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变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_农民论文

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变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_农民论文

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合作社论文,农民论文,组织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从现在起到2010年,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时期。其中,“九五”又是本世纪的最后5年,也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非常关键的时期。 面对这一形势,江泽民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作出了明确的指示,要求我们:“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推进农业产业化,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也是广大农民的强烈要求。”我们供销社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及广大社员群众一定要自觉地履行这一历史重任,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精神,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村综合性服务中心,成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办成新时期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从现阶段各地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问题,有的地方实际上还存在着“两不认帐”的情况,即:一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干部职工还没有真正把供销社看成是农民的,为农服务的意识淡薄,把供销社混同于普通的商业机构;一些农民也不认为供销社是自己的经济组织,他们把供销合作社看成是“官商”或一般性的商业经营组织,认为自己和供销合作社之间只是通常的买卖关系。究其原因,一是有些干部职工认为目前社员股金在供销合作社所有者权益中所占的比重很低,反映不出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属全体入社社员所有。二是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社员的权益没有得到很好体现。三是供销合作社还没有普遍地同农民社员结成利益共同体,还没有真正起到联接生产和市场的纽带作用。

从供销合作社的产权归属来看,帐面上社员股金占的比重确实比较低。但帐面上反映的只是社员股金入社时的原值,并没有反映出供销合作社资产积累过程中社员股金增值的情况。尽管社员股金每年都进行分红,但这只占当年全部利润的一部分,其余的部分大多形成了资产积累,也就是目前在供销合作社产权中占大头的“供销合作社资本”。因此,无论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还是按照资产属出资者所有的原则,供销合作社全部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也只能属于全体入社社员。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内容上看,把供销合作社当作一般的商业经营组织,也不符合它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就实际情况看,目前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业务大体上分为:农资供应、日用工业品销售、农副产品收购、专业合作社、为乡镇企业推销产品、社办工业和饮食、服务、运输业以及科技推广和服务等合作。供销合作社的主要业务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活动展开的,供销合作社自身的发展是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联的。

今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要紧紧围绕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来进行,从何入手呢?结合目前供销合作社的实际,需要着重解决好以下若干个问题:

(一)社员和非社员问题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集资入股兴办起来的自我服务组织。可以说,供销合作社办得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社员参与的积极性。从调查情况看,各地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普遍存在着忽视理顺和改善与农民的关系,忽视调动农民社员参与的积极性的问题。另外,由于供销合作社体制的多变,很多供销合作社已多年没开过社员代表大会,社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不到充分体现,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对社员缺乏优惠措施,社员与非社员在待遇上区别不明显。这样就导致广大农民群众不积极入股入社,农民社员不积极参与供销合作社事务,不关心供销合作社的发展,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社员还是“两张皮”。要真正将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就必须保证入社社员在供销合作社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供销合作社在经营和服务中,要重视区别社员和非社员,对社员实行优惠,从而增强供销合作社的凝聚力,充分体现供销合作社的群众性。对此,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各种具体途径和方式。从总体上看,在经济上对社员的优惠可以从四个方面体现:

一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上的优惠。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是对社员来讲的。对于非社员就是按市场供求关系办事。在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供应中,国家计划内供应的部分,供销合作社是受政府委托经营的,因此,对全体农民要一视同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保量保价供应。对社员可以采取其它经营的收入进行适量补贴,做到对非社员平来平走,对社员平来低走。对于供销合作社自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非社员可以按供求关系办事,对社员则要实行保本微利,同时还要优先供应社员。

二是信息、技术服务上的优惠。对社员来讲,供销合作社要尽可能地提供各种信息、技术等服务,特别是对农民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适时保质保量,并且力争做到是无偿的,或者是保本就行。但对非社员就要按市场原则合理收费。

三是在推销产品上的优惠。对国家定购的和供销合作社专营的农产品的购销,供销合作社对社员和非社员要一视同仁;对其它大宗农产品的购销,要优先考虑社员的利益,广泛推行合同制、联营制,或实行代理制,只收取手续费,按交易量对社员进行返利,使社员尽可能享受更多的实惠。

四是在安排就业上的优先。今后,供销合作社新办企业招工、所办学校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农民社员及其子女。

(二)社员股金和“投资股金”问题

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以来,特别是通过恢复“三性”和“五个突破”,全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由3亿多元发展到120多亿元,这对于增强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的经济联系,增强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1984年以来社员入股的股额限制突破后,每户入多少股都可以。这就出现了目前有的社员股金只有一两元,而有的大股户的股金上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由于社员股金相差悬殊,尽管仍实行一户一票制,但大股户发展到一定程度,实际上就可能使供销合作社的“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受到冲击。二是目前有些经济效益好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银行贷款有保证,而且比吸收股金划算,不愿发展社员股金。而效益不好的,想吸收股金又很困难,这就形成了相当多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占自有资金的比重仍然很小,微不足道。三是个别地方对扩股与集资混淆不清,不规范化给股金管理带来了一些新问题。

鉴于目前一些地方对股金的作用认识不够,加之个别单位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尽规范现象,所以总社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搞一个股金管理办法。总的指导思想是:从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考虑,在国家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本着有利于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原则,逐步引导社员股金向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除了用这样一个办法来规范社员股金外,还应当认真研究投资股金问题。

实际上,供销合作社股金分为社员身份股金和“投资股金”两种形式。社员身份股金是农民入社时为取得社员资格而交纳的股金。“投资股金”是供销合作社为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兴办各类企业,在入社社员或非社员中所吸收的资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社员身份股金的额度,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而定。股金永远归入股社员所有,现阶段实行保息分红,在民主管理上一户一票。从长远讲,应积极探索实行按社员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量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并以按交易量分红为主。有的社办企业没有资金,可以有控制地吸收一部分投资股金,搞一些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点,但一定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和论证。

(三)搞好服务和增强实力问题

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民服务,供销合作社如果不为农民服务,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但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不等于供销合作社就可以不考虑营利,不要创收了。从各地情况看,目前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积极主动的服务。这类供销合作社一般都有较强的实力,它通过扶持骨干农副产品的生产,为农民提供系列化的服务,以获得更多的农副产品,并通过农副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和销售获得尽可能多的盈利。一方面将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使农民增收,一方面也发展了自己。另一种是没有能力服务。这类供销合作社自身经营困难,亏损严重,不是不愿为农服务,而是因为没有实力去主动为农服务。目前各地不少基层供销合作社都属于这种情况。

如何在为农服务中增强供销合作社的实力?概括地讲就是围绕“农”字找市场,结合服务办企业,在为农服务中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是搞好农村资源开发。通过农田开发、山区开发、水域(河湖海)开发、草原开发,把小批量生产变为大批量生产、分散式生产变为基地式生产,取得规模经营效益;通过把老产品变为新产品、初级产品变为加工产品,实现农产品的加工增值。还要积极向政府承包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项目,承贷承还,搞好项目开发,为国家做贡献,为农民增加收入,为自身打基础。

二是要围绕为农服务,把发展社办企业与实现贸工农、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结合起来,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发展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和销售企业,并以此为龙头,把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组织起来,形成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建立起以市场牵龙头、龙头企业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种养加、产供销、内外贸一体化的经营体系,逐步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

三是积极组织农副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沟通城乡经济交流,参与市场体系建设。要开拓大市场,进行大购大销。要积极参与兴办、管理城乡集贸市场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探索试办农产品期货市场,完善市场体系,保障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的充分发挥,成为引导农民进入大市场的载体。

(四)综合服务和专业服务问题

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农村综合性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目标。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决定》要求,积极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包括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但是,随着农村商品生产专业化、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提供以骨干商品生产为对象的专业系列化服务。对供销合作社来讲,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和专业服务,两者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供销合作社办社宗旨所决定的。一个是供销合作社自身功能的完善,一个是产业服务的纵深,可以并行不悖。

目前,为农民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发展很快,这有利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件好事情。对此,供销合作社要从大局出发,既不能坐视不管,任其自流,也不能排斥限制其发展。而应该采取引导、吸纳和联合的态度,积极参与进去,支持和服务于这些组织的发展,使其作为综合服务和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形式,供销合作社从中发挥依托和后盾的作用。

从供销合作社本身讲,要十分重视发展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以专业合作社为组织形式的专业服务。从各地的实践可以看出,围绕一个产业、一种产品搞好专业化生产,系列化服务,开展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经营,组建专业合作社,搞好专业化生产、系列化服务,是壮大综合服务实力的一个十分有效的途径。第一,发展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发挥供销合作社“腿长”的优势,服务更直接,与农民的关系更密切,容易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深受农民的欢迎。第二,通过专业合作社的形式组织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深受当地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欢迎,能够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第三,发展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功能加强了,有利于增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增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实力,也有利于增强整个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合力。因此供销合作社不仅要在第一、二产业领域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还要在第三产业领域广泛发展。当前,发展专业合作社重点应放在基层供销合作社。

(五)强化管理和民主办社问题

振兴供销合作社,归根到底在于强化管理。这里包括联合社对社员社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所属企业的管理,以及各级供销合作社和企业自身的管理。强化管理不仅要进一步完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努力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更重要的是必须在民主办社上下功夫。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要注意把农民社员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各级社的领导机构中。要实行民主选举,改变基层供销合作社主任单纯由县联社任命的办法。各级联合社也要逐步推行民主选举。供销合作社的重大决策要实行民主协商,经营管理实行民主监督,民主权利实行社员一户一票,充分体现民主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要按照民主原则,理顺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体制,把民主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六)所有制和责任制问题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社员入股组建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合作所有制,但在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供销合作社参股的企业中,并不排斥供销合作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一些非合作经济性质的企业组织形式,这样就有利于扩充经营服务范围,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供销合作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打破“铁饭碗”和平均主义,是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在改革过程中,各地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普遍实行了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尽管名称不同,但内容大体相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名为实行责任制,实则动摇了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决定》对“社有民营”的范围仅仅限定在少数“边、小、微、亏”专销生产资料和从事饮食、服务业的门店和柜组。其目的是为了尽快使一些亏损严重的企业减轻包袱,增强实力,搞好服务。但现在有个别地方,将“社有民营”任意大范围推广,使一些基层供销合作社实际上变成了多个挂供销合作社招牌的“个体户”,一些不正当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也趁机而入,结果造成大批人才和集体财产的流失。这不仅不能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能保证社员的经济效益,而且正在逐渐地改变着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这是不对的,必须认真予以解决。

目前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实行的各种形式责任制,特别是集体承包、任期目标责任制,等等,是自供销合作社改革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调整而形成的,从总体上讲,比较符合当前供销合作社的特点,应不断完善,保持相对稳定。供销合作社是综合性的经济服务组织,而且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差别较大,供销合作社经营机制的发展模式要不拘一格。但不管怎么改,都必须在《决定》所规定的不得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社员经济权益三项原则的前提下,进行探索和实践。就方向来说,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机制要真正体现所有制性质,建立起一种富有生机和活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责任制。

(七)基层供销合作社和联合社问题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各级联合社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既是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重点,也是目前工作的难点。从调查的情况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经济危困型。这类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特点是所背经济包袱沉重,经营亏损,甚至资不抵债。二是保本微利型。这类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特点是经营规模不大,包袱也较重,基本上靠政策性经营和一两个盈利企业维持生存,没有自我发展能力。三是经济发展型。这类社经营规模大,业务开拓好,管理素质高,资金实力强,企业已走上了一条良性循环的路子。目前全国基层供销合作社中属于发展型的比例较小,大部分属于危困型和保本微利型。

基层供销合作社目前严重亏损的情况,是由于历史经济包袱沉重、经营不善等多种因素造成的。但是,近几年来,县以上联合社放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扶持、领导、管理和服务,是一个重要原因。基层供销合作社大都是以乡建社,大多形不成规模优势,势单力薄,背负沉重的包袱,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光靠自身的力量是难以走出困境的。

各级联合社特别是县联社对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有重要的直接责任。县联合社在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壮大自身实力的同时,要花大力气、下大功夫加大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帮扶力度。要发挥联合社的优势,组织基层供销合作社开展农副产品的分购联销、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连锁经营,让利于基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要采取定点包社的方式,突出加强对危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帮扶,使之尽快走出困境并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县联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帮扶,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帮助基层供销合作社配备好领导班子,选好带头人。对此,各地要结合推行民主管理大胆探索。同时,要注重帮助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选准开拓发展的路子。要抓住农村小城镇建设给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的机遇,积极参与农村城镇开发与建设,增加经营网点,发展社办工业,拓展饮食服务业,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

(八)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业问题

目前,有不少地方的联合社,成立了供销合作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与联合社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理事会主任兼任企业或集团的总经理或董事长,社的职能科室与企业的职能机构合一,致使二者职能合在一起。

供销合作社是以为农服务为宗旨的合作经济组织,总社为各级联合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社员社服务,社员社为社员服务。联合社是在宏观上、系统上通过指导、管理、监督、协调来开展服务工作的。供销合作社的社办企业是围绕各自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时,社办企业又要接受供销合作社委托,承担为社员社服务的任务。

从方向上看,必须坚持社企分开的原则。考虑到当前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解决这个问题还不能搞“一刀切”。目前,总社和省级供销合作社要明确社与企之间的职责,积极探索和研究社企管理和经营职能分开的路子,规范管理,共同发展。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所属企业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拥有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权;对企业重大经营、投资活动的审批权;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以及财产的受益权。同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织好所属企业的改革。企业是独立的法人,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资产经营使用权;有经营、管理、用工、分配方面的自主权;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处理好供销合作社和所属企业的关系,实际上是处理好群体与实体的关系。不能只强化实体、淡化群体,把精力主要放在直属企业这个实体上,忽视对下级社的服务,甚至与下级社争利。也不能只强调群体、不支持实体,否则没有实力,为下级社服务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二者的关系应该是“强化群体、办好实体、两体并举、共同发展”。

(九)城市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供销合作社问题

城市供销合作社是整个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销合作社在城市的延伸和发展,它既是城市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也是农村供销合作社开拓市场、带动农村经济产业化的龙头。而农村供销合作社又是城市供销合作社辐射城乡、服务“三农”的基础。二者优势互补,城乡结合,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城市供销合作社处在城市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高度发展的环境中,与农村供销合作社相比具有经济、文化、信息和科技等多方面的优势。同时,在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方面,城市供销合作社与农村供销合作社不论在方式还是侧重点上,都应有所区别和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城乡贯通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城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既要立足城市,面向市场,促进城乡市场的对接,又要面向农村,以农为本,为农服务。

(十)对社员负责和对国家负责问题

对国家负责,就是要积极向农民宣传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使他们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鼓励他们积极向国家交售粮食、棉花和其他农副产品,搞好棉花经营和其他农副产品的购销业务;对政府要在农村落实的各项事项,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农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贯彻落实好政府的意图,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积极向各级政府反映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依据。对社员负责,就是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好农业生产和生活资料的供应工作,保证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加强对农民的使用农资的技术服务,提高农资使用效率:供销合作社对社员或非社员的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和代理经营中,要千方百计搞好经营,为他们谋取最大的利益;积极主动地向各级政府反映社员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总之,供销合作社要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不能独立于国家宏观调控之外,要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

(十一)政策性损失和经营性损失问题

供销合作社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历史经济包袱沉重,压力很大,亏损严重。从全国来看,到1992年末全系统各种挂帐包袱已达到190多亿元,这几年又有新的包袱增加。 在挂帐包袱中政策性造成的约占80%左右,经营性造成的约占20%左右。在政策性损失中,属于中央出台的政策造成的,占全部政策性损失的34%。由此可见,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包袱中,政策性损失占绝大部分,在政策性损失中,地方出台政策造成的又占大头。

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包袱,首先要分清政策性损失和经营性损失。关于政策性损失,必须按照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各级供销合作社不负担政策性损失的精神,坚持“哪一级政府决定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解决”的原则,区别处理,分步解决。对于中央造成的政策性损失,国务院即将明确解决办法。对于由地方出台政策造成的损失挂帐,属于哪一级政府出台的,由哪一级政府负责。在解决政策性损失这个问题上,地方不要等中央,地方出台的政策造成的损失挂帐占的比重较大,应当抓紧解决。前不久,山西等省对此已作出了规定,提出了具体解决的措施,这很值得提倡。这个问题解决得好坏,不仅仅是关系到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最终是关系到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不仅要彻底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挂帐,还要拿出今后防止供销合作社新增政策性损失挂帐的办法并认真落实,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在强调解决政策性损失问题的同时,我们决不能忽视经营性损失问题。解决政策性损失问题的关键在各级政府,解决经营性损失问题就要靠供销合作社自身了。如何使供销合作社扭亏增盈,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提高服务水平,是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解决好。

(十二)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

各级供销合作社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要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并要把精神文明建设贯穿于物质文明建设之中。在1995年1 月召开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提出要“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本指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要认真落实。在供销合作社第二次社员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曾提出:“供销合作事业是一项志愿者的事业,需要培养一大批甘愿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做奉献的志愿者,才能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一条要作为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培养一个懂经营、会管理、熟悉农业生产、对农业发展具有高度责任心、与农民群众有着深厚感情、廉洁奉公的合作社领导班子;造就一支能服务、肯奉献、全心全意为供销合作事业拚搏的职工队伍。供销合作社既要成为组织农民发展和繁荣农村经济的主体,又要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衡量一个供销合作社是否办成了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标准是什么?就目前全国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不平衡性、外部条件的差异性来看,还很难提出一个具体量化的标准。但是,是否可以提出这样几条原则性的标准:一是是否真正坚持了合作制的原则,农民社员作为所有者的地位切实体现出来了;二是是否真正坚持了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切实促进了农民社员增产增收;三是是否真正与农民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供销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切实在为农服务中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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