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与中国对南沙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_南沙群岛论文

“承认”与中国对南沙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_南沙群岛论文

“承认”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沙群岛论文,无可争辩论文,主权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际法关于“承认”的理论与国家的实践

为确保国际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国际法上有一系列关于承认、默认和禁止反言的规定。“无论一项权利多么不充分……承认就禁止承认了该项权利的国家在将来任何时候否定其承认的效力。”(注: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 Land( Denmark-Norway) , Georg 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Law, Vol.1, Stevens & Sons, Limited 119 & 120 Chanery Lane, Law Publishers, 1945, Appendix 4, pp.316—317.) 承认对于领土取得的重要意义在于“当每一个提出领土要求的国家能表明对有争议的领土行使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时,国际法庭对案件的判决就可能有利于能证明其权利曾得到另一个或数个提出要求国家的承认的那个国家”。(注:D.W.Greig,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Butter Worths, London, 1976, p.148.)“在两国争端中,为了寻找更相对有力的权利,法庭自然而然地会考虑是否有一方当事国实际上已经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的权利或权利主张。”(注:Lawrence B.Evans, Leading Cases on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Chicago, Callaghan and Company, 1922, p.107.)

“默认”是指“对于某种通常要求作出明确反应以表明反对立场的情势保持沉默或未作出抗议”。(注:R.Y.Jennings,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U.S.A.Ocean Publications INC, 1961, p.36.) 对于默认的法律意义,1923年美国最高法院一项判决中指出:“为本法庭长期以来确立并从未受到怀疑的规则是,一国对另一国占有领土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的长期默认确定了后者的权利和合法权威。”(注:Green Haywood Hackworth,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ume I,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1940.p.436.)

承认、默认还引出另外一个法律原则——禁止反言。“承认在作出这种单边声明的国家和被承认国之间引起禁止翻供。”(注: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 Land( Denmark-Norway) , Georg Schwarzenberger, International Law, Vol.1, Stevens & Sons, Limited 119 & 120 Chanery Lane, Law Publishers, 1945, Appendix 4, p.317.)“有理由认为,任何法律体系都应接受这样一条规则,即一个人作出或赞同一项声明,而与其有关的另一个依据这项声明改变了自身的地位,则应禁止前者就有关情势作出不同的声明。”(注:R.Y.Jennings, The Acquisition of Territory in International Law,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U.S.A.Ocean Publications INC, 1961, p.41.) 在国际法上,也如此:“一个国家基于善意和公正的要求,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事实情况或法律情况,应当采取前后一致的法律立场,以免其他国家由于它前后不一致立场而遭到损害。所以,如果一个国家对某一具体问题已作出一个表示或行动,并且其他国家因信赖其表示或行动而对该国承担义务或予以权利或利益时,该国即不得采取与其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对于这种与以前的表示或行动相反的法律立场,其他国家可以反对,国际法院和仲裁庭应予驳斥。”国际法院和仲裁庭还经常引用罗马法的法律格言:矛盾的主张不予听取、任何人不得改变其目的而损害他人、任何人不得通过自己的侵害行为而取得利益、作出与自己行动相反的主张是无效的。(注:参见李浩培:《条约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596—597页。) 禁止反言意味着:“曾经承认另一国对特定领土的权利的国家,将不得否认另一国的权利”。(注:D.W.Greig, In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 Butter Worths, London, 1976, pp.148—149.The Palmas Islands Arbitration.Bishop,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p.268.)

在国际法院对东格陵兰案的判决中,法官指出:挪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年给丹麦公使的信中也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要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府的保证。因此,挪威已承认丹麦对格陵兰拥有主权。挪威不得翻悔。

在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划界问题上,1920年7月28日,协约国在巴黎的大使会议划出边界线,但波兰对划出的一段边界线不予承认。国际常设法院在1923年12月6日发表的咨询意见中指出,由于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曾经同意承认最后的划界具有拘束力,因此,巴黎大使会议的最后划界对波兰具有法律拘束力。

在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胡伯大法官认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空间上得到承认和划界,或是根据国际法承认的自然边界,或者是根据没有争议的外部界限特征,或者是根据与邻国签订的法律协议,或者根据对特定边界地区的承认行为。(注:参见《国际法院报告书》,1962.63.) 可见,胡伯大法官对于在解决边界纠纷时,对“承认”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国际法院法官菲茨莫里斯在1962年柬埔寨与泰国关于“隆端寺”归属的纠纷案中认为:“在一方以行为或其他承担一项义务或变得受一项义务的约束的那些案件中,严格讲,引用任何排除规则或禁止反言是不必要的。”“因此,可以说,某甲已接受了某项义务,或已变得受某一文件的约束,现在不能反复无常地又否认这一事实。诚然,不能听任某甲否认它。这就意味着,某甲受到约束并正在受约束,不得仅以否认其存在而逃避责任。也即是,如果能够证明否认是虚伪的,就没有任何抗辩或禁止反言的余地或必要。”(注:《国际条约集》(1934—1944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66年版,第407页。) 国际法院从泰国的行为和态度上得出结论:泰国“默认”意味着“接受”,因此泰国就应该承担“禁止反言”的法律责任。泰国接受了由法国人勘测并绘制的边界图,就是接受了图上所标明的边界,这已构成了对隆端寺的主权属于柬埔寨的承认。最后,国际法院以此判决隆端寺归属柬埔寨。

二、国际条约对中国享有南沙群岛主权的承认

1943年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明确承认:“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注:《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77页。)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窃取了大量中国领土,其中包括南沙群岛。日本在侵占我南沙群岛后,将其改名为新南群岛,并置于台湾高雄行政管辖之下,因此,《开罗宣言》中提及将“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自然就应该包括南沙群岛。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签署《波茨坦公告》又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注:《国际条约集》(1950—1952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35页。)

1951年9月8日《旧金山和平条约》签订。该条约第二条(十)项中规定“日本国放弃对新南群岛,西沙群岛的权利、权利名义及要求”。(注:《国际条约集》(1950—1952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335页。)《旧金山和平条约》当然应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一致,因为它们都是为了处理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问题。既如此,日本放弃的对南沙群岛的“权利”只能是归还中国。

1952年4月28日,日本和台湾当局签署双边条约,该条约的第2条规定:“兹承认依照公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坚合众国旧金山签订之对日和平条约第2条,日本国已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由于“中华民国政府”曾经是反击日本侵略者的领导者,曾经是中国的合法代表,加之当时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相互承认,所以说,在日本放弃之后由台湾当局收回这些“权利、权利名义及要求”是有其法理依据的,而且也是符合《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条款的。对于这一点,日本政府也给予了承认。

三、其他国家政府对中国享有南沙群岛主权的承认

对日和约当然必须处理与日本相关联的众多领土问题,美、英、中、苏对此负有明确的责任,这些责任来自于《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中的有关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对从中国分离出去的领土,无可争议地确认为中国即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应无条件的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关于美英所提和约草案领土部分,苏联代表团认为被日本军国主义分子分割出去的台湾、澎湖、西沙群岛以及其他岛屿,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应无条件返还中国,但是该草案却严重损害了中国的权利。草案中只规定日本放弃对这些领土的权利,故意不提及这些领土的归属,意欲使上述地区归属不确定,其实质是美国希望通过和平条约将对上述地区的占领长期化、合法化。这些土地必须还给他的主人,即中国人民。

日本政府后来的所作所为也确认了上述各岛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1952年由日本外务大臣冈崎博男亲笔签字推荐出版的《标准世界地图》)(注:《标准世界地图》(日本)第15图,全国教育株式会社1952年版。) 中的“东亚图”部分,把南沙群岛和其他三个南海群岛明确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以内。1964年由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推荐出版的《世界新地图集》(注:《世界新地图集》(日本)第19图,东京出版社1964年版。) 第19图也有“南沙(中国)”的标示,表示南沙群岛属于中国。作为一个曾经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国家的外交部长,如此明确承认,显然有其特殊的法律意义。外务大臣是日本国的行政代表,其所作所为当然应属于日本的国家行为。此外,日本出版的其他文献也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领土主权。如,“中国的沿海线,北从辽东半岛起,至南沙群岛约11000公里”;(注:日本中国研究所编:《新中国年鉴》(1966年),东京出版社1966年版,第114页。) 中国“除大陆领土外,有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及中国南海上的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各群岛等”;(注:[日]《世界年鉴》(1972年),日本共同通讯社1972年版,第193页。) 中国的领土“南到赤道附近的南沙群岛”。(注:[日]《现代大百科辞典》(13)1973年版,第388页。)

四、中国以外的南沙群岛争端当事国的承认及其法律意义

早在1885年的中法越南条约和1887年中国与当时法国所属安南缔结的《中法续议界务专条》,均没有将南沙群岛划入越南版图,而是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在《中法续议界务专条》中规定:“广东界务现经两国勘界大臣勘定,边界之外,芒街以东及东北一带,所有商论未定之处,均为中国管辖。至于海中各岛,照两国勘界大臣所划红线,向南接画,此线正过茶古社东边山头,即以该线为界,该线以东,海中各岛归中国,该线以西,海中九头山(越南名格多)及各小岛归越南。”(注:黄月波:《中外条约汇编》,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90页。) 该条约在1896年8月7日互换,互换时,法国与越南方均没有提出南沙群岛归属越南,可见,当时法国和其所属的越南均认为南沙群岛属于中国。

越南在20世纪的50、60年代,多次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领土主权。在1956年6月15日越南民主共和国副外长雍文谦和外交部亚洲司代司长黎禄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河内临时代办李志民时,雍文谦声明,“根据越南的资料显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应属于中国领土”。同时,黎禄也补充说,“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早在宋朝时就已经属于中国了”。(注:陈荆和:《西沙群岛与南沙群岛——历史的回顾》,创大亚洲研究1989年版,第53页。) 这是越南民主共和国关于南海诸岛归属的首次言论。

在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领海声明后两个多星期,越南政府总理范文同致函我国总理周恩来,代表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表示承认和赞成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信中指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项决定,并将指示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凡在海面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关系时,要严格尊重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规定。”(注:《人民日报》1958年9月22日。) 越南的中学教科书中有:“从南沙、西沙各岛到海南岛、台湾、澎湖列岛、舟山群岛形成的弧形岛环,构成了保卫中国大陆的一道长城。”(注:[越南]普通学校九年级地理教科书“中国”部分,越南教育出版社1974年版。) 越南中学教科书都如此承认,表明越南政府及其民众普遍对中国拥有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不存在任何怀疑。

菲律宾政府、马来西亚政府、文莱政府虽然没有直接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领土主权,但是许多资料显示,这些国家的政府间接承认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1898年美国与西班牙签订的《巴黎和约》和1900年的协约都规定南沙群岛在菲律宾国境以外。1930年美国与英国签订的《关于划定英属北婆罗洲与美属菲律宾之间边界的条约》,也表明了南沙群岛在菲律宾和北婆罗洲的边界线以外,而这时中国已经通过地图、派出海军巡防、纳入版图、行使行政管辖等多种形式宣示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在这些条约中没有明确或者提出,已经说明,美国、英国及所属殖民地政府均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领土主权。

在法国侵占我琼南九小岛时,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并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当时的菲律宾当局却表示:“即不考虑该群岛是菲律宾之领海,复以该问题无关菲律宾之利益,由此菲律宾总督府亦不关心此事。”菲律宾独立后,也明确承认该群岛不是其所有,菲律宾对其无主权要求。1956年,菲律宾政府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在对南沙群岛法律地位进行讨论后确认:该群岛“并不处在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以内”。(注:《光明日报》1956年6月1日第1版。) 1955年10月27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菲律宾的马尼拉召开太平洋地区飞航会议,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几乎所有的太平洋国家都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通过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加强南沙群岛气象台的高空气象观测,以便于国际飞行。通过决议时和通过决议以后,从来没有一国提出异议,表明菲律宾、马来西亚是承认和尊重中国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另外,《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通过后,这些国家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

承认、默认在领土主权争端中均有重要法律意义。越南对中国拥有南沙群岛领土主权是给予明确承认的。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对中国拥有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虽不是明确承认,但这些国家对中国派出军舰接收太平岛等南沙群岛、对于中国在1947年划出的断续国界线、对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等等,均未给予明确反对。不反对就是默认,也就是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领土主权。根据剑桥大学讲座教授鲍韦特对禁止反言的认识,(注:参见鲍韦特:《国际法庭面临的禁止反言及其与默认的关系》,《英国国际法年刊》1957年,第202页。) 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对中国享有南沙群岛主权的承认,已具备了承认的三要件。

总之,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过去已经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领土主权,这种承认或默认均属于这些国家的政府行为,从而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效力,是不能更改的。这些国家应该受到法律约束,而它们出尔反尔,已构成对“禁止反言”规则的破坏,它们应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标签:;  ;  ;  ;  ;  

“承认”与中国对南沙群岛无可争辩的主权_南沙群岛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