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必要性探讨_农民论文

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必要性探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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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总理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强调指出:“发展乡镇企业宜相对集中,并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此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26条又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逐步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以加快小城镇建设”,进一步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的思路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说明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际,有其客观必要性。笔者认为,其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发展,需要以小城镇为依托

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在改革实践中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后的又一伟大创举,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主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报道,我国现今农村社会增加值的1/3,全国工业增加值的近1/2,国内生产总值的1/4,财政收入的1/4,出口创汇的1/3,农民收入的1/3都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经济以至整个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已成为铁的事实。无怪乎外国人称之为中国经济腾飞的“秘密武器”。它的确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经过十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风风雨雨,迄今乡镇企业已由迅猛发展转入发展与提高并重的新阶段。“村村点火,处处冒烟”,小而全,小而散、广种薄收式的粗放经营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适当集中,使企业上规范、技术上水平,产品上质量上档次,实行集约化经营才是乡镇企业新的发展和提高方向。因为只有适当集中,形成规范经营,实现聚集效应才能增强竞争实力,顶住市场竞争的狂风巨浪。那么,乡镇企业向何处集中呢?由于主客观条件的种种局限,向大中城市转移既不可行更不可能,只有小城镇这个城市之尾,乡镇之道的城乡结合部,才是乡镇企业就近就地适当集中的理想场所。小城镇紧靠农村,又同大中城市有着密切联系,是当地及周围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信息中心。有一定规模的聚居人口和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其中一大批小城镇在“八五”期间相继建设起来的工业小区更是乡镇企业谋求发展的首先之地。毫无疑义,现有农村星罗棋布的乡镇企业,其适当集中发展必须要以当地的小城镇为载体和依托。

(二)小城镇建设有赖于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的驱动

正如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需要以小城镇为载体,为依托一样,小城镇建设也有赖于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和进一步发展的驱动,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一方面,小城镇相对发达的市场、科技、文化、交通、通讯以及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吸引着乡镇企业走上集中连片的集约化、集团化发展之路,使乡镇企业由“小船”变“大船”、以“舰队”而得以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汪洋大海中顶风破浪,奋勇向前,不断发展壮大和提高;另一方面,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导致人口的集聚,二、三产业的发展,小城镇经济实力的增强,又推动着小城镇的自身建设和发展完善,使一大批新型农村小城镇伴随着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发展壮大而迅速崛起。有关资料表明,截至1992年,全国各类型小城镇已达55,000个,其中建制镇由80年代初的2,200个发展到14,500个。1994年全国乡镇企业产值超亿元的小城镇5,467个,已建或在建的各类工业小区40,000多个。正是由于乡镇企业集中连片与小城镇建设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既节约了土地,又提高了聚集效益,进而推动着小城镇建设上规范、上水平。诸如江苏的盛泽、天津的大邱庄、浙江的龙港、广东的容奇等小城镇建设都是达到较高水平,成为当地农村政治、经济、文化、信息中心、镇上农民的生活水平,生产生活环境均优于城市,为人们展示出一幅农村城镇化的美好前景。追本溯源,它们之所以有今天的成就,不正是源于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形成规模、聚集效应的驱动吗?综观全国各地小城镇建设试点,无不是以乡镇企业及其适当集中劳动的第三产业为财源、为动力、为集聚人口的载体从而促进小城镇交通运输、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发展,基础设施的逐步完善而使小城镇初具规模并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的。

(三)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要求

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把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使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实践中,我国农民继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乡镇企业后的又一伟大创举。它反映广大农民进入市场的要求和提高农业比较效益以增加收入及众多农业剩余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的需要,合乎国情,顺乎民心,广大农户积极参与。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因而农业产业化的具体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就其中最主要、最普通的几种主要形式而言,无论是“公司+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或“专业技术协会+农户”,都离不开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之路。因为只有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才能形成该地区农业生产的龙头。专业批发市场、专业技术协会和从农业中大批转移出来的人员的载体以及功能齐全、高效统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指挥协调中心。才能使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的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真正落到实处。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业人口向乡镇企业和第三产业转移并集聚于小城镇,又反过来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为小城镇上规范、上水平创造条件,使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得以进一步发展。众所周知,积极发展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之路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重要标志。乡镇企业的主体是乡镇工业,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过程事实上就是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因而,人们不难得出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要求的结论。

(四)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有利于农村小康和精神文明建设

农村小康和精神文明建设是全国小康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大头,没有9亿农民的小康和广大农村的精神文明就谈不上全国的小康和精神文明。对此,党的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指出:“要以提高国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以集镇为重点,以镇带村,制定规划,逐步推进”,足见小城镇在农村小康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前所述,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发展要以小城镇为依托,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有赖于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发展的驱动,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一方面,促进小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小城镇这个农村小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农头”的带动力得以增强,推进力迅速壮大;另一方面,促进乡镇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使乡镇企业不仅成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而且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资保证。据统计,1990至1995年间,乡镇企业用于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讯、民政优抚、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社会治安等项事业的建设资金达715亿元,解决了国家和地方想解决又无力解决的许多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了农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效果,对农村小康作出了重大贡献。正是由于乡镇企业与小城镇相得益彰,共同发展,推动着农村小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农村1亿多农业劳动力转向乡镇企业,8000多万人进入市场或活动于城乡之间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商业服务活动,使现代工业和城市文明向农村扩散,大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知识化、专业化和思想觉悟水平,使亿万农民已经或正在转化为整体素质较高的乡镇企业产业大军,充分显示出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中心的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中国特色。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既是乡镇企业和小城镇发展壮大的自身要求,又是农业化、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取向,有利于农村小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势在必行,有其客观必要性。毋庸置疑,若讨诸实践,必将得到一举多得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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