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_收入分配论文

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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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阐述了三种不同含义的公平及其与效率的关系,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构成与效率相对应的矛盾统一体的一方,公平应只具有一种确定的含义,即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也只有在这一确定的概念上才有可能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关键词: 公平Ⅰ 公平Ⅱ 公平Ⅲ 效率 关系

公平与效率问题一直是西方经济学界和政策制定者们争论不休的话题。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认识与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对于我国的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目标选择影响重大,因而更有其现实意义。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我们从全新的角度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确立与市场经济原则相适应的公平与效率观。

长期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按劳分配制度的实行,已经实现了社会公平[(1)]。似乎社会不公平状况只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无谈论之必要。但是有关教科书或文件[(2)]在谈到个人收入分配时,又提出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这就说明,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矛盾,因而才有正确处理两者之关系的必要,才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说。

由此看来,对“公平”这一概念的理解是模糊不清的,在不同的场合,公平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正因为没有确定的内涵,以至无法说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究竟怎样。因此,正确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关键在于对“公平”这一范畴的理解。

就效率而言,内涵较为确定,中外学者都一致认为,效率是指劳动耗费与劳动成果的比率,效率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提高效率意味着劳动时间的节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那么,什么是公平呢?笔者认为,公平应有三种含义,姑且称之为公平Ⅰ、公平Ⅱ、公平Ⅲ。以下逐一说明不同含义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及其处理方法。

一、公平Ⅰ及其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Ⅰ是指社会成员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平等,这是由社会经济制度决定的。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消除了剥削根源,就意味着实现了公平Ⅰ。虽然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产生了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按劳分配方式,出现了雇佣劳动关系,但由于公有制经济和按劳分配制度仍占主体,大多数社会成员仍处于主人翁的地位。因此,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才能够说,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公平的社会。从理论上讲,这样的社会应比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处于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应更富于劳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远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公有制经济本身也远未达到它的成熟状态,加之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我国的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受到了抑制,社会主义的经济运行缺乏效率。因此,只有通过一系列改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社会主义制度最终战胜资本主义制度,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成员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平等。

所以,我认为公平Ⅰ与效率是互为前提、互相促进的,两者之间没有矛盾。否定公有制并非就能提高效率,相反还会导致社会动荡,引发经济危机。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应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另一方面应通过深化改革,实行科学和民主管理,提高效率,使公平Ⅰ落到实处。

二、公平Ⅱ及其与效率的关系

公平Ⅱ是指社会成员实现分配机会的平等。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市场参与者都应有公平竞争的机会,却争取最大的收益。因此,公平Ⅱ与效率非但没有矛盾,而且效率的提高只能以公平公平Ⅱ的实现为前提。

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不同的市场主体不得不遵循同样的市场竞争规则,不得不服从各种市场机制的调节,循着市场的导向,选择合理的经济行为,靠自己的劳动技能和经营才能,靠对市场信息的捕捉和综合判断,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生产资料使用效能,来获取竞争收益。这就有利于形成社会经济中的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有序运行,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由于我国刚刚开始向市场经济近步,市场体系正在培育,各种市场竞争规则尚不健全和完善,公平竞争原则不可能得到完全贯彻,出现了种种竞争机会不平等的不合理现象,使公平Ⅱ没有真正实现,从而影响了效率的提高。比如,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相比负担过重,不是处于同一竞争起点上。八十年代以来,国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有企业实施了减税让利的决策,但同时又提高了对企业的贷款利息,陆续开征了国拨流动资金占用费、教育附加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即使税部负也仍然比非公有制企业重,这就使国有企业负担有增无减,企业真正留在手里的利润微乎其微,一般不到企业实现利税的10%。此外,国有企业还要为国家承担就业任务,负担本企业职工的全部社会保障和福利费用,以及承担社会摊派和其他赞助活动等,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社会包袱,大大削弱了国有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致使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严重不足。据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等单位1993年对2102户亏损企业的调查,由于设备老化、工艺落后、产品滞销而造成亏损的企业1307户,为调查数的62.17%[(3)]。这是国有企业竞争不过非国有企业尤其是拥有一系列先进技术设备的外资企业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想使大批国有企业扭亏为盈,起死回生,在与非国有经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卸下包袱,轻装前进,使其在机会均等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高效率。

所以,公平Ⅱ与效率不是兼顾与否的问题。公平Ⅱ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公平Ⅱ的实现与否对效率有着决定作用。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完备的经济法规,严格遵循各种市场规则,保证公平Ⅱ的实现,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

三、公平Ⅲ与效率的关系及其处理方法

公平Ⅲ是指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即较小的收入差距)。这也是西方经济学所涉及的公平的含义。西方有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的理论,认为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此消彼长的交替关系,要公平就得牺牲效率,要效率就得牺牲公平,这是一种两难选择。难怪连享誉世界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也发出疑问:“当各国试图把收入在它们的公民中间平等地分配时,它们遇到了越来越大的对积极性和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人问到,为了更公平地分割社会馅饼,需要牺牲它的多大部分?”[(4)]另一位美国经济学家A·奥肯也认为“平等和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我们最大的社会经济选择,它使我们在社会政策的众多方面遇到了麻烦。我们无法既得到市场效率的蛋糕又公平地分享它。”[(5)]可见,公平Ⅲ与效率的矛盾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是难以协调的。

那么,社会主义社会是否就不存在这种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公平Ⅲ与效率的矛盾在我国是始终存在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小农经济思想影响下,加之五十年代末期的严重“左”倾错误,使得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盛行,个人收入的分配长期处于差异甚小和徘徊不前的境况。这种以牺牲效率为代价,一味追求收入水平的绝对平均,造成了社会经济的长期低效运行,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从全要素(劳动、资金、技术)投入年平均增长率看,1952-1981年,我国是6.30%;1960-1973年日本为6.40%;韩国为5.50%,而同期三国附加值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6%、10.9%、9.7%。只有我国的附加值年平均增长率比全要素投入增长率低,实际每年递减0.3%[(6)]。由此表明,我国较快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生产要素的高投入基础上的,以至我国的投入产出率长期在低水平状态徘徊,效率低下一直成为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致命伤。

因此,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几十年里,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表现为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其结果由于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发展缓慢,所得到的公平也是极低层次的。“公平蛋糕”不仅量少而且质劣。

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适应现阶段的生产力状况,我国逐渐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力图从物质利益上调动广大社会成员的生产和经营积极性,以提高效率发展经济。十多年实践的结果,导致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出现了社会成员富裕程度的差别。而且,伴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效率优先原则的实行,这种差别进一步扩大,以至公平Ⅲ成为不可能。这表现在全国居民的基尼系数由1980年的0.33左右上升到1988年的0.38。其中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由0.16升至0.233,增加了46%[(7)]。如此一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所面临的公平Ⅲ与效率的矛盾在我国也变得日益突出了。因而有必要对引起收入差别的原因作一具体分析。

首先,在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劳分配的实行,会导致不同劳动者个人收入水平的不同。因为:第一,不同劳动者的体能和智力的差别决定了他所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不同,因而领取的报酬必然存在差别;第二,不同企业的经济管理水平不同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差异,导致同工不同酬现象;第三,即使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但由于支出的多寡不同(譬如家庭负担不同)最终也会导致贫富差别。由于这种差别是按劳取酬的结果,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难以避免的,所以应视之为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正因为如此,承认并允许这种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是提高效率的动力所在。这种收入差距越大,越能刺激劳动者提高效率,为社会多做贡献,为个人多获收益。比如,某些地方政府重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企业管理者就充分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从而通过重奖刺激了效率的提高。

其次,按劳分配以外的按资分配等分配方式的实行,是造成我国目前收入分配结果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这些分配方式所带来的收入差距远远超过按劳分配所形成的收入差距。据有关资料统计,1990年中国个体业主平均收入高出公有制企业职工收入4-5倍,私营业主则高出10倍左右,他们的年收入大体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1994年全国十大私营企业资产均在亿元人民币以上,其中四川刘氏兄弟的希望集团资产达6亿多元人民币。一些承包、租赁企业经营者的经营收入年均在1.2万元至4万元不等。而1991年全国人均生活费收入只有1570元左右[(8)],就连率先迈入小康的苏南模式地区1992年人均创造GNP也只是10050元[(9)],远低于上述非按劳分配收入,更不用说其他较落后地区了。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差距呈进一步扩大趋势。

应当指出,这些非按劳分配方式是由现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决定的,其收益也是与劳动、资金、技术等要素贡献相一致的报酬。因此,这种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方式调动了公有制企业以外的社会成员的积极性,解决了就业,活跃了市场,繁荣了经济,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差距有助于效率的提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上述按要素贡献分配收益的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由此带来的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公平也是不可避免的。

最后,由于竞争机会不均等而造成了收入差距。

其一,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按特权和等级制度进行的分配,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存在,使得收入分配结果出现不公平。而市场取向的改革不彻底,如生产资料等商品差价、外汇汇率和信贷利率差(双轨制)等的存在,又为这种寻租活动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据测算,这些年双轨价差约15%转化为了个人消费基金。全国每年由价差转化而来的个人收入总额就达几百亿元[(10)]。同时,价格双轨制的存在还扰乱了市场秩序,引起企业的苦乐不均,影响了企业的进取心、积极性,不利于提高企业效率。

其二,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这是由价格、政策、市场机遇等非主观努力导致的结果。据国家计委人力所《城镇居民收入分配状况典型调查》课题组新近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银行、税务、海关、商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年均收入至少在1.2万元以上;中国足球运动员的年均收入达10万元;某些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已过1.9万元。与此相对照的是,在国民经济的12个行业中,教师的工资收入排行第10位,其中民办教师工资收入只有公办教师的1/5或1/2,而且常常不能兑现。至1993年5月底,全国拖欠农村教师工资总额达14.3亿元,拖欠面之广,拖欠额之巨是建国四十多年来所罕见的[(11)],致使农村教师的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早在1986年,国家机关科教文卫职工收入就仅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的96.4%[(12)]。时至今日,收入差距不仅没有缩小,而且日益扩大。

其三,政策倾斜造成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形成的收入差别、贫富分化。一般而言,在规划一国区域经济发展时,各国在指导思想上大都面临着效率和公平(公平Ⅲ)的重点选择问题。“七五”时期,中央根据我国经济技术水平和资源在东西部分布不平衡的特点,将我国经济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经济地带,使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转上以提高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阶段,实行对东部沿海地区重点倾斜政策,以加速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1979-1986年,东部地区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9.79%,高于全国8.8%的平均水平。其中,广东、福建两省国民收入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0.92%和10.66%。东部、中部、西部,人均国民收入1979年分别为451元、271元、254元,到1986年扩大为989元、572元、507元[(13)]。目前沿海省市与内陆省的人均收入差距最高达3倍左右,其中农村收入差距更大,达3.72倍[(14)]。由此可见,追求效率的结果,导致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出现了不同地区社会成员富裕程度的较大差别,且这种差别仍在扩大,以至出现了所谓“孔雀东南飞”的人口流动现象。

综上所述,在引起个人收入差别的三方面原因中,按劳分配及其他分配方式所导致的收入差别属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避免的。如果硬要拉平这种差别,追求收入分配数量上的平等,那就违背了按劳取酬和按要素贡献获取收益的原则,势必重新造成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劳动或经营成果及其资金、技术等要素的无偿占有,从而严重挫伤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积极性,造成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的浪费。所以,片面追求公平Ⅲ必将与追求效率发生冲突,其结果就可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换取收入的公平。正如前文所述,过去几十年的历史,在这方面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但是,对机会不均所导致的企业苦乐不均和个人收入的差别,应酌情处理,区别对待。其中,有些是现阶段出于效率考虑不得己而为之,如政策倾斜等;有些则是应坚决制止和杜绝的,譬如寻租行为和行业收入差距等,否则,将挫伤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同样会造成效率的低下。因此,笼统的说分配不公是不合适的,容易引起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总之,目前公平Ⅲ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快地发展经济而进行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副产品”,同样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和发展经济而予以某种程度的协调。拿台湾来说,工业化之前的1953年占人口20%的富裕家庭可以支配的收入是占人口80%的普通人收入的20倍,1972下降到4.5倍[(15)],贫富虽仍是悬殊,但矛盾有所缓和。所以,笔者认为公平Ⅲ与效率还有统一的一面,并非鱼与熊掌不可兼得。首先应该看到,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并非收入分配结果越不平等,效率就越高。相反,如果收入差别太大,贫富过于悬殊,超过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心理承受力,则可能使原先为提高效率而采取的奖惩措施适得其反,从而使社会不满情绪滋生,影响社会安定,最终也妨碍了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比如,在社会保障制度未健全的情况下,如果为了提高效率而允许国有企业裁减富余人员,即使只裁减1/10,也将有1000多万,按1.72的负担系数算,就意味着2720多万人可能处于一无所有、无家可归的境地[(16)]。因此,为了刺激效率而导致的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只有在社会大多数成员可容忍的限度内,才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才成为促进效率提高的动力机制。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走上福利国家之路,原因就在于此。另一方面,从长期看,效率的提高有助于公平目标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对企业来说,效率的提高,意味着利润的增加,企业留利增多,从而可以普遍提高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对国家来说,效率的提高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既有利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又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基金。所以,只有通过提高效率使社会财富总量增加,每个社会成员才有可能逐渐富裕起来,并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通过以上对公平Ⅲ及其与效率关系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公平Ⅲ与效率应是矛盾统一体,两者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在这一矛盾双方中,效率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矛盾的关键是提高效率,这样,才能在较高的水平上实现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公平。因此,正确处理公平Ⅲ与效率的关系,现阶段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过渡到“公平与效率并重”,并以此为最终目标。为此,应加快各方面的配套改革,着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政府应从规范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保证公平的竞争环境两方面消除由于竞争机会不公平特别是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级差收益。这需要加快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工作,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而使企业或个人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争取最佳而又合理的收益。这既可以提高效率,又能够促使公平Ⅲ在较高层次上实现,有助于公平与效率矛盾的解决。

2.加快企业制度的改革,以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在企业内部采取规范化的可操作的奖惩措施,如实行劳动定额制等,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通过改革企业用工制度,给予企业解聘职工的权利和职工“跳槽”的便利,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向选择。从而促使企业和个人形成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机制,不断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资金、技术等要素的使用效率,实现在微观层次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效率(贡献)进行分配相结合的收入分配机制。

3.政府作为宏观分配主体,应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兼顾公平。调节的原则是既要使各种收入差距维持在社会成员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又要有利于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最佳途径是尽快出台《社会保障法》,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社会化,有效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安全稳定器”作用。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那么,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建立、健全与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呢?笔者以为关键是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举措如下:第一,拍卖小型亏损至破产的国有企业,所得款项作为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基金。第二,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制定个人收入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调节个人的过高收入使之转归国家财政,形成国家保障基金。第三,不论何种所有制单位均须以企业利润的一部分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形成企业补偿基金,用于社会保障,同时取消原有的企业福利基金。第四,制定强制储蓄法制,对凡有经济收入的公民个人,均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强制储蓄,形成个人积累的养老基金。第五,由于政策倾斜而先富起来的地区应向国家交纳特别税,将此作为专项基金用于扶持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第六,成立专门机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向加强监督和管理,使之规范化。

上述举措一方面可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增强社会保障功能,达到兼顾公平的目的;另一方面又抑制了过高的个人消费,使消费基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有助于加速资本形成,促进经济增长,避免消费膨胀;同时还使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社会包袱,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可谓一举多得。

注释:

(1)(2)指《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包括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和1994年版、中国展望出版社1988年版、国家教委编由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同类教材等等。文件指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3)邓绍英:《公有制旗帜能打下去吗?》,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第947页。

(4)(5)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第1247页。

(6)《钱纳里手稿册》第2章第14页。

(7)《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7期第77页。

(8)本文作者据《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1期第13页资料推算。

(9)《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7期第33页。

(10)宗芸、李昌华著:《牵动人心的物价》第74页,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11)《周末》报,1994年9月10日。

(12)《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资料汇编》,1990年4月,第5页。

(13)陶文达主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概论》,第400页、404页。

(14)《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7期第78页。

(15)沈骏主编:《当代台湾》,安徽人民出版社,第177—178页。

(16)《经济研究》,1994年第1期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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