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因素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变量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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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必须多层面地理解制度因素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变量

1、制度障碍仍然是制约当今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深层障碍

始于1978年末改革而出现的我国农业增长奇迹,无可争议地归功于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变迁,但却未能引致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据专家测算,1952~1993年期间,我国农业年均增长3.91%,其中总要素投入年均增长3.43%,总要素生产率年均增长0.48%,总要素投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份额高达88%,而总要素生产率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份额只占12%。这表明,从总体上说,我国农业增长方式还是粗放型的。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深层原因仍是制度障碍。(1 )双制度并存的障碍。从根本上讲,市场制度结构的产权安排及竞争机制能增进激励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农业集约化。然而,当今并非是单一的市场制度,而是因应渐进性改革而形成的市场与计划并存的双制度。双制度并存的格局,一方面使得内生于计划农业制度中的粗放增长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又使得内生于市场农业制度中的集约增长难以发育,而市场制度本身的功能性缺陷却助长了农业增长不经济粗放性。双制度并存的格局,还造成市场发育严重滞缓。其结果是:农产品与要素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村劳动力市场化程度只有25%;农产品与要素的价格被扭曲,粮棉定购价往往低于市场价,农业劳动力价格普遍低于价值;农民进入市场受限制,市场进入成本过高,交易成本也很高。总之,农民未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这不利于农民分享市场利益以增加收入、积累及投入,从而制约了农业集约化。双制度并存的格局,在宏观政策供给滞后的条件下,往往会出现“一活就乱”与“一统就死”的经济周期波动,受伤害最重的往往又是基础瓶颈农业。这又会制约农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2)宏观上“四个制度”的障碍, 即当今农业宏观调控制度、农业保护制度、农村公共品制度以及重工抑农的制度惯性制约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一是市场经济内生需求农业宏观调控制度及政策,而当今政府的一些制度及政策却存在非市场的伤农安排,突出表现在,政府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与农民收入最大化的目标不一致,政府用“合同定购”、“农业户口”等行政性手段限制农产品与要素市场化,这将影响农民的收入、积累及投入,从而制约农业集约化。二是对农业这样处于基础地位的弱质产业,政府理应加大保护力度,然而事实上却始终保护不力,致使PSE值一直在-20 上下徘徊。由于保护不力,尤其是法律保护力度不够,一方面对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又难以遏阻农业资源外流,从而影响农业集约化。三是政府具有对农村、农业提供非盈利性公共品的特殊职能,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当今政府对农村、农业公共品供给制度却严重不足,致使农业基本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科研及推广和农村教育等相对落后,进而制约农业集约化。四是政府作为公共管理者理应以超然的态度摆正自己的位置,却依然沿用重工抑农、以农养工的制度及政策偏好,造成社会总资源配置与社会再分配格局于农不公不利,削弱了农业基础地位,制约了农业集约化。当前,农业投入严重不足极大地阻滞了农业集约化与现代化,其根源也在于体制与制度约束。因此,体制转变与制度创新是推进农业集约化与现代化的关键。(3 )农业微观组织制度和农地产权制度的障碍。作为一项组织与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制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增长中的全部问题。现行双层经营体制中的农户经营层次既存在适应农业产业的特点,又存在制约农民进入市场的弱点,因而有必要通过产业化这一组织与制度创新形式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农民自组织等其它形式,以提高农民组织化及集约化程度。现行农地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与规模集约,因而有必要通过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以实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及土地使用权流转,逐步推进农业规模化及集约化,并增强农户吸纳新技术的需求意愿。从这个意义上说,农业制度创新是农业技术进步的动力之源。

2、技术进步本质上乃是一种制度现象,它事实上注入了制度贡献

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表明,增长的源泉主要有二:一是各要素投入的增加,二是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一般而言,以前者为主而引起的增长是粗放型增长方式,以后者为主而引起的增长是集约型增长方式。集约型增长方式的内核是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成为当今理论界谈论增长方式转变的最热门的话题,以致于出现一种忽视制度单靠技术“孤军深入”的倾向。不过,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技术进步的背后是制度支持。技术进步必须依靠制度投资与制度创新。建国40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逐渐集约化的过程,不仅仅是一个现代生产要素引入或技术进步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要素优化配置过程或制度创新过程。当今我国农业技术进步之所以还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究其深层原因,在于制度安排中仍然存在着某些阻碍技术进步的制度因素。具体地说,农户对技术需求不足和政府对技术供给不足均受制度因素的约束。就农户对技术需求不足受制度约束而言,主要有:(1)农地经营规模约束。由于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及城市化滞后致使土地规模细化,既形不成规模集约,又降低农户吸纳新技术的需求意愿,还制约农机的推广使用。(2)农业经营风险约束。由于农业保护制度不力, 以及农业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形成,使得农户经受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及采用新技术风险过大,机会成本过高,减弱了农户采用新技术的需求意愿。(3 )农民劳动就业约束。由于二元户籍制度尚未排除,加上城市化严重滞后,造成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过剩。如果再追加农业机械技术投入,势必加剧农业机械排挤农业劳动力的状况,将极大影响农民就业机会,并使农户使用农机的需求意愿低落。(4)农民自身素质约束。 由于现行农业教育制度存在缺陷,造成农民素质不高,农业人力资本积累不足,制约了农民使用技术的技巧与能力。(5 )农业比较利益约束。由于制度惯性及政策偏好于农不利,造成农业比较利益下降。一方面农户追加技术投入越多产出越多可能利益损失越大,另一方面含有技术的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涨幅大于农产品价格涨幅,从而使农户技术投入的利益动因在很大程度上减弱了。就政府对农业技术供给不足受制度约束而言,由于政府机构及职能转换相对滞后,以及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偏好,对农业投入的需求意愿不高。政府往往采取重工轻农的政策取向,造成对农业技术供给不足。(1)农业科研与技术推广经费不足。1985 ~1995年期间农业科研经费年均增长率竟然呈现负数(约-1%), 因而农业技术突破不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良种推广面积仅为60%~80%。农业技术人员大量“农转非”,新中国共培养 172万农业大专毕业生,今天只有一半仍留在农业部门。(2 )农业教育经费严重不足,造成农民素质不高,降低了接受新技术的能力。(3 )对农业基础设施和农用工业投入不足,削弱了农业物质技术基础。上述分析表明,农业技术进步,说到底也是一种制度现象。只有着力制度创新,形成一个更加适应市场农业的技术进步机制,才能增加农业技术的有效需求与有效供给,从而促进农业集约化。

农业技术进步不仅必须得到制度支持,而且事实上注入了制度贡献。在农业技术中,既包括新品种、新农机等硬技术,又包括法律、政策、体制等制度因素在内的软技术。这些软技术,既作为外生性技术,为硬技术进步提供支持与保证,又作为内生性技术,直接贡献农业技术进步。我国著名农业技术经济学家朱希刚指出,测算农业技术进步贡献率是指包括硬技术进步与软技术进步在内的广义农业技术对农业增长的贡献份额。由此可见,软技术即制度因素已注入了农业技术进步中。事实上,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对全要素生产率(相当于技术进步贡献率)的计算已把制度变量的贡献纳入其中。新经济增长理论把技术变量内生化。新制度经济学则直接把制度因素当作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

3、制度因素既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外生变量,又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内生变量,还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

目前农经界几乎形成一个共识:经济体制转变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农业增长方式转变提供制度支持与制度保证。换言之,制度因素仅仅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外因或外生变量。这种认识还是很不够的。

其实,制度因素也是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内因或内生变量。(1 )农业增长必须具备内在联系的三个因素:一是各要素投入的增加,二是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三是资源(或要素)配置效率的改善。第一个因素指土地、劳力、物质等要素投入的增加。第二个因素指农业技术进步与人力资本提高。第三个因素指制度等因素的作用。可见,制度因素同其它因素一样也是农业增长及方式转变的动力源或内生变量。因为制度具有两大功能:一是提供行为规则,二是带来经济效率,从而促进增长。(2)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或制度。 马克思研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技术与制度的相互关系,如研究相对剩余价值生产过程及资本积累过程,就是把生产关系或制度当作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尽管他认为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技术对制度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马克思还把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等市场制度因素当作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在邓小平经济理论中,关于“要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是必由之路”,“改革也可以叫革命性的变革”,“农业的发展一靠政策,二靠科学”,农业要有“两个飞跃”等论述,都把体制改革或制度变迁看作社会主义社会和农村、农业发展的直接动力即内生变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North )甚至把技术进步当作增长本身而把制度因素当作增长的源泉。因此,只要不落入“制度拜物教”的陷阱,就必须承认制度因素是农业增长及方式转变的内生变量。 美国加里弗尼亚大学麦克米兰(McMillian)教授估算,中国80年代前期, 在影响农业增长的诸多因素中,制度因素占一半以上。学者林毅夫估算,1978~1984年间,家庭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约占42.2%~46.89%。

制度因素还具有不可替代性的特点。而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则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互可替代性。此外,政策、体制、法律等制度投入,通常比劳动、资本、技术等要素投入,成本更低。

制度因素的作用及特点说明,只要重视制度因素,加上增长路径选择正确,就能推动农业从粗放转向集约。

4、路径选择:向市场制度资源要集约,向要素比较优势要集约

目前讨论转变农业增长方式途径时集中于类型选择,往往搬用某一增长理论选择单一生产要素当作类型模式,其中最普遍最具有倾向性的选择是劳动集约型。择此类型,在土地资源紧缺而劳动力资源丰裕的约束下,确有比较优势,在一定时期内也会提高土地产出率,但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衡量集约效益的最重要指标毕竟是劳动生产率。农业基础地位与农业现代化也在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所以说,此一类型,似集约,又象粗放。劳动集约型,也许是政府的意愿选择却未必是农民的实际选择。政府出于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这一头号目标,更倾向于选择土地产出率高的劳动集约型。而农民出于收入最大化的目标,在农业比较利益下降的严酷现实的约束下,更倾向于通过劳动力“农转非”以增加收入,而不是增加劳动投入以实现劳动集约。劳动集约型,还体现不出区位经济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性。目前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劳动力价格涨幅很大,已无劳动集约优势可言了。

目前探讨农业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时,差不多众口一词:科技兴农,教育兴农,提高科学技术和人力资本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等等。这当然不错。但是,倘若把科教兴农的构想提升为一个模式一种类型——技术集约型或智力集约型,就远离现实国情了。首先,选择技术集约型,必须受农民对技术需求不足与政府对技术供给不足的双重约束。其次,选择技术集约型,推动技术投入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从哪里来?在农业比较利益与农民相对收入双下降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增加大量投资。政府也不可能对农业大量投资。再次,选择技术集约型,因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而出现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这劳动力又该到哪里去寻找就业机会?最后,选择技术集约型,也不符合我国区位经济和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我国多数地区还不具备技术集约的比较优势。

上述初步分析表明,照搬某一增长理论选择单一生产要素作为农业集约类型,并非理性选择。我以为,选择农业集约类型要坚持两条重要原则:一是发挥市场制度资源优势,二是发挥要素比较优势。据此,农业集约类型可简要表达为:市场制度+要素优势。这一类型,虽然从现成的增长理论中找不到参照系,但却符合我国农业的现实需求。因为它有如下特点或优点:(1)向市场制度资源要集约。 把农业增长的源与农业集约的根定位在有效率的市场制度基础上,可避免走非制度纯集约的增长路径。(2)向要素或资源比较优势要集约。 各地区按要素或资源比较优势选择增长类型,可避免一个模式一个类型。这并不排斥诸如黄淮海平原选择技术集约型、资本集约型,也不排斥多数地区选择劳动集约型。(3)既把体制或制度同增长方式分列, 从而把体制或制度转变当作增长方式转变的前提条件与制度基础;又把体制或制度因素同土地、劳力、资本、技术诸要素并列,一起都当作农业集约增长的内在动力或内生变量。

二、 必须走出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体制的关系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理论误区

当前之所以会出现忽视制度因素对转变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作用,同理论学术界的一种比较普遍看法不无关系——增长方式属于生产力范畴,体制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增长方式与体制的关系就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既然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那么理所当然就是增长方式决定体制了。换言之,在两个根本性转变过程中,不是体制或制度转变而是增长方式转变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的作用。其实,这是一个理论误区。

诚然,增长方式与体制之间的关系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关联性。作为生产要素投入、使用、组合及增长路径的增长方式,同生产力有某种联系。作为生产关系实现形式与具体形式的体制,也同生产关系有某种联系。不过,增长方式与体制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又不是一一对应或对等的经济范畴。如果仅仅从构成增长方式与生产力的基本要素都是人力、物质、资本、技术来看,这两个范畴还是比较接近的。但从内涵看,这两个范畴还是有区别的。增长方式不仅指生产要素的投入、使用、组合方式,而且还表明通过什么途径或类型实现经济增长。而生产力只表明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生产物质资料的水平或能力。只有高低之分,并无类型之别。生产力高,未必是集约型增长方式。生产力低,未必是粗放型增长方式。体制与生产关系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系,其核心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它体现某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体制则是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与实现形式,并不体现某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更为重要的是,体制一方面作为生产关系的实现形式同生产关系具有某种联系,因而具有生产关系的属性,另一方面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反映着人与物以及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又具有明显的生产力属性,或者叫软生产力。也就是说,体制兼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两重属性。所以说,体制不等于生产关系。

增长方式与体制的相互关系也不等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一对对称或对应的范畴,是内容与形式、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并且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具有最终的决定作用。增长方式与体制并不是一对对称或对应的范畴,也不一定是内容与形式、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要做具体分析,不能简单下结论。如果说影响经济增长及方式转变的人力、物质资本、技术等要素属于生产力范畴,按照马克思说法,说它们会决定具有生产关系属性的体制,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如果说影响经济增长及方式转变的体制或制度因素也会决定体制或制度,无异于同义反复,因而是悖理的。实际上,增长方式与体制不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那样概念边界明晰,而是概念边界模糊。增长方式是生产要素的使用与组合方式,体制是经济资源配置方式,二者的作用方向与目的都是旨在提高资源或要素的生产率或效率,因而关系紧密边界模糊。也正因为它们边界模糊,所以很难说哪个在先哪个在后,哪个是第一性哪个是第二性,哪个决定哪个,宁可说二者之间存在连锁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

有一点可以肯定,在体制转型时期,体制转变决定增长方式转变是不容置疑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证明,集约增长方式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我国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变迁更是无可争议地表明:体制改革与制度变迁是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性因素。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渐进性改革推进到什么程度,集约化就进展到什么程度。制度安排到什么程度,集约化就推进到什么程度。当然,说体制转变决定增长方式转变,绝不是崇拜“制度决定论”、“制度万能论”、“制度拜物教”,以及“体制转变了,增长方式就会自然而然转变”,更不是摒弃增长方式转变任凭体制转变“孤军独进”。这里仅仅是说,改革或体制转变是增长方式转变的根本动力;仅仅是说,没有体制转变,增长方式将长期被“锁定”在粗放状态中;仅仅是说,制度因素对增长方式转变的作用至关重要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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