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欧盟法建立我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_采购合同论文

借鉴欧盟法建立我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_采购合同论文

以欧盟法为借鉴建立我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机制论文,我国论文,采购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09)05-0002-08

一、欧盟公共采购合同法律制度

欧盟之所以非常重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①,将其作为内部市场法律注重调整的对象,是由于在其出现的最初10年内,就已经创造了250万个就业岗位以及8770亿欧元的额外产值②,而且同一时期欧盟至第三国的出口从欧盟内部总产值的6.9%增长到11.2%③。因此,有效发挥作用的内部服务市场将使其贸易增长15%-30%,同时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增长20.5%④。

欧盟公共合同方面的立法活动历经三次大的发展。第一次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第二次主要体现于1989年至1998年颁布的指令⑤。第三次以2004年为标志。从1999年开始,经过五年多的努力,欧盟于2004年将原有的四类分别制定的公共采购法,调整和简化为两个法规,即《欧盟关于协调公共工程、公共服务和公共采购合同的程序的第2004/18指令》和《欧盟关于协调水、能源、运输和邮政服务合同的程序的第2004/17指令》。2007年12月,欧盟又对上述两个指令进行了修订,降低了合同授予的最低限额标准,幅度约为2.4%-2.9%,扩大了指令所涵盖的范围。

(一)欧盟公共采购合同的基本概念

1、欧盟公共采购合同的主体

欧盟公共合同主要是各成员国采购实体与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签订以获取公共工程、公共供应或者公共服务为标的的有偿的书面协议。这里的采购实体是根据欧盟相关指令⑥的要求必须对外进行招标的机关或者机构,具体包括国家、区域或地方机关、公法管理的机构,以及由一个或数个上述机构所组成的联合体。对应地予以比较,可以发现作为传统的政府采购行为主体主要是国家(即其各成员国)以及区域或地方机关,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后者相当于我国的地方政府。而作为延伸的或者说派生的采购主体主要是指公法管理的机构以及由一个或数个上述机构所组成的联合体,虽然前者在概念上与我国的事业单位大体一致,但在具体实践中则比较复杂,有必要仔细说明⑦。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在管理体制方面的差异,其各自的公法机构名目繁多、种类庞杂,所以相关指令是根据设立该法人的目的、享有的法律人格、获得资金的来源以及强制性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为认定标准。因此,只有使用“招标实体”这一扩张性概念才能够将相关的公法人予以包含在内,具体的定义如下:(1)非工商性质并以满足公益需要为目的;(2)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3)其活动资金主要由国家、区域或地方机构或公法管理机构提供,或者其管理受上述机关监督,或者设有一个行政、管理或监督委员会,而其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委员是由上述机构任命的机构。上述第三项标准是选择性的,即只要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尽管采用了这一扩张性概念,但仍然难以将各成员国的招标机构予以穷尽。其根本原因在于各成员国对相关领域的干预程度不同,具体是指在城市供水、能源、交通及电讯等公用领域从事活动的这类法人是否应当予以私有化或者市场化的态度不同。所以每个指令均在附件一中列出了公法管理机构的具体名单,明确确定各成员国应当遵守指令的义务。

随着欧盟单一市场的深化,上述公法管理机构已经逐步私有化,因此继续其原先的业务活动则必须经过国家的特许经营。为了扩大欧盟公共合同在此领域的适用范围,招标主体的概念不仅包括公共权力机构、公共事业单位,而且进一步延伸到私法上的实体。这类公司、企业名义属于商法调整的范围,但其业务活动的目的仍然是在交通、能源、水利和通讯领域内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2、欧盟公共采购合同的客体

公共工程合同是指工程施工或者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或者是以任何方式获得符合采购当局要求的工程。所谓工程,是指具有整体功能的建筑物或者土木工程活动的成果。所谓通过任何方式实现(realization by whatever means),是指获得工程的各种形式。由于涉及内容广泛,相关指令在其附件5中对具体的业务活动予以逐一列举。

3、欧盟公共采购合同的例外——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预算资金缺口的压力,公共与私营领域之间可以相互共享各自的技能和资产,为公众提供某项服务或设施。使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简称PPPs)成了一种政治选择⑧。尽管这一灵活的融资方式对于迫切发展基础设施项目而又困于财政预算有限的各国政府无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并且已经成为公共采购的一种形式,但2004年颁布的欧盟公共采购法并没有对其予以明确规范,其他欧盟法律中也没有对其予以专门规定,而只是对其合同制定一个新的中标程序。

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大量采用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公共部门与从事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于15年前开始在欧盟各成员国陆续出现,主要适用于交通、公共卫生、教育、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造和运营。具体有如下几个特征:(1)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在项目实施的不同层面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2)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分别融资汇集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各自融资比例因项目而异;(3)意欲从事相关经济活动的主体全方位参与项目融资、设计和施工,公共部门负责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项目目标,监督项目实施质量,确保既定目标得以实现;(4)公共部门和私有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实施中的风险。

在通常的法律定义中,公私合作伙伴方式系指通过使用私有部门的资源进行工程项目设计、融资、建造、经营、维护并最终将公共设施向公共部门移交。这一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欧盟法律概念中的“让与”(Concession)相似,“让与”系指将本来由公共部门承担公共服务事业或公共项目建设转由或部分转由私有部门实施。值得一提的是,欧盟对“让与”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有的成员国将欧盟指导原则转化为国内立法时,或者将其视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许经营,或者将其视为公共工程项目的建设,因此导致出现了两部法律文件。但是,由于这一方式的相关联性,其法律适用界限并不十分清晰。

为此,欧盟于2004年4月发布绿皮书⑨,对欧盟各成员国广为流行的PPPs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PPPs模式虽然可以在微观层面解决公共项目的融资问题,但不宜视之为发展公共工程解决预算紧张的有效措施。欧盟建议在公共项目实施方面应综合比较PPPs和传统模式,以做出经济合理的选择。绿皮书还认为,在没有欧盟层面PPPs法律的情况下,PPPs模式的实施应遵循《欧共体条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透明、同等待遇等。也就是说,欧盟成员国在决定项目实施主体时应完全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不应有其他方面的考虑。

这说明,如果只是从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角度来看,所调整的公共工程采购合同主体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如果从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投资角度来看,所调整的公共工程采购合同主体则必然扩大,即包括了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

(二)欧盟公共采购制度中的环境保护

欧盟建立公共采购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内部单一市场⑩,而随着这一进程的发展,欧盟对其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其中与环保直接相关的有两个方面:其一,为了强化公共采购政策的导向性,注重引入社会和环境政策的具体要求,例如,欧洲委员会允许各成员国在制定其公共采购政策时,着重强调环境和社会问题;其二,为了进一步推广绿色采购,大力完善相关技术标准。

1、欧盟节能与环保的政策背景

公共财政支持节能已经成为欧盟及其成员国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回顾近30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节能历史,各国对节能重要性的认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一时期世界范围的节能热潮源于石油危机引发的安全意识,主要目标是通过能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实现能源的长期稳定供应,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各国公共财政支持节能的力度不断加大。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世界石油价格的下跌以及欧洲能源情况的变化,能源危机的影响不断消除,能源效率问题逐渐被忽略,各国公共财政对能源的支持力度逐渐降低。根据世界银行的测算,这一阶段各国对节能的财政支持下降50%。第三阶段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源于全球气候变暖引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世界范围的节能热潮再次高涨,其主要目标是通过能源的节约和高效利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基于此,欧盟委员会在2000年11月发表了题为“为了能源安全的欧洲战略”的绿皮书,号召欧洲各成员国实施节能战略。所以,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本世纪初期,欧盟及其成员国重新开始贯彻执行能源效率复兴政策,在国家的预算分配中增加了对节能的支持力度,以保障能源安全和缓解气候变化。出于降低消耗以确保能源节约、环境保护、资源可获取性及公民保护的需要,欧洲委员会采取了严格的措施。在建筑业方面,最新的重大动向包括建筑物的能源认证以及有关建筑材料的“建筑产品指令”的全面实施。

2、欧盟公共工程及建筑行业的政策

欧洲对于公共工程及建筑行业的政策目标是,在追求经济效率,增加中小企业竞争性的同时,从环境政策方面着手建立可持续性发展的法律体系。具体而言,通过建立建筑产品方面的欧洲节能规范,达到消除发展可持续建筑市场的障碍,从而引导公共工程及建筑市场。

为了进一步协调各国的行动,2004年8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政府绿色采购手册”。该手册主要用于指导欧盟各成员国如何在其采购决策中考虑环境问题,为此欧盟委员会还建立了一个采购信息数据库,目前信息库中已有100多类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说明书、生态标签信息等,还提出了一般采购建议。欧盟通过《政府绿色采购手册》统一了绿色采购纲领。

欧盟的节能行动计划(11),特别是在建筑领域的节能行动计划(12)是通过其建筑能效指令予以实施的,其特点是采取全面控制的方法。首先是建立最低能效标准,其次要求所有新落成与既有建筑(大于1000平方米)遵守这些标准,其中特别强调当建筑物建成、出售或出租时,必须出示能效证书,要求定期检查超过最小规格的锅炉与空调系统。

3、欧盟节能机构及标准化委员会

欧盟现在管辖范围变大(13),必然涵盖了环境及建筑传统的多样性(14)。因此,上述各成员国自然制定了各自的标准规范,形成了多种体系并存的局面。所以,制定统一的规范成为必然。

欧盟对节能工作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是研究总司以及能源和交通总司。研究总司主要负责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示范性项目,其资金的支持也主要限于这两个领域;能源和交通总司主要负责示范和推广以及能效标准的制定,但是其示范性项目基本接近市场。为了保证科学性和透明度,欧盟吸收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成立专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验收。此外,欧盟还成立了欧盟成员国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决策,以使欧盟的决策符合欧盟各成员国的利益。

制定欧洲标准的机构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由30个成员国组成,其中14个成员来自欧盟邻近国,下属有276个技术委员会(TC),1400个工作小组(WG),65000名专家,6000名全职人员,现已制定了12000多条欧洲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涵盖的领域有:航空航天;化学;建筑;消费品;能源与公用事业;环境;食品;健康与安全;卫生保健;通风、供暖与空调(煤气器具等);信息社会标准化系统(信息通讯技术);材料;机械工程;纳米技术;安全与防卫;服务业;运输与包装。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协调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安全,实现产品、体系与服务的互用,推动技术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现行标准不仅影响正在申请加入欧盟的前东欧国家,而且还会波及非欧盟成员国但受欧盟现行标准影响的国家,即其前殖民地国家。

4、欧洲建筑设计和土木工程标准规范体系

建筑设计以及其他土木工程项目和建筑产品的欧洲标准规范体系是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已于2007年全部完成。它们可以与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并行使用直至2010年(即必须撤销与之相冲突的国家标准的最后期限)。其内容涵盖结构设计基础、结构作用、主要建筑材料、结构工程的所有主要领域以及各种类型的结构和产品,具体包括:针对建筑设计基础EN 1990的规范;针对建筑活动的EN 1991规范;针对混凝土结构设计的EN 1992规范;针对钢结构设计的EN 1993规范;针对复合钢—混凝土结构设计的EN 1994规范;针对木结构设计的EN 1995规范;针对石结构设计的EN 1996规范;针对岩土工程技术设计的EN 1997规范;针对防震结构设计的EN 1998规范;针对铝结构设计的EN 1999规范。

上述标准规范标准化(15)的目的在于减少劣质监管(每年至少耗费欧洲商业500亿欧元),统一各国规范(拥有一套欧盟规则而不是27个成员国的27套规范)。因此,其立法目标有三,其一是规定公共建筑物及相关工程服务合同的基础(2004/18/EC指令)(16);其二是证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符合建筑产品指令的基本要求——CPD(89/106/EEC指令);其三是作为制订建筑产品一致性技术细节的框架(17)。针对后两项要求,欧盟建立了CE标识,要求产品在获得批准后方可以使用CE标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规定,即产品遵守建筑产品指令的基本要求1和部分符合基本要求2和4。其强制作用是规定了相关产品在欧洲经济区域内自由流动的条件。

作为内部市场在建筑产品和服务领域成功运行的主要和必要的工具,实施欧洲规范的现实意义在于:引导欧洲建筑的安全性达到更一致的水准;为所有者、操作者、使用者、设计者、合同方和生产商提供共识;为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提供共同且透明的基础;增加欧洲土木工程公司、承包商、设计者以及产品生产者在全球活动中的竞争性。

5、欧洲关于建筑产品的89/106/EEC指令

为了实现其建筑产品内部市场的统一,欧盟制定了89/106/EEC指令(简称CPD)。这一指令的目标是通过技术协调消除贸易技术壁垒,从而建立建筑产品的欧洲内部市场,为协调建筑业体系的运作创造条件。

建筑产品指令涉及的产品具体包含了300种以上不同的产品和系统。这些产品分为45类,包含在迄今为止最新的35个标准指令和大约30个欧洲测评机构的指令中。指令所涉及的产品包括:预制混凝土产品;门、窗;隔膜;隔热产品;建筑轴承;烟囱;石膏产品;土工织物;幕墙;固定式消防设备;清洁用具;循环装置;建筑木料产品;木质人造板;水泥;强化钢;石砖;污水工程;地板;建筑金属产品;墙壁和天花板涂料;屋顶覆盖物;筑路产品;集料;粘合剂;混凝土浆与水泥浆;空间采暖设备;不与饮用水接触的管道以及水槽;玻璃制品;与饮用水接触的建筑产品。

建筑产品指令基本要求具体是指:机械强度与稳定性;失火情况下的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使用安全;噪声防护;能源经济与荒地保持。所有产品必须符合上述基本要求,方可允许在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因此,必须加强《标准符合性证明书》(AOC)的认证。合格认证系统是经过了极为精确的实践与程序而建立的,它确保了公民消费者能够使用符合基本要求并因此可在市场内自由流动的产品。89/106/EEC指令市场监督作用在于,欧盟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确保只有遵守指令的产品可以在其国内市场上销售和使用;欧盟成员国有义务通知欧盟委员会其采取的任何抵制没有遵守其规定的产品的措施。

二、建立中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的可行性

现代化的标志之一是城市化,中国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也不例外(18),而且自1978年改革开放(19)以来这一进程明显加快(20)。其中所产生各类法律问题,特别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21),则是环境保护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由于我国公共工程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未统一(22),因此参照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公共工程法律制度则属必然。

(一)我国工程采购的实践与制度

如果按照工程的生产性划分,市政工程中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工程则极为典型。因为随着城市人口增长和规模扩大,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产生量业已成为城市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根源。加快建设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置厂,完善城市污水和垃圾的收集系统,是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实际上,中国近年来在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从1998年开始,政府实行了发行国债、兴建公共工程以带动内需的经济政策,新增国债2000亿元,一年就拿出456亿元用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这一投资规模相当于过去5年的投资总和。这项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环境建设,使城市污水处理率由1995年的19.6%提高到目前的31.9%,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43.7%提高到61.8%。

为此,2007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库司对外公布了新近编修了的2007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征求意见稿)》(23)。其目的是准确反映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基本内容和发展方向,为政府采购的年度目录制定、预算编制、项目发布、评审专家分类和相关信息的归类、检索和统计提供基本依据。

具体的工程分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工程的定义,列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涉及的八类工程,并保留了尚未列出的工程。工程类共分为9个一级品目,46个二级品目,16个三级品目,15个四级品目,3个五级品目。考虑到“工程类”和“服务类”中包含的内容有交叉之处,该征求意见稿按以下原则进行了归类:提供有形产品的活动列为“工程类”,如“市政工程”中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产生的最终成果是城市道路,是有形的产品,因此列入工程类;提供劳务价值的活动列为“服务类”,如“工程咨询、评估、策划、设计和监理等管理方面服务”,服务成分要大于工程,因此列入了服务类。说明:大类码“01”、“02”和“03”分别代表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其后的数字编码依次为大类、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以及品目名称说明,例如:02 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02 02 01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02 02 01 01自来水工程,02 02 01 01 01自来水输水工程,02 02 01 01 01 01管道工程。

(二)我国政府采购涉及环保政策方面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国《政府采购法》对绿色采购已有原则性规定。其第9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保护环境目标,即“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高科技和环境保护产品,促进环保企业的发展,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次,我国在此方面新近政策措施主要有两项。

第一项是2006年10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清单)(24)。其中首先规定了“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并明确了按类别确定优先采购的范围(25)。强调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虽然目录所列的范围有限,但是其所蕴涵的意义值得深思。这说明了思维方式的转变。如果比较注重对人与注重对物之间的差别,分析财政补贴与政府采购的差异,那么前者注重的是所涉行业生产过程中的动态因素,即生产者这一人的要素,更多的是强调行业政策;而后者则注重的是所涉行业生产过程中的静态因素,即所生产的产品这一物的要素,更多的是强调采购政策。

进而言之,与财政补贴相比较之下,政府采购更能体现其有效性。因为,作为能够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法律手段,政府采购无论是从其采购资金来源——国家财政——的公共性,还是其采购行为追求的最终目的的公益性,首先体现为相关立法对公法人予以规范的直接性,其次表现为要求在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性,最后体现于其经济规模可能产生的市场示范性,或政策导向性。

与政府采购相比较,绿色公共采购的本质更能发挥环保法的特点,因为后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法律规范的技术性,或者说是相关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化。作为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法律手段,绿色公共采购能够通过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有效贯彻环保法的各项政策目标。因为,“绿色公共采购”本身就是政府在其采购中着意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而这一绿色标准所指向的环保技术标准不仅包括生产环节的末端,即产品,而且扩大到了产品生产的全部过程,即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以及最终的产品废弃。

现实中,我国已具备了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市场条件。目前已经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颁布了56项环境标志标准,已有1000多家企业,18000多种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形成了700多亿元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体。环境标志产品的特性,主要从环境友好角度充分考虑减少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安全、资源能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以及产品的可回收和再循环。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是下一步我国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清单和指南的重要基础。因此,与环保法相结合的政府采购法即为绿色公共采购法。或言之,在政府采购法中引入环保法的法律、技术要求,即为绿色公共采购法。

第二项是《国务院关于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8]44号,其中第六条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26)。上述要求涉及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要完全予以落实,采取政府采购的手段则更加有效,因为从生产过程来看,后者不仅能够在产品消费这一最终环节进行控制,而且能够引导生产过程中的具体行为。

(三)BOT方式在我国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实际运用

BOT投资方式,作为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方式之一,主要是指投资者通过特许协议取得东道国政府对其参与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经营的许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由该投资者负责特定项目的筹资、建设与经营,并通过对该项目的经营活动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于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并在协议期满时则向政府移交该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BOT有广义、狭义之分。其广义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RT(build-rent-transfer,建设—租赁—转让),BTO(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转让—经营),R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ize-transfer,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ROO(rehabilitate-operate-own,修复—经营—拥有)。狭义的BOT即建设—经营—移交,也是我国通常使用的概念。我国法学界一般称其为“投资方式”,经济学界将其列入“融资方式”中。它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利用外资的方式。

早在1995年,我国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兴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外商特许项目”使用BOT投融资方式,具体采用特许权协议,也称经济特许协议(economic concession),或特许协议。这类协议最早用于自然资源尤其是石油的勘探、开发或生产,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与项目投资者、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旨在规定某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权的协议。依据该协议,项目经营者才能订立工程承包合同、设备供应合同、贷款合同、项目使用合同等。其后,BOT投融资方式逐步扩大使用到一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27)。由于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允许非公有资本可以以参股、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和领域,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以及进入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领域。

实际上,建设部于2005年10月就公布了《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明确指出,为了加快推进国务院关于“推进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和“对自然垄断业务要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就市政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供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等,提出加强监管工作的意见。

同时,中国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除政府加大投入外,也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参与运营。因此,相应法规规章也连续发布,例如2004年《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5年《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其适用的领域包括:(1)供水、供气、供热;(2)污水和垃圾处理;(3)城市公共交通。

这说明,为了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我国正在建立一个有利于私人融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法律制度。其方法是利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其具体适用对象不仅针对我国的法人,而且也包括外国的法人。

三、结论

环保法的重要性众所周知,且一致接受。环保法的特点之一是其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从而在其法律措施方面呈现出综合性,这一特点隐喻着其必须利用所有可能利用的法律方法,以落实其所追求的政策目标,以期构建更加有效的法律机制。讨论政府采购作为落实环保法的法律手段,其目的是希望尽快整合相关的部门法,以形成新的绿色采购法律机制。

注释:

①据估计,欧盟的公共采购市场价值1500亿欧元,或者说是欧盟GDP的16%,即等同于整个法国的经济总产值。其统计数据即可说明它的经济重要意义。这一行业直接雇佣了1180万人,间接地涉及欧盟15国2600万工人的就业,即占欧盟总就业的7%、工业就业的28%,预计新成员国中建筑市场将以每年4.2%的速度增长。http://ec.europa.eu/enterprise/construction。

②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

③④《委员会公报》COM/2005/0011,COM/2003/0238.

⑤Richard Wainwright."Marché publics,refonte des directives"《Revue du Marché commun et de l'Union europé nne》.N° 449,juin 2001.page.394-399.

⑥参阅弗兰西斯·斯奈德著,宋英编译:《欧洲联盟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1页。

⑦参阅杨蔚林:《欧盟公共合同法的基本制度及其现状》,载《<欧盟宪法条约>与欧盟法的新发展》,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⑧利用特许方式的范围越来越广泛,特别是成为利用私人投资以及其技术诀窍的主要手段,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雅典地铁以及法国高速铁路等,同时其发展规模也逐渐加大,1999年的交易额已占欧盟国民总产值的5%-10%。

⑨《委员会》文件原系内部文件,1983年起公开发行,通常一期一题,刊载委员会起草的立法提案,以及有关问题提交的报告、通讯、备忘录等,该刊是研究欧共体立法活动的重要参考资料。《委员会文件》的提案是研究欧共体政策动向的重要参考资料。其网络版的网址为:http://europa.eu.int/eur-lex或http://europa.eu.int/prelex。参见欧盟资料中心收藏的官方出版物,网址为:http://ies.cass.cn/gfcbw.doc。

⑩Green Paper(Com(96)58 3)欧盟公共采购政策的初始目标是打破各成员国在公共采购行为中的国家保护主义,因此,在欧洲共同体条约中对其确定了一系列原则,即保障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的自由流通,建立平等待遇、制度透明和相互认可原则以及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的规定。

(11)根据欧盟2007年3月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提案,要求到2020年之前(以1990年为起始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20%,能源效率提高20%,可再生能有的份额达到20%。

(12)由于40%的欧洲最终能源被用在住宅和第三产业,因此要求到2020年,有效节能潜力达到26%。

(13)欧盟已有27个成员国,3个EEA国家(挪威、冰岛以及列克敦士登),另外还包括瑞士。

(14)环境的多样性,即从温和的地中海气候到斯堪的纳维亚的北极气候的差异性;从沿海地区到阿尔卑斯山脉以及大陆性气候的差异性;所拥有土壤的极大的多样性以及人文方面的不同建筑传统。

(15)《委员会关于公共采购的经济影响的报告(2004)》。

(16)由于针对建筑设计基础EN 1990的规范是针对建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以及耐久性的要求而制定的,因此它为结构设计和建筑与土木工程项目的验证提供基础,并为结构可靠性的相关方面提供指导。

(17)欧洲技术标准范围极为广泛,列举如下:新鲜水泥;硬化后水泥;结构水泥;普通水泥;集成;添加混合物;硅烟制;混合水;预浇制混凝土产品的通用规则;混凝土桥梁;牵制以及液体保持的加固TS设计;中空核心板;有棱板;线形基板;地面板;地基桩;墙壁;混凝土结构设计;防火设计;铺路石、板石、边石;磨石瓷砖;石块;管道、检修孔;混凝土结构的建造;钢铁加固;预应力的钢铁。

(18)1978年-1998年城市化率平均每年增长0.625个百分点,其中80年代平均每年增加0.7个百分点,90年代每年约为0.5个百分点。

(19)改革开放的政策效应首先体现于1978年底以来的农村体制改革,表现为乡镇企业的大量涌现。其次体现于1984年开始的城市体制改革,表现为劳动密集型轻工产业及建筑业的成长。

(20)到1998年,中国拥有城市668个,城市人口达到3.7亿人,城市化率达到30.4%。根据各国经验表明,城市化率在30-70%左右的区间,是城市化高速发展的区间。据此可认为,中国的城市化已进入高速发展的阶段。

(21)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加,交通堵塞、住房短缺、环境污染、水资源缺乏等“城市病”逐渐显现。其中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垃圾污染是当前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遇到的最为突出的环境挑战。

(22)随着我国招投标法的实施,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特别是中央行政主管部委都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但是,这类行政规章只是调整了合同客体,即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针对的是规范合同成立的程序问题,即以招投标方式推行公开、公平、公正制度,而没有涉及合同的主体,即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公法人。

(23)新版本是从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出发,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兼顾未来发展,在全面、系统梳理2000年版《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的基础上修订的。

(24)这一清单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而制定的。

(2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轻型汽车、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及多功能一体机、水性涂料、人造木质板材、木地板、家具、彩色电视机、轻质墙体板材、塑料门窗、白乳胶、建筑用塑料管材、建筑陶瓷、卫生陶瓷。

(26)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的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综合环境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

(27)由于公共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因此,这些设施的建设、经营和管理权均属国家专有权。东道国政府通过利用BOT投融资方式,将其对公共设施的专有权以特许权协议形式让渡于项目经营者,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标签:;  ;  ;  ;  ;  ;  ;  ;  ;  

借鉴欧盟法建立我国绿色公共工程采购法律机制_采购合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