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委托公证风险问题研究论文_赵云杨

新形势下委托公证风险问题研究论文_赵云杨

河南省西平县公证处 河南驻马店 463900

摘要:我国的公证制度现在仍旧存在很多的问题。公证风险是一个固有的事物,不会以人的意志做任何转移。在当前阶段,如何把握好公证风险,且让公证业务更加成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主要是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委托公证;风险;防范

1.基本理论概述

1.1基本原理介绍

委托公证主要就是指委托人将一定的事务委诸于受托人实施,并对委托事务进行公证,一般情况下就是委托人需要授予其他人某项权利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机构依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公证风险,指的主要是通过在进行公证事务办理时,因为公证人员的失误或者错误操作,或社会不良分子利用假人、假证件,为不真实的事项来申请办理委托公证产生的风险后果,进而造成公证活动存在很大的问题,并且给社会及公证机构、第三人带来严重损失,产生不利社会影响和后果。如果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那么委托公证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风险因素,并且这些风险因素是持续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人的一些主观思想又可以影响公证过程,并且可以通过人的主观能动性减少公证过程的风险性,进而有效提高公证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1.2特性分析

委托公证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程度。近年来,随着不动产商品的快速升值,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虚假的公证申请和办理不真实的委托公证事项进而牟取暴利。在他们进行这种事务时,很容易就会引发法律问题,进而通过媒体公布到社会上,严重损害公证公信力,影响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由于人们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委托知识,所以很容易就会认为所有的问题和责任都是由于公证机关所造成的,并将所有的责任都推卸给公证机构。这样不仅仅会影响公证机构的发展,更加可能严重损害公证机构的社会公信力,让人们不再信任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以,在发生假委托公证问题之后,会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发生。

2.防范委托公证风险的必要性

2.1表彰公证机关的内部价值

无论社会中哪一个行业想要实现自身的发展进步,都需要获得社会以及大众的认可。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以人为本的发展目标,才能使本行业获得长久的进步。而委托公证则就有这种经公证的单方小行为实现大价值目标的社会效用。作为一个普通的民众而言,到公证机构办事,其实就是希望可以让自身的事务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可以随时动用法律的武器保证自身的切实利益。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公证机构必须拥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这样才能提高公证机构在社会公众中的公正形象,并且才能够促使公民愿意去公证机构进行委托公证。

2.2提升委托公证质量

公证机关进行防范委托公证时,一定会制定很多的措施去进行防范。这些措施可以有效的增强公证机关的风险防范能力,并且可以为以后的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范例。公证机关可以将公证事务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并且可以有效地提高所有公证人员的责任意识,这样才能够真正地提高委托公证的质量,保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另外,随着现在我国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和权威也一直受到很大的威胁。

3.委托公证事项存在风险问题的原因

3.1公证管理制度不健全

缺乏风险评估机制,难以评估风险和预防风险,最终产生风险问题后,导致诉讼赔偿和公证投诉。首先,许多地区(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公证业务量大,许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难以对风险进行评估,对于相关材料也只是进行形式性审核。这就导致委托公证中屡屡发生假人、假材料事件。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次,许多公证机关没有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公证员在与申请委托公证人员进行谈话时,采用的也是固定模板。很少有公证员会根据委托公证事项的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没有将委托人有可能面临的风险一一告知,甚至没有让委托人在前述告知书上签字。

3.2法律相对滞后

现阶段,我国关于公证领域的立法尚不完善,关于公证风险规制领域的法律也很少。在缺乏法律支撑的环境下,法律对公证实务的引导作用有限,公证机关也难以全方位对委托公证中出现的风险进行规制。除此之外,由于当事人利用假人、假证办理委托公证时一旦被公证员识别出时往往找借口一溜了之,导致违法成本低,当事人很容易利用法律的漏洞来欺骗公证人员或利用公证人员,加之部分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容易疏忽,直接导致委托公证风险的发生。

3.3公证队伍自身存在短板

近几年来,我国公证业务发展迅猛,许多地区的公证市场上人少案多,公证人员业务量大。部分公证员为了追求工作业绩,对公证程序予以简化,对存疑材料不予以严格审核,最终引发相关的法律风险。

4.防范风险的方法措施

4.1建立更加良好的风险防范体系

建立更加良好的风险防范体系,就是直接从内部因素出发,从根源上减少风险发生的概率。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时,首先,应该要对申请委托的当事人划分不同的评估等级,考量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否有近亲属关系。不同关系的人员拥有不同的委托权限。对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公证员可以放宽委托期限及委托事项。其次,要对申请公证的委托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进行界定,进而判断是否要进行实质审查进行评估,比如委托可以分为重大委托公证事务和一般委托公证事务,在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中,将“重大事项”定性为如下几项:代为解押,代为出售,代为抵押。不同等级的委托事务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和评价体系。再次,从公证机构是否有配备硬件措施进行评估,对涉及敏感、重大权益的委托公证中,应当通过交叉询问,还要综合使用仪器识别,联网查询,条件好的公证机构还可以安装人脸识别系统等方式进行核实。明确所有的风险点,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的发生。

4.2进一步规范公证程序,严格执行公证

2017年5月司法部颁布的公证执业“五不准”公证审查是公证程序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应该规范公证核实环节。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后,公证人员应该认真做好纸质档案的记录工作,并且让申请人员仔细审阅纸质档案并签字。在进行交谈的过程中,更加应当对申请人的面部表情和行为习惯进行仔细的观察。同时,公证人员需要将法律中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的后果告诉申请人,并让其签署委托告知书。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严格执行“五不准”通知,加大审查力度,结合仪器识别,证件视读等多种手段进行材料核实,严格审查委托公证的真实目的和公证用途,公证人员如果发现公证事务有问题,应该反复对比所有的文件资料以及和申请人的谈话记录,对于“合理存疑”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委托公证,提交处务会进行集体讨论和审议,等待详细结果出来之后再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最后,公证机构应该在内部建立完善的自我监督体系,不断提升公证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责任意识。

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很多公证人员在面对繁多的业务时,很容易出现疏忽的状况,进而被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应当提高对公证风险的管控,严格贯彻落实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并尽可能的规避公证风险。相信在我国公证人员的努力之下,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新需求,我国公证业务一定会有更好的发展,我国公证工作也会有更加良好的面貌。

参考文献:

[1]王而民. 委托公证的风险防控[J]. 法制与社会,2017(33):233 -234.

论文作者:赵云杨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3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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