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蔬菜流通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蔬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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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蔬菜流通体制改革虽调动了蔬菜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极大地丰富了市场供应,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流通的中介组织发展滞后,使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日益加剧;价格的宏观调控不力,损伤了菜农与消费者的利益;对市场培育缺乏统一而科学的管理,市场功能低下,致使流通秩序混乱和国家税源流失。对此,文章提出应在大中城市健全批发市场体系;鼓励直销;建立零售连销超市;大力发展蔬菜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组织及进一步强化对蔬菜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等对策。

关键词 蔬菜流通体制 蔬菜市场 批发市场体系 连销超市 宏观调控

近年来,以放开市场和价格为主旨的蔬菜流通体制改革,极大地调动了蔬菜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加了品种,提高了质量,丰富了市场供应。但是,在改革、探索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主要归纳为三类。

(一)国合商业失去主渠道地位后,相应的流通中介组织发展滞后,使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异常突出。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蔬菜流通体制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国有商业经营蔬菜的企业数量逐年下降。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北京市近两年的蔬菜销售量中,国营蔬菜公司所占的份额只有10%多一点。在全国著名的蔬菜集散地——山东寿光蔬菜批发市场上,进行采购的国有蔬菜公司只是专门批发贩运商中的少数。在著名的销地批发市场——北京大钟寺蔬菜批发市场上,在卖方批发商中基本上也见不到国有蔬菜公司。漫步一些城市的街道,很难再见到经营蔬菜的国营商店,即使有也只经营细菜和特菜。可以说,目前国有企业已起不到主渠道作用,蔬菜流通真正形成了多渠道格局。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固定销售网点弱化、流通中介组织严重不足的问题,加剧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

目前,蔬菜生产者与市场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农业户自己和农民运销专业户勾通的。据有关部门1993年在北京大钟寺农产品批发市场所作的60份蔬菜销售调查显示,完全自产自销户占50%,其中采取几家合作形式出售自产菜占自产自销户的40%,占调查总户数的20%。在这几家合作自产自销的被调查户中,最多的是15家合作选出3人运销自产菜, 最少的为2家合伙卖菜,一般来讲多是3~4家或4~5家合作。 季节性运销蔬菜的运销专业户占5%,常年运销蔬菜的专业户占10%。 另据来自著名蔬菜商品生产基地山东寿光县的调查, 十几万农户生产的蔬菜中70%以上是自己送入市场出售的,象我国农民目前这样一家一户地参与市场流通,不仅增加了平均交易成本,而且本身由于在信息、素质、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和经验等方面不及常年运输专业户,所以往往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难于合理地分享蔬菜的经营利润,进而也加剧了市场的波动。以产蒜苗的大县江苏射阳县为例,1992年该县产蒜苗5万吨, 由于这里的蒜苗鲜嫩味美,深受消费者的喜受。于是北京、上海、山东等地的大批客商涌入该县,旺市时市场价每公斤1~1.2元,1993年射阳县大蒜面积扩种至10万亩,而且周围的东台市、盐城市和大丰县的菜农也纷纷扩种,由于市场需求有限,加之这些地区没有配套的冷藏设施,蒜苗由最初的每公斤0.8元降至0.4元。最后山东派出庞大的车队把每公斤的收购价压低到0.1~0.2元,菜农因此蒙受重大损失。类似的由于缺少衔接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流通中介组织而导致蔬菜生产盲目决策的例子时常见诸报端。

另外流通中介组织发展滞后,流通渠道不畅,我国的蔬菜市场还常常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冬春交替季节,正当北方人为填满菜蓝子而发愁的时候,却出现了南方一些地方把数万公斤蔬菜倒入粪池沤肥的情况。河北的玉田县、北京的门头沟也发生过把几百万公斤大白菜冻在地里的情况。总之,在国营商业基本上退出蔬菜经营以后,主要靠农民自己推销蔬菜的状况亟待改变。

(二)由于宏观调控不得力等原因,价格上涨过快,蔬菜市场出现了“两头叫、中间笑”的怪现象

近几年,我国的蔬菜市场出现了“两头叫、中间笑”的不合理状况,即菜农反映收益下降,消费者叫喊菜价太高,而从事中间经营的菜贩却得益颇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流通环节太多。目前,蔬菜进入城市市场一般有这样两种形式:本地菜经过菜农——批发市场——商贩——居民,外地菜经过菜农——当地批发市场——贩运户——城市批发市场——小贩——居民。这样,蔬菜的流通环节一般为三、四道,有的高达五、六道。流通环节过多,层层加码,必然造成价格滚雪球,使蔬菜零售价格居高不下。现在的问题是,各级官员已经认识到,城里人之所以难以吃到农民卖的菜,主要原因是从地头到市场的流通环节太多,但要改革这种状况又相当困难,比如许多农民无力把菜直接贩运进城,代表农民利益的流通中介组织又严重不足等。

二是批零差价太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蔬菜的批零差价一般在80~100。广州市1993年因流通不畅,加上年景不好, 产地价与广州市场菜价比超过1∶2,而从事中间经营的菜贩得利是菜农的2~3倍。批零差价太大造成菜价居高不下,流通搞不好,得益的仅仅是中间环节,进而出现“两头叫、中间笑”的不合理状况。

三是部分不法商贩牟取取暴利。这几年随着国营商业基本退出市场和宏观调控的乏力,一些不法商贩牟取暴利的现象非常严重。比如,有的囤积居奇、强买强卖,有的欺行霸市、哄抬价格。这些不法商贩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人为地抬高了市场价格。有专家估测,由于宏观调控乏力,不法商贩牟取暴利可使蔬菜零售价格20%~30%地提高。

四是生产资料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菜农种菜比较利益下降。近几年,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过快等原因,使农民种菜的社会平均成本明显提高。1992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了3.7%,尽管1993 年国家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了最高限价政策,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仍然大幅度上涨。中央统配化肥尿素的销售价格由1991年的每吨538 元上涨到1992年662元,上涨了23%,尿素综合价由1992年的880元左右上升到1993年的1040元左右,上涨幅度达10%以上,地产小化肥碳铵价格也由1992年的300元上涨到1993年的340元。生产资料价格的上涨必然加大农民的种菜成本。另外,来自保护地生产的蔬菜的成本也有提高。比如冬季生产蔬菜就要用大棚、温室和阳畦。而这些设施需要的塑料薄膜、燃料等涨价也厉害。农民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但蔬菜销售价格提高的利润又大部分落在了中间商的手里,必然导致农民种菜比较利益的低下。

(三)蔬菜市场的组织方式和营销方式还存在不规范不科学的问题

前一个时期,我们在蔬菜流通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只破不立,偏重于开放蔬菜市场,而忽视蔬菜市场的组织建设,以致目前的蔬菜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传统的初级形态和不规范状态。如前所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各地也先后建立了一些蔬菜现货批发市场,但很不普遍、很不规范。有些虽具有批发市场的某些功能,但距离现代批发市场的要求还相差很远;有些交易规则不健全,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或者虽有规则而没有严格执行。场内交易多数还是自由成交,没有采取公开拍卖和投标竞争的方式,因而政府依然难以监督,也不能利用市场机制形成公开合理的价格;有些名为批发市场,实则批发部或贸易货栈,而且好些还是私营,纯粹是为了赚钱;有的甚至以此为名,结成团伙,敲诈勒索,欺行霸市;也有个别的市场组织者为了多收交易费,暗中支持交易者逃税。

总之,由于在建市场中各行其是,主办单位各异,缺乏统一管理和市场发育的缓慢,市场机制不健全,使得数据统计、信息传递障碍重重,使得营销方式的选择盲目性很大,使得蔬菜批发市场虽具规模,功能却无法真正发挥。这不仅造成了流通秩序的混乱,而且使国家税源流失严重,国家调控也无法实现。

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大中城市销地批发市场、集中产地批发市场和地产地销的初级批发市场相结合的批发市场体系。

批发市场是美国、日本、法国、韩国等国家组织蔬菜商品流通的主要形式。如日本的批发市场分为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和其他市场,1990年有63%的蔬菜是通过中央批发市场成交的。美国的批发市场分为产地市场、中央市场和次要批发市场,70%以上的蔬菜要经过批发商。近几年我国蔬菜的批发市场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有的地方还取得较好的经验。比如,上海市目前已有蔬菜市场51个,初步形成了以国家级市场为龙头、区域性市场为骨干、农村初级市场为补充的批销网络。长春、沈阳等地也初步建成了市级批发市场、区级批发市场和郊区产地批发市场相结合的多层次批发体系。但是,从全国来看,我国的蔬菜批发市场还是形式单一,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建立蔬菜批发市场可以借鉴外国特别是日本的经验,但又不能盲目照搬。因为我国国土大,地区差别也大,我们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根据借鉴外国经验与符合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可以分为下列三个层次。

1.大中城市销地批发市场。这是我国批发市场的主要部分。一般而言,蔬菜流通经过的环节越少越好,因此,蔬菜最好不要经过两次以上的批发倒手。日本规定,超过20万人的城市就设有一个中央蔬菜市场。借鉴这种做法,我们国家凡达到一定人口的城市均应设立一个销地批发市场(目前以地级市为宜),有些大型城市还可设多个批发市场。

2.蔬菜集中产地批发市场。近几年我国已形成了一些蔬菜生产基地,这些基地的蔬菜生产主要是为了外销,商品性强。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形成的五大蔬菜基地已占全国大中城市供应量的20%。这些集中产地的批发市场辐射性很强,有的面向全国,有的面向大经济区域,这样的批发市场虽然数量不如销地批发市场多,但对全国性的余缺调剂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应采取扶持政策。

3.地产地销的初级批发市场。一些县级小城市和县城其蔬菜的消费主要来自于周围的农村,这类农村种菜量也不大,构不成集中产地。小城镇的集中消费和周围农村的分散生产需要建立地产地销的初级批发市场。这类批发市场既可设在销地亦可设在产地,但也要注意形成一定的规模。

应当指出,加强蔬菜批发市场建设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规范化的问题。目前应着重抓好三个方面:一是产地或销地的大型批发市场应逐步采取现代化的交易手段,如拍卖制、代理制、计算机结算等;二是尽快参照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15日发布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蔬菜商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系列与蔬菜批发市场有关的法规和管理办法;三是根据蔬菜属于鲜活商品,具有易于腐烂变质、消费者众多且每天都需要的特点,应明文规定,蔬菜商品现阶段不准搞期货交易,但对于硬菜类和大路菜可以适当引进期货交易的某些机制,如签订远期合同等。

(二)鼓励发展各种有效的直销形式

蔬菜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它要求选择流通时间短、环节少的销售渠道,要说流通时间最短、环节最少的销售渠道当然首推直销。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蔬菜直销有发展的趋势。比如美国在蔬菜流通渠道上目前就发生了如下变化:(1)自备货车的零售商经常不通过中央市场, 甚至不通过地方集聚市场,直接向消费者购买;(2 )加工厂就地向农民或产地市场采购;(3 )大型农场或农民合作组织直接将蔬菜运往中央市场或次要批发市场出售;(4)超级市场或连锁食品商店, 直接向大型农场或地方集聚市场采购。日本这种趋势也很明显,比如日本不通过批发市场的石材流通渠道主要有:(1)超级市场, 它们直接与生产者或基层农协签订合同,进行交易;(2)全农生鲜食品公司, 负责把各地农协集中起来的蔬菜参照批发市场价格直接供应蔬菜零售店、超级市场和大宗消费户;(3)销地生活协同组织, 作为消费者为避免中间商盘剥而组建的消费合作社,自行直接从产地进货。

近两年,我国的蔬菜直销亦有发展的趋势。如北京市于1994年“十一”前后开办了两家蔬菜直销市场,上海市建立了六个大型蔬菜配送中心和运销公司,采用直销的形式,向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宾馆以及其他大伙食团体,直接运销蔬菜。另外我国的农贸市场基本上采取的都是直销的形式。直销形式由于刚刚开始,引发了不少问题,理论界和城市居民褒贬不一,但我们认为搞得比较好的降低价格的目标都实现了。所以,从外国经验和我国的实践看,直销这种形式对于缩短流通时间、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作用毋庸置疑,只是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比较合理、有效、值得研究。

我们认为,北京市开办直销市场的做法不太科学,因为这种方式和传统的集贸市场没有多少差别,新办市场还要花费不少费用,再加上菜源无保证,销售没有固定客户,所以,出现价格并不能下降,引起新的产销矛盾等问题并不足为奇。上海市的做法明显克服了北京做法的缺陷,通过配送中心和运销公司采取直销的形式直接与大消费户挂钩,既引进了现代管理方式,又不用新开市场,产销矛盾还得以统一,所以效果非常明显。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的蔬菜直销可以采取如下形式:(1 )在大中城市可以采取上海的做法,建立配送中心和运销公司实现间接直销;(2)大型企业、学校、 饭店等直接与农村蔬菜合产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签订合同,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或直接向农民收购;(3 )鼓励近郊菜农或远郊的蔬菜合作社或种菜大户进城设点或进住农贸市场;(4 )城市蔬菜市场或连锁超市与农民或农民联合销售组织建立直接联系实现直接直销;(5)消费者组织消费合作社自行直接从产地进货 。

(三)在零售环节要积极发展现代化的连锁超市

这些年连锁商店和超级市场以其特有的魅力风靡全球。在美国农产品流通中,逐步兴起的联号商店和超级市场大有取代批发市场之势,加1970年,美国大型食品超级市场的销售额占到了总销售额的75%,当然生鲜蔬菜还是以批发市场为主,但连锁商店和超级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也越来越大。日本1964年超级市场的蔬菜销售额只占总数的9.7%, 到1979年已达到41.2%。近几年连锁商店和超级市场在我国也发展很快,并且有日益发展的势头,但经营蔬菜的连锁商店和超级市场还不多见。我们认为,国营菜店利用原有的经营力量发展蔬菜连锁超市是尽快摆脱困境的一条重要出路。

经过几十年的培育和发展,国营蔬菜公司和国有菜店形成了自己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形成了一定规模和数量的固定资产流通设备、建立了一支素质较高的经营和管理队伍、有众多的零售网点和组织货源的经验等。比如,北京市有1300多家国有菜店,3万多职工,储存冷库10 万多平方米,有现代化的空调库和铁路专用线,有运输汽车1200多辆等。近几年国营蔬菜企业之所以以退为守,节节败退,主要是经营方式和经营机制缺乏竞争力。所以,国营蔬菜企业利用原有的经营条件,稍加改造建立连锁超市应该说很有优势,应该抓紧这项工作。

建立连锁超市,根据蔬菜商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不应过于注重形式,而应注重内涵的发展。比如统一门面、统一装饰、统一设备等刚开始不要太多投资,而应该在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统一进货、统一管理方面做好文章,一开始就要按照连锁店的机制行事,蔬菜商业发展连锁超市,可以采取正规连锁的形式,原蔬菜公司变为连锁公司总部,原公司下属店变为连锁分店,然后再逐步扩展。这样做不用花太大费用就可以尽快形成连锁。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原蔬菜公司变为连锁公司总部后,一定要调整机构设置,转换职能,转换作风,并对人员进行认真培训,否则就会穿新鞋走老路。

(四)大力发展原料类蔬菜的产销一体化组织

原料类蔬菜是指用作加工工业原料或经过加工才能上市的蔬菜。近几年,在山东的寿光县、河北的玉田、饶阳等地,出现了不少有国合商业牵头,采取贸工农一体化形式的经营蔬菜的经济实体,将流通与生产结合起来,产销之间的合作靠契约来维系保证,利益分享,风险共担,这种组织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刚刚发展还不够完善。

根据国外经验,农工商一体化组织主要有垂直一体化、合同一体化和横向联合三种形式。垂直一体化即大公司直接拥有土地或租种土地兴办农场,从事大规模的蔬菜生产,并将蔬菜的储运、加工、销售及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生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相当完整的经济体系。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财团控制的“德尔蒙特”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果品蔬菜罐头公司,它是一个颇为完整的联合企业,在国内拥有土地80多万亩,拥有38个农场和牧场,有54家加工厂、13家罐头厂,还有海陆空运输作保证,在海外也设有加工厂和种植园。合同一体化即大公司与各类农场主签订合同,搞纵向一体化协作,各类农场接受公司为他们的提供的资金、技术帮助和生产资料,他们的产品则全部出售给公司。横向联合即若干农场主联合,组成所谓的农场合作社。

在国外特别是美国,第二种形式即以合同形式把蔬菜生产、加工、销售联系起来是最普遍的形式。我们中国发展原料类蔬菜的一体化,应把后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垂直一体化经营需要公司有雄厚的财力和土地的大规模集中,我们中国的商业公司或农产品加工企业一般都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大,并且我国的蔬菜都是分散经营,因而目前不具备实行一体化条件,当然以后随着公司实力的增大、土地的集中这种形式也会有发展,但目前不具有现实性。以合同形式由商业公司或加工厂把蔬菜生产联系起来倒是一种条件不高、操作也较简单的形式,目前应该作为发展的重点。但这里有个问题,我们中国的蔬菜生产大都由农户分散经营,缺乏大农场主,所以处于城市的商业公司和加工商与蔬菜生产者的结合还需要一个中介组织,这种中介组织就是上述的第三种形式,也是我国这几年大量涌现的蔬菜生产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所以,我们中国蔬菜一体化组织的发展应是实现合同一体化与专业合作社的有机结合。

(五)加强政府对蔬菜市场的宏观调控

综观世界大部分国家,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政府对蔬菜流通过程实行宏观调控,对其市场经营活动进行干预是普遍现象。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人口众多,对蔬菜进行宏观调控非常必要。借鉴外国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对蔬菜市场的宏观调控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采取多种手段,稳定蔬菜销售价格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蔬菜价格的放开搞活是大势所趋,但蔬菜在大中城市零售物价水平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据专家估计,如果菜价上涨10%,就要影响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上升近一个百分点。所以,努力保持蔬菜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对实现控制物价目标和安定人心有积极作用和特殊意义。在目前及今后对蔬菜价格的管理可采取如下措施:

(1)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蔬菜属于放开经营的商品, 国家不宜再规定具体价格,稳定市场价格可以采取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办法。当蔬菜紧张、菜价过高时,可以动用基金委托商业部门抛售商品平抑价格,亦可对消费者进行直接补贴。基金的来源和管理,从长远来看以民间性质的协会为好,但近期在协会不发达的情况下亦可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基金的征收范围:一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民、集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部门逐月按其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二是在市内从事临时劳务的人员按每人每月一定量的征收;三是地方财政拨款;四是工商、物价等部门的罚款收入。

(2)保留必要的价格补贴和行政手段。 在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蔬菜市场还不够稳定的情况下,必要的价格补贴和行政手段无疑是政府掌握市场调控主动权的有力保证。比如对主要商品的限价政策或差率控制应该坚持,除此之外还要制定反垄断的政策,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制裁。但要改变补贴的使用办法,以尽可能少的补贴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要进行改革。以后物价部门要逐步做到只调控蔬菜价格总水平,不管具体价格。要逐步依靠批发市场形成合理的批发价格,国有连锁超市形成合理的零售价格,以此带动整个蔬菜市场价格合理化的形成。物价部门可设置价格警戒区,定期对菜价变动进行监测,一旦进入红灯区,就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保持蔬菜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3)分品种、分环节强化国有蔬菜商业的主渠道作用。 蔬菜市场放开后,国有商业如何发挥主渠道作用,给人们带来很多困惑,但有些地方也摸索出了比较好的路子。比如上海市的办法是掌握批发,搞活零售。数量仅占全市批发市场1/4的国有批发市场承担着全市70%的蔬菜批发任务,而蔬菜零售商贩销售的蔬菜占全社会供应量的70%,国有商业通过合理确定菜价,保证了蔬菜价格的基本稳定。湖北沙市国营蔬菜公司蔬菜经营额占社会经营额的比重为40%左右,政府通过优惠政策依靠国营商业稳定市场、平抑菜价,效果良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总结各地的经验,我们认为,国有商业在不同的品种、不同的环节,其主渠道地位应有所区别。具体说就是要掌握主要品种货源的主要部分控制批发,不掌握批发环节,政府就缺少调控市场的主动权;在零售市场上,只要掌握几个主要骨干企业就行,其余全部放开。不搞活零售经营,市民买菜就会遇到许多不便,还需指出,在新的体制下,国有蔬菜公司对市场的调节决不是依靠行政手段为后盾,而是要以签订合同的形式接受国家的委托,通过竞争用经济手段去调节市场。这就要求国有蔬菜公司要从自身着眼强化蔬菜经营。当前要特别抓好两点:一是坚持以菜为主,积极参与农贸市场竞争,扩大蔬菜经营阵地;二是要积极发展现代化的经营方式如连锁店、超级市场等,提高综合竞争能力。

2.建立全国性的蔬菜管理协调机构

世界上许多国家从上到下都有统一管理蔬菜的机构。比如美国农业部中的农业销售总局、食品及消费者总局、国际事务与商品计划总局及农产品运销局、食品安全和检验局等都与蔬菜产品的流通事务有关。在日本,全国的蔬菜生产、科研、销售和政策方面的问题,都由农业林水产省下设的食品流通局主管。建国以来直至现在,我国的蔬菜生产和流通一直以地方管理为主,实行市长负责制,这对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大大降低了蔬菜问题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因为这样把领导和组织蔬菜生产和流通的任务几乎全部放给地方,放在所在的城市,就不能从战略上在全国范围内对蔬菜问题进行统筹安排,而地方因力量有限使蔬菜问题的解决困难更大,往往被动地应付当前而难以更多地顾及长远,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蔬菜市场问题。

近几年,过去“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流通格局正逐步为“一地生产、全国销售”的大流通格局所取代,全国性的蔬菜统一市场正在形成之中,这样,全国性的大生产和大流通就要求改变把蔬菜管理基本上交与地方、交与所在城市的做法,需要建立全国性的蔬菜管理协调机构。这种机构在国外一般是产销合一的,且大都由农业部(具体名称各国不尽相同)主管。前面已经谈到美国和日本的情况,英国、法国、德国、泰国、印度、韩国等的农业部也是既管生产又管销售。我国的蔬菜管理机构也宜在农业部下边设蔬菜局。全国性的蔬菜管理机构通过搞好蔬菜行业规划、采取宏观的经济调节措施,如鼓励投资、建立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和运输线、举办大型批发市场等,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蔬菜的供求平衡。同时采取得力的手段协调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中央和地方各级之间、不同经济成份之间、生产者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等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监督检查蔬菜行业对国家有关蔬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一些经营好的区域性公司,不仅可以组织地区间蔬菜的调剂和品种交流,而且可以投资建设蔬菜基地,必要时可以打破内外销界限,既可内销亦可外销。这些在不同地区范围内组织蔬菜商品流通的公司,可以由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也可以由生产和销售地联合投资或者联营,也可以兼营加工、运输或者对产地蔬菜种植进行投资。

3.加强市场法规建设,保证蔬菜流通有序进行

对蔬菜流通实行法制管理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比如美国虽然没有专门对蔬菜制定法规,但不少法律是适合蔬菜流通的,如联邦级的分级检验标准、《农业公平交易法》、《美国仓库法》等。韩国与美国类似,他们制定了《农水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和联合销售市场标准》、《关于农产品价格与流通的法律》等法规。要说蔬菜法规比较健全的当数日本。为了改善蔬菜的生产和供应,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日本政府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蔬菜生产、上市、安全的法律和法规,如《蔬菜生产上市安定法》、《批发市场法》、《蔬菜稳定供给基金制度》、《储存蔬菜法》等。

我国关于蔬菜的生产和流通各地也制定了一些办法,如《成都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上海市物价局制定的《制止蔬菜价格暴涨的实施细则》等,但大都是通知、规定,大都没有形成正式的法律。就全国而言有关蔬菜流通的规定如内贸部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也已出台,但专门适用于蔬菜的全国性法律尚未见到。因此,借鉴外国经验,加强蔬菜市场的法规建设非常紧迫。我们认为,从保证和约束的功能出发,建立蔬菜生产和流通方面的法律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1)关于稳定农业生产和保护生产者利益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主要从保护菜田面积、实行科学种菜、保证菜农收入、减少菜农风险、搞好蔬菜储藏等内容考虑。

(2)关于贸易和市场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 应主要从蔬菜质量的衡量和检验、运输、交易市场的开办和管理、交易行为规则等内容来考虑。

(3)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立法。这方面的立法, 应主要从防止垄断、禁止投机倒把、牟取暴利、保证蔬菜质量、防止产品污染、掺假和假冒包装等内容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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