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网络公共参与的行为逻辑探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民论文,逻辑论文,网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 (2014) 03-0156-09
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急剧增长,网络屏障掩护下的公民参与意识逐渐觉醒,近年来不断涌现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已经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网络公共参与的低门槛使社会各阶层任何有参与愿望和参与能力的公民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实现公共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公共参与在效果上会以均质的方式出现。网络公共参与的目标诉求、参与方式和参与效果会因参与群体间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模式,这些不同的行为模式必然会通过网络这一极速传播平台对舆论的发展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网络的出现已不仅仅意味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传播媒介格局的调整,它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政治行为和国家政治运作模式。”①为了避免非理性网络公共参与对政治运作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网络空间的社会治理是必要的,而其重要的部分在于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与调适。显然,这必须要以对网络公共参与之行动逻辑的充分了解为基本前提,否则政府的网络治理将会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因此,本文将以政府网络治理为主要研究目的,尝试对网络公共参与群体的行为逻辑作出探讨。
一、社会生态变迁与网络公共参与的兴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所取得的长足进步从根本上推动计划经济体制下温饱问题的解决,甚至在某些发达区域已经提前进入小康社会。伴随着物质需求的基本解决,公民的关注点从过去的物质层次逐步转向了非物质层次,马斯洛在论及人类需求层次时,指出人在生存需要这一最低层次得到满足后,往往希望得到诸如安全、情感、尊重、自我实现等非物质需要的满足。②体现在我国即生存与安全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后,公民会希望进一步得到自身价值的实现,这一点在政治上体现为权利意识的觉醒,要求拥有平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是,市场化改革在带来社会经济飞速增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伤害某些群体的利益,甚至这些“在市场化改革中受损的利益诉求及其所采取的自我保护方式已开始凝聚成一股质疑改革合法性的社会力量”③。现实生活中,尽管公民可以通过人大选举、基层民主实践以及司法等制度形式实现一定意义上的政治参与,然而制度运行中的治理工具化倾向往往可以轻易地扭曲制度的设计初衷,致使表面上类型多样的政治参与在实践中往往“形式化”,难以实现利益受损公民的政治参与愿望,当然,这些制度设计也就很难得到广大公民的认同。
由于诸多历史因素,我国改革最先始于经济领域,并逐步扩展到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市场化、多样化相比,在政治领域,“中国的改革属于放权式改革,即下放权力是一种自觉但又是可控的行为”④,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的流动在改革过程中始终被限制在体制的边界之内,并没有与社会或者市场发生实质性关系,一方面避免了核心权力在改革过程中的过分溶解而导致的改革失控,引致国家离散、社会动荡,但另一方面,可控改革的推进使位于体制内核的权力精英逐步成为主导改革的“政治内部人”(political insider)⑤,事实上剥夺了政治边缘群体对改革的发言权和参与权。但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推动了边缘群体通过政治参与以争取利益表达机会的愿望与行动,这从本质上来讲是“权力与权利的博弈”⑥,所以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提出更多限制权力的要求。二者此消彼长的关系决定了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必然构成对掌握在权力精英手中的权力总量的威胁。在自利性的驱动下,作为“政治内部人”的精英阶层为维持自身权力地位和既得利益,往往倾向于对公民参与行为采取某种形式的压制或者对公民意见进行利己式的选择性过滤。显然,这将加大公民公共参与的成本,使公民合法的参与行为趋于风险化。作为“理性人”的公民在面对日益风险化的政治参与时,出于安全的需要必然倾向于隐蔽化的参与方式,网络的出现则为公民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网络用一个数字代码来表明身份,遮蔽了现实世界中彰显人们身份特征的识别标志”⑦。这大大降低了公民政治参与的风险,也激发了公民的表达愿望,而网络的技术平等则使公民的这种愿望变为可能,只要具备最基本的上网设备和使用能力,公民在网络空间的表达基本上是没有障碍的。因此,在现实政治生态下的表达阻塞与较低的虚拟参与成本的联合作用下,网络公共参与将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二、在理性与关联之间:网络公共参与行为的类型分析
在西方社会,由于民主及其配套制度相对完善,网络公共参与仅仅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参与方式存在于公民的政治生活之中。而在我国,由于政治生态上的相对封闭性,网络公共参与所具有的匿名性和平等性等优势使之一经产生便迅速成为公民参与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方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成为一种主导方式。之所以是在某些情况下会成为主导参与方式,就在于我国网民的公共参与密度在过程上的变动性特征明显,属于一种典型的“事件性”参与。每当网络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共参与总会在很短的时间内经历从发生、展开、演化,最后到沉寂的生命周期,而这种“爆炸性”的参与态势往往会对网络乃至现实社会的正常运行构成相当的压力,因此,网络社会的良好运行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对“爆炸性”参与的调节,而这首先需要对网络群体的参与行为模式有较充分的了解。
目前,学术界对群体行为模式的测量维度一般采用相关性和组织性二维标准。⑧这一标准可以对现实社会中纷繁复杂的群体性事件作出较为有解释力的分类,但对虚拟世界中群体行为之衡量可能缺乏应有的效力。公民的网络公共参与更多是在网络匿名化的条件下展开的,公民广泛参与的同时,因缺少约束而较少具有言论责任感,所以网络公共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参与者的道德自律。在此种情况下,公民的内在道德自律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衡量公民网络参与行为理性化程度的基本指标,另外,作为理性人的公民在网络公共参与行为中的价值判断很容易受立场影响,而立场往往取决于事件的社会距离,即与事件的关联度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和参与强度,因此,基于网民行为理性化程度、事件关联度二维,本文对网络公共参与群体划分为四种类型(见右图):
1.A区:事件非相关群体的理性化参与
A区在模型图上的位置说明群体行为在事件关联度方面较为疏远的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参与者在参与上的冷漠,相反,较高的行为理性度告诉我们,该群体不仅表现出在网络公共参与上的兴趣,还更可贵地显示出在匿名化参与情形下参与态度和方式的高度理性化。一般而言,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络公共参与行为的理性化程度与事件之间的距离并不具有简单的线性关系,当然这也正是本文以此作为网络公共参与行为模式划分的可能性基础。但就A区的模型位置而言,较低的事件关联度在常识意义上意味着参与群体与事件之间存在着较远的距离,未必是空间距离,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距离(Social Distance)以及基于此所形成的心理距离,这样的社会距离与理性参与的耦合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支持条件:
第一,较高的政治素养。一般来讲,政治素养体现为政治知识水平和政治道德水平两个方面。政治知识水平虽然不对公民行为理性化程度起决定作用,但“民主能力与拥有关于政治问题和过程的有效知识以及在分析问题和制定影响策略中运用知识的能力是紧密相连的”⑨,良好的政治知识水平能够引导公民在网络公共事件中通过规范化方式(政府网站、意见邮箱等)而非自主开发的灰色渠道(如黑客攻击、人肉搜索等)进行参与,也就是说知道如何有效参与。政治道德素质更多是对一种价值标准的衡量,在网络公共事件中体现为社会责任感和公共利益观,在参与的同时并不妨碍他人正当权利的实现,也就是知道应该以及如何参与,良好的政治知识水平和政治道德观共同保证了作为一个旁观者的参与理性化。第二,与事件保持一定的社会距离。通常而言,与事件本身保持密切联系的公民在网络公共事件中受自身立场的限制,很难不带有感情色彩地参与网络公共事件,而摒除感情色彩的最好方式就是与事件本身保持一定的社会距离,这样的话才可以尽量弱化甚至消除参与者与事件本身之间的利益联系。第三,有强烈的参与意愿。良好的政治素养和一定的社会距离并不能保证公民一定会参与与己无关的网络公共事件。尽管阿尔蒙德曾论述道:“一个人越把自己看作在主观上有能力,就越有可能在政治上是积极的”⑩,但这并不是一种必然的关系,政治素养良好的人群中也不乏“政治冷漠”者,甚至在某些情况下,知识水平与政治参与成反比。(11)因此,只有具备了强烈的参与意愿,这种参与可能性才会转变为参与行为。在强烈意愿的驱使下,公民才有可能保持长久的参与兴趣并投入参与当中。
2.B区:制度化表达渠道引导下的公民理性
B区在模型图上的位置说明群体行为属于行为理性度高、事件关联度高的双高类型。一般而言,在事件关联度高的情况下,公民更容易为情感或利益所牵绊,而难以理性参与网络公共事件,如前所述,这里的高关联度代表公民与网络公共事件有着较近的社会距离,一方面这可能意味着网络公共事件与参与者切身利益有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则说明网络公共事件中的相关方可能与参与者有着情感上的某种交集。作为理性人的公民,其网络公共参与的出发点就是希望通过网络途径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基于此,公民很难在与自身利益有着紧密关联的网络公共事件中保持清醒,以作出客观的判断和采取理性的行为。面对与自身有着某种交集的人或群体,公民对其先入为主的印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价值判断,而要在摒除以上两种情形所带来的干扰的基础上保持理性,则此区域中的公民必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知识和道德水平。
但事实上,“较高”的政治素养仅仅是一个相对概念,或者是一种值得期待的理想化状态。在网络社会中,一般很难衡量也很难达到,尤其是在参与者与网络公共事件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并使二者心理距离趋近于零时,即使是“很高”的政治素养也不易保证参与者在表达过程中的理性化。因此,在B区的事件相关方的理性参与状态很难完全依赖于参与者的“较高”政治素养,而更多地取决于所在的政治表达环境。综观近年来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不难发现,公民的非理性行为往往是现实中的制度表达失灵使然,而有效的表达渠道则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所谓“有效”,一方面,有一套完备或比较完备的程序化机制保证公民在利益受损时有清晰可循的路径来表达诉求,通俗地讲即“在有话要说的时候有地方可说”,因为不可能期望作为“理性人”的公民在利益受损时能够“顾全大局”而牺牲自我,“大公无私”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在当下社会已不太可能承担如此期望。当公民的不满淤积成怨时,清晰的制度与程序的价值即在于为社会设置“安全阀”,“安全阀”制度的使用会导致对行动者目标的替代:“他不再需要将目标放在解决令人不满意的状况上,而仅仅是要释放由此带来的敌意”(12),所以即使暂且不问及诉求结果,仅仅诉求程序本身的存在就能够比较有效地释放利益受损所淤积的不满。需要强调的是,此处所言的诉求程序不必然是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程序和机制,同样是在网络领域能够具备清晰和规范特征的,诸如网上听证会、网民沟通等,对于公民而言有选择性的诉求方式也在论及范围之内。无论是现实制度环境还是虚拟制度环境都是政治生态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前文述及的制度程序要有值得信任的制度有效性。一般而言,程序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其自身的可重复性,即程序履行者在第一次履行程序之后,其程序意识趋于强化,并按照将来不同的行为目的不断地重复程序,但有一个问题就会呈现出来,即公民在第一次履行程序之后为什么会继续履行程序而不是选择某种非理性甚至暴力的形式实现诉求呢?原因就在于制度或者程序的有效性,即程序能够为公民带来明确的行动收益预期,对程序的实践能够受到制度以及制度制定者的足够尊重。实现预期的公民会在之后的类似行动中通过和平的程序方式来进行表达,在这个反复的过程中,公民的程序意识自然也能够获得不断的成长。如果说前一个方面所言的程序之规范价值在于提供和平诉求方式的可能性的话,后一个方面所讲的程序之有效价值就在于促成和平诉求行动的产生,只有这样,B区在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网络公共参与才可能出现理性化的行为模式。
3.C区:非相关群体的参与极化
C区在模型图上的位置说明群体行为属于事件非相关和行为非理性的双低类型。与网络公共事件有着较低的事件关联度说明,参与者与事件本身存在较远的社会距离,即事件本身的发展态势与参与者并无过多的直接关联,那么缺乏利益关联情况下的参与在目的诉求上往往会呈现出比较模糊且凌乱的特征;从行为理性维度上讲,较低的行为理性往往意味着此行为模式下的公民参与不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加之与事件之间利益关联的缺失,很容易引起公共参与的随意性和情感化。一方面,此类型的网民会更多地倾向于不假思索地传播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比如微博转帖,而对于可能造成的后果却并不在意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另一方面,网络的匿名特征隐去了人们的身份标签,这种披着“马甲”的上网方式使得人们敢于将心中隐藏的声音表达出来,哪怕是以一种破坏性的方式,尤其是在某一特定网络公共事件发生时。因此,在C区模式下,网民表现出的内心状态更接近于“本我”即原始状态下的自己,它忽视社会责任与行为规范,唯一的要求就是获得情感的释放,于是现实生活中难以表达的无奈和挫折都将通过网络得以释放。在现实生活中,相对封闭的政治生态使人们的公共参与常常处于非常有限的空间内,无论是正常的利益表达还是怨恨消解都很难借助体制渠道来完成。因此,当网络这一带有“公共领域”特征的自由空间出现时,形成于现实社会的心理压力就会倾向于以异常强烈的方式释放出来。(13)现实的无力迫使一些人转而在虚拟但自由的空间内发泄不满,以此来“寻找力量的‘证明’”(14),于是网络渐渐成为一些群体发泄不满、寻求慰藉的工具,当这一群体达到一定的规模后,“极化”(polarization)现象将难以避免,而这恰是网络正常运行的重要障碍。(15)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跟风起哄、标新立异者,他们的参与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为了寻求在集体中的某种价值,而在这一过程中并不会太在意达到目的的方式。
一般来讲,公共事件发生后,同事件本身没有关联或关联度较低的群体规模要远大于与事件的直接相关群体,网络公共事件也不例外。从模型图上来看,A、C同属于事件关联度较低的行为群体,其群体规模及其构成较之与事件有高度关联的B、D群体要庞杂许多。对于A区群体,前文已作讨论,不再赘述。对于C区群体而言,网络空间的平等打破了现实生活中精英阶层在政治参与中的话语垄断,低门槛的准入条件使各个阶层的公民只要想便可能实现参与,超阶级性使各个阶层都可能在与自身关联度较低的网络公共事件中发声,尽管这种发声可能并非出于自身利益的诉求或基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舆论的走向乃至政府的决策过程。当然,每个阶层的群体在网络中的表达都会以自身的立场为出发点,以自身阶层的价值标准对网络公共事件进行评判;作为阶层一员的个人在网络公共事件中也会因个体性差异而存在观点差异,因此,C区群体表现出的观点内容尤为复杂,而在网络之中可供个人表达观点、实现参与的方式和途径也是多种多样,例如微博、个人网页等。复杂观点与多样方式的叠加无疑为公民真实信息传递与政府了解舆情和网络调控增添了难度。
4.D区:利益相关驱动下的“问题化”参与
利益关联是行动的基础,D区群体的非理性参与当然也会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之上,而区别于B区的状况在于强烈的目的意识对程序意识的侵蚀,参与者通过网络所期望的仅仅是利益诉求实现,而对于实现的手段与程序则给予相对较少的关注。具体来讲,其一,利益受损。高关联的来源往往在现实社会,比如在拆迁、征地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中的不公正,至少是当事人以为的不公正;其二,目的意识。利益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乃至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但是并非每一个人对其都具有等强度的感知力与维护意识,缺乏这些因素则很难形成参与行动,比如受胆怯、无知等因素的影响对利益受损表示接受的民众大有人在。但是在网络技术的刺激之下,维权意识日增的民众确实在不断增加,继而不断驱使民众明确“我”的边界,但目的意识不必然等同于权利意识,因为后者含有程序与规则的成分,而前者则多是关注要实现的标的物,“试图谋求某些具体的利益”(16);第三,程序意识欠缺。此处的程序意识主要是指事件参与方式的合法性程度,公民在利益受损时目的意识强烈并不必然导致非理性行为,例如在B区高关联并没有与情感化重叠,关键的区别在于政治素养的高低,尤其是程序与规则意识的强弱。公民在利益受损时要想实现其强烈的目标诉求,传统的程序化渠道不失为一种选择(如果存在这样的渠道的话),但其过高成本和低效率易于驱使公民转而采取将事件“问题化”(17)的策略。比如和石首事件相关的煽动性帖子的内容很难确认其真实性,但效果十分明显——吸引了无数网民的围观,“问题化”的策略在这个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有效性在于目的实现,而过程并不在考虑范围之内,结合前文利益受损和目的意识的因素,结果必然是高关联与非理性的耦合。
事实上,以上四种行为逻辑的支持因素并不存在绝对的差异,更多的是由不同支持因素之间(如目的意识、程序意识、政治素质、参与积极性等)的差异性组合而成,虽然称其为“行为逻辑”,但并不意味着这样一个框架可以用以证实网络公共事件的经验,实际上是参与者视角下的行为逻辑的分类维度,具有方向性但较少实证性,具有逻辑性但欠缺现实性,所以基于行为分类之上的社会影响分析也是从宏观上作出的较为一般性的论断。
三、众声喧哗:网络公共参与的社会影响
网络公共参与作为政府与公民互动的一项新途径,以其自身优势正在悄然地改变着传统政治参与的格局,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公共问题的讨论。而不同群体的公民因参与水平、所处立场等不同,参与效果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从前文的划分标准来看,与事件关联性的强弱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公民对事件的看法,但如果公民行为能够以理性为指导,则能有效地摆脱事件判断的自利性和情感化,作出较为客观的判断。但问题的关键是公民的网络参与是否会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大量实践表明,参与行为的理性与否会产生较事件关联度高低与否差异更大的社会影响,所以对网络公共参与之社会影响的分析更适合以理性与否为基本分析标准。
1.诉求与回应:理性参与的有效互动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公民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表达诉求,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网络政治的兴起为公民提供了一条十分便捷和廉价的渠道,愈来愈多的公民愿意通过网络的形式发表政见、表达诉求。但是海量信息通过网络涌向政治系统的同时,真伪难辨的信息无疑给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鉴别工作带来了挑战,而理想化的参与行为却能在相当程度上确保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保证信息输入的有效性,从而缓解政府的信息吸纳工作,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
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矛盾的产生往往是因为事件关联方之间沟通不畅或无法沟通,进而不能就事件本身达成共识,所以矛盾的解决有赖于事件关联方的良好沟通。但是近期网络公共事件的发展态势表明,纷乱复杂的网络公共事件(“涉腐”、“涉富”、“涉权”等)在追根溯源之后总会被有意无意地指向政府,因此所谓事件关联方的沟通在相当程度上即被化约为政府与事件关联方之间的沟通。从学理上来讲,沟通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作为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身份沟通。在网络社会中,政府往往是以治理者的身份出现在渊源于被治理者的网络公共事件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公共事件的发展态势取决于政府与事件相关方之间的互动,不同的治理方式导致不同的演变结果;第二,同时作为矛盾制造者与矛盾消解者之间的角色沟通。与前一种发生在对立群体之间的沟通形式不同的是,角色沟通是由不同职能要求糅合在同一个角色内所形成的内在冲突造成的,比如政府的主观目的在于消解矛盾,但是经常使用的应对方式如封锁、删帖、屏蔽等,往往会成为引燃下一波矛盾的导火索,因为回避只能加剧事实的模糊性。(18)所以,网络危机的应对同样需要政府角色的自我沟通,需要不同的应对方式之间的协调,否则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之间的不一致更易使事件恶化。
理想化的沟通方式在于参与者能够摒除参与中的情感因素,较为客观、公正地就事件本身进行政治表达,避免源于立场因素对事件本身的倾向性解读以及对治理者所形成的固有偏见。这样,参与者通过网络输入政治系统的信息才可能是真实有效的,也更容易为政府接受和采纳,进而建构良性的政府—网络互动关系。之于网络参与者而言,有利于诉求表达的及时和有效地回应;之于政府而言,有利于有效地吸纳民意作为决策的依据,也有助于缓解政府作为矛盾制造者与矛盾消解者的内在冲突。
2.质疑与拒斥:非理性参与的相互失信
从模型图上可以看出,非理性参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与事件直接相关情况下的非理性参与;二是在与事件非相关情况下的非理性参与。
其一是直接相关、非理性参与行为的社会影响。如前文所述,高相关、非理性的“问题化”模式多表现为目的理性对程序理性的淹没,为了诉求的实现可以采取各种手段,而缺乏有效规制约束的网络匿名环境给这种行为模式大行其道的机会。从“问题化”解决问题的根源上看,参与者的逻辑在触动政府部门的敏感神经,尤其是“稳定”神经,进而“胁迫”政府满足参与者的各种要求。而政府出于“稳定”,当然也就是政绩的需要,其态度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条件)满足参与者的各种需求。从结果上来看,该处理方式对于参与者是一种变相的刺激甚至鼓励,在参与者头脑中形成“问题化”等于要求解决的印象,所以在这样不断的印象强化中,必然带来越来越多的“问题”、越来越极端的表达方式和越来越大的胃口,甚至有走向民粹政治之虞。(19)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应对也将会变得越来越困难。对于政府而言,虽然解决了公民的问题,满足了参与者的诉求,但这是被迫的,而并非主动的,所以在反复的“问题化”应对中增加的不是对公民的信任,反而是不信任甚至是敌视,因为公民的意愿表达往往是以政府威信的损失为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零和博弈。所以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政府与公民之间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其二是非相关且非理性参与行为的社会影响。非关联与非理性的双低行为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有着规模庞大的特点。根据“沉默的螺旋”理论,在这样庞大的群体当中,个人的理性常被群体所影响并屈从于群体意志,从而造成群体极化和个人理性丧失的现象。一些频发的源自于谣言的网络公共事件(如盐慌事件等)在相当程度上便是因网络谬传进而造成个体理性消减所导致的,因为其所传播的内容一方面与公民具有很大的相关性,另一方面真实的情况往往又会被模糊化,这样一来,公民就有足够的理由去相信和传播谣言。(20)网络本身的技术特点造成信息爆炸成为一种几乎是与网络共生的现象。网络信息爆炸所形成的信息海洋,使得人们在查询信息时面临着一种可能被众多的无用信息或垃圾信息所淹没的尴尬甚至是危险的境况,置身于这个网络信息海洋中,夸大的事实、谣言等往往更能够吸引眼球并引导舆论的走向,进而形成对正常民意表达的干扰。同时,输入政治系统的信息也会因舆论的干扰而给社会带来“信息错觉”,“虚假民意”因广泛传播而占据了更多的政治输入渠道,诱发的信息偏差也极易给政府决策带来幻觉。
四、走向体制化:网络公共参与的发展方向
归根结底,公民的网络公共参与根源于现实社会中表达渠道的不畅,因此引导网民网络参政行为的治理,从根本上来讲并不在于网络本身,而在于现实社会中较为封闭的政治生态的改造。(21)从制度建设上来讲,依赖于政府决策公开、地方司法的独立化以及信访制度的改革,借助于这些制度化改革才能够从根本上消解网络公共参与的“爆炸性”增量问题,并最终实现网络公共参与的稳态恢复。但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关注网络层面的参与治理问题。公民网络公共参与行为的理性化程度总是与网络事件的发展态势有着密切联系,非理性的网络公共参与行为虽作为民意的“宣泄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释放情绪、缓解矛盾的功能,但与之相伴的是可能的真相扭曲与谣言传播。就网络公共参与的整体性而言,理想化的网络公共参与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保证网络事件的良性走向,所以网络公共参与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推动公民行为理性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对的有效性不可或缺。
1.公民文化与政府规制:事件非相关条件下的网络参与应对
对于网民而言,参与的价值在于意见表达的有效性,当然这从根本上而言取决于政府吸纳与否,但在这一过程中公民表达意见的质量也至关重要。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得不寄期望于网络公民文化的构建。网民作为网络公共参与的主体,又是网络政治的参与者与推动者,网络公民文化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参与效果的优劣,但是公民的“网上素质”归根结底还是根源于“网下”公民,因此,网络公民文化的构建关键在于现实生活中公民参与文化的培养。这种培养应当是多方面的:一是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明确参与边界,在事件非相关的条件下,承认并鼓励公民基于社会正义感而为他人“打抱不平”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获得与行使始终应该建立在不妨碍他人正当行使权利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其参与手段应该受到法律以及网络公共规则的约束;二是培养公民的参与能力,明确参与渠道,即公民在需要进行公共参与时,知晓相关的参与制度和程序,并能够运用制度设置来达到有效参与的目的,这一点的要义在于引导公民依法参与。
对于政府而言,非相关群体公共参与的应对关键在于规范和引导。第一,注重加强网络运营法制建设,完善网络公共参与的规范体系,依靠强制力的约束保证公民选择符合制度的目标取向,(22)并引导和纠正网络问政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反科学、非理性的言论与行为,以此推动网络公共参与的理性化和有序化,并将其构建为政府汇聚民意、进行公共决策的执政平台。第二,加强对网络虚拟社区和网络舆论的监督和管理,强化网络空间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非法行为。2006年,中宣部、信息产业部等16部门共同印发的《互联网站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强调,各部门应认真落实网站管理职责,加强部门沟通与协作;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和管理联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害信息,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各单位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第三,政府在制定网络法制规范的同时,应积极转变角色,以网络参与者的身份介入一些事件讨论,引导舆论走向。2005年4月,江苏省宿迁市第一支网络评论员队伍成立,首批26名网上评论员分别来自市委宣传部、各区县宣传部门,评论员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在网上积极发言,引导舆论走向,按照“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要求,还成立“网评管理办公室”和“网络新闻管理处”,对网上评论员进行日程协调管理和年终考评。
2.沟通机制与危机管理:事件高相关条件下的网络参与应对
实际上,公民网络公共参与作为一种新事物的出现,本身就是现实政治生态回应公民诉求失效的反应,所以网络中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仅仅是“网下”问题的“网上化”而已。与事件直接相关群体的公共参与源于利益基础,利益进一步引发行动,但是行动实际上不必然首先是“问题化”,甚至相反。研究表明,由于担心政治风险,大多数抗争者并不直接诉诸(网络)暴力行动。(23)当网络公共参与“问题化”之后,相当程度上不得不思考政府应对行为是否存在问题,比如说事件的沟通是否顺畅、处理是否公正等。因此,对网上问题的应对和对“网下”问题的处理在逻辑上是基本一致的,简单而言就是拓宽参与渠道,放低姿态予以对话,并保证对话的有效性。
从宏观上来讲,政府部门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关门决策容易成为公民网上参与“爆炸”的深层次根源,比如最近发生的广泛借助于网络等新媒体的多城市PX公民抗议事件,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讲,公民所抗议的并不是PX项目本身,而是PX立项过程中的政府关门决策,由此引发的大量关于PX的猜测很容易成为公共参与“爆炸”的引信。尤其是类似于PX等涉及面巨大的公共决策,政府更需采取开放的心态和方式进行决策。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建立重大决策网络咨询制度。对于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和立项,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在网络空间开展自由而广泛的讨论,再由政府专门机构收集和筛选有效信息,以此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保证重大决策的民意含量。第二,建立政府行为网上评议制度,并将其作为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之一。单纯与网民的互动并不能构成驱动政府实现网民意见政策转化的动力,而网上评议的考核指标转化却能够有效地将政府对网络意见的吸纳同政府以及官员的绩效表现结合起来。第三,在技术上推动以政府网站建设为媒介的网络公共参与互动,相关设置可以包括网上听证、首长信箱、民意征集、政务论坛等,与此同时,政府要组织人员对网民意见及时处理落实并反馈给网民,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循环,避免出现“信息孤岛”现象。(24)
从微观上来讲,相对于事件非相关群体的庞杂,与事件直接相关的网络群体表现得非常确定而具体,当然对该群体参与的应对也会有针对性得多。一般而言,该群体主要是某一特定公共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尤其是受害者的家属,因为他们在事件中直接受到影响,比较容易出现情绪失控的情形,也正因此,更需要政府在应对的过程中谨慎而耐心。第一,放低姿态,真诚对话。传统上,政府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往往是以宣传者即信息发布者的角色出现,在这个过程中高高在上的姿态不仅很难起到沟通的作用,还有可能引起抵触情绪并恶化事态,在这一问题上温州“7·23”动车事故后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的答记者问就是例证,而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召集网民座谈会,公开欢迎网民“拍砖”的做法则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第二,提高办事效率,积极解决问题。一般而言,谣言的生存能力和事件的演化时间成正比,(25)所以拖延往往是网络公共事件发酵的重要催化剂,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政府的一贯应对方式为“习惯性否认”、“沉默是金”以及“打太极”(26)等,每一次的“回应”都倾向于成为下一波的起点,比如最近进一步发酵的朱令案,公安部门在面对政协委员提案、受害人家属以及公众时的自相矛盾的表态无不进一步刺激了对案件的猜测,甚至推动了案件的国际化。(27)所以对网络公共事件的处理时机的把握十分关键,总体来讲宜速不宜迟,尽量避免“拖”出问题的情况。
①谢金林:《网络空间草根政治运动及其公共治理》,《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1期。
②A.H.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92页。
③马骏:《经济、社会变迁与国家重建——改革以来的中国》,《公共行政评论》2010年第1期。
④参见徐勇:《内核—边层:可控的放权式改革——对中国改革的政治学解读》,《开放时代》2003年第1期。
⑤陈尧:《改革与“政治内部人”控制》,《当代中国研究》2009年第2期。
⑥王成礼:《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均衡》,《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⑦张勤、梁馨予:《政府应对网络空间的舆论危机及其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11年第3期。
⑧童星、张海波:《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其治理——社会风险与公共危机综合分析框架下的再考量》,《学术界》2008年第2期。
⑨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17页。
⑩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86页。
(11)参见CGSS2005数据。
(12)刘易斯·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31页。
(13)杜骏飞:《政府网络危机》,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第24页。
(14)童大焕:《“迁怒”与网络暴民及其他》,《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第14期。
(15)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89页。
(16)于建嵘:《农民维权与底层政治》,《东南学术》2008年第3期。
(17)对于“问题化”技术的详细研究,可参见应星与晋军对西南一个水电站移民故事的叙述。参见应星、晋军《集体上访中的“问题化”进程——西南一个水电站移民的故事》,载《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1,厦门:鹭江出版社,2000年;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
(18)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19)赵鼎新:《民粹政治,中国冲突性政治的走向》,《领导者》2008年第3期。
(20)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7页。
(21)杨书房、王军洋:《压力维稳的官博解构及其发展》,《湖北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
(22)褚松燕:《论制度的有效性——人们何以遵守规则》,《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23)谢岳:《抗议政治学》,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140页。
(24)金太军:《电子政务:实践错位及其化解》,《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5期。
(25)赵军锋、金太军:《论公共危机中谣言的生存逻辑——一个关于谣言的分析框架》,《江苏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
(26)《新闻发言人“家奴行径盘点”:温州动车事故上榜》,《潇湘晨报》2013年5月15日。
(27)此案在部分海内外公众的动议下,已进入白宫请愿网网站检索,参见http://petitions.whitehouse.gov/petition/invest-and-deport-jasmine-sun-who-was-main-suspect-famous-thallium-poison-murder-case-victimzhu-lin/Rd8C54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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