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财政与咸丰通货膨胀_咸丰论文

晚清财政与咸丰通货膨胀_咸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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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王朝统治到嘉庆道光之际,已处于由盛转衰的转折时期。爆发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和战后10年的太平天国农民运动,使清政府在应付内外战争中消耗了大量的战费,对外战争失败后又支付了巨额赔款,这些均成了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

一、鸦片战争与晚清政府的财政、货币状况

鸦片战争前夜,清政府中央财政收支的总状况已经表现为岁入渐见减缩,岁出频年见增,左藏渐见短绌的景象。

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一向以地丁、钱漕、盐课、关税和其他杂税为其主要构成,其中以地丁(注:清政府实行的农业税是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通称地丁,亦称“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收入占最重要地位。在一般情况下,地丁约占财政总收入的3/4,盐课、关税及其他杂税约占总收入的1/4。据曾任通政使司副使的王庆云称,道光时期,每年财政收入的定额规定为:

名称金额(两)占总收入百分比(%)

地丁杂税33348034

73.82

盐课 7475879

16.55

关税 43522089.63

总计45176121 100

资料来源: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光绪十四年刊印, “直省岁入总数表”。

就上述财政收入定额而言,地丁固然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在道光朝之前,每年地丁所入已经是征不足额。到了道光朝,又由于西北回疆地区镇压少数民族的战争,黄河、运河频年决口,以及各省不时发生的重大灾情等原因,使地丁收入数额屡屡减少。预计18省额征田粮应为2500余万两,可是在1847年,据清军机处档案记载,征收额仅在2000万两,两年以后,又减收为1900余万两(注:据清军机处档案,转见汤象龙《中国近代财政经济史论文选》,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附注8。);而云、贵、川、广、闽、甘等7省的地丁收入,已难以满足本省军事支出的需要。与此同时,盐课、关税亦因灾情困扰相应减少。所以,各省财政对中央“欠解”,便成了道光朝以来财政收入上的突出问题。对此,户部在其奏章中说:1843年以前,统计全国各省积欠地丁等项共银5934800两,从1843年至1847年上半年, 各省续欠地丁银2064800两,到1847年底,又续欠地丁银1065300 两, 总共欠银9084900两;截至1848年底,各省陆续完报并豁免的地丁等银共280万两,仍欠770万两之多。户部在详细陈述之后, 归纳指出:当时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已是“旧欠既已延宕,新欠又复踵增”。(注:据道光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1847年10月6日)、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1849年4 月7日)《管理户部事务潘世恩等奏》,转见彭泽益《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中国财政与经济》(以下简称《财政与经济》),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8—39页。)清中央财政拮据的景象已经无法掩饰了。如果进而联系1838—1849年(道光十八年到二十九年)清政府各年财政收支及其结余的统计进行考察,人们便能更加具体地理解晚清政府财政确已面临严重的挑战。

晚清各直省实征地丁、盐课、关税、杂税等项岁入岁出表

1838—1849年(道光十八年到二十九年)

单位:银两

年份岁入岁出

收支两抵

1838 41272732.65936209382.3865063350.273

1839 40307372.41 34787590.4475519781.963

1840 39035229.79635805162.1093230067.687

1841 38597458.73 37341583.4921255875.238

1842 38715060.81837149811.2871565249.531

1843 42264528.62941904903.693 359624.936

1844 40163854.83238651694.5141512160.318

1845 40612280.77438815891.1851796389.589

1846 39222630.42 36287159.3292935471.091

1847 39387316.11635584467.8373802848.279

1848 37940093.82735889872.0792050221.748

1849 37000019.04136443909.923 556109.118

资料来源:1、1838—1848 年数字见《道光十八年至二十八年岁入岁出册》,北京图书馆藏翁同龢家抄本,转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72页。2、1849 年数字见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页47。

考察上述各直省岁入岁出表的统计,人们可以概略地理解道光朝后期财政收支的变化:在鸦片战争前夕,清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尚能相抵,每年结余尚有500余万两。这个余额如果与道光以前各朝作比较, 显见相去十分窎远。须知,清王朝财政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时,曾有结余7000余万两。(注: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国用十二》,上海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但自嘉庆元年(1796年)至九年九月(1804年10月)10年间,清政府为镇压席卷湖北、四川、陕西、甘肃和河南5省广大地区的白莲教起义,所耗军需饷银多达2亿两之巨,相当于当时清政府5年的全部财政收入。 (注:王先谦:《东华录》(道光朝)卷18,光绪二十五年刊印,页16。)此后,在道光朝前期,又连年镇压西北回民反清战乱,所耗军费也为数不赀。 所以到道光十八年(1838年),就上述财政收支统计看,就只有区区506万两的结余了。

1840年,英国发动鸦片战争,严重破坏了清朝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在战火直接波及的广东、福建、浙江、江苏4省沿海各地, 英国侵略军疯狂地破坏和掠夺,广大居民赖以维持生计的生产资料,几被抢掠一空。战争的进程中又使城乡农民、手工业者“废时失业”,濒临“民穷财尽”的境地。(注: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7页。)在未受战争直接蹂躏的省份,则因清政府征调频繁,加派勒捐,往往按户需索,计亩征求,居民负担反而倍于常赋,以致民间怨讟纷起,“民之财尽矣!民之苦极矣!”(注:杨松等编:《中国近代史资料选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版,第115页。 )第一次鸦片战争给广大人民群众制造的灾难,是无法估量的。

战后,英国侵略者借军事赔款、鸦片烟价和商欠等名目,向清政府勒索去了银2800万元,折合白银1960万两。这笔巨款的半数以上取自商民,约计1510万元,占总数的54%,其余1290万元则取自官库,占46%。(注:这里所称“商民”是指广东行商和行商公所;官库是指广东藩库、粤海关税银、江苏地丁正耗银和江苏藩司等。详见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1840—1894》上册,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30—433页。)西方侵略者的暴力掠夺,必然地在清政府的财政上投下强烈暗影。上述统计表反映:1843年清政府的岁入为4226万两,岁出为4190万两,两相抵销,仅有余款35万余两,为清王朝建立政权以来国库收支所从未出现过的景况。1843年以后的几年,在岁入上似稍见转机,但国库的储备依然无所改善。以致1848年3月,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潘世恩等不得不向道光密奏:“现在银库实贮数目除已到未收银20余万两外,截至二月十六日(1848年3月20日)仅存银十二万三千九百余两,比较历年, 甚形支绌。”(注:《管理户部事务潘世恩等密折》(道光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室史料组编《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以下简称《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 第168页。)为了说明库藏支绌真情实况的由来, 户部特作详细分析:历年“岁入之数应有四千四五百万两,岁出之数约需三千八九百万两。按额核计,倒有盈余”;但是,“以近今十数年计之,海疆、回疆及各处军务,东、南两河工用,南北各省灾务,统计例外用款(注:清代财政上称“河工、赈灾、军费”等为例外支出,依靠“捐例收入和动拨财政结余”来解决。),多至七千余万两,清查库亏九百余万两;而岁额所入,除豁免、缓征、积欠等款,前后牵算,每岁不过实入四千万两上下”,所以,实际的收支情况是“入款有减无增,出款有增无减”。(注:《大学士管理户部卓秉恬等折》(道光三十年四月十一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170页。)随后,库储情况更见恶化。大学士管理户部卓秉恬不得不又在密折中再度向道光陈述:“截至本年十月三十日(1850年12月3日),国家银库实在现银只有一百八十七万余两, 连已拨末解及起解在途各银二百二十五万余两,共银四百一十二万余两。”(注:《管理户部卓秉恬密折》(道光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171页。)非常具体地反映了国库空虚的景象。这期间知悉内情的内阁官员常为之惶惶不安,所谓“府库日虚,征求益急,当此之时,会计之司左支右绌,一筹莫展”(注:道光二十六年内阁学士朱嶟语,见《皇朝政典类纂·钱币四》,光绪二十九年刊印。)。

关于道光朝后期国库空虚的缘由,上述通政使司副使王庆云也曾有所论析,颇有参考价值。他说:综核“今昔出入大数计之,盖今之视昔,绌于入者二,溢于出者一。各省地丁岁额三千二百余万,迩来实征,止二千八九百万……盐课岁额七百四十余万,迩来实征,常不及五百万;河工之费,嘉庆时只一百余万两,当时值钱一百余万串,迩来增至三百五六十万两,而银价倍加,是七百余万串矣,四十年间增至五倍”(注:王庆云:《敬陈正本清源疏》,《道咸同光四朝奏议》,台北商务印书馆1970年版,第901页。)。国家岁入和岁出呈现为“入者日少, 出者日多”,国库安得不趋于空虚?

王庆云在分析晚清财政状况的演变中,提到了嘉道年间“银价倍加”对财政的影响,很值得注意,可惜他仅仅一笔带过,不曾稍作分析。实际上他所说的“银价”问题,就是指嘉道以来日趋严重的“银贵钱贱”问题,它与国家财政盈绌既有密切关系,自然也有其独特的内容,惟两者互相激扬,成为晚清财政货币两大棘手问题。

如所周知,出现于嘉道年间严重的白银外流问题,源于西方殖民主义者的鸦片贸易和走私。1773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实行鸦片专卖以后,渐冉形成鸦片走私狂潮。西方列强对华鸦片贸易及其走私活动的直接后果,是使得从16世纪以来中国与欧美的海上贸易情势起了根本变化,它破坏了中外贸易的长期走向,逆转了300 年来中国对外贸易一直维持着的贸易出超和白银入超的局面。可以查阅到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的白银外流至晚在1817年即已开始了;其后10年,中国对外贸易的运作便已经感受到大量白银外流所导致的困扰,其数额从1826—1827 年的300余万两、1830—1831年的500余万两,一直上升到1833年接近1000 万两的事实(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6页。),这种逐步上升的趋势继续到鸦片战争前夕,强烈地震动了晚清社会的经济生活。

鸦片战争后,中国白银外流的严重程度仍有增无减,不能不引起国内银价上涨和制钱价值下跌的后果。它有力地冲击了清政府历来规定的纹银1两兑换制钱1000文的标准。1843 年(道光二十三年)便有记载说:“近数年来,每洋钱一枚可易钱1300文,银则以6 钱之重可易(钱)1000文,较昔加倍。”(注:《近代史资料》总2号,第43页, 转见杨端六《清代货币金融史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188页。)这就是说银1两已合钱1666文。次年又有史料透露:“今银价每两易钱二千,较昔平时钱价盖倍之,较贵时几及三倍。”(注:《石渠余记》卷5,页10。)在京师,据说1845年纹银每两易制钱几及 2000文,外省则易制钱二千二三百文不等。(注:《皇朝政典类纂·钱币四》;《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37页。)

在银价上翔、制钱价值相应下跌的同时,晚清铜原料价格却不断上升。这是因为我国原非产铜国家,清政府在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开放海禁以后,国内所需铜料,主要是从日本输入。乾隆年间,云南铜矿开始投产,中央和各省所需之铜原料转赖滇铜供应。但是,云南铜矿全蕴藏在深山峡谷之间,省内和省际几无水道可资利用。 每年官销铜料1000万斤,全赖人力、马背和牛车输运,极为困难。嘉庆年间, 又因矿区管理不善,产量锐减;道光初年其产量已不足以供应京运和各省所需了。1840年,鸦片战争起,各省忙于筹措军费,几乎都停止了协济云南铜运经费,京铜起运极难维持。及至太平军起义后,长江沿线交通枢纽又成为两军更番争夺的据点,铜运遂完全陷于停顿。铜原料来源一旦断绝,制钱的铸造成本随之激增。在这种情况下,久已存在的民间私销、盗毁制钱的活动便更加嚣张起来。因为完好的、即“式好肉圆”的制钱,每文重量为1钱2分,1000枚制钱含铜量重约7斤, 而千文制钱却只能购买到铜原料二三斤。因此,毁千文制钱便可得一倍以上的利益(注:《四川学政何绍基折》(咸丰二年十月十九日), 《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198页。);尤其是私铸小钱获利更为突出。 小钱每文仅重一二分,毁制钱1文,便可私铸小钱五六文。 (注:《太常寺少卿松桂折》(咸丰三年五月十七日),《清代钞档》,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在大利驱动下,民间何所惮而不为?政府法令无从禁止。1853年的史料揭示:由于私毁制钱猖獗,使得当时流通的乾隆六十年和嘉庆二十五年所铸的制钱,在市面上都已不多见了,甚至连道光年间铸造的制钱也因私毁“亦渐少矣”。(注:《大理寺卿恒春折》(咸丰三年二月十二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03页。)这表明制钱制度几乎到了难以维持的地步。

不仅止此,鸦片战后出现的新现象也加重了社会动荡。比如《南京条约》允许五口通商,外国资本主义势力渐从华南向北伸延,中外贸易中心渐从广州向上海转移。它所招致的社会后果更加复杂,使前此以广州为中心的旧有商路的繁荣,因之趋于衰落。在广州与湘潭之间,19世纪四五十年代为洋货进口、丝茶出口服务的肩挑背负的劳动者,不下十余万人(注:容闳:《西学东渐记》,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54页。);闽广之间从事于武夷茶叶搬运的劳动者,据称也有数十万人(注:《中国丛报》(China Repository)1943年6月号,第331页;向达辑录:《伦敦英博物馆所藏鸦片战争史料》,《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四),第293页。)。现在他们中的大多数因着贸易中心北移,不得不失去谋生手段,沦于失业和半失业状态。此外,在海上航运方面,《南京条约》保证了外国商船自由出入中国领海。据记载,战前每年来华的外国船只约在100—200艘之间(注:梁廷柟:《粤海关志》第24卷,转见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 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2—313页。),战后迅见增加。1844年,抵达广州的外国船只有306艘,5年以后便增加到331艘,其中以英国船居多, 美国次之。(注:黄苇:《上海开埠初期对外贸易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76页。)1845年, 外国汽船首次作为货船在中国沿海出现;50年代初,大英轮船公司就有若干轮船从事于中国领海的沿岸贸易。“所有这些船只都象载运洋货一样地载运土货”(注: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87页。 ),“它们急于猎取中国货的沿岸运输任务”(注:《中国关税沿革史》,第324—325页。)。从而闽、粤、苏、沪各口无不成为它们直冲横突的目的地,使一向承担沿海运输业务的中国沙船业蒙受毁灭性的打击。1843—1850年任闽浙总督的刘韵珂,目击江南沙船业受排挤而凌替的景象,不禁惊呼:“福建之漳州、泉州、兴化、福宁与浙江之宁波、台州、温州等府,地多滨海,民鲜恒业,沿海编氓,非求食于网捕,即受雇于商船……自外洋通商以来,商业大半歇业,前之受雇于该商者,多以衣食无资,流而为匪。”(注:《清道光朝留中密奏·刘韵珂片》,《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三),第492页。)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鸦片战后十余年间,清政府的财政货币,以及社会政治情势,都发生了错综复杂的变化,使得久已存在于国内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不断地受到刺激而激化起来。集中这些新旧情况,有力地说明清政权的统治已经面临剧烈变革的挑战。

1851年初,太平天国农民运动在广西揭起义旗。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太平军武装力量从广西出湖南,遍及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山西、直隶、浙江、福建、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甘肃等18个省区。在相持达十余年的内战期间,清政府中央财政收支已面临严重失衡。主持户部的官员多次向中央告急,报告财政岁入已近枯竭景况。他们详细陈述:在进行军事战斗省份,地丁、漕粮已“无可催征”;到了1853年(咸丰三年),税源夙称富裕的省份如江苏省“已请缓征”,其邻省山东也“早请留用”,余如山西、陕西、浙江因“皆办防堵”,它们的“地丁所入万难足额”。至于盐课征收,它原是清王朝财政收入仅次于地丁的一大来源。人们常称:清政府“部库饷源以盐课为大宗,盐课又以两淮为大宗”(注:曾国藩:《议复楚省淮南引地折》,《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36,光绪二年刊印,页19。)。淮盐的运销中,淮北之盐行销地区较小,淮南盐引行销苏、皖、赣、楚(包括湖北和湖南)4岸。但自1853年太平军攻克汉阳、汉口, 与清军在长江中下游展开鏖战,长江中下游重要据点大部为太平军占领。所以户部在1853年的奏折中说,“扬州久被贼占,汉口疮痍未复,淮南全纲不可收拾,是盐课所入去其大半矣”;关税征收则因“芜湖、九江、江宁、凤阳等地先后陷入兵事,夔关、苏关商贩亦多裹足”,因此“关税所入仅存虚名”;求助于捐输,近来不仅数量大减于前,且“缓不可待”(注:《管理户部事务祁寯藻等密奏折——沥陈库款窘迫军饷难筹情形》(咸丰三年六月十六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175—176页。 ),户部官员不得不坦然承认凡能罗掘的税源“实已无微不尽”,仍无助于财政匮乏状况之缓解。到了咸丰三年六月十二日(1853年7月17 日),户部银库结存的正项待支银已只有22.7万余两。多年供职户部的官员说:国家度支“从未见窘迫情形竟有至于今日者”(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176页。)。

处在军事失败、经济凋敝和社会动荡的危急状况下,清政府为了支撑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明知已处在饷愈靡而愈竭的情况下,在反人民的内战中仍作垂死挣扎。统治集团在财政收入上除了厉行旧的搜括之外,更为进一步聚敛民财寻找新蹊径。朝臣纷纷献策,建议铸造铜、铁大钱,发行票钞,企图把通货膨胀政策当作在财政上延续清王朝统治的救命稻草。

二、咸丰朝的通货膨胀

1853年(咸丰三年),清政府为坚持内战,决意实行通货膨胀政策。当年4月初,咸丰命令户部发放官票、宝钞;嗣又于月尾, 命令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鼓铸量轻面值大的铜铁大钱。这两项决定一向被视为咸丰朝“货币改革”的主要内容,不过两者的酝酿和实行过程中所反映的情况,颇不相同,特分别论述其演变过程。

(一)铸造大钱的演变

咸丰二年,在镇压农民运动的内战中,清政府面临财政匮乏,军饷难筹的窘境。当年有四川学政何绍基、御史蔡绍洛,次年又有大理寺卿恒春等奏请变通钱法,铸造大钱。咸丰要户部议奏。户部复称:可“试行当十大钱,每文以六钱为率”,并称“当五十一种或可与当十大钱一并试行”,随即得到咸丰允准;他命令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开铸用铜少、面值大的铜钱。(注:参见《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197—205页。)

按清制,鼓铸制钱在“顺治元年,每文重一钱,后改重一钱二分至一钱四分;康熙年间复改重一钱,后又改重一钱四分;雍正年间改重一钱二分,至今遵行”(注:《大理寺卿恒春折》(咸丰三年二月十二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02页。)。咸丰三年五月,政府准在开铸当十、当五十的大钱时,其重量分别改为6钱和1两8钱。 (注:《铜政便览》卷4(抄本), 转见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571页。)这就是说,铸造当十大钱1 枚,用铜量只相当于10枚制钱的一半;当五十的只及原来用铜量的3 /10。同年十一月十四日(1853年12月14日),巡防大臣绵愉等又奏请推广,添铸当百、当五百、当千大钱,并建议所铸大钱“分两不必过重,但求磨鑢精工。如当千大钱以2两为率,当五百、 当百大钱以次核算递减”(注:《巡防王大臣绵愉等折》(咸丰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06页。)。咸丰迅表同意,并在上谕中指示户部:“通行各直省督抚均照此次所定分两,一体铸造,以归划一。其民间应纳税课钱文等项,均照部议,准以大钱交纳,其应交银者,并准其按照制钱两串折银一两之数抵交。”(注:《咸丰三年上谕:著各省铸当五至当千大钱》,《清朝续文献通考·钱币二》。)从此,不仅中央的户部、工部鼓铸大钱,各省也奉命设置机构,仿照户部成式铸造。于是,福建、陕西、云南、热河、甘肃、河南、湖南、湖北、山东、江苏和浙江等省都相率开炉铸造大钱。

随着铸造大钱地区的扩大,面值也越铸越大,而单位面值的含铜量却一再减低。清政府当权者显然把铸造大钱视为搜括财政收入的工具。据史料记载,在强制增大铜大钱面值的行动中,清政府获得的利益,有如下表所示。

清政府铸造铜大钱强制增值的幅度及其净利

每枚工本(文) 按工本计算的净利

大钱种类 重量(两) 工银 料银 合计文倍数

当千 2.00 7638114 8867.8

当五百1.60 6030 90 4104.6

当百 1.40 3020 50 501.0

当五十1.20 1616 32 18

0.56

当十 0.44

7 7 14 -4 -0.29

资料来源:《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第570页。原编者附注:铜大钱始行于咸丰三年六月。最初分两种,计当十大钱和当五十大钱。当十每文重6钱,当五十每文重1.8两。当年十一月又铸各种大钱并减轻当十、当五十重量。上表各种大钱是按改革后的重量计算。另,上表按工本计算的净利栏,见《财政与经济》,第89页。

上表说明:如果以铜大钱的铸造成本与其额面的法定价值作比较时,当千、当五百铜大钱的法定价值,各规定为制钱1000文和500文, 实际上它们的金属比价(即料银所值)各只合制钱38文和30文,各被政府强制增殖886文和410文;如按工本(工银加料银)计算,当千、当五百铜大钱的工本合计,也不过各在114文和90文。所以,铸造当千、 当五百铜大钱的净利,各为其工本的7.8倍和4.6倍;其他如铸造当百、当五十及当十等大钱的利益,在清政府官员的有关奏折中也都有所反映:即铸当五十的铜大钱可获“一本一利”,铸当百大钱可实现“一本两利”(注:《朱批庆锡片》(咸丰四年十一月初七日),《清代钞档》。),而当千、当五百大钱的所得,更是可观,无怪清政府官员指出“获利之厚孰过于此”(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12页。)。惟独铸造当十铜大钱却是亏本的,所以在庆锡的原片中也提到“铸造当十文者,得不偿失”(注:《朱批庆锡片》(咸丰四年十一月初七日),《清代钞档》。)。

铸造铜大钱虽然获利不赀,无如铜原料供应短缺,成了执行过程中一大难题。为此,咸丰于1854年4月17日指派惠亲王绵愉、 恭亲王奕等试铸铁大钱。过了一个月,绵愉等复报筹划情形,称:经过“再三商酌,定为设立铁钱百炉,陆续招募……每炉一张……按现市采买城里残破锅铁,每斤京钱30文计算,再除杂料各费,每炉每日约可盈余京钱60吊文。按日后贩运山西平铁每斤京钱80文计算,每炉每日约可盈余京钱40吊文。将来添至百炉……但能撙节办理,所余尚多,于经费大有裨益。”(注:《惠亲王绵愉等折——报告铁钱试铸有效》(咸丰四年三月二十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21—222页。 )可见清政府从铸造铜大钱发展到铸造铁大钱,其着眼点全在于博取财政收入,尽管它打着铸造铁钱有利于市面流通的幌子,但它丝毫不考虑用这种贱金属充当铸币的原料,在人民经济生活中会造成怎样的恶劣后果。

更有甚者,在铁钱投入流通之后,户部竟然进一步奏称:“铁既可以抵铜,铅似可以佐铁”,也博得咸丰允准和支持,派钱法主事会同宝泉局监督,于咸丰四年八月投入试铸铅钱的活动。(注:《管理户部事务祁寯藻折——请试铸铅钱》(咸丰四年六月初六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23页。)不过,铅钱在市面上使用时间极为短促,有说它只在北京一地流通,用作搭配散钱之用。大约到咸丰五年以后就不见铅钱流通的记载了。

据铁钱局历次呈报,自咸丰四年三月起至咸丰五年十月底,该局共铸造正额及额外当十文大铁钱并铁制钱,共合京钱572 万余吊(注:《惠亲王绵愉等奏》(咸丰五年十二月初三日),《货币史资料》第1 辑上册,第233页。);又自咸丰五年十二月百炉开齐时起, 至咸丰九年五月,共铸正额钱930 余万吊(注:《铁钱局监督杨宝臣呈》(咸丰九年五月十五日),转见《财政与经济》,第80页。)。两者合计在1500万余吊,如折合制钱(通常京钱2吊等于制钱1串),则铁钱局历年所铸当合制钱751万余串。咸丰九年七月, 铁钱在市场流通中受到民间强烈抵制,以致铁钱跌价过猛,核算已不敷成本,延至七月二十八日,由户部奏准裁撤铁钱局。

由于史料散佚,现在已经难以统计全国自1853年(咸丰三年)以后历年所铸大钱的总数量。有的统计称:从1853年到1861年,户部宝泉局和工部宝源局铸造的铜大钱合银约计450万两, 铁钱局铸造的铁大钱合银约在375万余两,总共约合银826万余两。(注:《财政与经济》,第114—115页。)但是,这个数字就其内涵,只能反映清中央各局所铸铜铁大钱的数值;京外各省所铸大钱数量完全无法得到反映。因此,上述统计只能说是不完全的。它的全部数字仍有待于史料的继续发掘和整理。

(二)强制滥发官票、宝钞

咸丰元年,在廷臣议论鼓铸大钱的同时,还有人建议行用票钞,以解救财政濒于匮乏的危机。当年九月,御史王茂荫奏《请行钞法》,可说是咸丰朝第一个建议行钞的官员。

王茂荫力主行钞,但反对铸造大钱。他比较深入地分析两者的利弊得失后,认为“钞之利不啻十倍于大钱,而其弊则亦不过造伪不行而止”(注:《御史王茂荫请行钞法折》(咸丰元年九月十九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17页。)。他还从货币流通的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指出行钞和铸大钱两者在运作以后虽都“难以经久”,但行钞却是“不能久中之尚可久者”。(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 第318页。)在这个认识基础上,他指出过去行钞的10种弊端, 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他所设计的9项行钞办法,尤以其中第2项“酌钞之数”(即限制发行数量),和第5项“筹钞之通”(即建立钞币的信用), 很见深思熟虑,精密周详,值得稍作介绍。

在“酌钞之数”上,他指出:“钞无定数,则出之无穷,似为大利,不知出愈多,值愈贱”。这是很有见地的观点,是针对滥发钞币必然招致钞币贬值而言的。因此,如要保持钞值稳定,就必须限制钞币的发行数量。他具体建议仿照清初顺治年间成例,每年先造10万两钞币,试行一二年,“计可流通,则每岁倍之;又得流通,则岁又倍之”;但发行总额,以1000万两为限。这是依据清政府当时财政岁出入年在4000万两左右作为考虑基础的。所以他强调“行之以渐,限之以制,用钞以辅银,而非舍银而用钞”。(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18页。)只要银与钞的联系不割断,就可以防止钞币滥发,造成通货膨胀的弊病。

王茂荫所建议的第5项“筹钞之通”, 其中心意旨在建立和巩固钞币的信用。他深知钞币只有流通无阻,方能体现它的价值。因此,他要求政府发放款项,“部库均可酌量以钞搭放”,所发之钞“许捐生兑作捐项”,“外省发银号之钞,许其解充地丁……该省每年应拨放款项,该藩司酌量以银与钞各半发给,领钞者均令就各该州县钱粮银号兑换。该银号得钞,仍可为办解钱粮之用”。(注:《货币史资料》第1 辑上册,第320页。)他认为如此运行, 有利于宝钞的流通,便可维持宝钞的价格。如果银号故意勒掯,不肯兑换,或兑换扣减不肯如数,许民人指控,治之以罪。

在理论上,王茂荫的条陈符合财政学和货币学原理,在方法上也稳健可行。但是,他所建议行钞法的要害,是以允许钞币随时兑换现银为基础的。这一点极不符合中枢准备行钞的意旨,因之得不到咸丰的支持,户部便以“窒碍难行”议驳。(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 第323页。)

一年后,福建巡抚王懿德也奏请“暂筹变通,改行钞法,以济要需”。王懿德自称曾在京师、山东和关东等地服官,目睹这些地方官民铺户都使用钱票,十分方便;近年他又来到福建任职,看到省城福州及外府州县,处处流通或银票,或钱票,或番票(外国纸币)。在民间经济往来上甚至有付与现钱而不受,情愿用票的情形,“皆因携带甚便,取用不难”。他甚至有所感触地说:一般铺户“不过一稍有身家之人,合城皆信而用之。皇上为天下主,酌盈剂虚,饬造宝钞,颁行各省,人人应无不乐用”。从这种主观愿望出发,他进而强调发钞数量和种类“不宜过多,多则难行”,并且要求各省向士农商贾晓喻:缴纳地丁钱粮及各类关税,数额达一两的,都用钞缴纳,不足一两的,仍用银钱完纳等。十分明显,王懿德并不了解政府发行钞币,乃是政府依据特权,强制发行的不兑换券,它与私人铺户所发的银、钱票,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正是在这个关键问题上,户部对他的主张所作的议驳击中要害。户部说:“民间行用铺户银钱各票,因实有现银,实有现钱,持票即可支取,故其用周流而无滞。是票乃取银取钱之据,并非票即为银,票即为钱也。若用钞,则钞即为银,钞即为钱;与铺户各票之持以取银钱者,较然不同,必致民情不信,滞碍难行。”(注:《货币史资料》第1 辑上册,第322—323页。)况且现在政府库藏支绌,银与钱都患其匮乏,如何能以虚有其名的“钞”作为“酌盈剂虚”的手段。王懿德“所请改行钞法之说”只能得到“应毋庸议”的结果。同年九月间,又有一位左都御史花沙纳上疏,也奏请行钞,其内容大多与王茂荫所奏相似;但也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在花沙纳的奏疏上,银钞只能充交官项用,不能兑现(注:详见花沙纳《请停捐举人、生员,并酌行钞法疏》,《道咸同光四朝奏议》,第1066—1081页。),而王茂荫的主张可交官项,亦可兑现银。大抵出于这一重大的区别,花沙纳的奏疏迅速获得咸丰支持。

就在这时节,在江南进行的内战日趋激烈,前线军情,屡报败讯。咸丰三年初(1853年2月),太平军破九江、下安庆、陷池州,3月上旬前锋直逼南京。前线索饷急切,而户部无款可筹,特向咸丰密奏度支状况。在“焦灼”万状下,咸丰向军机大臣发出上谕,强调“军兴三载,糜饷已至二千九百六十三万余两……现在部库仅存正项待支银二十七万七千余两,七月应发兵饷尚多不敷……若不及早筹维,岂能以有限之帑金供无穷之军饷乎?”(注:《谕军机大臣等》(咸丰三年六月己丑),《咸丰朝东华录》卷24,光绪二十五年刊印,页25。)咸丰要求军机大臣等“及早筹维”。事实上户部和亲王大臣等也确在多次集议,但他们提不出合于咸丰旨意的办法。直到咸丰二年底,户部和亲王等还只主张在缓解财政困难上行用银票、期票,对发钞则持迟疑态度,表示“钞法可徐图而未可骤举”(注:《定郡王载铨等折——驳花沙纳行钞办法并请发行银票期票》(咸丰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27—329页。),显然,这是违反咸丰旨意的。

随着内战形势日益严峻,咸丰只得直接亮明主张。1853年4月, 他便向内阁发去“著即行使官票”的上谕。称:“据花沙纳等……所拟章程各条尚属周密。著即照所称定为官票名目,先于京师行用,俟流通渐广,再行颁发各省一律遵办。”值得注意的是,上谕中强调:“官票之行,与银钱并重,部库出入收放相均。其民间行用银钱私票仍听其便,商贾交易亦不致稍有抑勒……总期上下相信,历久无弊,即使国用充裕,官票照旧通行”。(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52页;《咸丰朝东华录》卷20,页28。)这就明确地将官票与民间行用的银钱私票在性质和作用上都作了区分,要求两者同时在市面流通。

时过半年,咸丰又于九月十八日(1853年10月20日)再发上谕,对发行票钞作进一步规定:“银票即是实银,钱钞即是制钱,核定成数,搭放搭收,以期上下一律流通”。令户部制造钱钞,颁发中外,与现行银票,相辅通行。(注:咸丰三年九月十八日上谕:《著户部制造宝钞》,《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67—368页。)

又两月,到十一月二十四日(1853年12月24日),咸丰又发“著即发行宝钞”的上谕,称:“比年以来,银价日昂,民生愈困。小民输纳税课,每苦于银贵,而转运制钱又多未便。朕……酌古准今,定为官票宝钞,以济银钱之不足,务使天下通行,以期便民裕国。著照部议,凡民间完纳地丁、钱粮、关税、盐课及一切解部协拨等款,均准以官票钱钞五成为率。官票银一两抵制钱二千,宝钞二千抵银一两,与现行大钱制钱相辅而行。其余仍交纳实银,以资周转。京外各库应放之项,官票宝钞亦以五成为限……总期官民交益,上下相孚,并准五城殷实铺户具折承领宝钞,俾民间自行通用。”(注:咸丰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谕:《著即发行宝钞》,《咸丰朝东华录》卷29,页37;《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77—378页。)由此可见,从咸丰三年二月到十一月, 在不足9个月的时间里,咸丰连续发出3次谕旨,一再强调从速发行官票宝钞,迫使户部迅速转变迟疑态度。从此造成票钞在全国泛滥。

官票、宝钞都是政府强制发行的不兑换券。官票代表银两,又称银票,其面值有一两、三两、五两、十两、五十两5种;宝钞代表制钱, 又称钱票,其面值有五百文、一千文、一千五百文、二千文、五千文、十千文、五十千文和一百千文8种。(注:官票、 宝钞的图样及其大小,可参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10、 811页。)

为了有效地发放票钞,户部在咸丰三年二月底(1853年4 月)奏请设立第一批官银钱号,即乾豫、乾恒、乾丰、乾益,俗称“四乾官号”,以户部宝泉局和工部宝源局所铸钱文作为“票本”,发行“京钱票”,用以发放八旗兵饷。(注:《管理户部事务祁寯藻等折》(咸丰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户部尚书肃顺折》(咸丰十年十月初三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469—470、474—475页。 )次年十月(1854年11月),又设立第二批“五宇官号”即宇升、宇恒、宇谦、宇泰、宇丰等官银钱号,也是为了发行“京钱票”,用以收兑宝钞,以利宝钞流通。这种办法,实际上是仿效民间钱庄、银号在发行“会票”“期票”的同时,并经常发行“银票”和“钱票”。从“五宇官号”承办宝钞工作后,户部又进一步扩大宝钞发行数量。原先户部宝钞只有五百文、一千文、一千五百文和二千文4种, 这时(咸丰五年)又扩大到发行五千文、十千文、五十千文和一百千文票面额的大钞。(注:《管理户部事务贾桢等折》(咸丰五年十月十三日),《清代钞档》。)

为了保证宝钞能够在国内流通,防止官役拒收、搭配等弊端,刑部配合中枢,在咸丰四年二月拟定了官役不遵定章拒绝搭放票钞处罚的办法,经咸丰批准,通行全国照办实行;同年四月,吏部也拟定官役拒绝搭收钞票,该管上司议罪办法。但实际上,大多数督抚、将军、都统等对推行纸币一事,采取观望和阳奉阴违态度。所以,在推行将近一年之后,即到咸丰四年下半年,只有福建、山西、陕西等少数省份比较认真贯彻,其他各省大都观望。咸丰为此大为恼怒,严厉训斥说:“前经户部奏请令各省开设官钱局,推行官票,添铸铜铁钱及各项大钱,当经降旨允准。原经费支绌,全赖钱法流通无滞,庶足以利民用而济时艰,乃迄今日久,仅据福建、山西、陕西各省抚奏明遵办,其余各省未将见办情形奏报。该督抚等如果悉心经理,何至拖延一载,迄无定章。总由地方官畏难苟安,怠玩因循,实堪痛恨!”(注:上谕档(咸丰四年正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命令各省迅速改变态度。1854年便有江苏、云南、四川、热河、直隶、湖北、江西、 浙江等省设立官银钱局,1855年有山东、河南、安徽、吉林、甘肃,1856年有湖南等省继之设立(注:详见《咸丰初年各省设立官钱局及推行官票宝钞情况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464—468页。),各省招商承办官钱局,发行“局票”,推广大钱票钞。从而票钞在全国泛滥,一发而不可收拾。被清政府视为救命稻草的通货膨胀政策无可挽回地步上恶性膨胀的道路。

三、恶性通货膨胀的严重后果

从鼓铸大钱、发放票钞的过程中,人们看到正是咸丰本人及其统治集团在内战紧急关头和财政匮乏的状态下,急切企望通过发行劣币和票钞,挽救其垂危的统治。但是,以咸丰为首的统治集团又是一个颟顸而粗暴的集团。它拒绝承认社会经济运动有其固有的客观规律。朝臣中如王茂荫那样对货币运动的特征有比较深刻认识的,几乎是绝无仅有。但是,王茂荫的合理建议不但得不到重视,反而被咸丰毫无根据地申斥:“看伊奏折,似欲钞之通行;细审伊心,实欲钞之不行”,并被调离户部(注:《清文宗实录》卷123,1937年影印本,页29; 亦见《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95页。),实即解除他对“币制改革”的发言权。不宁惟是,封建统治者又总是强调王权具有无限强制作用。他们认为货币的面额价值可由国家规定,所谓:“国家定制当百则百,当千则千,谁敢有违”(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08页。)。咸丰甚至在朱批中说:“盖大钱之畅行与否,全视在上之信与不信”(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09页。)。这样惟君主意志决定一切而不遵从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客观规律的制裁和惩罚。

鼓铸成色低下的铜铁大钱投入使用后,流通领域中同时存在银两、制钱和铜铁大钱;市场交易活动中随之出现了金属含量较低的通货将金属含量较高的通货逐出流通领域的现象,这就是货币流通界劣币驱逐良币规律在发挥作用。(注:这里所说的“良”与“劣”两词,并非指铸币技术的优劣,而是指用来制造硬币的金属价值。参见马歇尔《货币、商业与信用》,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3页。)这种现象曾在16世纪英国金融市场出现过(注:参见《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3卷,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369页。), 现在可说是在中国货币流通界再次显示这一规律的作用。清政府的官员对此却少有认识,他们只是在实际生活中诧异地发现:“大钱出而旧钱稀,铁钱出而铜钱隐”(注:《掌山西道监察御史宗稷辰奏》(咸丰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清代钞档》。),形象地反映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存在。

1854年初,当铜铁大钱开始投入流通时,当十、当五大钱尚可流通,待至当五十、当百大钱出现于市场时,立即遭到使用者的抵制。民间对这种劣钱“或任意折扣,或径行不用”(注:《通政使李道生折》(咸丰四年闰七月十五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67页。)。当年七月,有史料反映:即使制钱缺乏,大钱也不能取信于民,城乡粮食交易陷于停歇。御史伍甫祥奏称:“近因京外各处贩卖粮食来京者,不肯使用大钱,致外来粮食日少,粮店纷纷歇业。”(注:《清文宗实录》卷137,页15。)大钱行市也不断跌落, “始而每吊价值五六百文,后则日甚一日,每吊只值三百余文,今日毫无行市矣”,导致“各行商贾心皆摇动,议论沸腾,一概不用大钱”。(注:《给事中仙保折》(咸丰四年十月十五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71页。)而且民间钱铺到咸丰四年甚至公议钱价,“于大钱一项,官铸者七成折算,私铸者四五成折算”(注:《左都御史周祖培折》(咸丰四年闰七月十九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70页。),具体说明了大钱的实际价值已远低于名义价值。更加严重的是,“兵民虽有大钱,无处买物,困苦情形,不堪言状”(注:《给事中仙保折》(咸丰四年十月十五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72页。)。铜大钱贬值愈演愈烈,“民间将当千大钱只作七八百文,或五六百文售用,当五百者作三四百文售用”(注:《御史呼延振片》(咸丰四年六月十五日),《清代钞档》。)。与此同时,物价便起剧烈波动。在市场交易进行中,如用大钱付偿,“每京钱千文之货,出售时增钱二三百文,如不用大钱则价仍其旧”(注:《工科给事中宋玉珂奏》(咸丰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清代钞档》。)。商品与货币的运作竟表现为“同一买物,同一用钱,于大钱则增价,于制钱则减价”(注:《鸿胪寺卿倪杰折》(咸丰四年闰七月初七日),《清代钞档》。)。铜大钱已无法履行其通货的职能了。由于民间对大钱抵制愈演愈烈,到1854年7月, 咸丰不得不采纳户部意见,停铸当千、当五百大钱。(注:《清史稿》卷124, 志99,食货5,钱法。)次年,当百、当五十大钱也告停铸, 市面上只流通当五、当十两种铜大钱,但其实在价值也在不断贬低。到咸丰七年,它们的所值只抵“折二、折三”(注:《御史陈庆松片》(咸丰八年正月二十七日),《清代钞档》。)。咸丰九年初更进一步贬值到“以十当一”(注:《署刑部侍郎袁希祖奏》(咸丰九年四月十九日),《清代钞档》。)。于是民间私铸更形猖獗。以致人民生计日蹙,争讼繁多,社会治安经常暴露不安景象,强壮者肆行盗窃,老弱者流为乞丐,旗民贫不聊生。更加严重的是,大钱已难以在城乡之间流通,“北京当十钱文出京数十里外即不能行使”(注:《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89页。)。这表明清政府当权者虽欲借政治特权,将自身的财政危机转嫁到城乡人民头上,但它无法强迫北京城外商人和农民向京都运送商品和粮食,去换取不断贬值的大钱。从理论上说,如果撇开市场的供求因素,商品价值与货币价值的比价,是以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为准的。它不是帝王意志所能随心所欲的。缺乏常识的咸丰却认为货币价值是由国家制定的,当百、当千都由政府决定,这表明他根本分不清货币的面额价值和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内涵上的不同。对此,王茂荫曾非常清楚地指出:“官能定钱之值,而不能限物之值。钱当千,民不敢以为百;物值百,民不难以为千。”(注:王茂荫:《论行大钱折》,《王侍郎奏议》卷6,光绪十三年刊印,页4;亦见《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08—209页。)这就是说国家可以规定它所发行的货币的面额价值, 但无法规定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国家行政权力无论如何不可能改变货币流通规律。而违反了这一客观规律所引起的经济后果是不堪设想的。紧继咸丰三年发行铜大钱之后,私铸活动日见加剧。不仅京中如此,“天津、通州等处,私铸甚多,潜运入京, 以致大钱愈贱”(注:《清文宗实录》卷137,页16。)。制钱和白银比价因之上升,物价迅即涌涨,市场陷于混乱,终至商业活动、人民生活以及社会治安都受到了严重威胁。清政府虽然尽力维持,但到咸丰四年七月,不得不停铸当二百、三百、四百大钱;又三年,到咸丰七年,连当五大钱也因壅滞不堪经奏准停铸。(注:昆冈等纂修:《光绪会典事例》卷890,商务印书馆1908年刊印, 页17。)表明了铸造大钱的措施已无可挽救地宣告完全失败了。

那末,官票、宝钞在发行后的命运又如何呢?

咸丰三年十一月,清政府发出银票,各省试行,规定大省12万两,中省8万两,小省6万两。(注:《朱批劳崇光折》(咸丰三年十二月九日),军机处档案。)户部奏按5万搭放搭收。 (注:《清文宗实录》卷113,页12。)但在发放票钞时根本不考虑设立必要的现金准备。 同时户部将前后设立的官银号,即“四乾官号”和“五宇官号”及民间钱铺定为收兑宝钞的机构,表示准许商民持票兑取现钱。可是在五宇官号承办钞务后,户部随即扩大宝钞的发行量,并将宝钞的面额提高,从原来的4种即五百文、一千文、一千五百文和二千文扩大到发行五千文、十千文、五十千文和一百千文面额的大钞。据户部称:“自咸丰三年十二月行用钱钞起,合之本年(咸丰四年)正二两月应放数目不下一百数十万串。”(注:《户部议复崇实折》,《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84页。)在政府不设立现金准备的情况下, 试问官银号和民间钱铺怎能有力量进行兑换如此巨额的宝钞?

尽管清政府规定:票银每两作制钱二千,宝钞二千作银1两。 但由于无法兑现,到咸丰四年四月,距发钞不过二三个月,票钞价值便频频贬低。在北京市面上,钞一千已只能易制钱四五百文(注:《京畿道监察御史王荣第奏》(咸丰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清代钞档》。),官票1 两仅能易制钱八九百文(注:《云南监察御史李鹤年奏》(咸丰六年十二月初七日),《清代钞档》。)。以之与当时银钱行市相比较时,银票市价已贬低到票面额值的30%,随即引起商民恐慌,“大商小贾走相告语,谓毕生贸易,所积锱铢,异日悉成废纸”(注:《通政使崇实折》(咸丰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 第381页。)。任凭政府一再宣示维持币值,但已不能见信于民间。 到了咸丰九年情况进一步见恶,票面20两的银票已只抵实银1两;官票银1两仅值制钱200余文。市面上银钱比价1两换制钱6000余文,说明票钞的贬值率在不断加剧。处在这样严重的情况下,统治集团中部分有识官员不能不为币值贬价将危及社会治安和减弱国防力量而深感忧虑。他们指出:“八旗兵丁所得钱粮,皆养赡身家之用,今所领票钞不能买物则日用愈绌,强欲买物则滋生事端。”(注:《通政使崇实折》(咸丰四年正月二十七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81页。)而“兵丁……国家所资以守御。今兵丁得钞一千,不能抵钱半千之用,衣食将无所资,安望其操防得力?”(注:《御史吴艾生折》(咸丰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99页。)不仅止此,另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在票钞发放后,清政府的基层政权单位利用银两、票钞和物价的强烈波动,乘机舞弊,加剧了票钞在流通上的困难。例如,收纳课税,政府规定实银和票钞各半,后来改为银七票三。但是课税单位作奸犯科,公然违背政府法令。当时有郡王和御史等分别揭露:“京城凡有收项,各衙门于商民交纳……均不肯按奏定成数收受”,在商民交纳钞票时,税收部门百计刁难而拒收,“迨银钱入己,则贱价购钞而上解”。(注:《克勤郡王庆惠折》(咸丰四年二月初五日), 《清史稿》卷124,志99,食货5,钱法。)北京崇文门之收税务,火器营之收捐项, 内务府之收地租,大兴、宛平之收地丁“或全不收钞票,或只收一二成,收后旋以银买钞票,按五成抵交抵放”,因为“纹银一两可换制钱二千四五百文,以银买钞票只须二千,每两可获四五百文,所以不肯收钞票,或只收一二成”。(注:《御史伍甫祥奏》(咸丰四年二月十四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87页。)政府的基层官员如此公然舞弊,何怪票钞发行后不能畅通而见信于民。

官员在票钞交纳上的舞弊以及票钞不断贬值情况不仅京城如此,京外情形更见变本加厉。河南省开封府咸丰五年时,官票1 两仅易制钱四五百文;宝钞一千起初尚可换八九百文,不久便只能换制钱四五百文,“商民尚不肯收受”(注:《河东河道总督李钧奏》(咸丰五年九月初五日),《清代钞档》。)。在山东省济宁府一带,宝钞在1856年开始推行时,每千尚可易钱六七百文,次年便跌落为200文, 第三年便“成为废纸”(注:《河东河道总督李钧奏》(咸丰八年三月十二日),《清代钞档》。)。江苏省清江浦一带在1857年时宝钞就已“无收受之人”(注:《江南河道总督庚长奏》(咸丰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清代钞档》。)。湖南地方当局对户部发来的宝钞一直搁在藩库,不使之进入市面流通;当局怀疑“以尺幅之纸,当银三两,其能用耶?”(注:骆秉章语。《骆公年谱》咸丰四年纪事,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144),台北文海出版社印行,第69页。)直隶、 河南两省各州县征收钱漕税课均“以现银”,或“照现在银价核收现钱”,“百姓欲搭官票,而官弗之许”。(注:《管理户部事务祁寯藻等折》(咸丰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436页。)山东省“藩库搭放票钞,不搭收票钞”(注:《河东河道总督李钧奏,又附片》(咸丰五年九月初五日),《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447页。)。江苏省州县各地征收地丁、钱粮、盐课、关税,征收衙门只收现银与制钱。(注:《通政使参议曾望颜折》(咸丰六年二月初四日),《清代钞档》。)凡此种种现象,表明各省区往往地自为政,并不严格恪守中央政令,使票钞在全国流通不能不受到重重障碍。

在票钞无限制发行的同时,城乡物价呈现跳跃式上升。咸丰四年六七月间,约当官票发放半年左右,城乡粮价便呈现浮动。北京城外面粉每斤约制钱十六七文,城内则每斤上涨为三十七八文不等;导致北京南城在一两日之间粮铺闭歇达50余家。(注:《江南道监察御史唐壬森奏折》(咸丰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清代钞档》。)延至咸丰五年底,票钞出现大幅度贬值,北京“日用必需之物,价值[格]无不陡加数倍”(注:《曹登庸片》(咸丰五年十二月初四日),《清代钞档》。)。受害最深的是出卖劳动力的群众,他们“佣趁所得钱文,竟不能供一日之饱”(注:《户部尚书柏葰折》(咸丰七年正月二十日),《清代钞档》。),生活质量日趋于恶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保存的北京一家商铺记账簿,从咸丰八年(1858年)起,北京物价上涨幅度更见扩大了。如以1860年日用必需品价格与发放大钱、票钞以前的同类商品价格作比较,香油上涨了3倍多,硬煤4倍,茶叶5倍,猪肉6倍,羊烛7.5倍。在日用必需品价格持续跃涨状况下, 劳动者的工价在1859年名义上虽稍有增加,但远在物价上涨率之下,“从前日得百文而有余,今则数倍而不足”,“名为酌增,实为暗减”,“食用愈艰”。(注:《彭蕴章等折》(咸丰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清代钞档》。)在绝对贫困煎熬下,京城“饿莩相属于道”(注:《郭嵩焘日记》卷1, 咸丰八年十一月十六日纪事,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94页。),社会不安事件层出不穷。咸丰八年的记载称:自行使大钱、宝钞之后,“贫民之流于乞丐者不少,乞丐之至于倒毙者益多”;“贫民负苦终日,所得数百文不得一饱,遑问妻子?”“其强者夺食,所在皆有”。(注:《御史陈庆松片》(咸丰八年正月十七日),《清代钞档》。)京城如此,京外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试以紧跟清中央积极发放票钞的福建省为例,1858年,当地粮价腾涨,升米索价制钱600余文, 铁制钱价贱,每百文只当十文使用。穷人所得工食,每日即进三四百文,只当三四十文之用。时在福州的两江总督何桂清在私人函牍中透露:当地佣工所得“一口不能饱,况欲养家乎?”而且这种情况“已历时过久,百姓真熬不过矣!”(注:苏州博物馆等编:《何桂清等书札》,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2页。)就在当年四月二十六日, 福州南台贫民和农民反对使用票钞和铁钱,“其势汹汹”,几乎激成民变。(注:魏秀仁:《陔南山馆诗话》第9册(抄本), 转见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71页。)

从北京和京外各省城所暴露的情况来看,到咸丰后期,官票、宝钞在货币流通界普遍受到拒绝使用,实际上已丧失作为货币的职能了。所以,延至1862年底,清政府迫于客观情势的变化,不得不准从户部奏折,明文发布规定:“筹拨来年京饷并各省地丁等项,一律停收钞票”(注:王先谦:《东华续录》(同治朝)卷16,光绪二十五年刊印, 页19。)。实际上就是全面取消票钞,宣告咸丰朝币制改革的彻底失败。

至此,人们如果要问,从咸丰三年到十一年,历年发放的官票、宝钞究达多大数量?遗憾的是,清王朝统治期间对财经史料的保存很不健全;特别是道、咸二朝,海内分崩,战乱频仍,整个社会处于剧烈动荡之中,政府档案多有散佚。不仅京师有关局厂造币数目难期完整,各省局的造币数额更是无从查考。中国经济史资深学者彭泽益先生根据已经无法谋求完整的清代档案(主要是清军机处档案、户部档案及有关钱法方面档案的抄件),不辞辛劳,爬罗剔抉,初步整理出各方面的有关数字是:(1)户部银票历年(1853—1860年)发行总数计银9781200两,截止1868年4月11日(同治七年三月十九日)为止, 收回的银票仅占发行量的34%,未收回者占66%(计银650万两), 所有流散在民间的银票概成废纸;(2)户部宝钞历年发行总数(1853—1861 年)共有27113038串,不包括各省发行的“省钞”。(注:《财政与经济》, 第115页。)应当着重指出,上述数字由于无法将省钞统计在内,只能反映咸丰朝发行票钞总数中占主要的部分。即使如此,其数量也足以暴露清政府利用恶性通货膨胀政策,掠夺人民,荼毒天下,达到了剥肤椎髓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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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财政与咸丰通货膨胀_咸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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