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结构与外贸体制改革_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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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决策的角度论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的改革。

一、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与决策权的性质

任何决策基本上都是从若干(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行动中选择其中之一的过程。所谓决策权,就其最基本的意义来说,是一个当事人(决策者)能够作出的为他自己目的服务的决策性决定的可能性。当决策者行使决策权力做出某一决策或某一组互相关联的决策时,决策者总是抱有一系列力图用自己的决策行为为之服务的目的。经济体制深刻影响着不同的人们对这些目的的重视程度和价值取向。如:在目前的外贸体制下,国家外贸管理机关的目的可能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而外贸承包企业的目的可能是短期内获得最大的进出口收益。这时,决策者行使为他自己目的服务的决策权,其性质就会有所不同。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深刻影响着决策权的性质。决策权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在那些能够作出决定的一系列行动中作出选择的权力;第二种形式是一当事人影响或推动其他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愿望行动的权力。[①]

我们选择作为经营主体,为其自身的目的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来讨论决策权的具体形式和有关性质,即作出“决策性决定”的可能性。这个重要方面即:经营计划的权力。对“计划”权的发展、变化作回顾和分析可帮助我们理解决策者的目的及决策的性质。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这么说,决策权就是计划权。决策权的第二种形式,不在本篇中讨论,它构成了所谓的动力结构的基本因素。

从外贸体制改革的发展及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实践的几个阶段看,改革越深入,不同决策层对经济活动实行决策的形式要求不同,从而经营主体所拥有的“计划”的决策权不同。

例如建国初,全国解放前各大解放区已先后建立了外贸机构,实行了因地制宜的外贸管理办法,同时还存在着大量的私营外贸企业,在这一时期,经营主体是多元的,“计划”是由经营主体作出决定的。这一时期,决策者较充分地根据自己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作出决策。

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1957年中国国民经济转入单一计划经济轨道,为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的要求,国家对外贸公司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经营主体——外贸公司几乎没有“计划”的决策权。

外贸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计划”的决策权,在1957—1978年期间,作为经营主体的外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计划”的决策权仍几乎为零,处于相对稳定或局部调整时期。1958年“大跃进”浪潮后,由于过份强调“块块”,外贸经营的计划权有所下放,但仍只是下放到地方一级外贸管理部门[②]。

1988年至1993年,逐渐地全面推行了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到了1994年,取消了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同时,在进出口商品的经营上,取消指令性计划,除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国际市场垄断性强的或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的特别重要的进出口商品要组织联合统一经营外,其它商品放开经营。在这一时期,经营主体作出“计划”决策权的可能性不断得到恢复和加强。

这些具体要求的不同,概括来说也就是:作为决策者,越往上层的决策者,在能够做出决定的一系列行动中,直接做出选择的权力应减弱。其行使决策权的形式应采取决策权的第二种形式:即一当事人影响或推动其他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愿望行动的权力,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方针、政策、法规指导、影响下一级决策者的行为,而不是代替下一级决策者尤其是决策的微观主体行使权力。同时,外贸体制改革越深入,在能够做出决定的一系列行动中,对外贸经营的微观主体,他们直接拥有作出一系列行动抉择的权力就越强,同时受决策权第二种形式的影响就越大。

二、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与决策权的来源

决策权的来源,从决策理论来看,它包含四个最基本的来源:传统、强制、所有制和信息,以及若干个派生的、基于被委派为掌权者的代表的来源[③]。在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所包含的决策结构这个社会关系中,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决定着决策权来源。

(一)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与“传统”

可以这么认为,权力的最早来源是以传统和习惯为基础的,这里仅讨论建国初期逐步建立的“传统”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对决策权来源的影响。

用现在的眼光来看,1958年以前逐渐形成的传统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它对外贸活动的影响根深蒂固。目前,各个层次的决策者所拥有的决策权,仍有不少来源于当时形成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传统”。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及复杂的意识形态因素,人们似乎十分“天然”地就认为:政府职能部门领导,集中经营国家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和统负盈亏,管理和经营趋于一体,这些是天经地义的,是我们“体制”的传统。这个“传统”出现裂痕花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付出了很大代价。例如:我国从1988年开始,外贸企业开始搞承包经营,体制改革到今天,承包经营实际上只能负盈不负亏。当外资企业亏损时,外贸企业最终仍由国家来扶持。这是源于传统体制下的外贸补贴。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发展,“传统”作为各层次决策权的来源正逐渐减少。其实,随着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的发展,“传统”将打破,崭新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制必然形成。

在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稳定与调整时期,最高决策层即对外贸易经济管理部门从“传统”获得巨大的决策权,相反,经营主体表面上由于“传统”的体制似乎拥有相应的决策权,但实际上,其行为完全是被动的,而不是自主的,在被动地执行高度集中的外贸计划。

在对外贸易经济体制初步改革阶段,从体制上的“传统”作为最高决策层获得巨大决策权力,部分地转移到地方,因为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把部分“传统”移植到地方,显示出一种“块块”,对外经济贸易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对“传统”体制有所突破,但中央和地方管理部门的“传统”权力并无太大动摇。

到90年代初,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步伐加快,随着“传统”对外贸易体制的发展,不同层次的决策层从“传统”体制获得的决策权来源都大大减少,而且可以预见,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从“传统”体制来源的决策权将趋于消失。

(二)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与“强制”

经济决策权是从使用强制力的能力中派出来的,不同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决策者使用强制力的能力明显不同,从而使得产生于使用强制力的能力的决策权来源的强弱不同,呈现不同的特点。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发展的不同阶段产生于“强制”的决策权来源也各具特点。

在对外经济贸易体制调整阶段,外贸管理部门的决策者们有着极强的强制能力,强制能力是该层次的决策者们决策权的重要来源。地方一级的外贸管理部门的强制能力也十分强。强制能力也是该层次决策者的主要来源,而作为经营主体,在强制能力上是最弱的。在三者关系上不是依递减,而是一个倒“△”形。

通过政府职能的确定,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的方方面面,国家一级的决策层有着绝对的强制能力,甚至可以用强制力作用于市场。在服从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地方管理部门对微观经营主体有着巨大的强制能力;在微观主体内部,上级对下级之间也有着很强的强制能力。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同决策层的强制力能力发生了很大变化,在管理部门的决策层其强制力能力不断减弱或转移到地方。目前,地方对经营微观主体仍可通过各种途径具有着很强的强制能力。而外贸经营微观主体其对内部管理上强制能力迅速增大,而对市场环境的强制能力则几乎减少到零,只能设法去适应。

外贸体制改革的趋势必然是消弱、减少经营上层决策层的强制能力,而把强制力还给市场,让市场于无形中使用强制力规范市场的行为。

(三)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与所有制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生产经营决策的基础一直是对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如土地等。从中世纪到工业革命之前,土地曾经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土地所有权是对经济权力的优先权力。随着产业革命,资本所有权成为生产的决策权的主要基础,并且间接地成为同目标有关的决策权的主要基础。为方便讨论问题,我们把这一类因素,简单地统称为产权。

在建国初期,对外经济贸易的经营主体是多元化的,如果从产权所有的角度看,既有中央人民政府建立的产权归国家或称归全民所有的外贸经营机构(主体),也有产权归地方一级人民政府所有的经营主体,同时,还存在着产权归个人的私营外贸企业。在这种所有制结构多元化的外贸体制下,不同层次的经营决策权的权力来源就直接来源于外贸企业的产权所有者。例如私营的外贸企业,由于产权归个人所有,其决策权亦直接来源于这个产权所有关系,由外贸企业经营主体掌握。

在1957年后,由于高度集中的外贸经营体制的形成,私营外贸企业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纯而又纯的全民所有国营外贸企业。从所有制与决策权力来源的角度看,这种纯而又纯的产权归全民所有的产权所有关系,正是最高外贸管理部门拥有巨大的权力来源,其对整个国家的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影响。而其它层次,如地方直到经营的微观主体——企业,由于只是代表国家行使“产权”所有的权力,他们对整个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很难起到一种“主动”的推动作用。

从1979年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开始改革至今,许多“传统”破了,许多“形式”变了,纯而又纯的产权属全国或集体所有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所有制形式。在这个时期,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项目可以扩大到私营企业、独资企业,1992年开始试行股份制。

此时,国家所属外贸企业,地方所属外贸企业、三资企业、独资企业等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他们在外汇使用、税收、贷款、生产资料进口和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决策权,由于政府政策的规定,其决策权各不相同。而政府对这些权力的给予,其判别的标准是外贸企业的所有制。

从决策的角度看,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至今,受到了所有制结构简单所决定的决策权来源的制约。来源于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同程度的决策权,违背市场经济的自由、公平竞争原则,它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决策权是分散进行的一般要求。从决策的角度看,外贸体制将来改革的趋势之一应是:不同所有制所决定的决策权的来源的不同渠道应当趋同,使各个经营主体真正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使之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与信息来源

对信息的支配已经是决策权的一个重要来源,其具体形式可简称为:提供影响决策者作出抉择的权力。而前面讨论到的传统、强制以及产权所有,既能提供作出实际决策的权力,又能提供影响决策者作出抉择的权力[④]。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复杂,同时,由于信息技术革命的发展,信息可使对影响决策的有关不确定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正因此,一个能够支配和说明某种信息的当事人,对于必须使用这些信息作为他们进行抉择的考虑因素的另一些决策者,将会发生非常实际的影响,在现代国际经济社会中,尤其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信息来源,这个决策权的基础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1957年至1979年间,在高度集中的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形成之后,由于计划的高度集中,信息对于制定计划的决策者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外经贸部设法掌握各种信息,以便使其将要下达的“计划”尽可能准确、科学。然而,事实上,实践证明,他们掌握信息的来源似乎也是“计划”性地从下到上,缓慢、机械地、不可避免地对经济工作统得过多过死。相反,在微观经营主体这一决策当事人,来源于“信息掌握程度”的决策权几乎没有,因为没有必要,他们只需掌握明了国家下达的计划,然后执行即可,市场信息的价格、成本、盈亏对他们不起作用,这是体制所决定了的。

外贸体制从1979年改革至今,若从“信息掌握程度”作为决策权来源的角度看,总的来讲是朝着增加各层次决策者的决策权来源于“信息掌握程度”的比重,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根据各种信息所作的决策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符合对外经济贸易规律的要求,它规定、指导着经营微观主体的行为。而作为外贸企业,在有限的决策权力来源中,可以这么认为,善于挖掘、动用来源于信息的这部分决策权力的外贸企业,其决策水平、实际效果肯定要好得多。反之,如果一个外贸企业连这部分决策权力来源都把握不好的话,其经营必然是失败的。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当前面讨论的传统、强制、所有制等提供作出实际决策的权力来源基本稳定后,对我国的外贸企业而言,信息来源,作为提供影响决策者作出抉择的权力,起着重要作用。外贸体制的改革方向,应是产生这样一种机制,即促使各层次决策者都最大限度使用“信息来源”作为其决策权力的重要来源。

三、对外经济贸易体制与决策权的分配

这里讨论的决策权的分配主要指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决策权在各层次的决策者之间的划分,以及对外经济贸易体制如何决定和影响着这种决策权在各层次决策中的划分。

客观地讲,要较精确地描述决策权的分配实际上是很困难的,我们只讨论决策权分配的某些一般特点与外贸体制的关系,这里主要讨论两个问题:

(一)决策权的集中程度和衡量尺度

在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至80年代末期,由于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决策权也是高度集中的。决策权集中本身并无优劣之分,关键是集中的程度以及在哪种体制内集中,或者说决策权如何集中。

如果有可能确定在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活动中作出的每一项经济决策拥有权力的一系列当事人,并且有可能确定每项决策性的“重要性”,那末,我们就可能用通常的洛伦茨曲线来描述决策权的集中程度。如下图示[⑤],按决策权集中程度增加的顺序,用水平轴表示在某一经济系统内的一切当事人,垂直轴表示全部决策权和一定百分数的当事人有这种权力的百分比。从图中,我们可得出两个较极端的决策权集中程度的状况:

(1)完全的集中:一个当事人(或组织)垄断了作出一切决定的权力,即曲线A。

(2)完全的分散:所有当事人平等地分享决策权,即曲线B。

即使适合洛伦茨曲线需要的信息可以获得,要评定曲线A和曲线B之间的曲线状态,还需要许多其他标准。我们先看曲线C,所有的人都是有某些权力,但是50%的权力集中在这种经济系统中10%的成员手中。在曲线D中,各种经济系统的30%的成员没有决策权,而70%的有决策权的成员较为平等地分享这种权力。曲线C代表较为典型的现代市场经济。如在日本,大部分决策权力集中在大企业联合者的手里。

然而,尽管有洛伦茨曲线,要衡量决策权力集中的程度仍困难,如在决策过程中,在洛伦茨曲线中,起各种作用的成员比例重要,还是在享有决策权的那一组成员中如何分配权力更重要。这就要设法具体确定一个当事人对某一特定决策的权力,以及确定这一权力的重要性,这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这种衡量集中问题的一般方法,必须回答一些难题,这很难做到,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理解在某种体制下决策权的分配,相反,可帮助我们得出有益的理解。

下面我再通过具体的问题来讨论外贸体制与决策权的分配。

(二)对外贸易体制的改革与决策权在不同决策组织中的分配

可以这样说,我国外贸体制的改革发展过程,是从“下放经营权”开始的。如果从决策的角度看,实际上就是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等级分明的各个决策层间对决策权重新进行划分,或者说分配。

决策权在国营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分配、变化过程也许能较好说明外贸体制的变化与改革。由于在我国,私营外贸企业主要是外资企业(有三资、独资),为方便起见,我们把它称为决策权在国营企业与外资企业间的分配。

在1957年至1978年以前,在传统的外贸体制下,不存在非国营外贸企业。决策权高度集中在国家外贸管理部门。在国家外贸管理部门与地方外贸管理部门之间,国家直属外贸企业与地方所属外贸企业之间,决策权的分配是一个倒金字塔形。上面拥有绝对的权力,中间拥有较小的权力,划给微观决策主体的权力几乎没有。

1979年外贸体制开始改革,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过程,国营外贸企业与外资企业在这期间的决策权分配,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选择几个重要方面来讨论。

(1)外汇留成及使用

外汇留成及使用权力的下放,在国营外贸企业内经过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出口收汇统一上缴、用汇按计划拨付,到确定有限外汇留成比例,自留使用,直到1994年以前,国有外留企业计划内创汇的20%,仍不得不按官定汇率上缴国家。从1994年起,国有外贸企业从承包制改为赋税制,外汇上缴任务才被取消。而外资企业的出口收汇则全额留成,外汇收入可以自由安排,而无需卖给国家银行。而国有外贸企业仍然有为国家创汇的责任和义务,其外汇收入安排仍受国家一定程度的控制。

(2)税收

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可以具有所得税减免和其他优惠税收的权力。外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因此下降,增强了竞争能力。国有企业在税赋上则没有这些优惠待遇,与外资企业在税赋承担上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

到了1994年,我国实行重大税制改革,外资企业与国营企业实行相同的税种税率。新税制在较大程度上消除了过去各类所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条件状况。但新税制目前只适用1994年以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在新税制实施以前的外资企业,为了维护对外信誉,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外资企业原有税收政策不变,继续享受各种优惠待遇,即使改工商统一税为增值税后,仍然参照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税率。

此外,在出口信贷条件,用于出口的进口物资以及出口产品制定价格方面,外资企业一直享有许多优先权力。国有外贸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待遇和权力,是随着外贸体制不断改革的不断发展,随着经营决策权的下放,才逐渐得到改善。

可以这么说,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在出口条件方面的这些变化是决策权重新分配的结果。随着外贸体制改傅娘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决策权力方面的分配差别将越来越小。决策结构的不断优化与发展,实质上就是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发展,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发展,也就是外贸体制的改革与发展。

注释:

①参〔美〕埃冈·纽伯格,威廉达菲等著《比较经济体制》

②参《中国经济改革开放大事典》高尚全、王梦奎、禾村,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③同①第34页

④同上第35页

⑤同上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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