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政府主导”医疗改革政策需要澄清的几个误区_公立医院改革论文

深化“政府主导”医疗改革政策需要澄清的几个误区_公立医院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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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深化医改意见》)确定的深化医改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然而,在对“政府主导”原则的解读和实施中尚存在着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因此,分析并澄清这些误区,有利于深化医改政策的不断完善。

一、“政府主导即政府包办”

不论是对深化医改理论的讨论,还是对深化医改政策的解读,人们对于政府主导医药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即应该发挥政府在深化医改中的主导作用,基本上是没有分歧的。即使是因担心“包而不办”①而质疑政府主导医疗卫生的专家,也认为政府应该包办公共防疫,对于公共防疫以外的治疗和防治,即使政府有把握包办,也不能禁止民间和市场参与,也就是说,这些专家认为政府也是可以包办“部分”医疗卫生的。然而,本文在主张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个误区: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政府主导”绝不是“政府包办”。

所谓“包办”,俗称“一手包办”,意为一手办理,单独负责;不和有关的人商量、合作,独自作主办理。②政府包办医疗卫生便意味着由政府一手办理、单独负责医疗卫生事业。政府包办的核心意味着政府承担投入责任,而财政投入是政府投入的主要渠道。那么在我国,政府就应该包办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组成的四位一体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显然,在深化医改过程中,我国政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包办整个医疗卫生事业。“目前,中国的绝大多数医疗服务机构都是公立机构,但是如果把‘主导’理解为政府通过财政来负担其运作的话,那么政府显然无力‘主导’这些医疗机构。”③

从国际上存在的不同医疗卫生保健模式看,即使是政府干预程度最高的国家保险型模式,也未达到政府包办一切医疗卫生服务的程度。这种保险模式基本有两种,一种是公共契约型,另一种是公共集成型。采取公共契约型的国家,如加拿大,尽管政府承担主要的医疗保险经费的筹资责任④,但由于将医疗服务的购买与提供分开,其实政府并不包办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加拿大医生可自由执业并自由选择执业地点,接受医生行业协会‘医疗协会’的管理,与政府建立合同关系,80%费用由按服务收费的方式补偿,病人可自由选择医生。”⑤采取公共集成型的国家,典型代表当属英国,上世纪后期该国展开了内部市场化改革,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将医疗服务的筹资者、购买者与提供者分开。筹资者自然还是国家,但从原来单一的NHS体系变成了地方化、分权化的卫生署,筹资者将购买医疗服务的合同外包给多元的医疗服务购买者,而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向购买者竞争服务合同。在这一体制下,全科医生们竞争压力加大,而医院也不再是官僚体系的一个预算单位,而变成了拥有高度自主性的实体,开始以各种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我国医改选择的是社会保险模式的医疗卫生制度,同样是将医疗服务的筹资者、购买者与提供者分开。我们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由政府主导,即政府是推动者、鼓励者和资助者,但并非政府包办,而是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筹资责任。我们的公共卫生由政府包办,当然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但直接提供并非唯一方式。关于一般的医疗服务领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目前都存在着一种令人担忧的倾向,那就是将政府主导等同于政府兴办并且全面控制医疗机构。“在某些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将政府主导等同于包办保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并且进一步强化其已经拥有多年的垄断地位。”⑥本文认为政府应该通过直接主导全民医保,通过“制度”、“规划”、“筹资”和“监管”等间接主导一般医疗服务,而不同意包办医疗服务机构。

由于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必然性以及“政府失灵”的存在,使政府包办一般医疗服务并没有必要。一方面,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⑦,只要“第三方购买机制”发挥作用,就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购买相对较好的医药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的上涨幅度并保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通过竞争提升服务效率。因此,医保体系可以扮演“第三方购买者”的角色,以较低的成本购买相对较好的医药服务,控制医药费用的上涨幅度并保证质量,促进医疗机构通过竞争提升服务效率。另一方面,同一般的商品或服务市场一样,医疗卫生服务中同样存在“市场失灵”,这就需要政府干预。政府干预医疗服务的手段主要包括管制、补贴、直接提供等手段,我国对医疗卫生事业也采取了类似的干预手段,这些手段具体包括:行政审批、官方定价以及政府的财政投入与补贴。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以及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等问题的存在,使得政府常常不能采用恰当的干预手段、干预范围以及干预强度,从而导致“政府失灵”。⑧尽管如此,在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民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是完全可以市场化运作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在市场和社会投入都不足的地方,即在基层(社区)、农村和偏远地区加强投入,以确保民众对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⑨

可见,在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主导”绝不等于“政府包办”,“政府主导”绝不等于“政府投入”,“政府投入”也绝不等于“预算投入”,应该把财政预算投入和社会保险投入统合起来考察。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投入,但并不是由政府包办。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来源应该多元化,有来自政府的,也有来自市场的,还有来自社会的。⑩

二、“政府主导即公立医疗机构主导”

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11)。“公立医院改革是整个医改的关键环节,所有其他体系的建立和配套政策落实,都依赖于公立医院改革的成功,公立医院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要力量,看病难、看病贵和老百姓的抱怨,最直接体现在医院这个层次,而且医院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都密切相关,绝大多数医改措施最终都要通过医院这个平台来实现。”(12)然而,公立医院改革至今仍处于试点之中。《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出: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同样是公立医院改革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在公立医院改革中同样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然而,在公立医院改革的理论讨论和试点工作中,“发挥公立医院的主导作用”却也成为公立医院改革的一个重要观点和政策意见。本文认为:在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在内的各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但是,如果“政府主导”变成“公立医疗机构主导”,实际上就是政府主导公立医疗机构,即所谓的“管办不分”。这样,各地卫生局长将成为公立医疗机构的“总院长”,这种“政府主导即公立医院主导”的观点和做法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所谓“公立医疗机构主导”,意指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提供体系、而非整个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在我国的医疗服务提供体系中,公立医疗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公立医疗机构一统天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展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尤其是《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发布,使民营营利性医院得到一定的发展。即使如此,公立医院仍然处于绝对统治地位。“据统计,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拥有的床位、设备和医务人员等医疗资源,仍占到全国医疗资源的90%以上,民营医疗卫生企业极少。”(13)《指导意见》将“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确定为公立医院改革的另一重要原则。既然公立医院一直在我国的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那么,深化医改所谓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就是指要继续保持住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当然并非指公立医院因失去主导地位而需要通过改革夺回这种主导地位。

那么,公立医院为何要通过深化医改保持住主导地位呢?从已有的论者观点和政策取向中不难看出,“实现和保证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是主要理由。持这种观点的论者当属李玲,她认为:“恢复和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维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公立医院是主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必须正确认识公立医院的定位和作用。”(14)总之,把改革的方向定位为重新确立公立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主导地位,恢复并扩展公费医疗体制,“让公立医院回归社会公益的轨道”是其基本观点。这种理由还可以从已经确定的医改政策中看出。《深化医改意见》指出:“从有利于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和政府有效监管出发,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这样看来,“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公益性”、“实现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成为发挥公立医院主导医疗卫生体系的价值取向的原因。

但本文认为:一方面,在已经确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模式下,公立医院难以回归公益性,政府是医疗卫生公益性的责任主体,而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公益性的载体。(15)这是因为:“医疗服务体系是否具备社会公益性,医疗机构公立与否并不重要。市场化当然不能保障医疗机构实践社会公益性;但是,如果说市场化一定会导致医疗机构的社会公益性淡化甚至丧失,那就颇显武断。实际上,如果政府以设计精巧的方式来购买医疗服务,那么民营医院,哪怕是营利性医院,也照样会像公立医院一样,承担各种社会责任,包括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政府向民间营利性机构购买公共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的例子在市场经济国家比比皆是。”(16)国外对医院的研究发现: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在经营效率、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技术的引进方面,并无明显差异。同时,这些研究也发现,由于非营利性医院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利润的变化程度不如营利性医院明显。也就是说,不同所有制医院的行为,相似之处远多过相异之处;而且不同所有制医院的行为差异日趋缩小,主要是因为市场竞争力量的兴起。也就是说市场环境对医药经营绩效的影响,远比所有权的差异更为重要。(17)因此,“现行医疗卫生公益性的某些政策,需要展开深入细致的探讨和研究,并适时进行必要的调整。”(18)

另一方面,在目前医疗服务体系中,强调“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也不具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针对性。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总体上是将医疗服务的购买与提供分开:从根本上,政府通过建立“全民医保”发挥主导作用,而医疗服务体系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运作。作为医疗服务市场主体的公立医院如果不参与市场竞争,或者仍然受到政策的保护,那么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就不可能完全建立,各种社会资本进入的积极性也会受到伤害,最终也不可能通过外部竞争压力改善它们的绩效。一句话,“公立医院主导”并不利于公平医疗服务市场的建立。

可见,所谓的“政府主导”是指政府在包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组成的四位一体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而所谓的“公立医疗机构主导”,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整个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之中的“医疗服务提供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一方面,在医疗服务提供体系中,公立医院发挥主导作用,其实并不利于公平医疗卫生市场的建立;另一方面,尽管公立医院改革极其重要,“公立医院改革是医改的核心、重中之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公立医院改革方向错误、不见成效,那么其他的许多医改措施都有可能功亏一篑。”(19)在整个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不能发挥所谓的“公立医院主导”作用,我们需要发挥政府对整个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主导作用,而不是公立医院的主导作用。因此,“政府主导”并不能等同于“公立医疗机构主导”。

三、“政府主导即高度行政化”

在前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市场失灵”、“政府失职”或“政府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成为一个基本的学术共识。王绍光认为:“对经济增长的迷信导致了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政府没有承担起来。”(20)李玲认为:“中国医疗体制面临的问题是双重失灵,一是政府失职,二是市场失灵。……医疗卫生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市场失灵,需要公共政策来校正,而政府恰恰把失灵的部分推向了市场,用市场的办法来解决市场失灵。”“政府失职”主要表现在“公共卫生薄弱,偿付机制不合理,三级转诊网络失灵,政府存在多头管理”等四个方面。(21)因此,强化政府责任就成为深化医改的一种内容,“核心问题在于强化政府责任”(22),“改革的方向应该在进一步市场化的过程中重新定位国家的职能”(23)

既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的迷信”为导致在公共卫生领域同时出现政府失职和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24),导致医疗卫生体制变革中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是“过度市场化”(25),那么,在面对市场失灵的挑战时,回归计划经济时代的某些做法,对于不少人来说是合乎逻辑而又简便易行的选择,而且对于计划经济的某些做法,我们并不陌生。况且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葛延风等人认为成功的决定性因素是政府发挥了主导作用:“医疗卫生的投入以政府为主,医疗卫生资源在不同卫生领域以及不同群体间的分配由政府统一规划,具体服务的组织与管理也由政府按照严格的计划实施。”(26)为此,深化医改,政府的责任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化政府的筹资和分配功能;二是全面干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27)

那么,如何干预医疗服务体系呢?葛延风等人提出四个方面:“一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域布局,二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层级结构,三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服务目标,四是要干预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价格。”(28)一句话,强化政府职能,回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行政化”。因为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取得巨大成效的决定性因素也在于此。

但本文认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职”等决定的是深化医改要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主导作用,但绝不决定着要回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行政化”。“医疗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比谁都清楚,企图以计划经济时代的方式‘主导’现有的公立医疗机构,不过是白日做梦。”(29)这是因为,一方面,改革开放的实践已经证明,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我们的经济体制绝不会回归计划经济。同样,我们的医药卫生体制只能适应而不是背离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和发展。另一方面,“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职”决定着深化医改反而应该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导作用。

可见,“现代经济学语境下的政府主导不等于计划经济,更不等于僵化,而是一种统筹概念。政府主导也要配套有效的手段。而我们缺少的,或者需要改革的正是政府主导的手段,而不是否定主导。”(30)总之,深化医改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绝非回归计划经济体制的“高度行政化”,绝不是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办医疗卫生事业模式。如果政府继续采取计划型卫生干预方式或体制,则既不能实现卫生资源的高效利用,也不能实现卫生服务的公平分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卫生事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实施,到财政预算拨款、信贷规模的调控;从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布局、调整、资源配置,到卫生服务分配、价格的制定与执行等无不在政府统一的管理当中。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医疗卫生改革的深化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必须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运用卫生经济政策以及法律手段等适当干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弥补市场不足,引导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从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四、“政府主导即要排斥市场机制”

尽管深化医改的现行政策确立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指导原则,但在前一轮医改中,不少学者和民众因“市场失灵”、“市场扭曲”甚至“伪市场化”以及“政府失灵”甚至“政府失职”,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暴露的问题,甚至“医改不成功”归罪于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过度商品化和市场化,如“对市场的迷信”被称为导致在公共卫生领域同时出现政府失职和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31),“过度市场化”是导致医疗卫生体制变革中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32)。因此,排斥“市场机制”,从而主张深化医改应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葛延风、贡森等人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变革的基本走向是商业化、市场化,体制变革带来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下降和卫生投入的宏观效率低下,而问题的根源在于商品化、市场化的走向违背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基本规律。而且断言,商业化、市场化的道路不符合医疗卫生事业的规律和要求是一个早已被理论和各国实践充分证明了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他们提出了“未来中国医疗卫生体制的一个框架性设计”,即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向全体社会成员免费提供,在基本医疗方面,设计“基本医疗服务包”,政府统一组织、采购并以尽可能低的统一价格提供给所有疾病患者。建立同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的公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立医疗机构由政府直接举办,实行“收支两条线”,公立机构的医务人员为公职人员。非基本医疗需求主要靠市场化的方式来提供,营利性医疗机构完全按照企业方式运作。(33)总之,这种设计的特征基本是由政府承办医疗卫生,市场机制被排斥在狭小的领域和程度。

李玲尽管认为“政府主导下市场补充是医改方向”(34),但倾向于强化政府的责任,基本排斥“市场机制”。她主张:“国际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国家直接举办医疗机构的方式,从而有效地控制了成本,为老百姓提供服务。”(35)“提供服务是最主要的保障方式,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国家主要采取国家直接提供医疗服务的保障模式,一些曾经采取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国家,例如巴西、泰国、埃及,后来也纷纷改为国家医疗服务模式,效果良好。”(36)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府“可以直接提供医疗卫生产品和服务”和“可以直接提供保险”(37),而且提出医改的长远目标是“把医疗保障和服务提供合二为一”(38),“从理论上讲,集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为一体的全民医疗体系是最佳的管理保健体系,建议利用我国大多数医院都是公立医院的优势,建立政府主导的新型全民基本保障体系,从制高点上控制医疗成本”(39)。其基本“排斥市场机制”的观点体现在《江苏宿迁地区医改调研报告》中,评价宿迁医改“改革思路在某些方面违背了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尤其是将全民市场化的改革手段用于已被理论和实践证明行不通的医疗卫生领域”(40)。她断言:“国际实践中类似的医疗卫生市场化无一成功案例。”(41)

本文不同意上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就要排斥市场机制”的观点,而是认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正是强调政府主导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在医疗卫生体制中,医疗服务市场不存在或者市场机制根本不发挥作用,也就没有所谓的“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问题。没有市场机制的医疗卫生体制实际上就是“政府包办”医疗卫生事业,就是回归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高度行政化”医疗体制。因此,政府主导不等于抛开市场,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表明,政府监管是同市场化相伴随的,而不是有你无我的二元对立关系。在医疗卫生体制中,发挥政府主导的同时,市场机制同样可以起到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的手段不仅多种多样,而且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参与市场而不是取代市场来干预市场。”(42)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就要排斥市场机制,同样是一个误区。

注释:

①周其仁:《病有所医当问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81-182页。

②资料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657421.htm。

③顾昕:《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医疗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公益性》,《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4辑。

④孙志筠、陈志斌:《加拿大医疗保险简介》,《财政》1994年第5期。

⑤张新民、叶世雄、郑树忠:《加拿大医疗保险制度及其借鉴》,《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6年第10期。

⑥顾昕:《走向全民医保:中国新医改的战略与战术》,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28页。

⑦曹永福、陈晓阳、王云岭:《对“医疗服务商品和市场”存在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理性思考》,《医学与哲学》2005年第10期。

⑧王锡源:《破解医改难题关键在于纠正市场与政府的双失灵》,《经济与管理》2007年第8期。

⑨顾昕:《走向全民医保:中国新医改的战略与战术》,第111页。

⑩顾昕:《走向全民医保:中国新医改的战略与战术》,第15页。

(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资料来源: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ylfwjgs/s3585/201103/50856.htm。

(12)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40页。

(13)高强:《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资料来源:http://www.gov.cn/ztzl/content_105279.htm。

(14)李玲:《让公立医院回归社会公益的轨道》,《求是》2008年第7期。

(15)曹永福:《新医改政策中“公益性”价值取向的伦理辨析》,《中国卫生经济》2011年第3期。

(16)顾昕:《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医疗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公益性》,《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4辑。

(17)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75页。

(18)曹永福、陈晓阳:《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体制难题及政策建议》,《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19)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5页。

(20)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七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52-88页。

(21)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125-130页。

(22)葛延风、贡森等:《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第5-19页。

(23)顾昕:《全球性医疗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24)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七辑)》,第52-88页。

(25)唐晋主编:《大国策:通向大国之路的中国民生·全球视野中的医改路径》,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第102页。

(26)葛延风、贡森等:《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第4页。

(27)葛延风、贡森等:《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第18页。

(28)葛延风、贡森等:《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第18页。

(29)顾昕:《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医疗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公益性》,《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4辑。

(30)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152页。

(31)吴敬琏主编:《比较(第七辑)》,第52-88页。

(32)葛延风、贡森等:《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第5-19页。

(33)葛延风、贡森等:《中国医改:问题·根源·出路》,第4-23页。

(34)李玲:《医改方向:政府主导下市场补充》,《中国医疗前沿(创刊号)》2006年第1期。

(35)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243页。

(36)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245页。

(37)李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中的政府责任》,《南方日报》2006年12月14日。

(38)李玲:《最好的医改模式是把保方和供方合二为一》,《21世纪经济报道》2007年11月26日,2007年12月3日。

(39)李玲:《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全民基本保健保障制度》,《中国社会保障论坛》2006年12月29日。

(40)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257页。

(41)李玲:《健康强国:李玲话医改》,第280页。

(42)顾昕:《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医疗服务的市场化与社会公益性,》《公共管理高层论坛》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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