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和发展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理论思考_企业经济论文

培育和发展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理论思考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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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本质的内容,就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劳动力是最重要的资源,坚持劳动力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总体上看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亟待解决。本文仅就几个基本问题作以研究。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仍具有商品属性

对此问题的分析理论界有各种说法,分歧较大。我认为,在这里应着重从实际出发,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行现实的深入考察,而不应仅从马克思的定义出发。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一方面,就其作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主体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劳动者共同所有)来看,他的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不承认这一点,甚至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与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力性质相等同是不妥的;另一方面,就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生产力主体要素来看,他的劳动力又必然要价值化,具有商品的属性,不承认其商品性,继续实行国家统包统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极其有害,也是行不通的。

1.广大劳动力同国有生产资料只能实行间接的结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所有制的多元结构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间经济利益的差别,使得全社会必须实行商品交换,发展商品经济。同样,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以至劳动关系的多元化,也使得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的国有企业间劳动力的流动必然采取商品交换的形式,而不能搞“统配”、“无偿调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共占有,国有企业的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公共占有的一个分子,这毫无疑义,然而,由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不同的国有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存在着经济利益的差别,因此,国有财产不宜量化到个人,也没有必要把劳动者固定在国有生产资料的哪个具体部位上。这样,在实质上广大劳动力同国有生产资料还存在着分离,不能直接结合。劳动者必须来到劳动力市场上,通过交换(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后,才能实现劳动力同国有生产资料的结合,这是必须加入的中间环节。由于劳动力已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劳动力的价值性已由劳动力的价格——货币工资形式被表现出来。可见,劳动力已经具有商品的属性。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具有完整性与统一性。市场经济的起点是一切生产要素都要商品化与市场化,一切生产要素都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如果缺少某种要素或缺少交换,则难以形成生产过程。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资金、技术生产资料是商品,劳动产品是商品,再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各种消费资料也是商品,自然,作为市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力也必然采取商品的形式。它不仅不可缺少,而且也不能排斥在市场交换关系之外,也要受市场机制的调节之后才能进入生产过程。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劳动力进入市场也就必然成为商品。否则,其他的生产要素都已实现商品化与市场化,唯独把劳动力说成不是商品;或既说劳动力必须进入市场交换,又说劳动力不是商品,这在逻辑上和事实上都是讲不通的。

3、社会主义条件下扩大的商品生产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简单商品生产不同,它是扩大的商品生产(这一点同资本主义没有本质区别)。在简单商品生产中,它的生产目的虽是价值,但劳动者自食其力,劳动力还不是商品。作为扩大的商品生产,它不仅是生产价值,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因此它的生产过程必然伴随着价值增殖过程。否则,它就不是扩大的商品生产。而价值增殖的主要因素是劳动力,更确切地说是劳动力的使用。生产过程的最终结果,必须要求劳动力创造的新价值大于购买劳动力时所付出的价值量。这样,社会主义扩大的商品生产,在客观上就要求作为价值增殖主要因素的劳动力,必须在市场交换中不断地被购买进来而吸纳到生产过程中,才会使扩大的商品生产得以为继。所以,作为价值增殖主要因素的劳动力,就必然是商品。否则,劳动力不是商品,没有价值,又怎么去增殖呢?这一点即是扩大的商品生产的一般属性。只有当社会发展到取消商品生产的时候,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劳动力才能完全失去商品的属性。

那么,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既是国家的主人又具有商品的属性,是否矛盾呢?我认为这并不矛盾。首先,“主人”是一个政治性概念,即劳动者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力、义务。它是由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决定的。只要政权在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手中,劳动者就是主人,它与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否采取商品形式没有关系,分别属于政治与经济两个不同的范畴。其次,从经济上说,“主人”的涵义只能理解为所有者。但是,这种所有者是指全民所有制中的一员。劳动者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者地位同“个人所有”的含义有本质差别。如同作为一个劳动集体的公共财物,其中任何一员都是它的所有者,但无论谁都不能随意拿走一件物品一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不仅工人阶级的成员是所有者,农民、个体户等也是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仅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是所有者;不进入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人们也是所有者。这种一般意义上的所有者、主人,并不妨碍劳动者的劳动力要采取商品形式,或说,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并不影响劳动者作为全民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地位。再次,不能把劳动力同劳动力的有形载体混为一谈。如同不能把劳动同劳动者混为一谈一样,也不能把劳动力同劳动者混为一谈。劳动者可以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来任意支配,或说,劳动者用来交换的是他的劳动能力,并不是他自身。最后,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在旧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统由国家调配,劳动者个人选择职业和单位的自由是有限的。在市场经济下,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变为“自由人”,进行自由择业、自由竞争、自由结合,共同议定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并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从而使他从根本上摆脱了依附和从属的地位,使自己的价值在现实条件下可以得到最佳的实现,这就使劳动者的主人地位由抽象变为现实。

二、明确劳动产权关系,确立劳动力供需双方主体地位是建立劳动力市场的前提。

建立劳动力市场其核心就是实现劳动力的市场配置,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这里首先要明晰劳动产权关系,其关键在于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

传统的观点认为劳动力为国家或社会所有,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然而,在现阶段,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社会还不能无偿地向每个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生活资料,因而劳动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他们还不能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所以现阶段还不具备马克思当初设想的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经济条件。马克思在论述按劳分配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社会主义还不能不默认劳动者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各个人的“天赋特权”。这实质上就是默认这种工作能力仍然是劳动者个人所有。现阶段的劳动力之所以为个人所有,其根据原因在于劳动者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完全和主要由劳动者个人和家庭承担的。或者说,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是由于个人和家庭承担了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尽管国家承担了一些培养和教育的费用,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支出,但从总体上说这仍是很小一部分,它改变不了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这一基本事实。只要这一事实不改变,劳动力就是个人所有。

以往由于在理论上不能明确地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从而模糊着劳动力商品交换权和自由劳动权。因此,在实践上,国家对劳动力实行统配、“调拨”、“终身制”,把这种承包依附式的、直接的劳动关系作为劳动产权的主导。劳动者在这里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那么,他就不能与企业一道自觉地进入市场,自由地通过劳动竞争去建立劳动关系。从理论上讲,只要劳动者不能真正成为一个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以一个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去追求自由劳动,就不可能有企业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地位。所以,当前必须尽快理顺劳动产权关系,承认劳动力个人所有权,承认劳动力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从而变“国家人”为“自由人”,具有择业自主权,同时,必须承认企业用人自主权不受行政干预,而由市场来配置劳动力资源。

分析一下目前劳动力供求状况,从需求主体看,由于长期计划体制的用工制度还没完全废除,国有企业至今的富余人员不能引向社会,而且仍然要接收一定数量的统配人员,例如大中专毕业生、转业军人、残疾人等。此外,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仍受行政控制,企业不能自主决定工资水平,适应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工资制度尚未形成。从供给主体看,所有制之间、城乡之间、干部与工人之间,以及不同用工形式之间的身份界限还没有打破,户口、档案等管理制度滞后,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尚未形成,劳动力流动还受到相当多的限制。这些问题不解决,劳动力市场就不能得到良好的发育。要通过改革劳动制度,以确立劳动力市场主体。要逐步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制和职工身份的界限,冲破城乡隔离、地区封锁的格局,让劳动力供求主体之间通过公平竞争、双向选择确立劳动关系。目前,应当积极推广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实行劳动合同化管理,让劳动关系的建立、调整和终止都摆脱行政控制,通过劳动合同法律形式来进行,使劳动关系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健全的劳动力市场必须是竞争公平、运行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现代劳动力市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这个市场中,劳动力没有任何依附关系,而是独立地以自己的劳动去换取生活资料和发展资料,进而实现对于事业和理想的追求。他可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同时也被工作单位所选择;他必须胜任以至出色地工作,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不致被工作单位所淘汰;他也只有努力进取,发展提高自己的本领,才能选择认为更好的工作。这是劳动力的进一步解放,它使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以爆发,以致达到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不断地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劳动力市场正常运行的安全保证。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它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多方面内容,而以社会保险为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制约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必须加速这一建设的进程。我国长期以来,出于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考虑,实行的是社会保障福利型的模式。国家对其进行统管、统包,事事包办。而作为国家代理的企业,就自然成为各种福利保障的资金提供者和直接服务者。职工在企业中享受医疗费、退休金、住房补贴等许多福利待遇,主要由企业开支。这种制度在建国以来的40多年里曾经起了积极的作用,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生活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的稳定,同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体制相适应。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正迫在眉睫。一方面,实践证明,这种福利型社会保障的模式不符合我国国情。从国际上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一些国家实行“从摇篮到坟墓都有津贴”的“福利国家”政策,结果造成许多人躺倒在“福利”上,而国家福利开支越来越高,以至发展到不得不靠借债维持其“福利政策”。即使以高福利著称的瑞典也走进了困境。福利无论就其范围还是内容来说,都是有限度的,超过了极限就要进入危险境地。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经济状况与西方福利国家相差甚远,以薄弱的经济基础怎样支撑如此众多人口的福利开支?据统计,1990年我国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福利保险费用总额为700多亿元,其中由单位支付的占全部职工福利费用额为99%。随着职工生活的改善和各项改革政策的出台,住房、医疗补贴、各种津贴等的福利费用逐步加大,退休职工的逐年增加又使退休金大幅度增长,企业不堪重负,许多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推行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与以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国家统管、统包,因此,社会保障并未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变成了人人有份的“补贴工资”,失去了社会保障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取代计划经济,随着企业运行机制转换和各级政府职能的转变,社会保障制度也必将与之相适型,进行全面的改革。

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当先于其他改革到位或者至少要同步进行。但是,前期改革中,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却是相对滞后。虽然各地在这方面都有大的动作,有一定进展,但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统一、覆盖范围窄、制度不健全、社会化程度低、国家和企业仍包揽过多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瓶颈”环节。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突出两个重点,坚持三条原则。从目前的改革实践看,重点应搞好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的改革,这是当务之急。它们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成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于建国初期建设起来的一批大中型骨干企业,历史上做出过巨大的贡献,而当前进入市场经济新体制,改革的步履维艰,企业内近半数的富余人员和一大批退休职工,成为沉重的历史包袱,国家必须通过加速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抓紧扶持和挽救这些企业走出困境,真正变“企业保障”为“社会保障”。如若富余人员得不到合理安置,一切改革的措施、蓝图都会变成泡影。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去选择改革的模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此,必须坚持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原则。除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和用于公共医疗保健设施的基金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外,要走出国家和企业大包大揽的老路子,实行社会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即社会保障和自我保障相结合,这是改革的基本方向。特别是经过工资改革,把原来的许多补贴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后,个人负担一定数量的保险费或所得税,应是社会成员取得劳动积累享有权的必要条件。从发展看,个人负担比例还要逐年增加,国家和社会的负担要逐步减少。

2、社会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障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的发展取决于经济的发展。一定时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只能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能越前,也不能滞后。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合理地实施保障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做到量力而行,举措适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不仅涉及到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还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不仅要有财力物力保证,还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经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以“有利生产,保障生活”为标准。水平太高,将会给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和未来不堪重负的后果。福利国家所造成的后果应引起政府足够的重视。

3、覆盖城镇各类职工和保障制度、管理服务一体化原则。一体化的实质在于扩大覆盖面,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都要覆盖各类企业和所有职工,即不分所有制性质、不分企业隶属关系、不分企业规模、不分职工身份,实行统一的保障制度、统一的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保险基金统一调剂使用。这是现代企业制度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还有许多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法律保障问题、加强政府宏观调控问题、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和管理手段现代化问题等,只有从理论上弄懂弄通,才能方向坚定,决策正确,加大改革力度,加速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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