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检修公司“营改增”后合同管理的思考论文_杨肖

电力检修公司“营改增”后合同管理的思考论文_杨肖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

摘要: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房地产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本文通过多个方面具体分析了“营改增”后,合同管理对电力检修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电力检修公司;营改增;合同管理

“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税负也不同,“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具体到实际企业,以检修公司为例,其业务为建安服务类,建筑施工项目工期长、流动性大、核算的难度和风险就会更大,只有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审慎选择合同相对方,才能有效的规避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长期以来,都只是将它形式化,致使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脱节。事实上,它不是一个签字那么简单,而是涉及到整个公司的风险管控,特别是面对国家管理最为严格的税种-增值税,更需要我们认真理清合同管理的思路。

一、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资质

(一) 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营改增以后,建筑企业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对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和成本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企业要转变观念,对供应商进行筛选,充分考虑合同相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尽量选择有一定知名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口碑信誉较好的正规供应商。含税价格相同时,原则上选择一般纳税人;报价不同、类型不同的,应坚持可比性原则。由于所开发票类型不同、报价不同的、其实际成本价格也是不同的,需要从降低成本和降低税负两个角度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以求得综合采购成本最优化。

(二) 完善合同相对方的具体信息。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企业信息的规范性要求要高于之前的营业税纳税体系。原有的体系下,只需正确填写购买方单位名称即可,现在需要将购买方的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完整填列,为了避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出现错误,有必要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双方的详细信息。

二、确定合同报价时考虑不能抵扣的部分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很多支出难以取得相应的抵扣发票,以检修公司为例,很多支出尤其是材料款,存在由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给建筑企业并以此抵扣工程款,因而采购的发票归建设单位,导致本企业无法取得完整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存在线路占用公共设施用地需要迁改时,包括征地拆迁在内的项目,都无法取得抵扣发票,加上有些进项税额的获取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制定合同标书时很难准确预测实际生产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取多少抵扣成本的进项税。“营改增”后,建安企业要充分考虑增值税实际计算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留足利润空间,确保工程的实施有留底的收益。

三、合同明确价格和税额,描述清楚提出服务的税率,并分别核算

(一)明确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营业税是价内税,税款包含在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内,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光影响企业的税负,还影响着企业的收入和费用。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以检修公司为例,假设合同对方也为一般纳税人,公司向客户提供建筑安装服务,收取工程款200000元: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额为:200000*5%=10000元,公司收入为200000元。客户费用为200000元。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为200000/(1+11%)=19819.82元,收入为200000-19819.82=180180.18元。客户:进项税额为19819.82元,费用为180180.18元。可以看出增值税税率相对营业税税率较高,如果不能向上下游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的税负将会明显增加。

(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所有业务都纳入增值税纳税范围,同一个企业可能提供多种税率的服务,甚至在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项目,以检修公司为例,我们提供的工程维修服务税率是11%,技术服务咨询是6%,这就需要我们在合同中根据交易实质描述具体服务,明确不同税率项目的金额,并进行分项的明细核算,避免税务风险。

四、合同明确付款方式、发票提供等注意事项

(一) 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身的特点,涉及到抵扣问题,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发票开具不合规,都将会给收票方带来巨大的涉税风险和经济损失,以检修公司为例,可以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直接在合同中列明“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款项”的条款,避免款项提前支付,但实际收到后无法认证、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二) 实行营改增后,纳税模式发生改变,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发票,不存在认证情况,而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在开票后180天内认证完毕,否则不予抵扣,因此,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与发票管理人员的协同合作,按合同及时索要增值税发票。

五、严格执行“三流一致”

所谓“三流一致”,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相互统一,即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法律主体,如果三流不一致,将不能对税款进行抵扣。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合同中应当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如果货物由供应方约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情况出现,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总之,要严格执行“三流一致”,既能够规范企业经营活动、降低稽查风险,还能对税收进行统筹规划,做到心中有数。

六、结语

在营改增后大背景下,我们务必要审慎对待合同的签订,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企业要重视业务过程中的合同管控,积极利用营改增这一契机,通过改善和优化自身的内部管理体系来最大程度地利用改革红利,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闫俊. 浅议建筑业“营改增”后合同的签订技巧[J].新经济,2016,17

[2]胡芳.浅议建造合同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总会计师,2015,9

[3]程双华. 浅谈营改增对家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会计师,2013,13

论文作者:杨肖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7年第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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