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论文_郑东瑞

军事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论文_郑东瑞

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 陕西省西安市 710032

摘要:军事法体系的建构关涉军事法部门和军事法学学科的独立性,深刻影响着军事立法和军队法制建设实践。长期以来学界对军事法体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构建,但也凸显出自主性不足的缺陷。在新的思路下以军事权为线索,可以将军事法体系划分为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军事程序法、军事监督和救济法。

关键词:军事法体系;重构;军事权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军事领域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军事法体系研究的缺陷

学界对军事法体系的研究经过了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关于其概念、纵向与横向划分等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军事法体系上的学术见解分歧不大,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把它划分得越来越细了”。这种“越来越细”的背后,正折射出军事法体系建构上的种种缺陷。

1.1依赖规范研究,缺乏哲理论证。

法体系的构建必须基于一定量的法律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由法规范直接生成法体系,其间还需要学者的哲理化论证。刑法学者陈兴良认为,法学知识具有多元性,法首先是一种规范的存在,其次还包含了一定的价值内容,再次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对法进行研究分别形成规范法学(法理学)、价值法学(法哲学)和法社会学。在这个层次性法学知识形态中,以往对军事法体系的研究专注军事法事实和规范的同时,忽略了哲学层面的理论归纳。

1.2模仿套用明显,缺乏逻辑整理。

从整体上看,军事法知识增长与理论变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其他部门法知识、理论、方法的移植或引进,真正属于自己的原创性的知识、理论、方法较少。在这样的背景中,对军事法体系结构和形式的研究,也明显透露出模仿套用其他部门法的痕迹,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揭示不够充分。有学者认为,划分军事法分支部门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军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军事社会关系的性质,一是军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军事关系的方式。在法理上这种划分标准完全符合研究规律,但问题在于,军事法到底调整哪些军事关系,军事关系到底有什么本质属性,其调整的方式到底与其他部门法有什么本质区别,在这些关键的问题上,由于简单套用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反而呈现出模糊状态。

1.3侧重实然综合,缺乏应然离析。

从近年来发表的军事法体系研究成果看,更多的是从军事立法实践的角度对军事法律法规作体系化总结,实然性研究遮掩了应然性探求。在内容上,一度陶醉于军事法体系“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的现实格局,而缺乏耐心细致的考究与离析:这种实然繁荣的背后,是否合乎军事法体系的逻辑理路,是否干扰了军事法体系的主体性,例如军事刑法、军事经济法等是否应纳入军事法体系,是否还存在应当成为军事法内容而没有立法成绩的方向。对于体系内部究竟该有哪些层次和门类,其结构关系应该如何,还缺乏必要的应然性反思。

2重构军事法体系的思路

2.1体系创新

对于军事法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找到军事法体系的逻辑原点,即军事法体系是为何发生、围绕什么发生并最终根据什么需要而定型的,而寻找军事法体系的逻辑原点又必须从军事法的属性和定位入手。毋庸质疑,军事法在划分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典型公法的属性,而公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围绕着某种公权力展开,如行政法是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在国家所有公法部门当中,军事法对军事事务的调整,采取了最类似如行政法调整的手段。因此,在公法领域,军事法与行政法最为相似。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正是看到这一点,《军事法学》在全面梳理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参照借鉴了行政法的体系,按照国内军事法与武装冲突法的关系以及军事活动的环节,对军事法体系进行了全新的构建:首先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即武装冲突法;其次就国内法而言,力求从一个新的角度即以军事活动的环节为标准来划分军事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军事组织法、军事行为法(军事力量的管理和使用)和军事责任法三部分。

2.2观点创新

2.2.1关于军事权的探讨。

现代法治社会,如何使军事权符合法治原则得以运作是实现法治理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素有“权力至上”的传统,对于军事权的来源及正当性很少产生怀疑,乃至在理论上认为军事权的设定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军事法学》突破了这个传统,认为军事法的基本逻辑就是围绕军事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军事权力之间以及军事权与公民权利之间三组矛盾建立的,从而将军事权研究置于军事法的视野。不仅如此,教材还将军事权作为军事法的逻辑起点,对军事权作出了比较全面的阐释。

2.2.2关于军事组织法的探讨。

《军事法学》首次较为完整地从军事法学而不是军制学的角度界定了军事组织法的内涵与外延,认为军事组织法就是关于武装力量的组建、维持与使用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其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组建、维持与使用武装力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手段是积极主动的公力介入;所涉及的权力主体比较全面;其法源效力层次较高。在地位上,军事组织法既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机关组织法;又在整个军事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其他各种军事行为法、军事责任法的基本法源。教材将军事组织法的内容划分为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组织,军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与军事后勤四个部分,并依照此展开了专节具体论述。虽然内容上还有可商榷之处,但为我们勾勒出了军事组织法的大体架构。

2.3思路创新

新的理论阐述总是在一定的思路创新指引下进行。《军事法学》不仅在体系、内容上追求独到的见解,而且阐释的字里行间透露出些许研究思路的突破。一是遵循“问题”研究的思路,以军事权为逻辑原点推演军事法律规范体系。书中意识到目前军事法规范中的现实问题和研究中的薄弱环节,认为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中国军事法尚未建立自己的基本逻辑,无法从一个逻辑起点出发推演出整个军事法律规范体系。在分析比较其他部门法的基础上,作者将军事权确定为军事法的逻辑起点,并从军事权及军事权与其他权力、权利之间的矛盾运动关系中力图推演军事法体系。二是在国际军事法的大结构下界定和研究中国军事法。书中有意识地将中国军事法研究置于整个国际视野,从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分层将武装冲突法纳入军事法体系研究,并将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法律原则与中国军事法相衔接,注重对国外军事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和借鉴。三是从国家宪政大背景出发,运用现代法治理念探讨军事法的定位。当代中国军事法是以1982年宪法为起点,宪法以基本法的地位为中国军事法奠定了正当性和合法性基础,为中国军事权与国家其他权力之间以及军事权与公民自由与权利之间的法律协调提供了基本规范;并运用现代法治原理探讨了政府管理方式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对军事法的要求,以及军事赔偿、军事补偿和军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体现了宏观研究上的宪政意识和现代法治思路,从而将军事法研究融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当中。

3结束语

军事法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重大的理论与实践课题,它关系到军事法的独立和军事法学的自治,又关系到国家军事立法有无明确而完整的发展目标和思路,关系到军事法体系与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融合。

参考文献

[1]李佑标.军事法与军事法学的概念研究.中国法学.2004(5).

[2]李大鹏.论军事法的基本原则.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4(3).

[3]李佑标、孙卫东.关于军事立法原则的思考.武警学院学报.2005(5).

论文作者:郑东瑞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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