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27届奥运会中国男篮失利的深层次思考_中国篮球论文

对第27届奥运会中国男篮失利的深层次思考_中国篮球论文

第27届奥运会中国男篮失利的深层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男篮论文,奥运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0)06-00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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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题的提出

1996年第26届奥运会,中国男篮以63分的差距败给美国的“梦之三队”(70:133)。时隔4年,在第27届奥运会上,中国男篮又以47分的差距败给美国的“梦之四队”(72:119),而且排名也由上届的第8名降为第10名。应该说,参加第27届奥运会的中国男篮,兵不可谓不精,阵容不可谓不强,临场经验不可谓不丰富,信心和底气不可谓不充足,实属中国空前的、一支最具实力、最有希望的队伍。与之相反,美国的“梦之四队”却浪得“梦”之虚名。其队在与立陶宛队的两次交锋中,第一次赢9分,第二次仅赢2分,差一点就导致“梦”彻底的破灭。其队在与法国队的两次交锋中,也是分别以10分、9分的不大优势取胜。两相权衡,中国男篮理应在与“梦之四队”的比赛中,有上乘的表现和更好的结局。然而,47分的差距实在让人难以接受,以致不能不怀疑中国男篮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思想是否存在问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美国NBA职业球员组成的“梦之队”参与奥运会和世界男篮锦标赛,就为各国男篮的发展提供了最直接参照,同时,也为各国男篮的水平评判提供了最客观的尺度。纵观第27届奥运会的男篮比赛,中国队的确有一些机遇没有把握住的遗憾,也有一些超水平发挥的惊喜。但只要比较一下各参赛队与“梦之四队”交手的结果,以及中国男篮与第9名西班牙队的比赛结果(64:84),就不难看出名列第10的确是中国男篮真实水平的反映。对于此,不要存有任何非分之想,不要强调任何客观理由,不要纠缠任何枝末细节,中国男篮应勇敢地承认和面对这一现实,中国篮球界也应理智地接受和正视这一现实,重新认识世界篮球的发展现状,从根本上检讨中国篮球的发展方向和指导思想。如若不然,中国男篮的发展很难有大的突破和长足的进步。

2 中国男篮“以小打大”指导思想的历史终结与“结构调整”后的现实困境

世界男篮的发展,以1992年美国“梦之一队”参加第25届奥运会为显著的时间标志,被划为两个不同的时期。在此之前,从属于国际篮联指导的世界各国男篮的发展与美国NBA职业篮球的发展是相互隔离的。这种互不往来的隔离发展,不仅使同一运动项目演化出两套不同的规则体系,也使同一运动项目形成了两种不同的竞技理念,并具体表现为不同的技术体系和战略指导思想。虽然,两者的竞技水平存在着差距,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这一差距究竟有多大,却因缺少正式的交流与公平的竞争,莫衷一是。但1992年,由美国NBA职业球员组成的“梦之一队”,按国际篮联的规则首次亮相奥运会预选赛,却实实在在让世人为之震惊。平均每场净胜51.5分,在让人感到两者不在同一档次的同时,也真正领略到篮球运动的艺术魅力。如果说,世界篮坛对两者的首次碰撞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和技、战术调整,那么,“梦之一队”在当年第25届奥运会上的不俗表现:平均每场得117.3分、净胜43.8分,就足以让世界篮坛心悦诚服。隔离被打破后的一体化发展和存在差距巨大的严峻现实,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美国NBA对世界各国男篮的发展现状产生全方位冲击,并间接对世界女篮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从而使世界现代篮球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学习、融合、赶超“梦之队”的新时期。

对于男篮的发展,美国NBA和“梦之队”不仅向世人形象地展示了竞技篮球是必须以身高为前提条件的一项运动,也向世人生动地揭示了高度、速度、强度的有机结合,和在此基础上的技术娴熟与创新,是竞技篮球发展的方向。事实上,关于身高问题,50年代就已被欧洲篮球界所普遍公认,欧洲各强队都以身高的绝对提高作为发展的战略方针。如前苏联队在第15届奥运会(1952年)的平均身高为1.83米,中锋身高1.92米;在第17届奥运会(1960年)平均身高已达1.95米,中锋身高达2.18米。但身高短时间内的大幅度提高,并未促成技术的同步发展,反而使之有所下降。具体表现为:队员灵活性差,动作缓慢,技术单一;球队战术呆板,进攻以中锋为核心“硬打”,防守以篮下为重点“联防”。因此,在第17、18届奥运会上,前苏联队仍败给了身高并不占优势的美国队。显然,对于竞技篮球,身高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的;只是前提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高度必须与全面且娴熟的技术、攻防及转换的速度、对抗加拼抢的强度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高”的先天优势和空中能力,从而使篮球运动获得较大的争夺空间和技术拓展。所以,进入60、70年代,欧洲篮球强队在继续重视高度的同时,着力研究并致力于强化高大队员的身体训练、技术训练和战术训练。如第8届世界男篮锦标赛(1979年),前南斯拉夫队平均身高1.99米,2米以上有6人;前苏联队平均身高2.02米,2米以上有5人;前捷克斯洛伐克队平均身高1.99米,2米以上有6人。这些高大队员不单纯有高度,而且有速度、有技术、有强度,基本实现了由“量变”向“质变”的转化。形象地讲,即是“高大队员小个儿化”。由于有这样的发展经历和训练基础,美国“梦之一队”对欧洲各强队的冲击虽巨大,但不是根本的。它的冲击效应集中体现为,刺激和促进了各队加速实现高度与技术、速度、强度的更加紧密结合和更趋完善成熟。所以,欧洲男篮能较快适应和应对美国“梦之队”的挑战,并迅速缩小其间的差距。第27届奥运会,美国“梦之四队”与立陶宛队和法国队各两次交手,均以较小比分取胜,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中国篮球界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坚持“以小打大”的指导思想,追求“以快制高”,“以巧胜大”的发展方向,坐失与世界男篮发展接轨的时机达30多年。1954年“八一”男篮访东欧四国,1954年、1955年中国男、女篮到前苏联访问学习,就已使中国篮球界意识到现代篮球向高度发展的特点。无制空权就极易丧失控球权。但对“向高度发展”的理解却相当片面和肤浅。认为“向高度发展”就是找一两个高大中锋队员作为身高的支撑。当高度与速度发生矛盾时,又毫不迟疑地舍高度保速度。这种认识和实践的偏差,严重阻碍了中国男篮的突破性发展。时至1981年,中国篮协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篮球训练工作会议上,提出了“篮球要向世界先进水平进军”的目标,可却仍顽固地坚守“以小打大”、“以快制高”、“以巧胜大”的指导思想;仍片面地强调“根据我国运动员的特点,走自己技术发展的道路”,继续推行“快速、灵活、全面、准确”的战术原则或技术风格。

但当中国男篮终于从实践中清醒地认识到,必须在“以高对高、以大打大、以快制快、以强斗强”的对抗基础上,根据世界篮球的特点,走现代篮球发展的道路,并下决心致力于发展高度,实现由“小个”向“大个”转化的结构性调整时,中国篮球界仍未在思想上与传统观念彻底决裂。因此,对男篮的结构性调整,既无力作出及时、正确的理论指导,也无力选派合适的教练给予具体的指导。可见,“以小打大”的贻害,不仅导致中国男篮长期限制在“低层空间”中寻发展,竞技水平与世界强队比,没有大的突破;而且更严重的后果还在于,造成了中国篮球的教练员们,在思想观念上的僵化、在技战术认识水平上的老化和在训练中指导能力的退化。事实上,中国男篮在第26届奥运会(1996年)就基本实现了身高的结构性调整。不仅全队的平均身高有大幅度的增长,而且上场队员的平均身高为2米,与世界强队比已十分接近或基本持平。到第27届奥运会(2000年),中国男篮的阵容在形式上已完全具备了世界强队的风貌,平均身高为2米,其中姚明身高为2.25米,王治郅身高为2.14米,均有令外国教练称羡的身体条件。被誉称为中国的“双塔”。正是这样一支不可多得的球队,不仅在名次上没有大的突破,反而比上届的结局更糟。这不能不让人置疑中国男篮的教练水平和指导能力。在这里无意指责具体的教练,坦率地讲,谁出任教练都很难避免如此的结局。这是中国男篮长期坚持“以小打大”所必须付出的时间代价和必须承受的现实困境。相对以“批次”更换的球队的结构性调整,优秀教练员的培养或培训是一件更加困难和耗时的工作,往往是以“代次”为单位的替换。当中国男篮的发展由“小个”的低级阶段进入到“大个”的高级阶段,相应地,其指导思想、篮球观念、训练体系、战术原则、技术要求等一系列东西,都应有大的改变和新的内容。这显然不是某一个教练员力所能及的事。它有赖中国篮球界更新观念,调整思路,努力地把握现代篮球的发展规律,认真地研究现代篮球的技、战术特征和训练方法,群策群力,使篮球的理论水平和训练水平在整体上有大的提高,从而为教练员跃上新台阶的自我突破与超越,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支持。因此,总结第27届奥运会中国男篮的经验教训,不能就事论事,迁怒于个人。否则,无助于今后大的发展。

3 美国NBA的配合方式与攻防观念对中国男篮的启示

美国“梦之队”的卓然超群,在展示现代篮球的时代风采和艺术魅力的同时,也使美国NBA无可争议地被认为是世界篮球的最高水平,代表着现代篮球的发展方向。研究现代篮球,不能把目光只聚焦在美国“梦之队”,而应通过它去认真地认识美国NBA。世界各国男篮与美国“梦之队”的交手,只反映了彼此存在的差距,但要缩小这种差距,则不能不以美国NBA为参照找原因。赛场各项技术指标的统计数据与分析是必要的,但更多反映的是问题的表象,解决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解决问题的根本,还是要落脚在从实战出发、狠抓系统训练的基点上。尤其要反对用“大赛经验不足”、“队员心理素质不稳定”、“时差或水土不服引起身体不适”等理由作为自己的习惯性总结,进而为“以赛代练”或“以养待赛”寻找依据。从目前中国男篮的现状看,很类似60年代欧洲的男篮发展境况,“量”变基本结束,“质”变正在开始。因此,对于中国男篮而言,主要不是经验或心理问题,而是在新的攻防观念指导下,进行训练和比赛的实践问题。

一般而论,篮球竞技是以进攻、防御两种基本的战术形式轮回进行的对抗性运动。篮球攻、防轮回的特点,使篮球竞技的进攻与防御交替进行,相对独立,具有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于篮球竞技,进攻与防御不是由对抗实力决定的自然分化,也不是由技术风格决定的行为选择。无论多强的球队也必须要守,无论多弱的球队也必须要攻,不会像足球竞技那样,球队有“进攻型”与“防守型”的划分,或球场出现“全攻”“全守”一边倒的格局。能攻能守,攻守平衡,是篮球竞技的基本要求。因此,应从进攻与防御两个方面,认识和比较美国NBA与世界各国男篮的攻防观念、群体配合和行动协同。

诚然,篮球是集体性项目,依靠集体的协同配合。但在篮球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配合方式。在30年代篮球发展的初级阶段,配合主要表现为相对固定的分工合作,前锋、中锋、后卫分工明确,各司其责。虽就配合而言,有很强的整体性,但却因分工过细、限制太多,表现出极低的战斗力,只能称之为一种机械的组合。如1936年第11届奥运会的男篮决赛,美国队对加拿大队,最终的比分为18:8,其中下半场的得分情况是3:4。50年代,被认为是现代篮球运动的发端。配合方式也由此演变为更为灵活、机动的“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并一直持续到90年代。尽管“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的具体形式在不同的年代又各有特点,如50年代,是进攻依赖高大中锋“硬打”的内外结合,防守采用保护篮下的密集联防,但从总体上讲,基本思路是一致的:即进攻强调“配合中求进攻”,防守强调“协、防的空间整体性”。“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的方式在90年代因美国“梦之队”的介入而受到极大的挑战,并终止了其发展的自我连续性。认真考察和分析美国NBA的比赛,发现其配合的方式,是一种强对抗下的“全方位个人技术配合”。具体表现为:进攻强调“进攻中求配合”,防守强调“防、协的时间整体性”。

比较“局部性区域技术配合”与“全方位个人技术配合”,最大的分歧与差异,在于各自的着眼点与着力点不同。“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从进攻方面看,虽着眼于攻,但却着力于配合,希望通过积极的穿插跑动,灵活的传切突分,主动的策应掩护,为最后的投篮创造较好的机会和较有利的条件。因此,“配合中求进攻”的关键是配合是否有效。而这里的配合不是随意的,有较固定的模式和较稳定的搭配关系,不仅需要组织后卫的专门组织,更有赖于在训练中反复强化。通常,配合的具体策略与形式,也基本反映了一个球队的技术风格与战术特点。从防守方面看,防是建立在整体协同的空间布局上。“协、防的空间整体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种阵型的区域联防。即便是后来的半场盯人防守,仍未跳出“协、防”的思维定势,具有较明显的区域防范意识。其“有球紧,无球松;近球紧,远球松;近篮紧,远篮松”的防守策略,无疑为进攻方的运作提供了较宽松的活动空间和较从容的活动时间。因而与强对抗下的贴身盯人防守,有原则的区别。与之相对,“全方位个人技术配合”,从进攻方面看,着眼点和着力点都集中在进攻上,配合则是一点进攻受阻后进攻点的自然转换。具体地讲,在强对抗的僵持中,以对方相对薄弱点作为突破口,进行实质性的攻击。只要攻击未遭到对方的协防和夹击,亦即在一打一的状况下,应坚决、果断地把球打进。在高水平的竞技中,只有当进攻具有足够的威胁和较大的成功率,才可能打破对峙的僵局和打乱对方的阵势,为第二进攻点的产生创造配合的机遇和条件。显然,“进攻中求配合”是以高超的个人技术为前提的,而配合本身是无固有模式的随“机”组合和临场发挥。因而相对传统的组织后卫,“球星”的地位与作用更为突出。从防守方面看,由于美国NBA的规则规定,只允许全场盯人和紧逼,使防守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表现为“防、协的时间整体性”。在这里,一防一的贴身盯人防守是基础,防区不仅由内线扩大到外线,也由后场推进到前场,充分利用规则规定的3秒、5秒、10秒、30秒(美国NBA的规则为3秒、5秒、10秒、24秒)违例,采用紧逼、夹击、抢断、干扰等方式,打乱对方的进攻节奏,缩短对方的有效控球时间,限制对方的传球线路,使对方始终处于紧张的应激状态中,收到“忙中出乱”的防守效果。

必须指出,美国NBA采用“全方位个人技术配合”,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直接的现实基础。首先,美国NBA是一种纯商业运作,观赏性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根本,而这种观赏性又通过强对抗来体现。为了使强对抗得以长期维持,除了依赖运动员自觉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还依靠制度来约束管理。即一方面通过特有的“选秀”制度,来保证各队间有较均衡的对抗实力,另一方面,通过规则的硬性规定,迫使各队在竞技中只能以积极的姿态投入,如防守只允许全场盯人和紧逼,就彻底杜绝了消极退守的区域联防,使比赛始终在紧张、激烈的状态中进行。其次,美国NBA队员不仅身高体壮,有很好的形体条件,而且还有很好的身体素质、个人技术、球场意识和对抗能力。这些条件的具备,使球场相对缩小,空间绝对提高,地面拼抢和空中争夺更趋激烈,攻防节奏和转换频率明显加快。在如此高水平的对抗中,每一次传球都存有较大的风险,每一次战术配合都要耗费较多的时间。所以,相对“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要求有更简洁、更明快、更实用、更有效的配合方式;而“全方位个人技术配合”,正是能充分体现这些特点的产物。

客观地讲,“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与“全方位个人技术配合”,代表着不同水平层次上的两种配合方式,不能简单地论优劣,更不能肯定一个否定另一个,而应根据实际具有的水平,作出选择。如女篮的发展,尽管男性化趋势日益明显,但性别的差异,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它只能选择“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作为主要的配合方式。但中国男篮已具备了与美国NBA相当的外在条件和社会环境,如欲与“梦之队”抗衡,与世界强队争先,就应毫不迟疑地选择“全方位个人技术配合”,作为主要的配合方式,使自己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而有条件地放弃“局部性区域战术配合”,并非全盘否定和彻底抛弃。一旦中国男篮的竞技实力真正上了一个台阶,将会发现,以前一系列“有为而为”的“战术配合”,会在新的“技术配合”中,得到更加自然、更加自如的发挥。正所谓:“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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