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及其实现_功利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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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公平、公道、正义等属同一序列的概念,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范畴。公正,在西方伦理史上,来源于古希腊文“Orthos”一词,意为“表示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往后就引申来表示真实的、公平的和正义的东西”(参见拉法格《思想起源论》第59页,三联书店1963年版)。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公正是不偏私、不偏袒、正直的意思。如汉朝班固《白虎通义》曰:“公之为言,公正无私也。”公正一般包括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两重涵义。

所谓社会公正,主要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从客观方面看,它包含着上述这些内容对稳定、优化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和有效性。正因为如此,社会公正便成为衡量社会合理性和进步性的一个直接标志。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黑暗和社会腐败,主要就是指社会不公正。

所谓个人公正,既指个人行为的一种根本原则,也指个人的一种优良品德,主要表现在个人为人处事中,能以当时社会的法律、规章、惯例等为准绳,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直做人,公允办事,从而保持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在个人公正概念中,有的西方学者还进一步细分为“立约者的公正”和“公断者的公正”。其中,立约者的公正主要就是指立约人在买卖、雇佣、借贷、交易以及其他契约行为中忠实履行契约,从而成为一个诚实、守信、正直的人。公断者的公正主要是指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者的公正,也就是指他们在处理社会公务、判断人间是非、决定功过赏罚、分配权利义务等活动中,能忠实履行公务、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不偏不倚不徇私。

社会公正与个人公正既有明显区别,也有密切联系。首先,社会公正有赖于个人公正。社会的各种制度、法律、规章等等都是由社会成员来制定和实施的,因此,社会成员尤其是直接掌握着立法、执法权力的所谓“公断者”们的公正观念和水准如何,便直接影响着该社会公正的性质和水准。在近现代,自政党政治产生和确立以来,国家事务大多数是由一定政党或政党联盟来具体管理的,但政党也是由一定的人群组成的,因而执政党尤其是执政党中领导成员的公正意识和公正水准如何,也将对该社会的公正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个人公正也有赖于社会公正。公正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中的政治和伦理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受制于它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一定的公正观念总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因此,个人不可能脱离现实社会而产生并实践某种与现实社会经济基础毫不相干的公正观念。比如,我国历史上以维护公正、刚直不阿而著称于世的包拯、海瑞,作为封建官吏,他们的个人公正也必须服从、服务于以当时的“王法”为依据的封建社会公正。离开了这一前提,就没有他们实践个人公正的社会基础。再次,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实践中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社会公正乃是一切政党、团体和个人的社会威望和凝聚力赖以存在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基础。任何政党、团体和个人,只要失去了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形象,便会失去社会民众,也就会失去自身作为“公断者”的社会价值。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任何一个政党尤其是执政党,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坚守自身公正,能否坚决反对腐败和清除严重破坏社会公正的腐败分子,就成为关系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最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个人追求崇高价值目标的实践中达到有机统一。个人公正体现着个人的崇高价值和人格尊严,从而也就成为人生价值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每个公职人员,能在自己作为“公断者”的公务行为中始终恪守公正原则,秉公办事,正直为人,就能一方面强化和深化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正形象,促进和优化社会的公正风尚,另一方面又能在自我道德修养和道德实践上,实现自己对公正无私崇高人格的执著追求,由此达到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在自身行为中的有机统一,达到社会公正风尚和个人公正品格的相互推动,共同发展。

公正的具体内容相当复杂,主要包括制度公正、决策公正、赏罚公正、交易公正、分配公正和舆论公正等大的方面,每个大的方面又涵盖着若干领域,如制度公正中就涵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生活制度等领域的公正,其中的每项制度如政治制度中,还可再分出立法、执法、行政等部门的制度公正,如此等等。显然,要在这样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正确广泛地实现社会公正原则,有效地培养和造就个人的公正品德,决非易事。再加上人们熟知的公正概念所具有的历史性、阶级性和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稳定性,使公正原则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要得到普遍实现面临着诸多难题,而其中最大的一个难题就是公正的客观标准或尺度问题。

对于公正的客观尺度,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曾进行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其中具代表性的公正观有以下几种:

第一、平均主义公正观。公正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质上是如何看待和处理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除了表现在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外,最常见和最突出的则是表现在物质生活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又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受制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因而某种公正观的产生和实践也就总要在一定程度上与现实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由此决定的人们的生活水平相适应。正是这个原因,人类社会最初出现的公正观就是表现在物质生活资料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公正观,因为只有它才与原始社会极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水平相适应。平均主义公正观虽然产生于原始社会,但它却为后来社会许许多多的劳苦大众特别是封建社会的农民大众所信奉。我国封建社会中的历次农民起义都曾在不同程度上将平均主义公正观作为自己的旗帜,提出诸如“均贫富、等贵贱”、“杀尽不平方太平”等等口号。

平均主义公正观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对于保障大多数成员基本生活条件,维护本氏族、部落的生存、延续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对于后来社会中处在最底层的受压迫剥削的劳苦大众争取生存权的斗争,也起了一定的激励作用和鼓舞作用。不过,平均主义公正观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它既无视人们在能力、贡献以及勤懒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又无视人们在消费等方面的多样性需求,其直接后果是压抑强者、能者的积极性,磨灭人们的开创意识和竞争精神,极易导致所谓“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之类的弊端。这种公正观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被人们所否定,是理所当然的。

第二、报复主义公正观。与平均主义公正观一样,报复主义公正观也产生于原始社会,其根本特点就是当本氏族、部落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主张对等报复,即所谓“以牙还牙”、“以命偿命”之类。这种公正观对于维护本氏族、部落的利益,减少或制止其他氏族、部落对自身利益的侵害,以及保持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相对稳定关系等也是有其意义和作用的。正因为如此,直到今天,不少国家在处理某些国际纠纷时,也常常采取对等报复,如双方对等地驱逐外交官、对等地实行商贸制裁等等。尽管如此,若要将报复主义公正观普遍化,将其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利益关系的根本原则,也有其弊端。首先,报复主义公正观极易混淆正义与邪恶的界限,极易模糊正义者追求和维护公正所要达到的正确价值目标。其次,报复主义公正观在实践中往往转移报复目标,使侵害主体与受报复客体错位。再次,报复主义公正观片面强调报复,强调给对方造成伤害或破坏,完全把受损者的利益补偿要求排斥在视野之外,这对于受损方弥补损失是不利的,甚至还可能因报复不成功带来新的损害。这些都说明,报复主义公正观也是错误的。

第三、等级主义公正观。这种公正观是在社会生产力有一定发展,但又发展很不充分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社会上出现阶级分野后产生的,其主要特征是把社会中的利益分配不平等固定化、合法化和神圣化。等级主义断言,人天生是不平等的,人的尊卑、高下、愚智、贫富等等差别,不仅是天生的、命定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和公正的,并由此得出结论:每个人只能听命于自己既定的或命定的社会地位,各守本分、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得其所,不得僭越、不得反抗甚至不得存“非分之想”。等级主义公正观产生于奴隶社会,盛行于封建社会,对东西方国家均有重大影响。诚然,这种公正观对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巩固当时新兴的生产关系和促进生产力发展,也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人们不难看到,所有这一切是以牺牲当时被剥削压迫阶级的利益为前提的。正由于此,被剥削压迫阶级尤其是封建社会的农民阶级,往往把平均主义公正观作为自己同等级主义公正观做斗争的主要思想武器,从而集中表现出公正的阶级性。

第四、功利主义公正观。功利主义的特征是主张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历史上对功利主义尽管褒贬不一,但它“至少有一个优点,即表明了社会的一切现存关系和经济基础之间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8页)。从根本上说, “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

功利主义公正观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利益分配同个人的功过、业绩挂钩,相当于今天人们通常所说的论功行赏、按劳分配。这种公正观的主张十分明确:谁对社会做出较大贡献,谁就应在利益分配中占有较大份额,认为“在每一个国家中,公民都应按照他对同胞所做之事是善是恶而得到奖励或惩罚”(霍尔巴赫:《袖珍神学》第5页)。 显而易见,功利主义公正观对于弘扬人们的进取精神、发挥每个人的潜能、施展人们的聪明才智来为社会做贡献等等,都是很有积极意义的。我国近二十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绩表明,克服平均主义公正观和树立功利主义公正观对于加速我国现代化建设都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如果我们把为社会贡献的大小作为衡量利益分配的唯一标准,尤其是把这一标准普遍化,即将它扩展到政治、文化等领域,那么,也会出现种种弊病。比如,我们能不能因公民的文化高低、能力强弱、贡献大小不同使一部分人享受更多民主权利,而让另一部分人享受更少或被剥夺民主权利呢?能否因上述几方面的差异来决定人的尊卑高下呢?又如,我们能不能因为坚持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而对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很低的人弃之不管呢?所有这些都说明,如果片面强调功利主义公正观合理的一面,将其毫无限制地加以普遍化和推向极端,也会后患无穷,最终仍然会走向不公正。

第五、人道主义公正观。人道主义的主要特征是强调人的地位,肯定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幸福,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在伦理学上,人道主义是指以上述内容为基础的一种道德原则。人道主义公正观既反对等级主义公正观,也对功利主义公正观提出质疑。人道主义的基本观点是,每个人都具有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正由于此,一方面它坚决反对以血缘、出身、性别、权势等等作为利益分配依据的等级主义公正观,也反对单纯以个人才能、智慧等等来决定其利益分配的功利主义公正观。人道主义公正观认为,既然人天生是平等的,他们就应该无条件地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从业权利、受教育权利、医疗卫生权利等等。无庸置疑,人道主义公正观对于保护弱者(如病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以及贫困落后地区的群众)利益、抑制强者利益的过分扩张,尤其是对于废除封建等级观念、促进民主政治等,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如果把它推向极端或加以普遍化,以此作为利益分配的唯一标准,尤其是以此来否定功利主义公正观,也是不行的,因为这样做极易压制强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削弱人们的进取精神,最终将会重蹈平均主义公正观的覆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纷繁复杂的人类社会生活中,要想为公正制定某种简单划一、凝固不变的通用标准或尺度是非常困难的。实践中,如果片面固守某一种观点,片面强调解决某个方面的不公正问题,往往会导致在另外的方面出问题。比如,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片面强调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反对适当拉大收入差距,结果导致以“大锅饭”、“铁饭碗”为标志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和与之相应的平均主义公正观占据主导地位,甚至误认为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之所在。改革开放后,一系列新政策大大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们的收入差距逐步拉大,一部分人则先富裕起来。与此相应,以能力、贡献作为利益分配依据的功利主义公正观得到普遍认同。但这时,一些人中间却出现了“一切向钱看”和以功利主义来否定集体主义、人道主义的倾向。他们嘲笑无私奉献精神,否认讲人道、讲良心、献爱心,这就违背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本要求,对此当然应该加强宣传教育。

公正的标准或尺度是人们把握公正的一种总体性原则,不同的公正观展示着人们对处理人世间利益分配问题的不同倾向性和侧重点。从价值学的角度来看,功利主义公正观倾向于效率(着重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平均主义公正观倾向于和谐(大家和衷共济,不能富在一起,就穷在一起);等级主义公正观倾向于稳定(上下有等,尊卑有序,各安其位,各司其职);报复主义公正观倾向于尊严(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人道主义公正观倾向于平等(人生而平等,就应享有一切平等权利)。很明显,上述的每一种公正观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都有各自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人类历史上也都起过这样那样的实际作用。今天,我们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广泛的社会公正、个人公正和促进国际公正,也需要从人类智慧所创造的精神财富中汲取营养,从前人的成果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就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来说,我们既要重视效率,也要讲究稳定、和谐,更要重视尊严和平等。不过,要将这些抽象的价值目标和总体的原则转化为生动的社会实践,还必须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一系列具体要求,否则,就会因缺乏应用性手段而失去可操作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确定我国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具体要求,应当以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历史条件为前提,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目的,以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实现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相辅相成。

基于以上认识,参照我国近几年来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社会主义公正原则,至少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标准统一。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首要要求。这一要求看似平常,但在“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封建等级主义公正观看来,却是不可想象的。今天,我国已是一个规定了人民群众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人民共和国,这就为实现标准统一的社会公正要求提供了根本前提和保证。但我国又是一个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国家,封建等级观念的阴影还常有所见,其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一些人尤其是一些掌握着一定权力的干部,在对人处事中实行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如对上级对下级、对干部对群众、对亲者对疏者、对富人对穷人等等实行不同的标准。在人治盛行的地方,有的掌权者甚至将自己用权的标准随着自己心情的变化而任意改变。因而强调标准统一,将这一点作为实现社会主义公正原则的首要要求,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标准统一的第二层含义是防止标准本身不统一、不完善,或者标准混乱,或者根本没有标准,即通常所说的“无法可依”。这也是人治的表现。今天,我国正从根本上纠正过去的人治弊端,并确定要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为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外,要实现标准统一,防止偏袒、徇私,还离不开必要的监督。简言之,只有从立法、执法、监督等各个环节上不断完善,并持之以恒,标准统一的问题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才可能真正实现。

第二、机会均等。这一要求实际上是从前一要求派生出来的,因为没有标准统一就谈不上人人机会均等。社会主义公正原则赋予人们的只能是一种平等的机会(如平等的竞选机会、报考机会、就业机会以及合法经营机会等),而不可能赋予平等的结果。比如,国家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赋予每个经营者平等地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机会,但不赋予每个经营者都赚钱发财的结果。

社会主义公正原则所要求的机会均等,既应当保证每个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享受法定的平等权利,防止一部分人享有特权和另一部分人被非法剥夺权利,又应当激励每个公民正确使用这些平等权利,积极劳动创造,努力拼搏上进,而不能躺在“权利平等”上,端“铁饭碗”、吃“大锅饭”,否则,将会造成奖懒罚勤之类的不公正状态。

第三、决策民主。这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产生的一项公正要求,它与“标准统一”也有一定联系。如前所述,公正的首要要求是标准统一,但标准本身也存在一个是否公正的问题。如,一些奉行种族主义的国家在有关法律中对所谓“有色人种”的种种歧视性规定和限制条款,也典型地反映了标准本身的不公正。由于标准总是人制定的,这就牵涉到应该由谁来制定以及如何制定才符合公正要求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而制定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的权力也应属于人民,以此保证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得以实现。这就是“决策民主”的公正意蕴。

当然,决策民主并不等同于决策正确,因为真理有时也会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在当代,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世界市场的激烈竞争以及世界各国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各种风云变幻,都使大至一个国家、地区,小至一个团体、企业在决策上常常面临诸多困难。这时,要及时做出正确决策,当然并不是简单地讲讲“发扬民主”或“按多数人的意见办”就能奏效的。在这里,既要注意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又要注意把民主原则与科学原则结合起来,更要注意倾听实践呼声,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第四、权利与义务对等。公正体现在个人的利益关系上,就是要使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或应负的责任对等。如果一个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责任,或反过来,只有义务、责任,没有权利,显然都是不公正的。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统治阶级总是千方百计使一切权利归于自己,而将一切义务推给老百姓。这种封建遗毒在我国至今并未完全绝迹。比如,有的国有企业因领导人胡乱决策或因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连工资都发不出,但该企业领导人不仅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照样坐高级轿车、进高档餐厅、住豪华宾馆。这类表现在个人身上权利与义务、责任的巨大反差,是社会不公的又一种典型表现。

有人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要求,表述为“付出获得对等原则”,这种表述亦未必妥当。所谓“付出获得对等”很可能是从我们常讲的“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中推导出来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所付出的“劳”,究竟能否换来对等的“得”,还是一个有待考察的问题。首先,要考察劳动者所付出的“劳”是有效劳动还是无效劳动。如果因技能不过关或因违背操作规程而出了废品,不仅得不到对等的报酬而且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其次,即使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完全合格,甚至质量优良,但因市场上此类产品早已饱和或已被更好的新产品所取代而卖不出去,这时,所谓“付出获得对等”也就无法实现,但劳动者并不能将此归结为社会或市场“不公正”。

第五、合情与合理相应。不难理解,无论标准统一也好,机会均等也好,权利与义务对等也好,作为公正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它只是给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条件基本相同的奋斗环境,但能否成功却要靠自己。在这个充满竞争的奋斗过程中,许多人会胜利,会成功,会富裕起来,但也有许多人会失败,会破产,甚至会受穷;另有一部分人,由于疾病、残废等原因,根本无法参与社会竞争;还有一部分人,因诸如天灾人祸或战乱而沦为灾民或难民,这时他们也无法参与平等竞争。显然,在上述情况下,社会主义公正原则便要求人们动之以情,奉献爱心,对他们进行无偿的支持和帮助。

此外,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既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既要承认人们之间的利益分配差距,又要创造条件逐步缩小这种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些要求,反映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优越性,同时,又体现了“合情与合理相应”的社会主义公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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