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引起“机动车维修保险”_汽车保险论文

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引起“机动车维修保险”_汽车保险论文

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催生“机动车辆保值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动车辆论文,损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我国保险业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取得了长足进步,条款和费率也日趋完善。伴随着机动车辆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机动车辆保险逐渐成为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社会性也逐步显现出来。与此同时,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近一两年,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开始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多方呼吁“机动车辆保值险”应运而生。

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合法性

一、贬值损失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所谓“贬值损失”是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对标的物整体价值的影响或者减少。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体现为责任方不仅应对对方车辆的损失承担修复费用的赔偿责任,还应当对对方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指通过维修换件,使车辆恢复到未发生事故以前的状态。对于轻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可以采用恢复原状的做法。对于较大的事故就应当采用折价赔偿的原则。折价赔偿是指通过维修使车辆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可是价值却无法保证恢复,因此折价赔偿的数额应当包括维修费与贬值损失两部分。按照民法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对这些条款的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可以就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向责任人提出赔偿,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贬值损失适用法学上的“填平原则”

填平原则是法学上的一种补偿性原则。填平就是将受害人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灭。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受害人的总财产状况等于有损害事故发生与无损害事故发生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的原则是以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对于财产的侵权适用“填平原则”,即赔偿的数额应当与受到的损失相当。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受害方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也是一种财产侵权,而且其损失结果和客体被侵犯前后的交换价值是确定的,因此适用填平原则。事故车辆虽然已经修复,但是其市场价值的贬损客观存在,如果按照“填平原则”,这部分的损失也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在审理1998年5月19日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中确立了“贬值损失”的赔偿原则。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贬值损失”的赔偿请求,判决被告除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外,还要求被告对原告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一并予以赔偿。在近几年关于交通事故贬值损失赔偿纠纷的处理中,司法部门的判决结果无一例外。

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的必要性

(一)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具有局限性

随着社会生活总体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尤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继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产生重要的影响。

保监会在2002年曾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的问题作出批复: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2003年机动车辆条款费率改革在全国推行,各家非寿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赔付情况和客户的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条款,大多数保险公司将机动车辆贬值的免责条款列入其中。明确规定贬值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赔偿范围。而现行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也都没有把贬值损失纳入责任赔偿范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第三者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这种第三者责任实际上就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有人认为,贬值损失的模糊性会使保险费率的厘定变得困难,对其承保还将导致理赔成本的上升。但不能由于存在这些问题就对“机动车辆保值险”因噎废食。而且,贬值损失的模糊性也会随着有关贬值损失鉴定部门的逐步建立而得到有效解决。

(二)机动车辆保值险具有创新性

机动车辆保险的创新必须通过两条途径来解决,一是扩展责任,二是细分产品。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涵盖的责任已经比较宽泛,单纯的车险本身的直接责任扩展已经没有多大的挖掘潜力。虽然机动车辆保险已有多年实践,但对间接损失的补偿却仍是空白。从产品细分的角度来看,现行车险产品“大而全”,其直接后果就是产品组合的单一,如果能够对保险责任进行拆分,一方面可以通过减少保户实际上并不需要的保障来适当降低费率,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细化保障责任,最终满足客户的需求。因此,机动车辆保值险通过提供间接损失保障既能实现产品责任的扩展,又能将贬值损失从现行车险条款的免除责任中剥离出来,作为一项单独责任进行承保,进而从责任扩展和产品细分两个方面使车险创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具有相当数量而且特征相似的风险单位集合,机动车辆的贬值损失也具有上述特征,同时又是为机动车辆保险消费者提供间接损失保障的一个保险产品,因此机动车辆保值险的开发存在较大的创新空间。

(三)机动车辆保值险具有社会性

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每千人不到30辆,与世界平均每千人120辆相差甚远,汽车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截至2006年底,我国私人汽车保有量接近2200万辆,私家车渗透率为5.4%。私人汽车消费在未来20年将持续高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新车市场。随之而来的机动车辆保险消费需求也将呈现多样化,因为机动车辆保险消费的根源在于机动车辆的消费。这样就对机动车辆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几年频繁发生的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纠纷再一次证明,风险的增多有利于刺激消费者的保险需求。在多起赔偿案例中,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都是由责任方赔偿受害方的贬值损失,但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机动车辆贬值损失属于现行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除责任,因此该笔赔偿费用只能由责任方自行解决。如果贬值损失数额较小还好说,可如果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较大,十几万甚至几十万,那么责任方很有可能无力赔偿。但不管怎么说,这种贬值损失却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其风险分摊已经成为越来越强烈的保险市场需求。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方的有利办法就是保险公司尽快增加机动车辆保值险,让整个社会来分担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这种风险。

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的可行性

(一)机动车辆保值险具备理论基础

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贬值损失,是一种纯粹风险,其发生具有偶然性和意外性,所有标的都具有遭受贬值损失的可能性,而且这种损失是可以用货币来计量的。因此机动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发生的贬值损失属于可保风险。

保险的要素是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保险有三大要素;前提要素、基本要素和功能要素,而机动车辆保值险恰恰具备了这三大要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损失作为一种可保风险,而毫无疑问地成为该保险产品的前提要素。车主的共同参与成为该保险产品的基础要素。贬值损失赔付则成为该保险产品的功能要素。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其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三个要素: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以及确定的经济利益。机动车辆属于财产范畴,贬值损失属于民法通则所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而且贬值损失对于车主来说是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完全体现了《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

(二)相关保险条款具备示范效应

目前,国外已经有保险公司承担车主贬值损失的先例,例如:美国的机动车辆全保性保险。但国内却很少有保险公司愿意为机动车辆的贬值损失买单。由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特殊性,以及近几年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司法实践,现行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都将其列入免除责任范围。太平洋保险公司曾在2004年出台过针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价值损失特约条款”。该条款规定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价值损失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该条款特约了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10%(含10%)时,按新车购置价的10%给予补偿;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10%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保费根据新车购置价和费率两项指标计算得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保险产品开办不久就被迫停办了。不管怎样,“价值损失特约条款”还是为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保险公司可根据数据重新厘算费率,完善条款内容,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机动车辆保值险。此外,建议将现行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更名为机动车辆车体损失险,明确现行车辆损失险的定义,避免投保人对车辆损失险产生歧义。这样一来,既可以进一步细化机动车辆险种,也可以有效解决机动车辆保险适用性和合理性的问题。

(三)相关职能部门具备辅助作用

谈到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就不得不谈道德风险。已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一般不希望由保险公司核损定价。因为保险公司的理赔定价往往会出现不利于投保人的情况,从而因道德风险引发纠纷。所以在保险理赔实践中,通常是由第三方——物价部门或评估部门进行定损,可以有效防范定损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这样做对保险人和投保人来讲都比较公平合理。

随着机动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案例的逐步增多,全国各地也都在探讨车辆贬值的评估办法。而杭州在这方面已走在全国前列,率先形成了一套评估模式,并总结出车辆贬值费的专门计算方法。专业鉴定机构是市物价局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车辆贬值费在价格认证中心被“事故车辆隐损价格”这样的专用名词替代。但其计算方法比较复杂,主要取决于三大要素:事故车辆损失值、损失率和隐损倍率。事故车辆损失值是指车辆事故前的价格与事故修复后价格之间的差价。损失率是指车辆在事故中的修理费用与重新购置该款新车所需价格之比。对于隐损倍率,则是这样定义的:如果显损值设定为1,隐损肯定高于显损,隐损值介于1和2之间,其等于车辆成新率变化与显损值之和。据了解,目前对法院或私人的鉴定委托,该价格认证中心都可以接受。收费一般与委托物品隐损价格的高低相挂钩,最低收费为200元,一般7个工作日之内可出鉴定结果。在此之前,一些人还因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鉴定存在一定困难而认为开发机动车辆保值险尚需时日,但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做法和经验,为机动车辆保值险的定损和赔偿提供了辅助作用。如将这些做法和经验在全国推广,必定会加快机动车辆保值险出台的步伐。

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体现了个性化和差异化的原则,但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在保障范围上并没有做到真正细分,从而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空间,对广大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也与差异化经营的思路相悖离。因此,打破现有条款的框架,根据市场对客户需求进行细分,对保险责任重新分类组合,最大程度地满足各类客户群体的需求,是保险从业者应重点思考的问题,而机动车辆保值险只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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