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组织与公共政策:芝加哥学派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产业组织与公共政策:芝加哥学派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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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美国严格实施了以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的反垄断政策。但是,其后随着曾经是世界最大、最强的美国钢铁、汽车等主要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日趋低下,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过紧的反垄断政策是招致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从70年代后期开始,围绕反垄断政策的放松,批判和反对结构主义政策论的产业组织学派的理论观点受到了关注,一些新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也应运而生。其中,最具影响的是芝加哥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

一、芝加哥学派的方法论与基本观点

产业组织理论的芝加哥学派是在与哈佛学派的论争中崛起的。早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以结构(S)——行为(C)——绩效(P )为分析框架(简称“SCP 分析框架”)的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体系形成后,芝加哥大学、威斯康辛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许多大学的学者也都展开了对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涌现出一批在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建树的研究群体。

其中,

以芝加哥大学教授施蒂格勒(V.Stigler)、德姆塞茨(H.Demsetz)、布罗曾(Y.Brozen)、 波斯纳(R.Posener)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的学者们, 在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分析和与哈佛学派的论战中,提出了独自的竞争理论的基本思想和公共政策主张,形成了芝加哥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并逐步取得了主流派地位,对80年代以来美国里根、布什政府时期反垄断政策和规制政策的转变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作用。

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继承了奈特(F.Knight)以来芝加哥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适者生存,劣者淘汰,即所谓“生存检验”的过程。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尽量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的干预,把它仅仅限制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的条件上,并认为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政策干预加以实现的,而只能通过市场竞争过程强迫经济主体不断适应这种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着的市场均衡,尽管这样的市场均衡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但是,不受人为干预的竞争过程始终趋向这种均衡。他们强调新古典学派价格理论在产业活动分析中的适用性,坚持认为产业组织及公共政策问题仍然应该从价格理论的视角来研究,力图重新把价格理论中完全竞争和垄断这两个传统概念作为剖析产业组织问题的基本概念,从而与哈佛学派在产业分析过程中更重视价格理论难以解释的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用产品差别化和进入壁垒等新的概念加以说明的做法,在方法论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在高集中度的市场结构中通常具有的高额利润究竟是来自垄断势力还是来自大企业的高效率,这是芝加哥学派与哈佛学派争论的一个焦点。芝加哥学派认为,即使市场中存在着某些垄断势力或不完全竞争,但只要不存在政府的进入规则,这种不均衡状态在现实中通常则只能是暂时的。例如,在高集中度的市场中,如果企业之间采取秘密卡特尔等共谋或协调行为的话,也许就可以获得高利润率。但是,即便这种由于高集中形成的市场势力导致垄断弊端的发生,也只能是短期的现象或者说是一时的不均衡。只要没有政府的进入规制,这种高集中度产生的高利润率会因为新企业的大量进入或卡特尔协定的破裂而难以长期为继。因此,按布罗曾的话说,在高集中度的市场上企业获得高利润是市场处于非均衡状态时的暂时现象,它会随市场趋向均衡而消失。既然高集中部门获得高利润不是长期的稳定现象,也就不存在高额垄断利润和作为其基础的垄断势力。

在传统的哈佛学派的SCP分析框架中,市场结构是基本决定因素, 不同的市场结构会产生不同的市场绩效。而芝加哥学派却认为市场绩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同的企业效率形成不同的市场结构。正是由于一些企业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取得更高的生产效率,所以它们才能获得高额利润,并进而促进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形成以大企业和高集中为特征的市场结构。他们断言,高集中市场中的大企业必然具有高效率,而产生这种高效率主要在于大规模生产的规模经济性、先进的技术和生产设备、优越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企业组织和管理等因素。德姆塞茨指出,在竞争的压力下,如果又明显不存在有效的进入壁垒,那末一个产业的产量集中到少数几家企业手中,似乎只能是由于这些企业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方面的优越性,或者是由于只有几个企业的这样一种市场结构的优越性。布罗曾也认为,集中能够持续,只是因为它能够带来效率,或者只是优越的经营管理的必然结果。在芝加哥学派看来,如果一个产业持续出现高利润率的话,这完全可能是该产业中企业的那些高效率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不象哈佛学派所指出的那样,是因为产业中存在垄断势力。因此,即使市场是垄断的或是高集中寡占的,只要市场绩效良好,政府规制就没有必要。在这里,芝加哥学派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者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

德姆塞茨等人通过许多实证研究,批判了哈佛学派的“集中度——利润率”假说,指出高集中产业中的高利润率与其说是资源配置非效率的指标,倒不如说是生产效率的结果。德姆塞茨认为,集中度与利润率的正相关很可能并不反映高集中产业内主要企业相互勾结提高价格的行为,倒是更能反映高集中产业内主要大企业的更高效率和更低的成本。因为如果市场集中和大企业利润率的正相关关系是由于协调定价和价格上升的结果,那么按照这种逻辑,产业寡头垄断定价行为能获得利益,即它们的利润率也应该同该产业内的小企业或该产业中不同规模企业的利润率相关。德姆塞茨通过比较不同集中水平、规模的企业,发现最小资产规模的企业利润率并没有随不同产业集中程度的上升而提高,这表明,高度集中导致企业垄断、勾结定价,从而获得垄断利润的假定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布罗曾的研究也表明,贝恩1951年最初研究的42个产业中,高度集中的产业群(CR8〉70%)和较不集中产业群(CR8〈70%)间存在4.3%的利润率差异,到50年代中期,它已降至1.1%。因此在芝加哥学派看来,如果高度集中的市场上长期出现高利润率,这只能说明是该市场大企业高效率经营的结果。因为不是建立在高效率经营基础上的高利润水平,都会招致其它企业的大量进入而使利润率很快降至平均水平。正是各个企业通过合理选择采取最优行为的结果,在适者生存的法则下效率高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才导致高集中度市场的出现。从这一立场出发,芝加哥学派对哈佛学派的SCP 分析框架进行了猛烈抨击,认为与其说存在着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这样的因果关系,倒不如应该说是市场绩效或市场行为决定了市场结构。

二、芝加哥学派的主要理论贡献

1968年施蒂格勒的名著《产业组织》一书的问世,标志着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的成熟。施蒂格勒长期从事产业组织理论研究,对芝加哥学派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其较有影响的研究涉及垄断、寡占与兼并、市场容量与劳动分工、规模经济、信息理论和政府规制等诸多领域。他因对上述产业组织理论的开创性研究和巨大贡献而荣获了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施蒂格勒还修改了由贝恩创设的进入壁垒理论。他把进入壁垒定义为新进入企业必须负担、而市场上现存企业不需负担的成本,即新企业比老企业多承担的成本。从这一定义出发,形成进入壁垒的许多传统因素,如产品差别化等不再被看作是进入壁垒,而被看作是实现经济效率性的手段。在施蒂格勒看来,除了政府的进入规制以外,由于真正的进入壁垒在实际中几乎不存在,因此市场中的现存企业都面临着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芝加哥学派的这一观点对以后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

在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形成过程中,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学者们也曾作出过特别重要的贡献,其代表人物是波斯纳。这些法学家和经济学院、商学院的经济学家相互合作,应用价格理论对反托拉斯法开展了深入研究。1971年波斯纳的《反托拉斯法:案例、经济学解释和其他材料》一书的出版,对美国的反垄断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波斯纳等人认为,反垄断政策的目的,应在于促进经济效率,进而实现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他们强调反托拉斯法应该是保护竞争,而不是单纯保护竞争者。市场竞争本来就是优胜劣汰,你死我活。因此,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判定,关键不在于看其是否损害竞争者或排斥竞争对手,而在于它是否促进社会的经济效率。如果市场上竞争者过多,不利于规模经济的利用及经济效率的提高,就应该允许通过竞争、兼并来推动市场集中。这种被称之为“反托拉斯的芝加哥学派”的立场观点受到了芝加哥学派以外的法学家和法官以及政府官员的广泛支持,对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大转折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波斯纳等人对反托拉斯法的经济分析,推动了新兴边缘学科——法学经济学的诞生。

在芝加哥学派对法学经济学这一新学科形成的贡献方面,科斯(R.Coase )起到了特殊的重要作用。 科斯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执教是在1963年,其时他的两篇不朽名作《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已经发表。其后,科斯作为《法学与经济学杂志》的主编,对法学与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生产的集中和大企业的兴起并不仅仅是垄断的兴盛和自由竞争的衰落,同时还意味着企业这种协调手段对市场的替代。科斯将交易费用理论用以分析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关系,为产业组织研究提供了全新的微观经济视野,一改过去只从技术角度考察企业和只从垄断竞争角度考察市场的传统做法,从而开辟了一个产业组织理论的全新领域。

芝加哥学派对产业组织理论研究的另一重要贡献是施蒂格勒、德姆塞茨和佩尔兹曼(S.Peltzman)等人对政府规制产业的分析。长期以来,一般都认为政府对电力、煤气、交通运输和邮电通讯等领域进行收费规制或进入规制是天经地义的,也没有谁对政府规制的效果产生异议。但是,施蒂格勒等人却通过实证分析,对政府规制的实际效果进行了检验,指出政府规制在很多产业中并未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产生了显著的不良影响,因此对政府介入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进而,他们又从政府规制制度的政治背景入手,运用价格理论对政治市场的交易及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芝加哥学派在政府规制方面的研究业绩,不仅开创了经济学的一个新研究领域——微观规制经济学,同时作为“规制缓和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对美国70年代未以来的放松规制政策产生了直接影响。

三、反托拉斯政策的芝加哥革命

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产业组织理论的基础,是彻底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他们坚信唯有自由企业制度和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才是提高产业活动效率、保证消费者福利最大化的基本条件。他们对政府在众多领域的市场干预政策的必要性持怀疑态度,认为应尽可能减少政策对产业活动的干预,以扩大企业和私人的自由经济活动范围。他们断言,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哈佛学派认为的那样严重的垄断问题:生产日益集中在大企业手里,有利于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大公司的高利润完全可能是经营活动高效率的结果,而与市场垄断势力无关,因此主张放松反托拉斯法的实施和政府规制政策。芝加哥学派的这种反垄断政策立场与60年代以来积极提倡实施严厉的反垄断政策的哈佛学派形成了鲜明的对立。

芝加哥学派坚持认为,哈佛学派建立在SCP 分析框架基础上提出的公共政策主张是不适用的,他们把政策目标分解为各种具体目标,从而不能为政府提供一个简单明了、在实践中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手段。芝加哥学派所考虑的反垄断政策的目的,在于实现经济的效率性。用芝加哥学派学者、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博克(Robert Bork )的话来说,反托拉斯的目标就在于促进资源的利用,而促进资源利用的目的应能尽可能地提高生产活动的效率,同时尽可能地满足消费者对财货和服务的需求,即实现消费者福利最大化。

除个别例外部门,芝加哥学派在原则上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市场结构进行干预,反对哈佛学派所主张的对长期存在的过度集中的大企业采取分割政策和实行严格的兼并控制的做法。他们认为,大企业的形成和生产的集中是通过企业内部或外部增长来实现的。企业内部增长无非表明这些企业具有超越竞争对手的生产效率,如果对这样一种通过内部增长形成的大企业进行分割,就等于破坏了效率增长的源泉。同样,兼并是企业实现外部增长的基本途径,兼并的结果会使社会资源从经营不善、效率低下的企业向具有生存能力、效率高的企业转移,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只要不存在人为的市场进入规制,潜在的竞争压力会迫使兼并后的大企业仍然置于竞争压力之下,所以除了个别情况(如高度寡占市场上的横向兼并)以外,政府没有必要对企业兼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政策。芝加哥学派认为,反托拉斯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上,其中主要是对卡特尔等企业间价格协调行为和分配市场的协调行为实行禁止和控制,因为唯有这些市场行为限制了产业,而未能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福利。

70年代以后,由于传统产业国际竞争力日趋减弱,美国经济出现了大量的财政赤字和贸易赤字,一些重要产业的生产活动向国外转移,发生了所谓的产业空心化现象。许多人士认为,实施过分严格的反垄断政策和过分的且无意义的规制政策是使美国经济丧失活力的重要原因,而反垄断政策其目的在于实现经济效率性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1981 年, 里根就任美国总统后, 就任命信奉自由主义的贝格斯特(Baxster)和米勒(Miller )分别担任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局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以后波斯纳又被任命为联邦法院的法官,芝加哥学派成了美国垄断政策的主流,并直接推动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大转变。80年代反托拉斯局提诉的案件几乎都是卡特尔案件。1981年至1985年反托拉斯局提诉的垄断行为案仅3件,同期提诉的合并案28件, 比以往都有了大幅度减少,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反托拉斯案也同样大幅度减少。80年代美国这一系列的变化被人们称之为反垄断政策的“芝加哥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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