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证券税法比较研究_证券交易论文

中外证券税法比较研究_证券交易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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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方兴未艾。为了引导和规范我国证券机制的顺利运行,必须建立和完善证券税制,制定科学的证券税法。“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西方及亚洲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税法,对于我国证券税法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外证券税法功能比较研究

1.证券税法的导向性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由于国家对股票上市公司审批从严,一般来说,在上海和深圳上市的股份公司都是我国大中型骨干企业,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从证券市场筹集的资金,除一部分用来弥补财政赤字以外,都投向了能源、生产原料、基础设施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行业,基本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化了资源合理配置。

2.证券税法的调节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通过制定不同的税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具体作法为:(1)调节证券供给。证券供给来源于证券发行和投资者转让。 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2)调节证券需求。 证券需求是证券投资者购买证券的意向,包括对证券购买的偏好程度和对不同证券种类的偏好程度。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这都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证券的需求。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较,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1 )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2)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金融债券利息、 国家银行存款利息不征税,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3.证券税法的规范性

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各国都利用它来稳定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时,国家通过高税收调节收入分配,限制股票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平抑股民的赌博心理,调节投资结构,使人们对股票的狂热投资转为对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均衡投资;当证券市场处于熊市时,国家实行低税率,并对交易亏损不征税或实行抵免来加以鼓励与扶持,使股票市场运作正常,股市价格稳定,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目前我国股市不规范地发展,股票指数波动大,股市长期处于低迷状态,这些与我国没有充分利用证券税制干预股市是分不开的。

二、中外证券税法结构比较研究

1.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从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 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 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我国是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 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 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从以上中外证券交易税制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第二,在税率设计上,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的税率普遍从低。同时,按照一般税收原理,股票交易的投机性大,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小,所以,股票交易税税率应高于债券交易税率。第三,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只有为数不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印花税形式,几乎没有一个国家是同时采用两种方式的。

2.证券交易所得税

从法理上来说,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收所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所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有的国家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所得的一部分合并征收所得税;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 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 %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根据国际上通常的做法,对于我国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第二,证券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或劳务,可以获得稳定收入,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各国都实行低税率。第三,各国充分利用税收杠杆作用,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规定了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3.证券投资所得税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者扩大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税的征收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减免税规定。对用于再投资的股息股利一般都免于征税。马来西亚规定优先发展的公司所支付的股利可以免税。孟加拉国对从股票公开上市的公司得到股息、红利收入的纳税人免征所得税。斯里兰卡则规定每年作为股息、红利收入的第一笔1.2 万卢比免征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的股息、红利并入所得之中征收个人所得税,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进行源泉扣缴;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则并入企业所得总额中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税率为33%。

从以上中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第一,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第二,为了鼓励再投资,把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各国几乎都规定投资者用获得的股息、红利再投资的,免交或少交所得税。第三,各国相应地作出了对利息的征税规定,以实现与对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相匹配,从而达到投资收益负税的基本公平。

三、重塑证券税法,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加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与西方主要国家市场经济具有许多共性。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外国证券税制的成功经验,与国际惯例接轨,重塑我国的证券税法。

1.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 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构建证券交易税时,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几点设计:

(1)纳税人。一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二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对象。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要征税。

(3)税率。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 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

2.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证券交易所得税即资本利得税,它是根据投资者在转让有价证券时所获得价差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许多国家对其免征交易所得税。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 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 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笔者认为,从各国证券税制运作实践来看,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只要我们立足于本国国情,根据国际惯例,采取实事求是的作风,就一定能化弊为利。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必须把握以下几点:(1)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 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 并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2)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规定长期投资税率为短期投资税率的一半,即1.5%。(3)为了鼓励再投资,凡是投资者把证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再投入证券市场的,可以减税或免税。(4)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 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3.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一些弊端:(1)现行所得税法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 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2)对股息、 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革:(1 )界定征税范围。凡是个人、法人和国家所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都要征税,金融债券、国家债券利息收入也应列为征税对象;(2 )完善对股息、红利的征收办法。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3)规定免税办法。 对证券的股息、红利收入实行定额免税。同时,为了鼓励投资者进行再投资,对于再投资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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