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与现实选择_混业经营论文

混业经营: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与现实选择_混业经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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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金融机构能够提供全部金融服务,以及通过持有企业股权、选派董事、监事等途径从事实业业务。商业银行视角的混业经营,亦即商业银行的全能银行化,是指商业银行全面提供银行信贷、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并通过持股、行使委托投票权等方式涉足实业(Benston,1994)。德国在二战前以及当今时代,均是全能银行的典型代表。英国、日本、美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取消对混业经营的各种限制,推行全能银行制。1999年日本、美国全面推行全能银行制后,世界其他各国和地区也纷纷探讨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问题,并日益趋向全能银行制。在混业经营成为全球性趋势,且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因加入WTO而日益提升的背景下,探究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相关问题,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文献描述:论证与结论

商业银行经营的混业与分业问题,一直是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研究的热点,而其实践则决定着一个国家的银行经营管理格局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这里从有关文献的分析着手,廓清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利弊得失。

(一)文献涉猎的领域和问题

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一个重要侧面,全能银行化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而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其次是集银、证(投资银行)、保、信等业务于一身的多功能金融中介,第三是事关金融监管体系及宏观金融安全的混业经营。因此,现有文献涉及理论探究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试图解答的主要问题是逻辑关系依次递进的三个层面(叶辅靖,2001,pp.1-2,p19):(1)金融市场能否完全取代金融中介机构,它要解答的问题是银行等金融中介存在的原因。换言之,在金融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金融中介还有必要存在,“金融机构重要吗”?(Franklin Allen,2001)这需要用金融中介理论来回答。(2)如果金融中介仍然重要,它应该以何种形式或模式存在:专业型抑或全能型;就商业银行而言,是全能银行还是专业银行。这需要比较全能银行与专业金融机构的效率或消费者视角的利弊得失。(3)如果全能银行优于专业金融机构,全能银行会形成垄断、增大金融风险进而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吗?这需要借助公共选择理论,从实证分析中求得解答。

(二)理论与实证的解答

解答金融中介机构存在原因的理论是金融中介理论,它与有效市场理论和资产定价理论相对立。叶辅靖(2001,pp.19-50)综述了基于交易成本和不对称信息的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及其现实脱节性,认为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因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交易成本的降低与不对称信息的改善而下降,反倒日益重要;同时,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易业已成为金融中介机构的核心业务。这样,金融市场不会完全取代金融中介,离开了金融中介的参与,金融市场(无论是传统金融市场还是新兴金融市场)都不成其为市场。Franklin Allen(2001)则批驳了资产定价理论忽略/否定金融中介机构作用的假定,认为过去50年的金融市场运行表明,“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金融机构(如银行、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等)和非金融公司,而非个人投资者。”(注:在传统金融市场上,个人投资者的地位日益下降,他们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比重,从1950年的90%,下降为1970年的68%,再降为1990年的5l%,2000年则为39%。在衍生金融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是主要参与者。参见Franklin Allen(2001)。)因此,在考究金融体系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作用,“金融中介机构的确重要。”

在金融中介机构的存在模式、全能银行与金融安全和稳定方面,Benston(1994)较系统完整地综述了有关全能银行的七对关系。(1)全能银行与金融稳定性:规模较大、业务综合的全能银行,一旦(一家或几家)倒闭,会导致系统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吗?(2)全能银行和经济发展:较之专业金融机构,全能银行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吗?(3)全能银行与资源配置效率:全能银行能像股票市场一样有效或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从而损害股票市场吗?(4)全能银行与市场垄断:由于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全能银行会排挤专业金融机构,垄断金融市场吗?(5)全能银行与政治经济势力的集中:因同时涉足金融业务和实业业务,全能银行会造成不正常的经济与政治权利集中吗(6)全能银行与消费者选择:业务全面多能的全能银行会减少消费者选择吗?(7)利益冲突问题:全能银行因兼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如证券承销),会形成利益冲突,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建议有失公允吗?综合欧美学者及他本人近30年对美国、德国、日本银行体制演变的追踪研究,Benston指出,否定全能银行制的诸多理论,或证据不充分,或在逻辑上偏颇,或是对历史的误解;因此,全能银行利大于弊,应予大力推行。

此外,金融“功能观”(Merton,Bodie,1995)基于功能需求的稳定性认为,金融中介提供的创造、转换、服务和风险分散功能,比提供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稳定得多。这就是说,只要功能稳定,金融中介机构的体系结构与经营模式应“与时俱进”,不断变化。

(三)文献的结论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的结论如下:(1)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金融中介机构的重要性日益提高;(2)全能银行比专业金融机构更有优势和效率;(3)全能银行更能促进金融稳定与安全,应予大力推行。这些文献及其结论,是解释欧美发达国家纷纷取消混业经营限制、推行全能银行制的学术推动力,它们表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全能银行是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趋势。

二、现状剖析:分业格局与混业趋势的冲突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问题的核心,是混业经营大势与分业经营格局的冲突。一方面,混业经营是全球银行业的发展大势,也是加入WTO后的中国银行业的发展趋势和最终选择;另一方面,分业经营在中国仍有存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学界对此仁智互见而又各不服气。

(一)分业经营制仍应坚持

这与中国金融业风险的特性、经济改革和市场化转轨的内在逻辑以及推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有关。

首先,分业经营在推进金融稳定与安全、防范和化解经济与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巨额的国企不良债务、社保资金缺口和经济发展中的诸多政府“隐含担保”,以及大量的银行不良债权,不规范的证券市场运作,表明中国经济与金融业的现实与潜在风险仍然较大。中国金融风险具有三重性:(1)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共有风险,(2)源于产权不明晰和不正当权利操纵的体制风险,(3)金融不发达的风险,即弱者风险。体制风险放大了共有风险(叶辅靖,2001,p.280),也助长了弱者风险。

中国自1993年实行分业经营管理体制以来的实践表明,分业经营提供了有效的风险隔离带,阻止了金融风险的交互传播与交叉“感染”,从而规避了共有金融风险的泛化;有助于克服产权主体缺位和预算约束软化的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尤其是参与证券投资)中的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性,限制不正当权利介入和操纵金融市场的非法和灰色活动空间,维持金融安全和稳定,从而有利于防范体制性金融风险。中国金融的不发达则说明,中国金融各业在既有的业务领域内挖掘潜力、寻找增长“亮点”,从而继续生存和发展等方面,仍尚有较大空间;同时在与发达国家的混业金融机构的竞争中,中国金融机构处于劣势,在混业经营条件尚不具备或不充分的背景下,分业经营至少可以减缓西方混业金融机构对中国金融的冲击。这样看来,分业经营并不妨碍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具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其次,分业经营与中国经济市场化转轨的渐进性和梯状形态为主的金融演进路径具有内在一致性。中国24年市场化转轨所形成的“转轨奇迹”与“高速增长之谜”,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市场导向改革的渐进性,以及梯状形态为主的经济(金融)演进路径。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全面深入地融进世界经济,混业的外资商业银行会更多地进入中国。这些新的异质竞争性因素的导入,对在组织形式有较大变化、在资金配置上同质竞争激烈,但在多元产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改进甚微的中国金融机构而言,是一种冲击,未来中国银行必将过渡到混业经营。但截止目前的研究表明:中国国有银行制度在支持渐进改革方面至今具有正收益,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尚处于梯状演进路径;在此路径上,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环节是产权结构,而不是经营模式。实际上,外资银行的竞争力正是源于相对明晰的产权结构对内生交易费用的节约,而非对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后者只不过是前者合乎逻辑的结果而已。这样,就不能单纯从国际接轨或提高国际竞争力角度,简单认可中国应立即推行混业经营的结论,而对分业经营“说三道四”。(曹啸,王玉梅,2002)

第三,中国推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和环境尚不充分,存在诸多制约。西方推行混业经营的条件和环境包括:模糊了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界限的金融创新,“脱媒”导致的商业银行生存危机,在功能监管和综合协调基础上不断增强的金融监管能力等等。这些因素在中国要么不具备,如三大监管机构的功能性监管实施时间不长,分业监管(尤其是资本市场监管)尚处于从“缺位”、“错位”到“归位”的转变过程中(韩志国,2001,p.242);要么不充分,如商业银行的生存危机和金融工具创新等等。

(二)混业经营是中国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这是由国际大势、市场竞争与经济开放、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决定的。

首先,分业经营有悖于全球混业经营大势,不利于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这是中国发展混业经营的现实压力。混业经营是国际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在国内外金融市场上,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因能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若长期化,将加剧商业银行与该制度安排在潜在冲突,限制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机构的跨业并购。这样,就会“内耗”分业经营的正效应,增大其负效应,激化分业经营与提高中资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矛盾,并最终宣告分业经营制的终结。

其次,国内外金融机构的激烈市场竞争和中国经济对外开放度的提高,是中国商业银行走向混业经营的推动力。随着中国经济与各类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国内外金融机构为求得市场先机和优势,必将在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加强业务渗透和金融创新(如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进行大规模金融跨业并购。这些竞争举措,会模糊金融工具与金融机构的分业界限,使分业经营名存实亡。尽管中资银行推行这些举措可能会因现行制度而被限制,但混业的外资银行实质推行的这些举措,同样会模糊金融传统界限,导致分业经营制的提前过时。

此外,分业经营容易导致服务贸易的摩擦。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国在“入世”5年保护期结束后继续推行分业经营制,将会像美国在实行分业经营时期一样,招致诸多服务贸易摩擦,并在境内外面临“国民待遇”的两难选择:让外资银行享受“国民待遇”(即像中资金融机构一样分业经营),则按照互惠对等原则,境外中资机构也不能混业,这不利于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公平竞争;让外资银行在中国混业经营,享受“超国民待遇”,则中资银行在境内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两种情况均不利于提高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混业经营的国内市场需求旺盛。国内居民和企业基于金融资产需求的有效多元化和综合性,要求金融机构能提供“一站式”的全程金融服务,产生了混业经营的最终市场需求。与此同时,国内证券业的融资困境,银行业的利润空间缩减,以及保险业的投资渠道狭窄与承保能力下降,使得金融各业纷纷呼吁对分业“松绑”,为混业放行。市场需求推动了银、证、保三业的合作和渗透,混业经营在中国初现端倪。

(三)冲突的化解:面向混业的渐进式过渡

混业趋势与分业现状的冲突,使得未来5年,中国银行业应在坚持分业经营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向混业经营过渡。1999年后,金融监管高层放松分业经营严格的尺度,推出一系列沟通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举措(参见朱楚珠,严建红,2001;黄禹忠,吴献金,2002),以及正在研究混业经营(但目前不实行)(张立君,2002)等事实表明,金融当局把握了银行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关注的是从分业向混业过渡的充分条件和有利时机。

三、模式选择:推进分业格局下的混业经营

混业趋势与中国商业银行的分业现状,要求选择好分业格局下的渐进式混业经营模式。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二是该模式应具备的条件;三是推进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策略。

(一)混业模式的选择:金融控股集团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

(1)一步到位的德国全能银行模式;(2)金融机构出资新设金融混业机构的日本模式;(3)美国的“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比较三种模式的利弊及其中国适用性,“第三种模式对我国混业经营的发展最为合适。”这主要有三点理由(郭洪林,2002)。

第一,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符合中国金融改革所遵循的“渐进原则”,“集团混业,子公司分业”的经营框架,既实现了集团控股下互相协作的混业经营,又便于监管机构提高分业监管水平,积累综合监管经验。因而在现行的分业格局下,更具有可行性。

第二,金融控股集团有助于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逐步解决中国金融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通过市场选择、经由兼并重组实现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可以推进中国金融业产权制度和经营体制的市场化进程,抑制不正当权利的干预,有利于通过集团内部的防火墙控制经营风险。

第三,通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存量的整合和优化,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还有助于实现中国金融增长模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

(二)金融控股集团的推行条件

金融控股集团的推行条件,包括宏观制度层面和微观合作与创新层面。

宏观制度:稳中趋松。目前的分业管制应边规范边放松,在控制风险和确保金融稳定的同时,消除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支持金融工具创新、金融跨业控股或企业集团并购金融机构,以有利于金融各业的充分合作与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与国际竞争力。

微观主体:合作、竞争与创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中的“非禁区”,加强边缘业务、交叉业务的开发和合作,以及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创新,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技术,完善内部风险隔离与控制机制。

(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策略

在金融控股集团的模式下,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策略,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合作和金融工具创新。

1、功能定位:完善信用中介职能,提升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职能。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业相互渗透与跨业经营趋势的逐渐明朗,使得商业银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因储蓄分流、存款负债的流动性增强,商业银行存在“脱媒”问题,信用中介职能有削弱趋势;与此同时,证券市场、投资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又强化了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中介(证券保证金和基金的托管)、信用创造(如银证通)和金融服务职能。也就是说,金融其他各业的发展冲击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但强化了其作为金融业务“操作平台”功能。这样,商业银行若保持传统优势、把握新兴优势,就得完善和提升各类职能,以推进混业经营。

2、业务突破:创新负债工具,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推行资产证券化业务。负债工具创新,应侧重于开发能沟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业务,转换成本低且流动性强的存款工具(类似于美国的“现金管理账户”),以强化商业银行的“存款中介”作用和信用(工具)创造功能。推行不动产抵押贷款等资产的证券化,开辟新的银行融资途径,促进银行业与证券业、资本市场的对接,并为保险资金开辟新的投资渠道。资产业务创新上,可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促进银行贷款与保险业务的沟通。积极探索贷款承诺、循环周转贷款协议等表外业务,以缓解券商的融资困境;加强金融各业在中间业务上的合作,开办证券、保单、基金的零售发行或承销业务。此外,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银行等),应大力发展境外的混业金融业务,尤其是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以提高未来混业经营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所有这些分业经营格局下的业务突破,既有利于金融业的对接沟通与走向混业,也能使商业银行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

3、风险管理与人才、技术准备。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意味着风险的集中和有效分散,也标志着业务综合度、人才复合度、相关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与风险交易相关的风险管理技术成为未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基础,业务的多元化又有赖于高素质人才和先进网络技术设备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大研究和开发力量,作好风险管理与人才、技术的准备和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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