动证书。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现阶段按劳分配的不完全性和不彻底性,这表现为:一是它仅限于在有限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实行按劳分配,还存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其他分配方式;二是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必须通过市场实现。通过市场,意味着各个经济单位的不同物质条件的差别,如资源丰富、科技水平会对收入分配起作用。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这种由不同物质条件差别所造成的级差收入,原则上应当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予以排除,但事实上不可能完全不影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这种由物质条件不同而造成的级差收入,直接构成本单位的可分配收入,因而对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影响更加明显。这种情况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公有制的不成熟性、不完善相联系的,因而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公有制的日益成熟、完善,按劳分配也会随之成熟、完善起来。

三、正确处理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几种关系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坚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要贯彻上述个人收入的分配原则,就必须在实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模式时,着重正确处理好以下两种关系:

(一)促进效率提高与社会公平

效率是指人们工作中所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成果的比率。公平是指如何处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即所谓的合理分配。公平与效率是社会收入分配政策中一对最难以协调的目标。在公平与效率的两难抉择中,我们首先应该选择效率。党的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这一要求,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和分配政策的调整,必须把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放在优先地位,发挥分配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处理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以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为原则。只有把效率放在首位,才能不断提高微观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率,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尽早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并为实现高质量的公平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社会公平。如果社会很不公平,各种经济利益关系不处理好,就会影响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的提高和生产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坚持既讲效率,又讲公平,二者同时兼顾。

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我们一直用低工资、高福利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工资虽有差距,但差距很小,这种半供给式的公平,让所有人习以为常。经济专家认为,这是一种原始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沿袭,它的直接恶果是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打破了这种公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很快变成了现实。1993年据有关方面统计,年收入在3万元以上者,有430万人: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者,有100万人;个人资产超过100万元以上者,已有500多人。据有关部门测算全国15000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中,有30%集中在少部分人身上。在短短的十几年里,一个高收入阶层迅速崛起,这些人穿戴讲究名牌,吃喝讲究高档,互相攀比,花钱如流水。这种现象,令许多人产生一种从未有过的失落感,造成了心态的失衡。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分配,每个人往往在纵向比较满意后,横向比较似乎又都能找到不满的理由,这也许是当前许多人的普遍心态。

如何看待收入差距拉大现象,收入差距拉大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是不是也带来了新的分配不公?经济专家分析的结果表明:至少一个国家在经济起飞的初期,情况都是如此。

公平和效率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两大主题。既然我们不愿要低效率的平均主义,为了社会经济的更快发展,我们就必须选择更加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新的分配制度。这就是新分配制度,表现在个人收入上,就是拉开收入差距。

新的分配制度,是在社会结构、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中建立起来的。在调整过程中,局部的、暂时的分配不公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一位台湾经济学家在考察了66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规律后指出:在均衡(包括分配)和发展中,几乎所有国家在经济起飞阶段,都很难找到最佳结合点,大都走过了一条收入差距由大到小的低层公平到高层次公平的阶段。因此,分配“不公”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当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贯彻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平,以防止出现贫富悬殊、两级分化的现象。如果在分配政策上搞贫富悬殊,不仅背离社会主义经济的本性,也会严重影响效率和社会安定。因此,我们在加强市场分配机制剌激效率提高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分配机制在再分配中的作用,通过必要的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调节社会各类人员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对合法收入要予以保护,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进行必要的调节,对非法收入要坚决取缔,同时逐步改善收入偏低的劳动者的生活待遇。

(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与实现共同富裕

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这是收入水平的控制政策,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运用政策杠杆的具体体现。首先,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按劳分配的必然结果。按劳分配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由于劳动者的体力、智力有强有弱,生产技术有高有低,经营方法有好有坏,劳动有勤有懒,因而在事实上就存在着劳动能力大小的区分,存在着贡献大小的差别,劳动报酬就不可能是相同的;其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是发展市场经济的结果。在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下,价格规律和竞争规律必然存在并发生作用。在激烈竞争中,优胜劣汰,有的较快富裕起来,有的难以富裕甚至破产;再次,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还与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经营形式有关。城乡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使用个人自有资金、设备和生产工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仅获得个人经营劳动收入,而且可能获得较多非劳动收入,因而,这部分人收入较高,他们可能先富起来。同时,在新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特别是由于市场供求关系不断变换,产生了很多市场利益选择机会,使一些善于捕捉市场空缺的经营者,较容易取得更高利润,因而他们可能先富起来。

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总的政策目标,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共同富裕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基础上,如何达到共同富裕呢?首先,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发挥先富者的示范作用,可以更有说服力地向劳动者指明方向和道路,进一步增强人们较快地改善自己生活的信心,促使他们更加努力地学习文化、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劳动熟练程度,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其次,对没有富起来的人采取扶持政策,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开辟财源,尽快地富起来。为了使全国人民都能逐步富裕起来,国家应当采取扶贫措施帮助那些困难地区和未脱贫的困难户,集体也要扶持某些困难户,并发动和组织群众相互帮助。同时对于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要做思想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使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改革开放十多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分配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是整个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并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各种关系。这对于我们当前处理好分配问题,深化分配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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