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_电子商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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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必然性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有资料表明,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了2400亿美元,2001年约达到5000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6万亿美元。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1]。

当前,各国面临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问题。要不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各国的看法不一:对于我国来说,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虽然方兴未艾,呈现出蓬勃上升的趋势,但它仍处在一个起步阶段。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扶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要保证政府必要的税收收入,这是我们处理电子商务与税收矛盾的基本点。而且政府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的态度也很明显——电子商务肯定要征税!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从国家税收本身来说,电子交易的交易额是逐年扩大的,每年网上的交易的税收损失也随之逐年扩大,重视和加强对电子贸易的税收征管已势在必行。

二、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的出现不仅给传统贸易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重大影响,同时也给税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就目前电子商务所表现出来的虚拟化、无纸化、开放化、无址化、无形化等几大特点,已足以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的现行税收征管带来巨大挑战和冲击。税收征管如何应对电子商务,是摆在我们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挑战。税收公平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收基本准则之一,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虚拟交易形式却造成了公平原则失衡。具体表现在:一是在网络企业与传统企业之间,网络企业由于其交易的流动性、隐匿性及交易本身的虚拟性,而税务部门本身获取信息和征管水平滞后,以致网络企业的交易可衍生各种避税行为,造成不同类型企业的税负不公;二是在网络企业之间,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开放性,不同的网络交易主体可能会因相同性质的交易而承担不同的税负,导致网络贸易主体内部的税负不公。另外,在电子商务模式下,由于交易主体身份的不确定,簿证制度不能反映交易行为,企业加密信息的开发使税务部门难以搜集资料等等,造成征税行为难以具体实施,同时税收征管成本和执行费用也明显增大,这一切不可避免地导致征税效率降低,甚至使征税行为难以实施。

2、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界定的挑战。一般而言,税收管辖权的范围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世界各国实行税收管辖权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实行属地主义原则,有的实行属人主义原则。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或者个人的收入来源越来越全球化,很难确认网上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址和身份,那种明确区分收入来源的做法不仅对企业是一种负担,而且在国际税收协调中也很容易发生争执。[2]我国税法中就中国居民在全球的所得以及非居民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等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判断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对销售商品的征税主要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对劳务的征税则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通常采用受益人所在地为标准。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国界和支付方式电子化等特点,其交易情况大多被转换为“数据流”在网络中传送,使税务机关难以根据传统的税收原则判断交易对象、交易场所、制造商所在地、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使用地等。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容易根据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劳务提供地及使用地,从而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这就对税收管辖权提出了新的课题。

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挑战。由于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是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交易对象基础之上,它难以涵盖依托于计算机及其网络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经营内容,因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难题:其一,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其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其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其四,应纳税种难以确定,在电子商务中,大量的商品和劳务是通过网络传输的无形的数字化产品,比如计算机软件、娱乐产品(如音像制品、游戏等)、信息(如数据、电子刊物)、技术信息资料、产品使用许可、金融服务以及其他专门服务(如商业和技术咨询、会计核算、建筑设计、法律顾问)等,这些都可通过网上数据的传输下载使用,它们模糊了原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产品概念,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商品、劳务和特许难以区分,因此税务部门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对这些数字化产品交易行为究竟认定为提供劳务、提供特许权使用,还是认定为销售商品,因理解的角度不同会产生较多的争议。

4、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不管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由于利益驱动所引起的避税问题都是层出不穷的。由于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跨国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也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等手段来逃避纳税的义务[3]。

三、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尽管这样,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很快,必须制定出相应的税收政策。

1、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首先,应尽早开发电子税收软件,这种电子税务管理技术平台其功能应十分强大、操作应简单,能在每笔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自动交割入库,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其次要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再次,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通过网络填定申报表、计算并申报纳税,既便于纳税人申报,也便于税务机关征收和稽核选案;最后,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因此,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4]。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利益机制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这样,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问题将会十分有效。

2、广泛交换税收情报,严查跨国偷避税。税收情报交换是根据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进行的。情报交换的条款作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一项特别规定,对于防止国际偷税和避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被各国税务部门称为“协定中的协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与66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并根据协定与一些主要国家开展了情报交换。这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及时掌握跨国劳务和跨国交易的有关信息,尤其是目前迫切需要掌握的在华外籍个人境外所得、境外关联企业交易的有关资料等,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为此,我国税务机关应加强同国外海关、网络营销者及银行的联系,在扩大信息来源的同时,通过海外银行解决代扣税款等问题。另外,我国还应与有关国家签定电子商务税收双边协定,以解决重复课税的国际税收冲突、个人境外所得、境外关联企业交易的有关资料等,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3、选择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原则。首先,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一方面对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税率应保持一致,避免不同贸易形式下的交易主体税负不公;另一方面,制定的税收政策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要遵循税收主权原则,在税收政策的制定与国际税收协调中,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并尊重他国税收主权。再次,是税收管辖地原则,坚持居民、属地管辖权并重,并以来源地管辖权为优先课税权,以利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最后,是税收优惠原则,我国信息产业化起步不久,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应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暂时采取优惠政策,不加征新税[5]。

4、统一税收管辖权,实行单一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现行的税收管辖权是收入来源地和居民管辖权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但是,收入来源地概念在电子商务中变得相当模糊,不易确定,交易的双方往往借此偷逃税款。居民概念的确定则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国的居民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就得征税。对电子商务征税,改双重管辖权为单一的居民管辖权,在实务上有简便的操作性,并且能有效增加的税收收入[6]。

5、逐步建立配套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税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实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有效管理,除了制定严密的税收法律以外,还必须有其他电子商务法规的支持与保障。如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就牵涉到电子财务账簿是否能合法地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电子加密数据的检查权限问题的规定,就涉及到税务机关能否对电子商务企业实施必要的税务检查;对“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传播、非法破解加密软件的打击有法可依,就能防止电子发票、电子账簿和智能征税软件的人为破坏,以保护国家税收的安全,等等[7]。因此,国家应当加强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建设,以保证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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