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范的归化:意义、机制与意义_政治文化论文

国际规范的归化:意义、机制与意义_政治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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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0)06-0022-06

10.3969/j.issn.1008-7168.2010.06.004

当今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前沿问题就是国际规范,包括国际规范的形成、发展和作用等[1](p.9)。而社会化是规范普及的主要机制。通过这一机制,规范领导国说服其他行为体接受规范[1](p.311)。在对国际规范创立和扩散问题的解释中,建构主义者把重点放在“适当性逻辑”上——合乎规范的行为如此深刻地被内化以致认为这是不容置疑,理所当然的[2](p.15)。这自然提出一系列问题:何谓内化?内化的机制是什么?内化对于国际政治现实有何意义?鉴于国际关系学界对规范内化问题的研究比较少[3](p.247),本文拟对这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规范内化的涵义

内化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从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来看,人的社会化是通过社会教化和个体内化实现的。如果说社会教化是人的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社会教化,即广义的教育,指社会通过社会化的机构及其执行者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个体内化,是指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教化,将社会目标、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个体内化是在个体的活动中实现的,它是个体的内部心理结构同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并对后者加以选择和适应的过程[4](pp.124-125)。

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的社会学转向,社会建构主义者将社会化问题引入其研究议程,自然地,内化这个概念也被借用了过来。那么,什么是国际规范内化?这首先要明白国际社会化的涵义。目前,国际关系学者对社会化的研究尚未达成共识,不同的学者有不一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5]。所以,对国际社会化概念的界定,也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约翰·伊肯伯里(G.John Ikenberry)和查尔斯·库普钱(Charles A.Kupchan)认为社会化是霸权国行使霸权的软权力。他们把国际社会化定义为其他国家领导人内化霸权国倡导的规范和价值观的过程,这使得由霸权国和其他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接受霸权国主导的国际秩序[6](p.289)。

马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和凯瑟琳·斯金克(Kathryn Sikkink)认为,国际社会化是指通过物质惩罚和类似于国家之间的伙伴压力的综合作用,使国际体系中的新规范让国家接受的积极机制。伙伴压力指本地区其他国家接受规范后对仍未接受规范国家所形成的压力,以接受规范的方式排遣伙伴压力应是出于三种动机,即合法性、遵从性和自尊感。他们将规范的“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规范兴起,第二阶段是规范普及,第三阶段是规范内化。行为体将规范完全内化后,使规范成为“理所当然”的东西。这时,对规范的遵守就成为自动的行为。由于这一原因,得以内化的规范会成为极其强大的力量(因为根据规范采取的行动不会受到任何质疑),并且很难被辨认出来(因为行为体不再费神思考或讨论是否应该遵从规范的问题)[1](p.312)。

卡伊·奥尔德森(Kai Alderson)把国家社会化定义为国家内化产生于国际体系他处的规范的过程。什么是规范内化?规范内化可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体信念变化,这些个体包括法官、公司领导人、政治家、学生等。第二,是政治压力和说服,国内行为体迫使或说服政府遵守特定的国际规范。第三,制度化,规范倡导者在国内制度框架内强化规范,制度化战略包括法制化、科层化等[5](Pp.416-423)。

杰弗里·切克尔(Jeffrey T.Checkel)则根据社会学和符号互动论关于社会化的经典定义来界定社会化,认为国际社会化是使行为体接受某团体的规范和规则的过程。其结果是持续遵守这些被内化的新规范。接受团体规则,意味着行为体由遵从结果性逻辑转向适当性逻辑。这种接受是持久的,不受物质奖励或惩罚的影响[7](p.804)。

江忆恩(Alastair Iain Johnston)认为,社会化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化的主体是新手,如儿童、移民、新国家。二是社会化是新手对组成社会的团体拥有的价值观、角色和理解进行内化的过程。内化指这些价值观、角色和理解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所以难以改变,如此行为的好处是根据抽象的社会意义而不是具体的结果来算计的。为什么某人要做某事?因为做某事是正确的,或因为这么做符合其身份,而不是这样做会带来好处[2](pp.20-22)。

从现实来看,对同一国际规范,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内化程度有深浅之别。温特(Alexander Wendt)认为,国际规范的内化可分为三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武力。当规范只是在第一等级得以内化的时候,行为体知道规范是什么,但是只是在受到外力胁迫的情况下才服从规范。这种胁迫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某种势必构成胁迫的、逼近的惩罚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体既不自由服从,也不认为服从可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行为体的服从仅仅是出于他不得不这样做,因为他受到胁迫和强制。他的行为完全由外力造成,而不是内力使然。当然,由外力威胁导致的服从行为会带有一种自我规约的成分,往往与第二等级的情况相混淆。由于他的行为是外力导致的,所以服从的质量很低,需要不断的胁迫才能持续。只要一取消强制的压力,他就会打破规范。即便他有着关于规则的共有知识,他也不会接受这样的知识对自己所具有的意义。他者把行为体定位于一个特定的角色,但是行为体并不接受这个角色。如果他得以成功,就必然会打破规范;如果他失败了,只好被迫服从规范。第二等级是代价。在这个等级,行为体服从规范不是因为规范具有合法性(这是第三等级的情况),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行为体看到服从会对自己外生给定的利益有好处,所以,他们对规范的服从是工具主义性质的,只是出于利己目的利用规范而已。与胁迫情况相比,出于私利的服从较多地是由内部动力驱使的,或曰自我调节的,因此可能会有较高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胁迫,行为体也会服从。但是,如果与第三等级的情况相比,出于利己目的的服从仍然是外力决定的。对于服从规范,行为体没有内在的需求,所以仍然把规范作为外部制约因素。这种接受只是工具主义性质的,一旦服从规则的代价超过了收益,行为体就会改变行为方式。第三等级是合法性。有时,人们遵循规范并不是他们认为这样做会达到什么外生给定的目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规范具有合法性,所以他们愿意遵循规范。说规范具有合法性是说行为体完全接受规范对自己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承担一种角色,并将其当作主观认定的身份。在第三等级情况下,行为体与他人的期望认同,把自我作为他者的一部分。这样,他者就在自我的认知范畴之内,也建构了自我为自己确定的相对于他者的身份,即自我认定的“宾我”。只有在这一等级上的内化,规范才真正建构了施动者。在这种内化之前,行为体的身份和利益都是外生于规范的。进而,由于规范建构了行为体身份,所以,行为体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对规范产生以前没有的关系。他们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但不是受“私利”驱动。这时,他们对规范的服从质量是很高的,同样,他们对规范变化的抵制也会很强[3](pp.263-267)。

切克尔认为,内化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行为体通过角色学习一获得使其根据期望行为的知识一适当行为,不管他是否喜欢或接受这个角色。关键是行为体知道在一个特定的环境或社会中什么是可被社会接受的。那么,遵循适当性逻辑意味着明显的工具理性计算已被有意识的角色扮演所取代。另一种类型是,遵循适当性逻辑超越了角色扮演,行为体接受了社会或组织规范作为“可做的适当的事情”。这意味着行为体接受了其所属社会的利益或身份。明显的工具理性计算已被“理所当然”取代[7](p.804)。

根据上述学者的论述,我们可以将国际规范内化的基本涵义概括为:国际社会化的主体——国家接受国际社会教化,将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这些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所以难以改变。从现实来看,对同一国际规范,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国家的内化程度有深浅之别。

二、国际规范内化机制

我们需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是,国际规范内化是何时发生的,如何发生的,其条件有哪些?

社会心理学家从不同的方面研究实现个体内化的社会心理机制,其中主要包括:(1)观察学习。它说明个体从对他人行为及其后果的观察中能够得到一种“替代性强化”,从而使人能够获得较复杂的、有内在统一性的、模式化的整体行为。(2)认知加工。即个体通过感知、记忆、想象、表象、思维等认知活动,将外部世界的信念内部化。(3)角色扮演。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学习过程,个人能够通过角色扮演了解社会对该角色的期望,并形成与此期望相一致的行为模式。(4)主观认同。主观认同又称“自居作用”。个体认同谁,或以何人自居,就会以他作为自己仿效的榜样。(5)自我强化。个体在某项活动中达到了自己的目标,便会得到精神上的满足,这就是一种自我强化。自我强化增加了个体在日后依此行为模式行为的可能性。应该指出,观察学习、认知加工、角色扮演、主观认同和自我强化,在个体内化过程中既不是单独地也不是平行地起作用的。它们相互关联,共同实现着个体的社会化[4](pp.125-126)。

应该说,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成果对国际规范内化机制的探讨是有借鉴意义的。但是,也应看到,国际规范的内化与个体内化存在比较大的区别。因为,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内化的主体是个体,而国际关系学研究的内化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团体行为体(corporate actor),由许多扮演不同角色的人组成。当我们说国家“内化”国际体系他处兴起的规范时,我们不是说每个人都经历了主观认识的变化。奥尔德森认为,国家内化本质上是一个政治过程。规范内化可分为三个过程。第一,个体信念变化。这是国家社会化的关键因素。过去认为是正当的行为,如奴隶制、环境污染,现在被认为是不适当的、不合法的、不道德的。当个体获得新的关键性的信念时,个体内化会产生戏剧性效果(如戈尔巴乔夫)。但一般地说,个体内化是渐进的过程。对个体内化的研究,可借鉴认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的成果,以帮助我们了解个体是如何在重要的原则、信念和态度上实现转变的。第二,政治过程,国内行为体迫使或说服政府遵守特定的国际规范。政治内化可采取压力形式,国内行为体凭此成功说服国家遵守规范。政治内化还可采取说服方式,个体或团体成功向国家“出售”国外榜样已施行的政策。第三,制度化。这是国家社会化的决定性阶段。规范倡导者在国内制度框架内强化规范,采取多种制度化战略,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制内化,将国际规范移植入国内法律制度框架,将国际规范贯彻到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去。另一个战略是科层化,建立推行特定规范的官僚机构[5](pp.416-420)。

约翰·伊肯伯里和查尔斯·库普钱认为霸权国是国家社会化的教化者,通过三个机制实现国际规范内化,使次要国家认可、接受霸权国的地位及其合法性。(1)规范说服(normative persuasion)。通过规范说服,不用物质惩罚和利诱,而是依靠理念说服和跨国学习,通过与这些国家的精英各种形式的直接接触,包括外交接触、文化交流和国外留学等,霸权国能够取得次要国家的服从。精英内化霸权国的规范,采取与霸权国相适应的新的国家政策,结果导致国际合作。其因果关系链条是:规范说服→规范变化→政策变化。(2)外部引诱(external inducement)。霸权国通过经济和军事激励诱使小国改变其政策。其因果关系链条是:外部诱导→政策变化→规范变化。(3)内部重组(internal reconstruction)。霸权国直接干预次要国家内部事务,改变其国内政治制度。其因果关系链条是:内部重组→政策变化→规范变化。他们认为,在国际变化与次要国家国内危机同时发生时的关键历史时刻,社会化可作为霸权的有效工具;只有在精英阶层规范变化时,社会化才可能发生;虽然社会化是在信念层次上行使权力的一部分,但它与权力的物质部分内在联系在一起,基本是在战后和国内层次的物质激励和机会重组后才可能发生[6]。

切克尔把国际制度视为社会化的教化者。他既将国际制度视为社会化的促进者(institutions as promoters of socialization),又将国际制度视为社会化的场所(institutions as sites of socialization)。他认为,国际规范内化的作用机制有三种:(1)战略计算(strategic calculation)。在这个机制中,社会化主体秉持工具理性,它们仔细计算,谋求利益最大化,使其行为适应国际社会赞成的规范和规则。开始可能是工具理性行为,但由于种种认知和制度锁闭效应(cognitive and institutional lock-in effects),也许会发生内化和偏好变化,导致持久遵守规范。这一机制要发生作用,就必须设定政治条件,具体地说,就是政府间强化(intergovernmental reinforcement),即国际制度给目标国提供积极的刺激一如援助和成员身份,前提条件是必须接受和遵守制度规范。跨国强化(transnational reinforcement)的过程是一样的,但针对的目标国的非政府行为体。这一机制起作用的条件是:目标国期望外部承诺的奖赏大于遵守的成本(政府间强化);目标国的社会行为体期望对政府施加的压力的成本低于外部奖赏条件的获益,这些行为体能有足够力量使政府遵守国际规范(跨国强化)。(2)角色扮演(role playing)。这一机制的理论来源是组织理论和认知心理学、社会心理学,认为行为体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同时注意到所有事物和仔细计算行动选择的成本和收益。组织和团体环境可简化其选择困难,途径是角色扮演。在角色扮演开始后,就由结果性逻辑转向适当性逻辑,其适应性行为就是非算计的。行为体接受某个角色,是因为在那个特定环境中它是适当的。这一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是:行为体所处的环境中的接触是长久、持续的、高强度的。那些具有在地区或国际政策制定环境中有广泛专业经验的行为体更可能内化超国家角色认知。反之,则难以内化新角色认知。(3)规范沟通(normative suasion)。这一机制的理论来源是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和社会心理学,认为有沟通的理性社会行为体不会计算成本收益,不会从环境中寻求暗示信息。他们进行谈判,互相说服,其利益和偏好可再定义。这一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是:社会化的目标处于一个新的不确定环境中,因此可促使其分析新环境;社会化的目标没有与教化者信息不一致的根深蒂固的信念;教化者是社会化目标从属于或欲从属于的团体内的权威成员;教化者不摆出教师爷的架子,而是进行认真、慎重的讨论;互动发生在较少政治性的较封闭的“暗箱”环境中[7]。

江忆恩认为,社会化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宏观过程,类似代理人的社会环境将规范传授给行为体。第二阶段是微观过程,行为体接受规范。在他看来,建构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社会化的研究局限在第一个阶段,对第二个阶段,即社会化的微观过程研究还很不够。他认为,模仿(mimicking)、说服(persuasion)和社会影响(social influence)三种方式是社会化的微观过程的三种方式。(1)模仿,是最低程度的社会化。模仿,是因为新手对制度的程序、惯例和互动语言不完全熟悉。如果新手继续忽视或违反这些程序、惯例和语言,他也许不会被惩罚,但对程序也不会有什么影响。他可能会失去从掌握社会互动主要形式中获益的机会。这些顾虑可防止他退却到互动开始时的反团体行为。但是,一旦行为体开始模仿,进程的某些特征可导致路径依赖锁住效应(path-dependent lock-in),随着时间的推移,违反行为规范的成本会越来越高。锁住效应有三种进程:建立在制度内发展和表达利益的国内组织;接受制度的基本行为惯例;接受制度的基本实践,对行为体如何谈论和思考产生约束。(2)社会影响,指通过社会奖励和惩罚的分配促进符合规范行为形成的微观进程。奖励包括心理幸福感、地位、归属感、符合角色期望的幸福感。惩罚包括羞耻、躲避、被拒斥、被贬低、不符合角色和身份的行为导致的失调。观察和判断社会影响是否发生,可看三个方面:首先,承担参加国际制度的义务,加入对权力有制约的国际制度应该没有物质上的转移支付或惩罚威胁。第二,之所以主张参加或参与应强调赞誉和形象助益,受辱成本。第三,如果坚持最初的谈判立场,将使该国处于边缘的少数地位,被视为不合作者。因此,只有在该国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时,才能承诺做出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3)说服,与认知和对某个特定信息的内容的积极评价有关。作为社会化的微观进程,说服,在缺乏公开的物质和精神强制下,包含着改变有关原因和身份的思想、观点和态度。它能导致共有知识,或认知共同体。行为体被说服,它们的确是互相竞争的,它们也具有互相合作的利益。从根本上说,说服一个行为体有三种方式:一是使行为体处于对新信息内容的高强度的认知、反思和争论过程中。这是说服的主要途径。二是通过行为体与说服者的情感联系。这是说服的次要途径。三是一个信息的说服力大小与被说服者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特别适合说服的社会环境特征是:当行为体具有强烈的认知动机分析反态度的信息时(如一个崭新的环境);当说服者是一个小型的、亲密的团体的具有高度权威的成员时,被说服者也属于这个团体或希望属于这个团体;当行为体原先没有根深蒂固的与反态度信息不协调的态度时,当行为体是个新手,或面临新环境时,或对来自反态度团体的威胁感到较低时;当代理人独立于委托人时(如当议题是技术性的或被委托人忽视的时);当行为体反复被置于反态度信息中时[2]。

综上所述,对国际规范内化机制的研究方法有两种相对立的主张:一派主张排除工具理性,以社会建构为机制,以江忆恩为代表;另一派主张把工具理性和社会建构结合起来,以切克尔为代表。笔者赞成结合论。因为,无论自身利益还是社会规范,都是人类行为的决定因素,不宜将其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用马莎·芬尼莫尔和凯瑟琳·斯金克的话来说,就是“战略性社会建构”[1](p.320)。我们不应该将工具理性与社会建构对立起来,而是要寻找途径,在理论层面上将两者结合起来。

三、国际规范内化与国际合作

战争与和平、冲突与合作始终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主题,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形成了各种不同流派的理论。现实主义学者强调的是无政府状态下安全困境的严重性与合作的有限性。自由主义学者更加强调合作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产生促进了国际合作的研究。但是,由于制度主义者的研究议程限定在回应现实主义的挑战,将国家被看作是理性的具有一定偏好和信仰的单一行为体,因而忽视了国内政治作用的问题[1]。海伦·米尔纳(Helen Milner)批评国际合作的研究的重大缺失就在于,没有将国内政治的讨论纳入其中。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二:首先,由于无政府性被作为区分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主要因素;其次,国际合作的研究采用的是博弈论,假定了行为体是单一的、理性的。她认为,考虑国内政治因素对于理解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国内政治能够告诉我们国家偏好是如何汇聚起来的,国家利益是如何建构的;其次,国内政治能够解释国家为实现目标所采用的策略;再者,由于国家间的合作协议需要国内的批准,只有当国内行为体同意遵守国际谈判的条款时,国际合作协议才能够达成[8](pp.489-493)。

米尔纳的批评也适用于建构主义的研究现状。尽管建构主义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它依然只是一种方法。对建构主义学者而言,最重要的挑战是理论发展。只是声称社会建构的重要性是不够的,还必须阐明它是何时、如何及为何发生的,具体地确定行为体和导致变化的机制及其范围条件,对不同的国家为何效应有差别。要完成这个任务,建构主义学者必须发展一种中程理论(middle-range theory)。否则,实证问题会依然困扰其发展[7](p.324)。这个中程理论就是社会化。因为,对社会建构主义来说,社会化是其核心概念[2](p.15)。而社会化的终极目标就是内化,即将社会规范内化为行为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那么,国际规范内化与国际合作究竟是什么关系?国际规范内化是否一定能促进国际合作?这是需要探讨的。

首先,要看被内化的是什么国际规范。在许多国际关系研究中有一个含蓄的假定:共有观念越多,就越可能进行合作[3](p.299)。实际上,国际规范是个中性概念,可以是“好”的,也可以是“坏”的;规范可以告诉国家发动战争是邪恶的,也可以告诉国家发动战争是光荣的;规范既不一定导致冲突,也不一定导致合作。温特归纳了三种不同的国际体系规范,即霍布斯文化、洛克文化、康德文化。霍布斯文化的特征是将他者再现为敌人,这对国家的对外政策行为至少有四种含义。第一,国家往往会采取强烈的改变现状的方式对待敌人,即试图摧毁或征服敌人。第二,决策往往需要在很大程度上不考虑未来前景,向最坏处作准备。第三,相对军事力量被视为至关重要。最后,如果真正爆发了战争,国家就以(自己认为的)敌人的方式来进行战争。洛克文化的特征是将他者再现为对手,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是竞争,而不是霍布斯文化中的敌对。这对国家的对外政策有四种意义。最重要的意义是,无论国家之间有什么冲突,它们对待相互的主权必须持维护现状的态度。第二,敌人之间不得不从高风险规避、时间紧迫、相对权力等角度制定政策,竞争对手之间则不必如此紧张。第三,相对军事实力仍然是重要的,因为竞争对手知道,对方可能会使用武力解决争端。但是军事力量的意义对于竞争对手来说已经不同于对于敌人的意义了,军事实力不是像霍布斯文化那样具有头等重要的地位。第四,如果争端真正导致战争,竞争对手会限制自己的暴力行为。康德文化的特征是将他者再现为朋友。在这种文化中,国家期望遵守两条基本的规则:(1)不使用战争或战争威胁方式解决争端(非暴力规则);(2)如果任何一方的安全受到第三方威胁,双方将共同作战(互助规则)[3](pp.263-267)。显然,国家内化这三种不同的文化,国家之间的关系状态是不一样的。如果内化的是霍布斯文化,国际关系的常态就是战争、冲突。如果内化的是洛克文化,国际关系既有战争、冲突,也有和平、合作。如果内化的是康德文化,国际关系的常态就是和平、合作。所以,规范内化与国际冲突、合作是没有关系的,关键是看被内化的是什么规范。

其次,要看如何内化国际规范。即使是“好”的规范,倡导合作的规范,普世价值,如民主、自由、人权等,在传播、内化时,也须注意方式、方法,否则效果适得其反,非但不能带来和平、实现合作,反而会制造动荡、造成冲突。自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一直占据强势地位,处于进攻状态,而非西方文化处于弱势地位、防守状态。有人把国家社会化定义为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同质化[9](pp.435-461),另有人把国家社会化定义为“流氓国家”的再教化[10]。这体现了“西方中心论”的思想。温特认为,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北大西洋地区产生并日益巩固了从洛克文化转向康德无政府文化的结构性变化。在几个世纪的互不信任和战争之后,这一地区的国家之间使用有组织暴力残杀(即战争)的方式解决争端等行为在今天已经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事情了。他认为,国际体系目前面临的挑战是在全球范围内造就这样的结构转化。他正确地指出:在全球范围内,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多样性当然远远超出了北大西洋地区。思考无政府状态下结构变化问题的一种方式是,这种变化说到底是要建立一种基于国家之间友谊的集体身份。建立这种集体身份的根本问题是协调共同体需要与其个体成员需要之间的关系。这意味着主要西方国家试图强迫世界所有国家完全服从普世规范或据此达成同质化的做法必将事与愿违,因为如果其他国家感到它们的个体性受到威胁,就会产生不安全感,也就不愿意加入康德文化。所以,21世纪对外政策决策者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发现一种方式,既可以相互尊重主权的个体性,同时又可以把各国纳入建立真正的国际共同体的进程[3]。这种方式,显然不应是武力强迫、经济制裁、干涉内政、侵犯主权,而应是对话、谈判、协调、沟通。这是已为国际政治的历史和现实所反复证明了的。

收稿日期: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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