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_监事会论文

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_监事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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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全总又把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作为“五突破一加强”的重要内容之一,摆上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依靠职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澄清两种错误的认识

所谓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职工民主选出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的制度。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分别称之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对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目前人们认识不一,颇有争论。对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人们大都认可,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上。其中有两种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必须予以澄清。

一种观点是关于董事的资格问题,认为只有股东而且是大股东才有资格当董事。职工代表没有持股或股份数额很小,没有资格担任董事。对这一观点,必须从董事会的性质来认识。股份制企业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法定的集体决策权力机构,其所做的决策不仅仅涉及投资者(即股东)的利益,更多的是影响到企业的劳动者(非股东)的切身利益,如工资收入、各种保险费的缴纳、下岗或待岗等。如果董事只能由股东担任,则势必造成董事会的决策倾向于股东,而影响劳动者(非股东)的利益。因此,劳动者(非股东)就完全有权利参加董事会决策,而且要作为职工董事直接参与到董事会中去,与其他董事一同决策,享受同等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其实,在一些十分重视资本作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要求公司董事必须是股东,在德国某些公司制企业的决策层中,工人代表(非股东)甚至能占到1/2。

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只是干活的,对企业的经营管理知之甚少,即使让其进入董事会,也很难发挥多大作用。况且董事会成员名额有限,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 就会将公司的某些高级管理人员挤在董事会之外,势必影响到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不可否认,职工对企业管理的了解比不上高级管理人员全面,但职工对企业的了解特别是对生产过程各个环节的熟悉,恰恰是高级管理人员不太了解和熟悉的。何况职工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智慧和创造力,这已被实践所证明。职工代表在参与董事会决策时发表的意见并不代表其个人,而是汇集全体职工的智慧,体现全体职工的共同意愿。由此可见,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是实现科学决策、避免决策失误所不可缺少的。

二、需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身份问题。目前,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身份的认识不大一致。一种很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只要是职工代表就行,而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等,都是职工代表,他们同样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这种观点片面强调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工代表身份,而忽视了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本意。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要是为了吸收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增强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也可以说,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施监督。公司的党政领导等高级管理人员,虽是职工代表,但他们的身份决定他们很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此,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身份内涵问题上,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一般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中产生,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不能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条件。职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是职工代表等硬性规定。除此之外,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身份,笔者认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突出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这样才能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参得上、议得准。二是必须公道正派,刚正不阿,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否则,势必会在参与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特别是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坚持原则,人云亦云,甚至屁股坐错位置。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问题。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比例问题,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公司法》中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董事会作为企业的决策机构,从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出发,应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主,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宜过高,以职工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数的五分之一为宜;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职工代表的比例应高一些,职工监事人数应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至于具体到一个公司,具体比例和人数应视公司的情况而定,但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四)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工会是党领导的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劳动法》、《工会法》所明确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主席是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可以说是职工利益的第一代表者和维护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便顺理成章了。从工作上讲,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有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健全的网络,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网络和职代会开展工作,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把董事会的决策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工会小组、每一个会员和每一个职工代表与职工,这是其他职工代表所无法比拟的。但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是没有疑问的,但工会主要是起民主监督作用,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并担任监事会主席或副主席职务,这样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督之责,而不需进入董事会。这种观点是造成目前工会主席进董事会的少,进监事会的多的主要原因。诚然,工会主席进入监事会有利于工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但职工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在决策中没有表决权。工会主席如果不进入董事会,企业的决策层就缺乏代表性,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民主,同时会大大影响工会源头参与的力度。因此,工会主席既要进入董事会,又要进入监事会。在具体操作中,应掌握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的首选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工会副主席作为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进入监事会。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问题。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必须经民主选举产生,这在《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在我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里所说的“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形式无疑是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目前国内各地出台的规定和一些单位的成功做法,职工董事、监事产生程序应是:由公司工会制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办法,公司工会委员会或职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公司党委研究同意,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获应到人数1/2以上同意者当选,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对其他类型公司并未作明确规定。那么,其他公司是否可以不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因为无论任何公司的发展都与职工的利益紧密相连,都离不开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比如职工全员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尽管是非国有控股,但其全体职工持股处于控股地位,其董事会、监事会中也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发挥作用的制度保证

(一)建立健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合法权益保障机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要想使其在决策和监督中,特别是在领导层与职工意见有分歧时,能够坚持原则,敢于为职工说话办事,就必须建立相应制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种权益保障机制应包括: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应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但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性,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还必须享有一些特殊权利。如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做不利于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同时,要建立侵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法权益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健全参与重大决策前征求意见制度。如前文所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决策时代表的是全体职工,并不只是代表个人意见。因此,职工董事在参与企业决策前,必须深入到职工群众之中,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参得进、议得准打好基础。对董事会所要审议通过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将议题提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通过工会、职代会或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联席会议等了解情况,形成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表决。职工董事应将职代会或代表团(组)长会议形成的意见,如实反映到董事会上。对此,公司工会可成立职工董事工作委员会,作为职工董事的参谋咨询机构。

(三)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述职和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工会或职代会提名、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在工会、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起着桥梁作用,其行为必须对职代会负责。为此,必须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向职代会述职和职代会民主评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以形成职代会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有效监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评议要定期进行,具体时间应视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定,以半年或一年为宜。民主评议要与述职结合起来进行,根据述职所反映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意见。对评议的结果,要如实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个人反馈。

(四)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素质的高低决定他们作用发挥的大小。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所担负的重要职责,要求其既要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又要了解市场经济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等,还要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适应上述要求,都要有一个不断提高、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企业的党委、工会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定期培训制度,以不断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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