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员权利保护论文_张海玉

论公证员权利保护论文_张海玉

张海玉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公证处 青海西宁 810100

摘要:目前在中国,公证员数量的持续减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乐意从事公证工作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把我们的视线从提高公证公信力的角度转向如何通过切实保障公证员的权利,吸引更多的法学优秀人才加入公证队伍、提高公证员素质,从而保证公证的权威性。本文就公证员的权利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

关键词:公证员;权利;保护

公证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解决社会纠纷的裁判,其本身就要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和道德修养,在此基础之上在来谈他的行使公证职权的权力。一位合格的公证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熟练的公证技能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等,而在这些技能当中公证员的判断辨识能力是最关键的。根据现阶段的公证处的现状来看,构建一个以实践型、学习型和研讨型的全方面发展的公证处是其未来发展的稳定方向,也是以自上而下的角度提高公证员的执业技能和职业品德的有效途径。

一、公证员的含义

公证员权利是指公证员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做出的为法律所规定的自主行为或控制他人行为的能力。其表现为公证员主体可以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并求得权益的正位。据此,公证员权利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公证员权利的主体性;

2.公证员权利的资格性;

3.公证员权利的法定性;

4.公证员权利的权益性。

基于公证员权利的特殊性,公证员权利的渊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性权利;其次是作为特殊主体的公证员应该享有的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就是公证员的特殊权利;最后是公证员在办理特殊公证事项时,由当事人所赋予的权利,也就是社会性权利。公证员的权利是以公证员作为客体对不同主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体现的是公证员权利与不同主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公证员权利对公证员自身来讲,是公证员法律地位的标志,是其执行职务、保障自身权益、寻求法律救济的依据;对立法主体的价值应是公平和秩序;对司法主体的价值是公正和正义;对相对人表现为对人权的保护。

公证制度最早起源自古罗马时代,为了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沿用和发展了公证制度。进入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各国的民族传统、经济发展和社会状况的差异,在欧美国家出现了以罗马法为主要渊源、以制定法为基本形式特征的大陆法系公证制度,即拉丁公证体系和以英国中世纪日耳曼法为主要历史渊源、以判例法为基本形式特征的普通法系公证制度。本文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公证员权利保护制度分析,可见不同法系的公证法律制度源于其法律体系的结构,根植于其内在的运行机理,我们没有办理也不可能在所有立法和司法整体不变的情况下简单的将公证法律制度进行嫁接,只能在鉴别、认同、调试、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最适用我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公证员权利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公证制度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公证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可是长期以来没有形成公证员权利保护制度,必将影响我国公证事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笔者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的公证员权利保护制度作了以下设想。

1.明确公证员的法律地位是保证公证员权利正确实施的根本,对公证制度进行重新定位。我国的公证制度应当定位于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定机构。因此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首先是他的公职性。其次是他的自由职业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建立必须公证制度是公证员行使法律职能的立法保障,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传统法律体系采用成文法典形式,定位基本接近于大陆法系,所以公证制度也应该以大陆法系为主导,建立起以实体法为依托、以程序法为保障、以部门法为规范的必须公证制度,为公证员拓宽业务领域,从而保障公证员的权利;

3.完善公证员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提高公证员自我保护意识的基础,笔者主张把品行审核列为取得公证员行为能力资格的要件,使公证员行为能力成为包涵司法考试优秀和品行审核优秀双重要件的“双优”资格体系,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4.健全公证员权利救济制度是保障公证员权利的核心,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公证员权利保护的法律救济,是指公证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依法请求有关机关采取措施纠正、矫正或改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制度。首先,完善行政处罚救济程序。我国《公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员……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但是对申诉控告的主体,客体,受理机关,程序等都没有做详细的规定,缺乏基本的操作性。笔者从申诉控告的条件、程序、重大事项的救济方式、保障受处罚公证员的实体权利等方面介绍了公证员权利保护中进行行政救济的内容。最后是引入司法最终救济程序。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既然证明司法是保障社会公证得以实现的最后一道屏障,也就排除了其他社会力量在保障公正得以实现的可能。因此,我们应当把行政诉讼作为维护公证员权利的最后保障,而不能把这种最重要的救济方式排除在公证法律体系之外。

三、公证员应具备的素养

1.公证员基本能力

首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办证规范执行,掌握事实的本质,了解以及公证相关的事实。这一步是公证员执行公证业务的最基本的前提工作。

第二,灵活运用证据学的基本原则帮助判断。证据学是法律基础知识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公证员必须熟练掌握证据学中的方法和使用原则,将其用于实践过程中。比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关联性和相互佐证的功能,这在逻辑学意义上是存在很大的疑点的。

第三,强调最后的审核和检查。公证员的公证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自己的内心的想法而定的,他必须建立在丰富的证明资料的基础之上才能进行判断的。因此在执行公证业务的最后环节要重视将所有的证明材料进行最后的逻辑审查,最后作出定论。

2.公证员创新能力

社会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人们群众之间的矛盾不是一成不变的,也是在变化发展的过程当中的。倘若公证员还处于一种思想上固步自封,思维模式上格式套式化的情况的话,那么迟早会在社会滚滚向前发展的浪潮中吞没而淘汰。因此作为一名21世纪新时代的合格的公证员就必须与时俱进,解放思想,转变思维方式,不断更新自我的观念,关注社会动态,运用灵活的思维和创新能力,调动一切可以运用的社会资源,去解决那些新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3.公证员总结和学习的能力

学习能力是人最基本的能力之一,而总结是人提升完善自我的能力之一。公证员从事的是与法律相关的业务,工作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不熟悉、从未接触过的内容,诸如现在新推出的物权法,很多公证员对于新推行的法律还没有完全吃透,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难免出现失误。因此,这就要求公证员树立终身学习的学习态度,以学为进,以学为升,让自己在不断的学习的过程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

结语

公证员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着一个正平正义的裁判者的角色,这个角色的作用发挥的好坏与公证员的执业技能息息相关。公证员的执业技能包含职业道德、法律理论知识、公证技能以及社会经验,因此要提高公证员的执业技能就必须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培养[3]。取得相应的合法执照是执行业务的前提保障,再加上充分完善自我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公证技能,提高自身的判断和辨识能力,拓展自身的创新思维,善于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和学习,一定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受人尊重的公证员。

参考文献:

[1] 赵江平.浅谈公证员执业技能的培养[J].人力资源,2013,14(1):14.

[2] 董振英.公证员应在公证工作中加强判断能力[J].法制与经济,2013,296(12):127.

论文作者:张海玉

论文发表刊物:《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9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7/23

标签:;  ;  ;  ;  ;  ;  ;  ;  

论公证员权利保护论文_张海玉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