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与经营模式选择的调查与思考_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论文

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与经营模式选择的调查与思考_农村信用社贷款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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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之后未来五年内金融业全方位对外开放的现实,中国农村信用社怎样适应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确立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换句话说,也就是怎样确立自己在金融业中的位置,再一次成为中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焦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摸清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经营状况,深刻了解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与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我们组成调查组,对洛阳边区13家农村信用联社及所属的176家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

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壮大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轰轰烈烈的农村合作化运动,中国农村信用社应运而生。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口号下带有强制性质的社员入股,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诞生的原始资金积累。在诞生后的近30年时间里,由于我国农村经济“一大二公”的运作方式愈演愈烈,再加上连绵不断的“斗私批修”、“割资本主义尾巴”等政治运动,使农村信用社自始至终也没能真正成为社员自己的金融合作组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信用社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迅猛成长壮大。尽管规模膨胀已可以与任何一家银行相鼎立,但中国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定位似乎一直是飘忽不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至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前,农村信用社一直是以农业银行的劳动服务公司形式存在。农业银行不能办的福利由农村信用社办,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农业银行安排家属子女就业的场所。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中国人民银行就农村信用社的地位、性质作了大量的调查研究,特别是戴相龙行长在1998年深入农村信用社调查研究后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农民自己真正的合作组织。”这似乎从组织上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进行了定位。但几年来的实践却证明了这种行政命令式的制度安排并不能真正解决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问题。

一、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制金融组织

根据我国经济界对合作制的解释,合作制可以定义为:一个自愿组织在一起的民主的组织形式,一个具有共同目标的协会。合作制组织由社员同等出资,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受益,并积极参加其活动。依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把合作制理解为:自愿性、互助合作性、民主管理性、赢利与风险共同承担性。然而,纵观我国农村信用社几十年来风风雨雨走过的路程,上述“四性”几乎从来也没有真正存在过。

1、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化”不具有自愿性。根据对辖区的百余名老“社员”的调查,在当时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中,党叫干啥就干啥的思维定式使中国广大农民已失去了人格上的自主性,这种在没有人格自主环境下产生的合作组织肯定也不存在“自愿性”。他们即便是拿到了社员股金证书,也从来没有想到过还能主动“退社”,更没有想到过要参与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与经营。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为了壮大农村信用社实力,全国再一次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资扩股。然而,即便是在已初步经济市场化的今天,这种增资扩股方式仍然是在农村信用社全体职工为保饭碗的情况下强制进行的,且虚假成分远大于扩股的成果。因为每一个略有金融知识的人都知道,面对资不抵债额接近资产总额三分之一的农村信用社,入股无疑是“肉包子打狗”。

2、中国农村信用社不具有“互助性”。根据对洛阳辖区农村信用社近千名新老“社员”的调查,在辖区百余名尚还健在的老“社员”中,自农村信用社成立至今,根本不知道农村信用社是“自己”的信用社,遇到资金困难去找信用社来解决,更没有参与过信用社的股东大会。即便是改革开放后的20年里,农村信用社与新老“社员”之间的贷款程序仍然与国有商业银行相同,贷给谁、贷多少、是信用放款还是保证放款,全是信用社主任说了算。在洛阳辖区农村信用社437988万元贷款中,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社员”贷款。即便是目前已经入了股的职工,也不认为农村信用社是合作性金融组织,而是把农村信用社当作人民银行的附属机构。

3、中国农村信用社不具有管理上的“民主性”。中国农村信用社是在行政强制措施下组合的信用合作机构,她从筹建伊始至今天发展成相当规模的金融机构,从来也没有过管理上的“民主性”。大部分农村信用社从开始就不存在理事会、社员大会,即便是个别信用社有理事会,也仅仅是形式而已。无论是其独立存在的时期,还是由农业银行代管时期,中国农村信用社的主任一直是由上级管理部门任命,在农业银行代管时期,农业银行基层行行长兼任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就是活生生的事例。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脱钩后,人民银行由监管单位变成了事实上的农村信用社领导单位。尽管人民银行在任命农村信用社有关领导时,用“任职资格审查”这块遮羞布去遮盖。

4、中国农村信用社不存在盈亏共同“承担性”。首先是寥寥无几的实收资本根本无法承担巨额的资金亏损。据对洛阳辖区九县四区13家农村信用联社的调查,止2001年底,全辖农村信用社股金总额27492万元,而全辖累计帐面亏损额高达61351万元,再加之占信贷资金总量近三分之二的呆滞、呆帐等不良资产。也就是说,区区27492万元资本金这个“小蚂蚁”,根本无能力去担负起拉动巨额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这样一架“大马车”。其次,建国初期入股金额1至10元不等的老“社员”事实上已不复存在,他们过去没有、今天也不可能为农村信用社的亏损承担什么责任。而目前信用社职工入股大多是在“保息分红”的优厚条件下进行的,他们更不会为农村信用社的亏损付什么代价。

二、中国农村信用社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

与中国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问题相对应的是管理模式。几十年来,随着我国对农村信用社性质、地位问题的不断探索,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也不断随着变迁。变迁大致经历了这样几个过程:与农业合作化运动相适应,农村信用社诞生;农村信用社成为人民公社的一个部门;人民银行管理并定性为集体金融组织;由农业银行代管;行(农行)社合并办公;由农业银行代管(行社办公分离);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成立以地(市)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成立以省(自治区)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组织。然而,不论采取哪一种管理模式,似乎都难以达到中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上的最佳境界。自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管理方式断断续续的改革也证明了这一点。

1、挂靠在中国农业银行之下的管理模式已经实践证明是不可取的。农村信用社让农业银行代管的初衷是:借助农业银行已形成的一套内控管理制度;借助农业银行长期积累的管理经验;借助农业银行覆盖全国的结算系统;和农业银行互补形成对农村经济的巨大推动力。然而,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代管存在着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和弊端。首先,当农业银行一些硬性指标难以完成时,农村信用社就成为农业银行掠夺的首选目标。如地方政府强加给农业银行的行政命令性贷款,捐助:其次,农村信用社成为农业银行安排子女就业的场所,从而使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长期难以适应金融业迅猛发展的需要。

2、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只能是权宜之计。1996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接过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大旗。然而,这种接管不论愿望是多么良好,结果却必然是令双方都非常尴尬的不满意。首先,人民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与《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悖;其次,人民银行代管农村信用社,在所有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中,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形象负面影响;第三,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管理过程中的“紧怕越权,轻怕失控”的矛盾心理,必然产生管理上时松时紧的结果,这种结果的出现,非常容易给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上出现某个时间段的真空;第四,人民银行对原城市信用社在管理上形成的难以下咽的苦果,至今使人们记忆忧新。

3、成立省、市级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组织,是否是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从最近几年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趋势看,其基本思路是:取消目前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建立以县联社为一级法人的管理体制;成立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建立省级及国家农村信用合作协会;形成全国性农村信用社自己的管理、结算、信贷、中间业务的金融网络及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这种思路不论定义下的多么美好,根据我国几十年来众多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运行状况,我们不得不对这种行业自建管理组织提出疑问;首先,松散型的行业自律组织起不到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甚至连协会组成人员的生活能否得到保证都会成为问题;其次,紧密型管理的制度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紧密型管理意味着权力的集中,而权力的集中又意味着官僚主义,低行政效率。紧密型行业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形成利益集团,行业管理部门对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权构成上级对下级的约束,从而使信用社的主要精力用于应付上级而不是为社员服务:第三,事实的官僚机构——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名存实亡,也应给近似于走重复之路的农村信用社以前车之鉴。

三、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好几个问题

中国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上飘忽不定,与其说是决策当局没有摸准农村信用社的脉搏,还不如说是决策当局对农村信用社已经出现的棘手问题感到束手无策。

1、沉重的历史包袱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难以逾越的障碍。办成真正的合作银行也好,组建农村商业银行也好,归并农业银行也好,地方政府和农业银行难以接受的最大问题就是沉重的历史包袱。以洛阳辖区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合并报表为例,止2001底,全辖金融资产总额789522万元,负债总额819233万元,所有者权益-29712万元。如果严格按照金融资产的风险权重核算净资产,全辖农村信用社的净资产大约是-310000万元,面对如此一个状况,如果不对农村信用社卸包袱,任何改革都将成为一纸空谈。我们认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沉重包袱,可参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方法,由人民银行出资,地方政府举债入股农村信用社,同时成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管理机构,专门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或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一次性给予补偿,以使农村信用社轻装上阵进行改革。

2、低素质且又量大的冗员,是农村信用社改革道路上的又一障碍。尽管农村信用社已有着和共和国近乎同龄的漫长岁月,但农村信用社人员的整体素质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渐提高。以洛阳辖区为例,在目前的3241名农村信用社职工中,第一学历是大专以上的人员只有30余名,占比不足10%,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是通过内招等各种关系进入农村信用社的。这种起点的落伍性导致农村信用社人员素质从根本上不能和其他金融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粗放性经营又导致了员工数量的盲目增加,以员工人均占有存款额为例,洛阳辖区七家商业银行分别为:工行778万元/人,农行226万元/人,中行561万元/人,建行367万元/人,交行1242万元/人,商行355万元/人,农信社178万元/人。素质低而又人员多成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又一障碍。同样道理,无论农村信用社向哪条改革道路上前进,解决低素质及冗员问题已是刻不容缓的。

3、解决政策当局意图与农村信用社客观承受能力相饽问题,使农村信用社有一段休养生息期。首先,要弱化“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及“农村信用社是为农民、农村农业金融服务的主力军”这种带有明显政策性金融服务的提法,特别是要避免带有行政色彩的“支农再贷款”不切实际地对农村信用社的强行投入;其次,要运用政策及经济手段,对农村信用社实行包括减免贷款税赋、提高转存款利率、减免结算手续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三是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农村信用社参与贷币市场,开展中间业务,调整金融资产结构;四是加快解决农村信用社系统资金结算渠道问题。

四、对农村信用社性质定位及管理体制的选择

回顾我国近几年来对中国农村信用社作出的文件性要求,也从侧面反映出改革当局对农村信用社定性问题的飘忽不定。国发(1996)33号《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整顿后可合并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办发(1997)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作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通过改革恢复和强调信用合作社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把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又从文件上否定了96年的改革初衷。尽管银发(1998)163号《加强农村信用联社建设问题的若干意见》又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规范”的基本发展思路,但直到今天,我国的农村信用社一天也没有按“合作金融”的规则运行过。

1、参照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方式,将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这种操作方式的立足点在于让地方政府参股增资,使地方政府成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在此基础上,参照股份公司的管理模式,吸收地方性企业和居民入股,使农村商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及乡镇企业、乡镇居民成为“砸断骨头连着筋”的区域性商业金融机构,真正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生力军。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由于有地方性城市商业银行的模式可以借鉴,这种运作可以使我们大大降低改革成本,以达到事半功倍之效。

2、由中国农业银行控股,使农村信用社彻底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和人民银行代管的尴尬局面。其具体思路是:将农村信用社彻底清产核资,剥离历史上形成的呆帐,退还新老股东的入股资金,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及负债真正核实,资不抵债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偿,然后由农业银行入股对其兼并。

3、按照现行“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机构”的思路,尽快组建省、市农村信用社自律管理机构。其具体思路是:在彻底剥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后,充分动员农民入股。并真正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章程去操作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此基础上组建地、(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取消目前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地位,建立以县为单位的农村信用联合社一级法人体制。或组建省级农村信用大联社,在地(市)级设置派出机构,组成以省为单位的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4、因地制宜,分类定性,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系统。首先,对大城市近郊农村信用社,由于其已失去了支持“三农”的根基,不妨并入城市商业银行;其次,对经济高度市场化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妨组建地方农村商业银行;第三,对经济比较落后,农村传统产业还占主导地位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妨将其办成农民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总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模式选择必须服从于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定位,而性质定位又必须立足于农村信用社的现实。因此,只有从根本上确定了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定位问题,才能考虑建立什么样的管理模式,以避免“命题作文”式的改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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