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利用越来越重要。土地利用总体合理规划,能够推进城市规划步伐,实现土地最大利用价值。由此可见,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但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矛盾性,对土地利用资源效率有不利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具体分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联系,探索为城市规划的策略,为城镇统筹规划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
引言:土地资源作为国有资产,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率,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城市化发展的过程中,“两规协调”发展理念逐渐深入,相关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两图合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协调内容得到调整,城镇统筹规划质量也逐渐发展。因此,如何强化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如何实现科学的城镇化建设,已经成为土地规划发展的关键。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存在矛盾的原因
(一)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规划存在不协调
在当前土地总体规划管理过程中,空间布局通主要体现在两个规划协调程度。但是,由于受到多方面条件的限制,总体规划用地与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存在不协调,发展程度也有所不同,其原因主要包含几方面:第一、城市建设用地受到限制。在土规规划的过程中,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通常都是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决定的,但是相比实际需求而言,规划所确定的范围比建设用地小。第二、“两规”之间缺乏沟通。在城市规划部门与地区规划建设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土地规划范围与城市发展联系不紧密,缺乏合理性高。第三、“两规”编制存在差异。例如,在城市规划前期,无法正确预测城市发展状况,而在审批程序方面,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视程度有限,甚至部分土地规划内容与城市规划发展方向存在背离现象。第四、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土地利用管理体制在会上呢的缺陷,导致“两规”之间不够协调,使得土地规划范围存在。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与操作规范性有待提升
在土地规划建设实际审批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方同意用地预审,另一方不同意选址的情况,这样就会造成建设项目难以立项,建设项目缺乏可行性。所以造成难以立项相关建设项目。此外,土地规划建设审批行为不规范,不符合操作流程。部分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部分城市规划部门就违规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造成了土地规划与实际使用产生矛盾。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于城市化建设中,是当前“两规”协调发展面临的大难题。
二、“两规”协调发展的工作启示
(一)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控制力度不断,相关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率等理念逐渐深入。在我国当前土地资源分配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分为全国、省、地、县、乡等五级编制,规划体系是覆盖比较全面的,在上下级规划配合的基础上,对下级规划进行有效指导和约束。相比而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体系雷同,也是区分为全国、省、地、县等四级,上级对下级也具有指导和管理作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实际的城镇规划中,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建设中,其管理范围局限于城市规划区,无法实现对城市规划区域外范围的管理,导致城市规划管理出现空缺范围,无法提升土地规划范围的合理性。基于这样的状况而言,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该强化“两规”建设的合理性,充分重视城镇体系规划,实现“两规”编制体系的协调发展。例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健全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定义,优化“两规”编制的具体内容,为土地规划与城市发展指引方向,为城镇职能定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空间布局提供参考和依据。此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也应该做好分内工作,落实自上而下编制规划的思路,强化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编辑工作的衔接,多好土地规划范围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优化项目建设审批和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基本相同,但在规划管理权限方面却存在差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中国,审批管理制度非常严格,相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都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城市土地规划管理受到省级部门、国家级部门的限制和约束,审批流程严格复杂。但是相比土地管理体制而言,城市规划的审批工作流程就比较单一,一旦审批通过后,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权限都会下达到地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该阶段城市规划建设受到的限制较小。由此可见,这样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性、随意性,无法为城市建设提供保障。因此,相关城市规划部门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制的监督和处罚机制,明确城市规划建设的细节,促进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协调发展,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此外,完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制度。基于我国《土地管理法》法规来看,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已经建立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制度,定期统计城市土地资源使用情况,更新土地现状数据和图件,为土地规划提供科学的参考。相形之下,城市规划管理建设还存在不足,《城市规划法》缺乏城镇建设用地现状调查制度,各地区土地规划管理范围过于局限。由此可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该效仿《土地管理法》,强化城镇建设用地现状情况的调查工作,健全城镇建设现状变更制度,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建设状况、土地分配现状,为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数据支撑,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的协调性。
(三)强调“两规”的协调性
首先:明确规划编制内容职责分工。从土地资源规划而言,城市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之间存在很多交叉内容,这就是“两规”矛盾性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为了确保“两规”工作的协调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明确土地规划的具体编制内容,规范土地规划的工作职能,尽量避免编制内容重复的现象,为“两规”管理工作提供指导。其次:健全社会参与制度。在进行两个规划的过程中,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应该健全社会参与制度,全面提升规划编制的开放性,增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性。例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建立城市规划专家咨询组,在城市编制规划时,收集多方意见和建议,参考行业专家的分析数据,进一步优化土地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同时,在特殊阶段,城市规划部门还可以聘请编制规划专家,对土地规划分配进行研究和分析,为城市规划提供专业指导,为“两规”协调提供保障。
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土地资源日益紧俏的环境下,强调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发展,不仅可以优化城市空间资源规划格局,为城市发展提供保障,还能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率,实现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同时,通过分析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矛盾,从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出发,为土地资源分配提供参考,促进“两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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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蔡志海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9年第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26
标签:城市规划论文; 土地论文; 总体规划论文; 土地利用论文; 城市论文; 土地资源论文; 城镇论文; 《防护工程》2019年第6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