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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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的基本概念和特定涵义

1.这里所说的近代,具体指1840-1949年这一历史阶段,即包括清朝晚期、中华民国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这三个历史时期。

2.我们所说的内蒙古民族运动,也就是内蒙古地区的蒙古民族运动,而不是指这一地区所有民族的民族运动。对此,有关学界虽然不尽明确,实则早有共识,有关论著中所说的内蒙古的民族运动,实际上均指蒙古民族运动而言,除非特加说明,不会被歧义为涵盖内蒙古地区其他民族的民族斗争或有关历史活动。

3.1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所谓“民族运动”,用比较通行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和民族独立的斗争”(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运动”条释文)。在这里,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是其实质性基本内容。实现民族独立,则是殖民地时代被压迫民族实现民族平等、摆脱民族压迫的基本标志和根本保障。就我们所探讨的近代内蒙古而言,在历史上早已形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之内摆脱民族压迫、实现民族平等的基本标志和根本保障,应当是实现对本民族事务享有当家作主权利的某种形式的民族自治。这样的针对特定历史实际(特定对象)的具体理解,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精神,也完全符合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并且经过实践已经证明很好地解决了近代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依照上述基本观点和原则精神,我们不妨将“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理解或释义为“反抗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的斗争”。

3.2所谓民族运动,就其本义来讲,具有民族斗争的性质。即不论其参加者所处的社会阶级和阶层,凡属一个民族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的斗争,均应被视为民族运动。从这个意义出发,就近代内蒙古历史的实际进程来讲,本民族内部的阶级斗争,本民族与国内其他民族的被压迫阶级或阶层联合反抗各族统治者的斗争,当然不属于民族运动。本民族与国内其他民族联合反抗国内最高统治者或外来侵略者的斗争,一般来说也不列入特定的内蒙古民族运动的范畴。

在多民族共处的历史环境中,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很难截然区分,反抗民族压迫的斗争往往同反抗阶级压迫的斗争交织重叠在一起。例如,清末伊克昭盟乌审旗的“独贵龙”反对王公扎萨克屈从清廷压力出卖本旗土地的斗争;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运动,本身就是以蒙古族的民族解放和内蒙古各族人民的阶级解放为奋斗目标的。所以,从近代内蒙古的历史实际出发,凡属蒙古民族发动或参与的社会斗争和历史运动,只要是以反抗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和自治为主要宗旨或主要内容之一的,都理应被视为内蒙古民族运动的组成部分。

3.3遵照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则,一般来讲,民族运动既然是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的社会斗争,它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历史的正义性和积极意义。这样的认识,并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阶级观点,因为没有哪一个民族所承受的民族压迫,不是由统治民族或居于统治地位的民族的统治阶级所施加的。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斗争或带有民族共同体性外在形式的社会历史运动都属于民族运动的范畴。在我们所探讨的具体研究领域,在历史上早已形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中,以割裂统一版图另建独立国家为目的的民族斗争,必然要违背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也就很难谈到它的积极意义。从这一基本原则出发,日本帝国主义扶植、操纵下的伪蒙疆政权,不管它具有什么样的民族的外壳,都无法否认它是日本侵略者对蒙汉各民族实行民族压迫和殖民统治的工具,更谈不到什么反对民族压迫和争取民族平等了。不过,从历史研究的角度,我们也不妨把一些严格意义上并不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运动范畴的民族斗争,或带有民族共同体性外在形式的社会历史运动,列为叙述内容和探讨对象,但须给予恰当的分析和评价,指出其负面的、消极的以至反动的性质和作用。

二、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的历史背景、产生原因和基本内容

1.众所周知,清朝统治蒙古的基本政策是羁縻抚绥、因俗而治。所谓羁縻抚绥,就是用封王联姻等手段笼络控制蒙古王公贵族,给予他们优厚的地位和待遇,使蒙古民族成为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准统治民族,这也就是人们习称的“满蒙联合统治”。所谓“因俗而治”,主要体现为保留蒙古原有的贵族领属体制,实行不直接派官管辖治理的间接统治制度。它在政治统治和社会组织结构上具有贵族领主制的性质和特点,在国家管辖治理体制和民族关系上,则是蒙古民族的一种自主自治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下,王公扎萨克对各种旗政有很大的自主权、专断权,各旗对所属土地、牧场和自然资源有传统的所有权。这种传统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有:清初,清政府在原属喀喇沁等部的属地划占皇家围场,是以接受各部贵族统治者的“奉赠”的名义实现的;无论官私(即官府或民间),在蒙旗境内开采矿产,须以劈分利润的形式缴纳租金;汉民在蒙旗垦种土地,无论是否得到清政府的认可,地价和租银均归蒙旗(设厅县后收取的“升科地租”,实质上是国家赋税,而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即“依靠土地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

为了有效统治和严格控驭蒙古,清朝还实行“分而治之”,即以旗为单位互不统属的分割统治政策。再加上扶植优待喇嘛教,推行各种蒙禁政策等等,清朝对蒙古民族的压迫、削弱和危害,也是历史的客观存在。

2.11840年以后,特别是到了19-20世纪之交的清末,中国的内外形势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清朝的对蒙政策也发生了彻底的转变。这种政策转变的具体体现是多方面的,如废止各种原有禁令,鼓励、褒奖蒙古人学用汉语文、与汉族通婚,以至公开宣称“仅识满蒙文者仍以不识识文义论”。[1]即把蒙古语文从社会政治生活中排斥出去等等。这一政策转变对内蒙古社会影响最大,民族压迫性质最为明显的,是清末新政时期的放垦蒙地和筹划改建行省。

本来,汉民进入蒙地垦种谋生,部分蒙旗的农耕化并不自清末始。不过,这是个成百年的渐进过程,而且其荒价地利均归蒙旗,往往出自王公扎萨克的自愿或乐于接受,也就没有明显地损害蒙旗的传统土地所有权。清末的大规模放垦蒙地则截然不同,它是以政令的手段,不顾蒙古各阶层普遍的抵制和反抗,以武力镇压相配合强制推行的。同时,清政府还以劈分的形式收取一半以上的荒价和地租(包括地价中折留的放垦经费)。这种作法无疑是对蒙古原有土地所有权的强行剥夺。大面积草场被割占、开垦,极大地损害了蒙古民族的传统畜牧业,它对于蒙古民族,既是经济掠夺,也是政治压迫,其民族压迫性质,是不争之事实。

清末新政在内蒙古地区的另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强化军政统治,添设地方府县,筹改行省,拟逐步将原有的间接统治变为等同内地的地方流官直接管辖治理。固然,这一举措对内旨在维持和强化清朝中央政府的统治和管辖,对外也有强固边防、抵御外侮的意图,而且对于蒙古落后的封建贵族领主性制度也是一种削弱。但是,从民族关系的角度来看,则是削弱以至完全剥夺、取消蒙古原有的自主自治体制和权利。清朝建立以后,蒙古民族事实上已失去统一的自主行政管理机构。但是,蒙旗作为自主性较强的地方行政单位,重大事务的裁决处理直接归属中央政府的专管衙门理藩院。各地的驻防将军都统对蒙旗只有统摄、监督和承转之权,并无一级地方行政单位的管辖治理权。但是清末以后,将军都统对蒙旗的辖制之权不断强化,并且被不同程度地下放到地方府县。内蒙古的东北部则已成为新建的东北三行省辖境。与此成为鲜明对照的是,蒙旗要求自办的学堂、巡警、查户、禁烟等新政措施,却须“统由地方官监督施行”。原来完全由蒙旗自主裁断的“单蒙案件”,既使已经办结,地方官也有权重新“提讯”处理。[2]

2.2清末清政府的对蒙政策,在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那里得到继承和延续,并且在许多方面犹有过之。民国时期,蒙旗土地的被强行开垦,面积之大远过于清末。随着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特别区、三行省的接续设立,内蒙古统一的民族区域被正式分割完毕。地方省县对各盟旗的歧视、压制、侵夺,对蒙旗内部事务的干预愈加严重,原有自主自治权利已丧失殆尽。与清代不同的是,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府实际上都没有能完全实现对全国的政治统一和有效管辖。汉族反动统治者对蒙古民族的压迫和掠夺,往往是由地方军阀、各省当局直接施加的。所以,各地蒙古族人民所承受的民族压迫,也往往比民国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条文更为深重。

3.民族压迫的存在,是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产生的最基本历史原因。改变由民族压迫带来的民族之间的种种不平等,是内蒙古民族运动的基本斗争目标。反动统治者的民族压迫集中体现在官放蒙地和以省县取代盟旗上,要求停止放垦,取消省治,停止设县,维持和恢复盟旗原有的地位和权益,就成为近代内蒙古历次民族运动的基本内容。

在国际国内各种近代新思想和新的历史潮流的影响和推动下,蒙古民族也不断有了新的觉醒。他们越来越自觉地意识到,摆脱民族压迫、获得民族平等的基本保障,在于建立蒙古民族统一的自治机构。在整个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不断发展的历史环境中,蒙古民族的民族觉醒和阶级觉醒也愈来愈紧密相联。这一觉醒反映到内蒙古民族运动的斗争目标和基本内容上,就是在代表国内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寻求民族解放的同时,也寻求阶级的解放和各族人民的共同解放;争取建立的自治机关,是以蒙古民族为主体的、境内各民族平等团结的人民民主政权。

三、近代内蒙古民族运动的基本发展脉络与历史归宿

1.近代内蒙古的第一次民族运动,是清末几乎遍及内蒙古放垦盟旗的抗垦斗争。清政府实施以放垦蒙地、剥夺蒙古传统土地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民族压迫和掠夺政策,是这次运动发生的具体背景和历史原因。这次运动在蒙古民族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骨干力量是劳动农牧民。内蒙古西部的一些王公上层,在运动初期曾起过领导作用,但或者是被武力镇压(如丹丕尔),或者屈服于清政府的高压而中途退出。[3]在这次民族运动中,丹丕尔和陶克陶分别是内蒙古西部和东部抗垦斗争的主要领袖,也是颇具争议,褒贬不一的历史人物。

丹丕尔本是伊克昭盟准格尔旗实掌旗务大权的协理台吉。由于他私自容留汉族垦户、坐吃地租,是该旗原有私垦现象的既得利益者。[4]清政府官放蒙地,清理私垦、劈分荒价租银,直接侵害了他的利益,他的抵制垦务,存有个人利害动机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丹丕尔的阶级身份和个人动机并不能改变或影响有众多农牧民、“独贵龙”群众投身其中的抗垦斗争具有反抗民族压迫、维护蒙旗传统土地所有权的正义性质。他的被镇压、处死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恰恰说明了他所领导的抗垦斗争,代表了蒙古族各个阶层的共同利益。陶克陶在东蒙坚持抗垦为时最久,最为骁勇顽强,但失败后逃入俄境,并受到俄国官方的庇护。从俄方来讲,为陶克陶提供庇护有欲使其充当侵华工具的意图,抗垦带来的蒙旗动乱也会给俄方的侵略渗透以可乘之隙。但是,没有材料能够证明陶克陶起事是受俄人的策动指使,他的率众武装抗垦是在为俄人谋利益。[5]进而,造成蒙旗抗垦、动乱的历史责任,应当由推行放垦、施加压迫的清方来负,而不是相反。在这里,出身农民的陶克陶的个人品质和他后来的行为,不是判定这场抗垦斗争的性质的基本依据。[6]出自清朝官方文件的“蒙员蒙民通风接济”[7]和当地蒙古族人民广为传颂其抗垦事迹,很好地说明了这场斗争的反抗民族压迫和掠夺,维护民族利益的正义性与积极意义。

2.辛亥革命时期,在外蒙古(今蒙古国)库伦“独立”的影响下,内蒙古也发生了几起宣布“独立”或蓄谋“独立”事件。如1912年1月的呼伦贝尔“独立”(后改“自治”、“特别区域”),同年8月以科尔沁扎萨克图郡王乌泰为首的“东蒙古独立”,10月扎鲁特左旗官布扎布起兵响应外蒙古“独立”以及喀喇沁郡王贡桑诺尔布等人的蓄谋“独立”等等。

这些“独立”运动或趋向,几乎都是由王公上层主导的。满洲贵族皇权统治的灭亡,民主共和体制的中华民国的肇兴,使这些王公上层企图通过“独立”分裂另寻出路,继续维持原有的贵族领主性特权统治。同时,这些“独立”事件的发生,直接间接都有外来背景,并且程度不同地都为俄日帝国主义的扩大侵略提供了可乘之机。这种旨在分裂统一国家版图的“独立”运动,违背了全中国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可以说已经不具有一般民族运动的积极意义。

但是同时也应看到,这次“独立”运动是在清末内蒙古地区民族矛盾已经激化的历史背景下发生的。晚清政府的民族压迫,加上俄日等国的种种蛊惑煽动,已经促成了一些蒙古王公上层的离心倾向。而辛亥反清革命的浓厚民族主义色彩,更加重了这种离心倾向。这些都构成了发生种种“独立”分裂事件的重要内因。在清末大规模放垦的地区,由于曾亲身感受到来自中央政府的民族压迫和掠夺,也有较多的下层群众卷入了“独立”运动,如乌泰事件和扎鲁特旗事件。[8]

3.蒙古民族的新觉醒,发生于20年代全国性的大革命洪流中。经过李大钊等中国共产党领袖的教育、启发,以北京蒙藏学校为中心的一批内蒙古青年知识分子,开始走上了寻求阶级和民族同时解放的道路。在共产国际、(外)蒙古人民革命党、中国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共同赞助支持的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在当时的蒙古族社会有着更广泛的影响,并且在提出反帝、反封建的同时,明确提出了争取民族平等和自治的基本纲领和斗争目标。

因为当时中国社会革命的总问题是推翻北洋军阀反动统治,积极投身于全国革命洪流的蒙古族共产党人和内蒙古人民革命党,没有在具体的斗争实践中更多地、更直接地提出反抗民族压迫的内容和目标。由于国民党蒋介石和内蒙古人民革命党内右翼势力的叛变革命,这次具有全新内容和形式的内蒙古民族运动中途夭折、失败了。

4.国民党当政以后,随着热察绥三省的正式设立,蒙古民族遭受的民族压迫进一步加重,国内民族矛盾再次突出。由于全国革命形势处于低潮,蒙古民族的阶级觉醒还很有限,在蒙古族社会仍有很大支配权和影响力的新旧民族上层(这里所谓新上层,指的是吴鹤龄、白云梯等非贵族出身的政界人士)就被推到了历史舞台的前面。

这次大规模民族运动,以1928年下半年各盟旗普遍集会呼吁和组团赴北平、南京请愿反对改省为肇端,至1930年南京政府被迫召开全国性蒙古会议和颁布《蒙古盟部旗组织法》,达到了第一阶段的高潮。在当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曾经充分肯定过“反改省运动”在民族运动史上的“革命意义”,并且在主张“应以民族平等的口号唤起汉人对内蒙民族的同情和帮助”的同时,提出要努力争取将这场运动的领导权转变到工农牧劳苦群众手里。[9]

其后,由于各省当局仍然无视盟旗的地位,继续侵夺其权益,遂使这场民族运动转入了以要求建立统一的民族自治机关为主要目标的第二阶段(史称“高度自治”运动)。以“民族自强”相标榜的苏尼特右旗扎萨克亲王德穆楚克栋鲁普(即德王),很快夺得了这次运动的主要领导权,同时也有更多不同政治倾向的青年知识分子、蒙古族国民党人和各界人士参加进来。1933年百灵庙内蒙古自治会议的召开,1934年迫使南京政府颁布《蒙古自治办法原则》和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百灵庙蒙政会)的成立,是这场运动的主要史迹。

这场运动虽已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和很大声势,但究其阶级实质,主要还是代表了封建王公上层的利益(继续承认和维护了蒙古王公扎萨克制度),而且在国民党政府和绥远省当局的种种压制和掣肘下,实际所得“自治”权利也十分有限。

在日本侵略势力的步步进逼和百般拉拢收买下,德王等部分蒙政会骨干最终投靠日本。随着德王等人的逐步投日,蒙政会内部的云继先、失实夫等爱国进步力量愤而兵变“倒戈”(即“百灵庙暴动”),其他许多新旧上层也纷纷退出,百灵庙蒙政会随之瓦解,颇具声势的“高度自治”运动亦告终结。投靠日本之后的德王,继续打着“复兴蒙古”的旗号,又先后成立了伪蒙古军总司令部和伪蒙古军政府。1937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绥远省大部之后,德王又成为伪蒙疆傀儡政权的首脑。在全国各民族、各阶级、阶层共同团结抵抗日本侵略,全世界各种和平、民主、进步力量结盟进行反法西斯战争的历史全局中,德王等伪蒙疆政权中的蒙古族上层骨干及其主要历史活动,无疑并且只能是在充当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奴役内蒙古各族人民的历史工具。

5.抗战胜利以后,蒙古民族反对民族压迫、争取民族平等和自治的斗争再度兴起。初期,它主要表现为有不同政治倾向的社会阶层参加和领导的多起自治运动。其中主要有:被伪蒙疆大官僚窃居主要领导职位的苏尼特右旗“内蒙古人民共和国临时政府”;主要由当地上层发动领导的海拉尔“呼伦贝尔地方自治政府”;由一些革命者和进步分子起主导作用的王爷庙(乌兰浩特)“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通过其蒙古族领导成员直接领导建立的张家口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后来(1949年)还有过德王、李守信等原伪蒙疆首脑拉拢其他上层人士在阿拉善旗搞起的“西蒙自治运动”,或可称为代表封建王公上层利益的“旧式”民族运动的“回光返照”。

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经过广泛深入、艰苦细致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发动,唤起了广大劳动农牧民,团结争取了各阶层人士,排除了极少数反动分子,逐步取消或统一了其他几起自治运动,并且使这场民族运动走上了寻求民族和阶级同时解放的崭新道路。在解决近代内蒙古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共产党在取消残存的王公扎萨克制度和封建特权的基础上,建立了蒙古民族统一的实行区域自治的人民民主政权;在民主改革和土地改革中,从内蒙古的民族关系和地区特点出发,以承认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在维护蒙古民族传统土地所有权(即在土改中适当照顾蒙古族的土地利益)的同时,也使其他各族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还通过各种新的政策、法令,取消了历代反动统治者的民族歧视、压迫性的政令和制度,实现和保障了蒙古民族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平等权利。

注释:

[1]指无权参选地方咨议员。《东方杂志》第6卷第1期“记载·宪政”。

[2]《宣统政纪》第29卷“宣统二年正月癸丑”。

[3]这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参阅苏德(毕力格):《阿尔宾巴雅尔等伊盟王公对官垦的抵制》(蒙文),《蒙古史研究》第4辑,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3年;《关于丹丕尔的抗垦斗争》,《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版,1994年第2期;《乌盟王公扎萨克对官垦的抵制》,《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版,1995年第2期。

[4]参阅李克仁:《准格尔旗近代史话》,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3章。

[5]在这个问题上不容史家忽视的是,时值日俄战后双方刚刚密约明确划分在东北的势力范围,并且是日占上风,俄则被迫退让。而陶克陶的原籍及其抗垦活动地域,主要是在日本势力范围之内。

[6]对陶克陶抗垦持完全否定看法的专论,可阅刘家磊《是民族英雄还是沙俄走卒——关于评价陶克陶胡几个问题》,载《历史人物论集》,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

[7]徐世昌、周树模“为蒙匪纠党滋扰派兵剿办情形折(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二日)”,黑龙江省档案馆21-1-107。

[8]参阅博尔古德:《札萨克图旗和镇国公旗的叛乱》、博彦满都:《乌泰王叛乱事件》,《内蒙古文史资料》第1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62年;忒莫勒:《民国元年昭乌达盟扎鲁特左旗事变研究》,《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5年第4期。

[9]参阅郝维民主编:《内蒙古近代简史》,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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